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黄**合同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以佛顺检公诉局刑诉(2015)6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犯合同诈骗罪,于2015年1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陈**、检察员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及其辩护人陈**、潘**到庭参加诉讼。公诉机关因需要补充侦查,于2015年4月14日、8月5日以佛顺检公诉局延(2015)117号、195号延期审理建议书两次申请延期审理,2015年5月8日、8月21日以佛顺检公诉局恢审(2015)131号、197号恢复庭审建议书两次申请恢复审理,本院均予以准许。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黄碧云犯合同诈骗罪,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2013年3月7日,被告人黄**与卢*、罗**、罗**、刘某某等人以各自房产(共六套房,其中黄**的两套住宅地址分别是佛山市顺德区某某路某某巷4号和佛山市顺德区陈村镇合成某某路某某巷1号)抵押给广发银**顺德分行(以下简称广**行),向广**行贷款人民币700万元。被告人黄**在获得人民币700万元贷款后,于2013年3月14日,将钱全部转入钟**在顺德**区分行帐户6291,作为归还钟**的借款。

2014年3月15日左右,因向银行贷款的人民币700万元到期无钱还款,被广**客户经理李*催告并答应被告人黄**等人每还一笔钱就可以解押一套房产。2014年3月19日左右,被告人黄**向他人借了人民币125万元,将其中的人民币105万元偿还给广**行。

2014年4月7日左右的一天,为解押卢*、罗**、罗**等人被抵押的房屋,被告人黄**在无法还款的情况下,便和卢*、罗**、罗**商量将其已抵押给广**行的两套住宅出售以偿还部分贷款。后被告人黄**委托卢*负责联系买家,并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卢*通过佛山市顺德区陈**某某物业公司的吴*联系了买家被害人高*,双方谈妥以人民币152万元的价格出售被告人黄**位于佛山市顺德区某某路某某巷1号住宅。卢*收了高*的定金人民币10万元(该人民币10万元后由被告人黄**用于归还向他人的借款)后,代被告人黄**与高*签订了房地产买卖合同,合同约定高*于2014年4月18日前要付清首期款人民币100万元,双方于2014年4月23日或之前要办理过户手续。

在此期间,被告人黄**隐瞒了所要出售给高*的房屋因其向胡*的借款不还,被法院查封的事实,称要提前收取现金人民币100万元,用于偿还广**行的贷款,以便银行对该房屋进行解押从而能将该房屋顺利交付给高*。2014年4月16日,被告人黄**到某某物业公司补签了收款收据和买卖合同,并收取了高*人民币100万元的购房款,约定剩余人民币42万元等房产过户后再支付。高*在支付人民币100万元后,即催促被告人黄**与卢*要及时去广**行办理解押手续。

被告人黄**在收到高*的人民币100万元后,并没有将这100万元偿还给广**行,以便银行对将要出售给高*的房屋进行解押。而是于当天与胡*达成和解,将这100万元用于归还对胡*的欠款。

2014年4月17日,被告人黄**和卢*到佛山**公证处办理委托卢*帮黄**办理某某路某某巷1号房产过户手续。但因房屋买卖合同履行到期,被告人黄**仍无钱偿还银行到期贷款,致使所要出售给高*的房屋无法解押,该房屋不能如期交付给高*。2014年4月24日,被告人黄**一人到顺**证处取消了对卢*的委托。被告人黄**又将其与高*等人联系的号码为1306994、1891861的手机卡取下,一人躲逃到广西。

2014年5月4日,被告人黄**到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陈村派出所投案。破案后,被告人黄**仍未将房屋过户给被害人高*或退还赃款人民币110万元。

针对以上指控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被告人的供述;2.被害人的陈述;3.证人证言;4.物证;5.书证;6.勘验、辨认笔录等。

公诉机关据此认为,被告人黄**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巨大,且在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预付款后逃匿,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四)、(五)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一审答辩情况

被告人黄**辩称:1.广**行人民币700万元贷款不是我个人的贷款,是几个人获得的贷款。2.定金人民币10万元没有到我手。3.房子的转让我委托了卢*帮忙处理,我没有向卢*隐瞒房子被查封的事实,但是卢*有没有向高*说清楚这个情况我就不清楚了。4.高*支付的人民币100万元我并没有承诺还给广**行,高*之后也亲自了解过房子的情况,她应该清楚。我在2014年3月19日还了广**行人民币105万元,当时客户经理承诺可以解押一套房产,我将上述人民币100万元还给胡*也是为了让法院解封该房子。5.当时广**行客户经理承诺可以解押一套房产,所以我一直在等该房子解押。6.这两个电话1306994、1891861都不是我用于联系高*的,而且我去广西的时间很短,才两个工作日,不是逃跑。

