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韩**合同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以佛顺检公诉局刑诉(2014)125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韩*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及合同诈骗罪,于2014年7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欧*明、代理检察员杨*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韩*及其辩护人徐*到庭参加诉讼。审理中,公诉机关以需要补充侦查为由,于2014年10月28日、2015年2月15日建议本案延期审理,又于2014年11月18日、2015年3月13日建议本案恢复审理,本院均予以准许。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称,被告人韩*于2012年7月起在佛山市顺德区均安镇经营润宁发制衣厂(以下简称润宁发厂),加工承揽其他厂家外包的服装,员工工资计件结算,每个月最后一天现金发放上个月的员工工资。

一、被告人韩*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的事实

2013年7月25日22时至次日凌晨期间,被告人韩*在尚未足额支付员工工资的情况下,转移厂内的衣车等生产设备后,弃厂逃匿,手机关机。经佛山市顺德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调查核实,韩*逃匿时尚欠陶*等27名员工2013年6月、7月份的工资共计人民币141506元(以下均为人民币)。佛山市顺德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3年7月30日公告送达劳动保障监察询问通知书要求韩*接受调查,于2013年8月5日公告送达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要求韩*在2013年8月7日前一次性支付陶*等27名员工工资141506元,韩*到期仍不支付。

二、被告人韩*合同诈骗的事实

2013年7月18日起,被告人韩*分批从佛山市*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司)领取了1936件款号为MD2678的服装裁片及辅料、2196件款号为AD6360的服装裁片及辅料、1008件款号为K561的服装裁片及辅料,双方约定上述三款服装的交货日期是2013年7月底。2013年7月15日起,韩*分批从佛山市*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耀*司)领取1562件款号为GK133-157KN的服装裁片及辅料、2880件款号为GK133-095KN的服装裁片及辅料,双方约定上述两款服装的交货日期分别在2013年7月26日、28日。2014年7月24日,韩*将约1800件服装裁片以及约1000件牛仔半成品转移出润宁发厂。2013年7月25日22时至次日凌晨期间,韩*将润宁发厂的绝大部分机器设备以及服装裁片、辅料转移后弃厂逃匿,仅留下耀*司的服装裁片及半成品约1000件在润宁发厂内。经佛山市*证中心鉴定,万*司提供给润宁发厂加工的服装裁片及辅料价值160534元,耀*司提供给润宁发厂加工的服装裁片及辅料无法核价。破案后,耀*司在向厂内工人支付了12000元后领回了留在润宁发厂内的约1000件服装裁片及半成品,其余服装裁片、辅料无法起回。

针对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交了被告人韩*的供述;被害人陶*等人的陈述;证人罗*的证言;书证;勘验、辨认等笔录;鉴定意见;视听资料等证据予以证明。

公诉机关据此认为,被告人韩*无视国家法律,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报酬,并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数额较大;又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履行合同的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分别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第六十九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及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韩*对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及合同诈骗罪的罪名无异议,但辩称:1.其只拖欠十几名工人7月份的工资约3万元,没有拖欠6月份的工资;2.对于与万高公司的合同,其领取的款号MD2678、AD6360两批服装的裁片及辅料不齐,具体缺了多少其不清楚,以其签收的单据为准;3.1008件那批已加工好交货;4.对于领取耀*司的货物数量没有意见;5.其离开工厂后没有带走相关货物,其不知道货物去向。

被告人韩*的辩护人对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及合同诈骗罪的罪名无异议,并提出如下辩护意见:一、对于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1.根据润宁发厂的出货量和加工费计算工厂的盈利,起诉书指控的拖欠工资总额超过盈利,不符合常理,而韩*辩称的拖欠工资3万元比较合理;2.根据韩*供述的员工数量和员工每月工资计算工资总额,比起诉书指控的工资总额少;3.均安镇制衣行业惯例是每月底结当月工资,润宁发厂也不例外,因此所欠员工6月份的工资应当已经结清。二、对于合同诈骗罪:凭现有的韩*签收货物的单据不足以证实其从万*司拿货数量达到了足额的5140件。三、韩*有如下从轻处罚情节:1.韩*如实供述,认罪悔罪态度好;2.韩*经营不善,生活困难才犯罪,主观恶性小;3.韩*家庭困难,其是家庭唯一生活来源。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韩*于2012年7月起在佛山市顺德区均安镇经营润宁发制衣厂,加工承揽其他厂家外包的服装,员工工资计件结算,每个月最后一天现金发放上个月的员工工资。

