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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合同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以佛顺检公诉局刑诉(2015)286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犯合同诈骗罪,于2015年9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孙*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及其辩护人韩*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称,被告人陈*原系太平人*佛山分公司(以下简称太*司)员工。2013年11月23日,被告人陈*在中国工*德胜支行营业大厅内,向被害人何*推销太*司稳得赢理财产品。过程中,陈*故意夸大收益率,以可获取15%的年息诱使被害人同意购买20万元、期限为15个月的理财产品。后陈*让被害人签订了一份其根据太*司稳得赢理财产品保单格式伪造的一份虚假保单,再利用其自带的一台银联POS机,通过刷*的方式将被害人何*银行卡内的20万元人民币转走。

2015年3月11日,上述理财产品合同到期,被害人通过工商银行员工联系到被告人陈*,要求办理还本付息手续,已于2014年4月份从太*司辞职的陈*趁机从被害人手中骗回上述保单予以销毁,之后就关闭手机逃匿。

针对上述指控的犯罪事实,公诉机关提交了下列证据予以证明:抓获经过;被告人陈*的供述及对现场、监控截图、银行卡的指认笔录;被害人何*的报案陈述及对被告人陈*的辨认笔录;证人梁*的证言及对被告人陈*的辨认笔录;证人黄*的证言;现场勘查笔录;银行账户交易明细;借款协议;太平人*佛*公司提供的新进员工试用通知单、客户何*保单情况说明、客户保单核查情况、离职证明、情况说明、兼业代理个人寿险产品专项协议、太平稳得赢两全保险(分红型)条款;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大良派出所侦查证明;承诺保证还款书、收款收据、谅解书;被告人陈*的户籍证明;视听资料。

公诉机关据此认为被告人陈*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骗取对方当事人数额较大的财物后逃匿,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四)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一审答辩情况

被告人陈*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均无异议。

被告人陈*的辩护人提出如下辩护意见:1.陈*是初犯,没有前科;2.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3.陈*家属与被害人签订承诺保证还款书,已偿还了人民币4万元,得到了被害人的谅解。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犯合同诈骗罪的事实清楚,据以指控犯罪事实的证据经质证,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

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陈*家属与被害人何*达成还款协议,并已按约定偿还人民币4万元,得到了被害人的谅解。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庭审质证的承诺保证还款书、收款收据、谅解书予以证明。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骗取对方当事人数额较大的财物后逃匿,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陈*犯合同诈骗罪,罪名成立。被告人陈*归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鉴于案发后被告人陈*家属与被害人何*达成还款协议,并已按约定偿还人民币4万元,得到了被害人的谅解,对其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陈*的辩护人提出的上述三点辩护意见,经查属实,本院均予以采纳。综上,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一)项及第(四)项、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和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陈*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3月31日起至2015年12月30日止。罚金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三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以下空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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