被告人黄**的辩护人陈**提出如下的辩护意见:1.起诉书认定被告人黄**个人获取全部贷款人民币700万元并用于偿还个人借款是错误的。2.起诉书认定卢*收了高*的定金人民币10万元,后由被告人黄**用于归还向他人的借款是错误的,被告人黄**对该10万元的流向及使用情况不知情。3.起诉书认定被告人黄**隐瞒涉案房屋被法院查封的事实是错误的,被告人黄**委托卢*负责涉案房屋的买卖,高*未向黄**询问过涉案房屋的具体情况,并且涉案房屋的查封情况到房管部门可以查询,所以不存在刻意隐瞒。4.起诉书认定被告人黄**导致房屋不能解押交付并有躲避行为是错误的,被告人黄**已向广**行还款人民币105万元,足以解除抵押,但是广**行未解除抵押,原因在于广**行怠于履行其承诺,致使被告人黄**无法在约定时间与高*办理过户手续。5.根据被告人黄**与高*签订的房地产买卖合同约定:“双方在2014年4月23日或之前到房地产管理部门签《房地产买卖合同》,如因房地产部门或银行原因导致延迟,则时间相应顺延。”因银行未能及时解除抵押,被告人黄**无法在约定时间与高*办理过户手续,过户时间应顺延。6.被告人黄**取消卢*的委托公证,并不影响其代理过程及结果,取消委托公证,不能直接推断黄**不履行合同义务。7.被告人黄**去广西并未隐藏行踪,傅*证实黄**经常去广西游玩,黄**在广西期间未有任何异常;被告人黄**也是主动回到顺德并到公安机关交代事实经过,不存在躲避的情况。综上,被告人黄**主观上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没有实施以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等方法,骗取被害人财物的行为,也不存在收受高*给付的预付款后逃匿的行为,故被告人黄**的行为依法不构成犯罪。

被告人黄**的辩护人潘**提出如下的辩护意见:1.被告人黄**没有诈骗被害人财产的主观故意。按照法律规定,房屋设置抵押,同时被查封无疑是买卖交易的两个障碍。如果说黄**在收取被害人款项前后不主动扫清抵押、查封等交易障碍,确有诈骗之嫌。但是2014年3月15日前后,广**客户经理李*向被告人黄**承诺每还一笔钱就可以解押一套房产。正是得到银行的承诺,黄**于2014年3月19日向清远朋友借了人民币125万元,并将其中的人民币105万元偿还给广**行,但是广**行迄今为止尚未履行承诺对涉案房屋予以解押。黄**在得到银行对涉案房屋进行解押的承诺后,着手扫除第二个障碍—查封。黄**在收取被害人的预付款后立即与胡*达成和解协议,以换取对涉案房屋的解封。2.被告人黄**没有向被害人隐瞒涉案房屋被查封的故意。3.被告人黄**之所以在收取被害人款项后不能交易过户,其原因是广**行在收取黄**人民币105万元还贷后没有对涉案房屋解除抵押。综上,被告人黄**的行为只是构成民事违约责任,并不触犯刑律,请求判决被告人黄**无罪。

两名辩护人当庭提供了顺**银行流水清单、合成社区股份合作社章程。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

2013年3月7日,被告人黄**与卢*、罗**、罗**、刘某某等人以各自房产(共六套房,其中黄**的两套住宅地址分别是佛山市顺德区某某路某某巷4号和佛山市顺德区某某路某某巷1号)抵押给广发银**顺德分行(以下简称广**行),向广**行贷款人民币700万元。经广**行审核同意,被告人黄**等人获得人民币700万元贷款,2013年3月14日,该笔钱全部转入钟**在顺德银行区支行帐户6291。

2014年3月19日左右,被告人黄**向他人借了人民币125万元,将其中的人民币105万元偿还给广**行。后经广**行多次催收,被告人黄**等人仍然无法归还剩余款项。再之后,广**行与罗**等人多次协商,广**行同意罗**等人每还一笔钱就可以解押一套房产。

2014年4月7日左右的一天,为解押卢*、罗**、罗**等人被抵押的房屋,被告人黄**和卢*、罗**、罗**商量将其已抵押给广**行的两套住宅出售以偿还部分贷款。后被告人黄**委托卢*负责联系买家和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卢*通过佛山市顺德区陈**某某物业公司的吴*联系了买家被害人高*,双方谈妥以人民币152万元的价格出售被告人黄**位于佛山市顺德区某某路某某巷1号住宅。卢*收到高*给付的定金人民币10万元后,代被告人黄**与高*签订了房地产买卖合同,合同约定高*于2014年4月18日前要付清首期款人民币100万元,双方于2014年4月23日或之前到房地产管理部门签房地产买卖合同。

在此期间,被告人黄**隐瞒了所要出售给高*的房屋因其向胡*的借款不还,被法院查封的事实,称要提前收取现金人民币100万元,用于偿还广**行的贷款,以便银行对该房屋进行解押从而能将该房屋顺利交付给高*。2014年4月16日,被告人黄**到某某物业公司补签了收款收据和买卖合同,并收取了高*人民币100万元的购房款,约定剩余人民币42万元等房产过户后再支付。高*在支付人民币100万元后,催促被告人黄**与卢*要及时去广**行办理解押手续。