一、被告人韩*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的事实

2013年7月25日晚至次日凌晨期间,被告人韩*在尚未足额支付员工工资的情况下,转移厂内的衣车等生产设备后,弃厂逃匿,手机关机。经佛山市顺德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调查核实,韩*逃匿时尚欠陶*等27名员工2013年6月、7月份的工资共计141506元。佛山市顺德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3年7月30日公告送达劳动保障监察询问通知书要求韩*接受调查,于2013年8月5日公告送达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要求韩*在2013年8月7日前一次性支付陶*等27名员工工资141506元,韩*到期仍不支付。

二、被告人韩*合同诈骗的事实

2013年7月18日起,被告人韩*分批从佛山市*有限公司领取了1936件款号为MD2678的服装裁片及部分辅料、2196件款号为AD6360的服装裁片及部分辅料,双方约定上述服装的交货日期是2013年7月底。2013年7月15日起,韩*分批从佛山市*有限公司领取1562件款号为GK133-157KN的服装裁片及辅料、2880件款号为GK133-095KN的服装裁片及辅料,双方约定上述两款服装的交货日期分别在2013年7月26日、28日。2014年7月24日,韩*将约1800件服装裁片以及约1000件牛仔半成品转移出润宁发厂。2013年7月25日晚至次日凌晨期间,韩*将润宁发厂的绝大部分机器设备以及服装裁片、辅料转移后弃厂逃匿,仅留下耀*司的服装裁片及半成品约1000件在润宁发厂内。经佛山市*证中心鉴定,万*司提供给润宁发厂加工的服装裁片及部分辅料价值128731.57元,耀*司提供给润宁发厂加工的服装裁片及辅料无法核价。破案后,除润宁发厂内留下的耀*司的部分服装裁片及半成品,其余服装裁片、辅料无法起回。

对于被告人韩*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的犯罪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被害人李*的陈述及辨认、指认笔录:我于2013年6月底开始在均安镇天连路136号被告人韩*(称“韩*”)经营的制衣厂工作,该厂有师傅及20多名员工。该厂的工资按工序的单价乘数量算,由师傅统一计算报给韩*。工资要押一个月,月底收工资,比如2013年7月30日收6月份的工资,大部分员工差2013年6月、7月的工资没有收取。师傅的工资是底薪加提成,而我还有4000多元的工资没有收取。之前厂里有约5000件裁片及半成品,2013年7月24日我在上班,当天韩*拉走1800件裁片及约1000件牛仔半成品。2013年7月26日早上韩*不知去向,厂里就只剩下1000多件半成品及500件裁片,具体数目不清楚。厂里原本有约30台制衣的平车,4台打边车、2台裤头车、1台埋夹车等,但那天除了几台打边车、双针车,其他的设备都被搬走了。因为韩*跑了,我们员工的工资由车间师傅统一计算报给劳动局。在劳动局的介入下,经过变卖厂里旧设备以及政府垫资,我已收到部分工资1100元。

被害人李*甲辨认出被告人韩*即“韩*”,指认了其做货情况登记单。

2.被害人陶*的陈述及辨认笔录:我是被告人韩*(称“韩*”)制衣厂的车间师傅,2013年5月起在该厂上班。厂里还有20多名员工,几名不固定工人。师傅的工资是底薪加提成,普通员工是计件,我6月份是计件员工,7月份当师傅。工资是由车间师傅统计每个员工产量和单价,报给韩*确认后发放。该厂在每个月的最后一天以现金发放上个月的工资,我被拖欠2013年6月、7月工资共7000元左右。2013年7月份左右做过耀*司的服装订单,之前也做了其他厂的货。当时耀*司的订单大约4500条左右,期间还接过万*司两个款的服装订单,大概有3000多件裁片和辅料,后来韩*又在万*司拉回1000多件的服装订单。之前该厂还有约20台平车、2台裤头车、1台埋夹车等,有约5000件裁片及半成品。2013年7月24日韩*拉走1800件裁片及约1000件牛仔半成品。7月25日晚该厂还开工,7月26日8时许我们回到厂里发现大部分设备被搬走,厂内只剩下几台衣车,剩下约1000件半成品及500件裁片,具体数目不清楚。我们打电话给韩*,他的手机关机。韩*跑路后,我们向劳动局报案。经过统计,韩*共欠27名员工工资141506元,基本都是2013年6月、7月份的工资。当时由我协助劳动局将所有被欠薪的员工工资情况汇总后提供给劳动局。由于我们是7月底发6月的工资,当时6月份的工资已经计算好了,只是未收取,所以我上报给劳动局的工资是根据每个人上报工资及他们各自提供的分货单(分货单是我根据服装订单数量分配给员工生产,每个员工有各自生产数量分货单,以便每月对数统计)进行核对。而7月份的工资还未统计韩*就跑路,所以7月份的工资由员工提供自己的分货单给我进行统计上报。在劳动局的介入下,经过变卖厂里旧设备以及政府垫资,我已收到部分工资1800元。

被害人陶*辨认出被告人韩*即“韩*”。

3.被害人李*的陈述及辨认笔录:我于2013年5月中旬到被告人韩*(称“韩*”)的制衣厂工作,该厂做服装半成品加工,有20多名员工,工资计件收取,每个月最后一天发上个月工资。2013年7月26日早上,我到厂上班时发现厂里的设备和服装半成品都被搬走,有同事打韩*的手机处于关机状态。因为我5月份做货比较少,当月工资较少,所以韩*说和6月份的工资一起在7月尾发放,我同意了,因此我未收5、6、7三个月的工资,其他员工被拖欠了6月、7月份的工资。

被害人李*乙辨认出被告人韩*即“韩*”。

4.劳动保障涉嫌犯罪移送书及登记、审批表,证实佛山市顺德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3年8月8日将被告人韩*涉嫌欠薪逃匿一案的相关材料移送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

5.调查笔录,证实佛山市顺德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依法向润宁发厂部分被害员工唐协湖、陶*、李*甲调查被告人韩*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的相关情况,3人均证实韩*在尚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情况下变卖设备、弃厂逃匿的事实,3人组织全体员工一起核算工资,韩*共拖欠27名员工2013年6月、7月份的工资141506元。

6.顺德区均安镇润宁发制衣厂员工工资表,证实经过列表统计,被告人韩某共拖欠该厂27名员工2013年6月、7月份工资共141506元。

7.劳动保障监察询问通知书、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送达回证、公告,证实佛山市顺德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3年7月30日向润宁发厂公告送达《劳动保障监察询问通知书》;于2013年8月5日公告送达《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要求润宁发厂在2013年8月7日前一次性支付陶*等27人2013年6月、7月的工资共141506元。

8.被拖欠工资的27名员工的身份证或居住证复印件,证实员工的身份情况。

9.顺德区均安镇润宁发制衣厂员工工资表、承诺书、收据、情况说明,证实在劳动部门介入下,变卖润宁发厂残留设备以及收回加工款共计14850元(加工费6500元、制衣设备6000元、次品裤800元,线球1550元),加上均安*委会垫付的20000元,合计共34850元,已按照24.62%的比例发放给员工,余11元无法按比例分配,已交员工自行处理。

10.佛山市*仲裁委员会仲裁裁决书,证实经佛山市*仲裁委员会仲裁,润*发厂尚欠工人工资106667元。

11.佛山市顺德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告送达照片,证实佛山市顺德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在处理本案时以在生产经营场所张贴责令支付文书的形式责令被告人韩*支付劳动报酬,并拍照记录。

对于被告人韩*合同诈骗的犯罪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被害单位佛山市*有限公司代表黄*的陈述及辨认、指认笔录:万*司有时将客户订单外发给其他加工厂做。2013年6月,我通过朋友认识了做服装加工的韩*,并到韩*的厂看过。2013年7月18日,万*司发了1936条MD2678款号服装给韩*加工,7月22日发了2196条AD6360款号及1008条K561款号的服装给韩*加工。上述服装均由万*司提供裁片、辅料、生产制单、样板,由韩*亲自到万*司领取,双方谈好7月底出货。其中,1008条K561款号的服装已经收回,另外两款服装已经提供足额裁片及辅料给韩*加工。韩*收取服装裁片的数量有顺德*物料出货单和相应的万高制衣厂裁床及车间记飞单相对应,辅料有相应单据对应。到7月26日,我听说韩*跑路了,于是马上联系韩*,发现他的两个手机都联系不上,到他厂里发现设备都被拆走,只剩下一些没用的设备,万*司提供的服装裁片及辅料都不见了。

被害单位代表黄*辨认出被告人韩*是诈骗万高公司服装裁片和辅料的男子;指认了韩*领取的服装裁片及辅料样品。

2.顺德*物料出货单、润*发代加工单、万*衣厂裁床及车间记飞单、润*发生产制造单、服装裁片及辅料样品,证实万*司已将需要加工的1936件MD2678款号及2196件AD6360款号的服装裁片及部分辅料提供给韩*;顺德*物料出货单的提货人处签有“李*”或者“李”字样,其中编号为0000236的出货单写有“AD6360”“2196件”“132、133床”“含拉链、唛头”等字样,编号为0000234的出货单写有“MD2678”“1936件”“合计675.6元”“79床、81床”等字样;万*衣厂裁床及车间记飞单分别写有“款号MD2678、床数79、数量1296”、“款号MD2678、床数81、数量640”、“款号AD6360、床数132、数量1128”、“款号AD6360、床数133、数量1068”。

3.涉案财产价格鉴定结论书及鉴定意见通知书,证实万*司提供给韩*的1936件款号为MD2678的服装裁片价值48926.59元,2196件款号为AD6360的服装裁片价值76750.2元,拉链及唛价值2379.18元。

4.被害单位佛山市*有限公司代表苏*的陈述及辨认、指认笔录:2013年7月15日起,耀*司分多次发了GK133-157KN款童装1562条、GK133-095KN款童装2880条给韩*经营的润宁发厂加工,耀*司提供裁片和辅料,韩*到耀*司领取。裁片在发货给对方时合同上已经注明,所以不用签收出仓单,但辅料在仓库领取,就要签收出仓单。按约定2013年7月26日、28日出货给耀*司。韩*逃匿的那天晚上,他厂还在加班赶货。到了7月26日,公司到润宁发厂准备领取货物时发现只剩下1000条半成品和裁片,厂内很多设备都不在了,只有几台旧衣车。我们打韩*的电话关机,一直找不到他。我们付钱买回了剩余的半成品和裁片。

5.耀*司发出润宁发加工厂辅料明细表、材料明细、外发加工合同书、耀*材料出仓单、鸿派*公司裁床单、耀**公司订货生产制造单、裤子样品,证实耀*司外发给润宁发厂加工1562件款号为GK133-157KN及2880件款号为GK133-095KN的服装,被告人韩某领取了加工所需的裁片、辅料,双方约定2013年7月26日、28日交货。

6.证明、委托鉴定材料,证实耀*司提供给被告人韩*的服装裁片、辅料无法核价。

对于上述犯罪事实,还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综合证据予以证明:

1.抓获经过,证实2014年3月10日公安民警在中山市抓获被告人韩*。

2.被告人韩*的供述及指认笔录:我于2012年7月开始在佛山市顺德区均安镇天连大道经营润宁发厂,主营服装加工,后来搬到天连大道136号。我厂有20台平车,4台打边车,4台双针车、2台裤头车、1台埋夹车等设备,价值约11万元。2013年7月,我厂开始替万*司生产服装,由对方提供服装裁片、辅料等,我厂按照万*司的要求加工,收取对方加工费。交货期限一般是一个星期至10天。从7月初,万*司陆续发过三批服装给我厂加工,裁片和辅料是我去万*司领取并拉回厂里生产。厂里还有替*公司生产的2000多条服装,也是由对方提供裁片和辅料。我厂在2013年7月份已经是亏损经营,后来没钱经营,赶不出货给对方。7月底的一天,又到了发工资的时候,我没钱发工资,货也被我卖了,我就在7月底的一天凌晨跑路,把与对方联系的1348773、1348672手机关机。跑的前一天厂里还在上班,当天下午我跟一名收废品的男子联系把厂里的设备和货物卖给对方,我收了该男子的钱后就离开均安,我让他自己搬货,所以对方来厂里时我不在场。

被告人韩*当庭供述:对于领取耀*司的货物数量无意见。

被告人韩*认了润*发厂的地点、发现收废品男子联系电话的地点、顺德*物料出货单(承认出货单上“李”和“李*”是其签名)、润*发代加工单、万高制衣厂裁床及车间记飞单、润*发生产制造单、万*司的服装布料及辅料样品;外发加工合同书、耀*材料出仓单、鸿派*公司裁床单、耀**公司订货生产制造单、裤子样品。

3.证人罗*的证言及辨认笔录:我于2012年11月将均安镇天连路136号一幢三层楼厂房租给制衣厂老板。

证人罗*辨认出被告人韩*是租用厂房的男子。

4.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韩*的基本身份情况。

5.个体户机读档案登记资料、个体工商户登记申请书,证实顺德区均安镇润宁发制衣厂的核准成立日期是2013年6月4日,经营场所在佛山市顺德区均安镇天连村天连路136号,经营者是被告人韩*,经营范围是加工服装,资金数额为1000元。

6.协助查询财产通知书回执、恒通借记卡活期交易明细,证实被告人韩*名下的顺*银行账户(6289)于2013年7月24日、25日被多次取款共2万多元,余款为34.66元。

7.调取证据通知书、通话记录,证实被告人韩*的手机号码1348672在2013月7月24日后无通话记录;手机号码1348773在2013年7月26日早上7时后无通话记录。

8.侦查证明,证实被告人韩*所称收废品的男子无法找到,无法起回9000元赃款,无法起回被转移的服装裁片、辅料及生产设备。

9.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证实2001年6月6日被告人韩*因犯盗窃罪被广东*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03年5月13日经减刑释放。

10.现场勘验笔录及现场照片,证实公安机关于2013年7月28日勘查了均安镇天连路136号润*发厂,共有三层,一、二层是生产车间,三层是住宿办公区,车间内多数衣车的车头不见,现场散落部分服装半成品及裁片等。

11.讯问被告人的同步录音录像,证实公安机关依法对被告人韩*进行讯问。

以上证据经法庭查证属实,足以认定。

关于被告人韩*拖欠润*发厂员工工资的数额认定问题。经查,韩*弃厂逃匿后,劳动局介入处理,并让润*发厂的部分被害员工陶*、李*、唐协湖组织工厂其他员工计算工资。该3人统计的顺德区均安镇润*发制衣厂员工工资表及调查笔录等证据可以证实该厂27名员工被韩*拖欠的工资总额为141506元,该数据亦得到仲裁裁决书的确认。此外,被害人陶*、李*、李*乙的证言均可以证实润*发厂是本月底现金发放上月工资,在韩*逃匿的情况下,润*发厂尚未支付工人2013年6月、7月的工资。因此,本院确认韩*拖欠润*发厂27名员工2013年6月、7月的工资共141506元。

关于1008条K561款号的服装裁片及辅料价值是否计入被告人韩*合同诈骗犯罪数额的问题。经查,韩*当庭供述该批服装已经交货,万*司亦承认收到该批服装,故该批服装的价值不计入韩*合同诈骗犯罪数额。

关于被告人韩*是否足额收取了万*司1936件款号为MD2678及2196件款号为AD6360的服装裁片、辅料以及其价值的认定问题。经查,据万*司陈述,万高制衣厂裁床及车间记飞单对应服装裁床数量,再根据顺德润捷服装物料出货单上记载的内容,可知编号为0000234的出货单上所指的“MD2678”款号服装对应的79床、81床的裁床数量合计为1936,正好对应该批服装的数量1936件,编号为0000236的出货单所指“AD6360”款号服装对应的132床、133床的裁床数量合计为2196,正好对应该批服装的数量2196件,韩*承认顺德润捷服装物料出货单由其签收,可证实韩*收取了该两个款号服装对应的足额裁片。根据涉案财产价格鉴定结论书,该两个款号服装对应的足额裁片价值125676.79元。另外,编号为0000234的出货单上写有“合计675.6元”等字样,证实韩*签收出货单上的辅料价值675.6元。编号为0000236的出货单上写有“含拉链、唛头”等字样,根据涉案财产价格鉴定结论书,该款号对应的拉链、唛共价值2379.18元。虽然万*司称已足额提供相应辅料给韩*,但韩*辩称尚未收到足额辅料,具体缺少数量其不清楚,以其签收的出货单为准。从存疑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本院根据韩*签收的收货单认定其已足额收取两个款号服装的裁片,未足额收取辅料,以其签收单据为准,共价值128731.57元。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韩*无视国家法律,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其又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履行合同的过程中,收受对方给付的货物后逃匿,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指控韩*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及合同诈骗罪,均罪名成立。韩*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犯合同诈骗罪的主要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韩*一人犯有数罪,依法应当数罪并罚。

对于被告人韩*的辩解意见,第3、4点意见与本院查明的事实相符,本院予以采纳;第1点意见如上所述,理据不足,本院不予采纳;第2点意见,如上所述,本院仅采纳辅料不齐的意见;第5点意见理据不足,本院不予采纳。

对于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第一点意见如上所述,理据不足,且韩*供述2013年7月份工厂运营是亏损状态,发不出工资,因此即使工人工资总额超过工厂盈利,亦属合理状态;对于第二点意见,如上所述,本院予以采纳;第三点意见的第2、3点理据不足,本院不予采纳;第三点意见的第1点,如上所述,韩*仅如实供述其犯合同诈骗罪的主要犯罪事实,对该罪可从轻处罚。

综合考虑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认罪态度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第二百二十四条第(四)项、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九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最*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及第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韩*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零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一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3月10日起至2015年11月9日止。罚金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三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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