被告人黄**在收到高*人民币100万元后,并没有将这100万元偿还给广**行,而是当天与胡*达成执行和解,将这100万元用于归还对胡*的欠款。因房屋买卖合同履行到期,被告人黄**仍无钱偿还银行到期贷款,致使所要出售给高*的房屋无法解押,该房屋不能如期交付给高*。期间,被告人黄**等人还试图再将上述六套住宅二次抵押给黄**。2014年4月下旬,被告人黄**将其与卢*等人联系的号码为1306994、1891861的手机卡取下,并躲逃到广西。

2014年5月4日,被告人黄**到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陈村派出所投案。破案后,被告人黄**仍未将上述房屋过户给被害人高*或退还赃款。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被害人高*的陈述及辨认笔录:我于2014年4月7日经顺德区陈**某某物业代理公司介绍,谈妥以人民币152万元的价格向黄**购买顺德区某某路某某巷1号住宅。2014年4月8日,经中介公司联系,我在中介公司签订了房地产买卖合同,并支付了定金人民币10万元,当时黄**委托了她的朋友卢*办理相关手续。2014年4月13日中介公司的“吴**”(经辨认为吴*)对我说因黄**的该住宅之前已抵押给银行,想提前收取人民币100万元,用于归还银行的贷款,这样才能将房屋解押,然后就可以在2014年4月24日过户。2014年4月16日,我通过银行转帐将人民币100万元转入卢*提供的黄**顺德农商行帐户6261,剩余人民币42万元待房产过户后再支付。2014年4月24日,我到中介公司想办理过户手续时,中介公司告知已无法联系黄**。2014年4月25日,我找到卢*,卢*也说找不到黄**了。事后我们曾多次电话联系黄**,但她的手机无法联系,黄**的联系电话是1306994、1891861。

被害人高*从照片辨认出被告人黄**及证人卢*、吴*。

2.被告人黄**的供述及辨认笔录:2013年3月,我与卢*、罗**、罗**、刘某某等人以各自房产(共六套房,其中我的两套住宅地址分别是佛山市顺德区某某路某某巷4号和佛山市顺德区某某路某某巷1号)抵押给广**行,向广**行贷款人民币700万元。2014年3月份贷款到期,我与卢*、罗**、罗**等人想办法筹钱。2014年3月份,我向清远的朋友借了人民币125万元,并归还了广**行的部分贷款。2014年4月份,我准备将自己位于某某路某某巷1号的住宅卖给高*,并收到高*支付的人民币110万元购房款(包含卢*收取的定金人民币10万元)。因该住宅当时欠胡*的借款被法院查封,我将高*支付的人民币100万元用于归还对胡*的欠款。后因房产还抵押在广**行,无法过户,我自己没有办法处理这件事,所以就跑到广西想躲避一下,并将原使用的号码为1306994、1891861的手机卡取下。我在收到高*支付的部分购房款前后,曾经想再将上述六套住宅二次抵押给黄**。

被告人黄**从照片辨认出被害人高*及证人卢*、吴*、傅*。

3.证人吴*的证言及辨认笔录:2014年4月7日,黄**和卢*到我所在的某某物业公司,称要放卖位于某某路某某巷1号住宅。2014年4月8日,卢*等人到我们公司谈妥以人民币152万元的价格成交,高*当天支付了定金人民币10万元给卢*,黄**于2014年4月9日到我们公司按指印签名确认。双方的房屋买卖合同约定高*要在2014年4月18日之前支付人民币100万元给黄**,因此高*于4月16日将人民币100万元转帐到黄**的帐户。但从2014年4月23日开始,我们联系不上黄**。后到陈村镇国土房管局查询得知,黄**于2014年4月21日又将该住宅抵押给了一个叫黄**的人。经向广**行查询,黄**的该住宅仍被银行抵押。黄**的联系电话为1306994、1891861。

证人吴*从照片辨认出被告人黄**及被害人高*、证人卢*。

4.证人卢*的证言及辨认笔录:我与黄**是朋友,黄**的联系电话为1306994、1891861。我将自己所居住的房屋(顺德区某某镇某某园某某栋G02房)借给黄**去贷款,黄**又向罗**、罗**借了两套房产,再加上黄**自己的两套房产以及黄**妈妈刘某某一套房产共六套房产,黄**以罗**的佛山市**程有限公司主体名义将这六套房产一起捆绑抵押给广**行贷款。2014年4月7日,因到还款日期,我与罗**等人找黄**谈还款问题,当时黄**称无钱还贷款,让我帮忙将两间住宅(其中一套是某某路某某巷1号)出售用以归还贷款。后在某某物业的“吴**”(经辨认为吴*)帮忙下,与高*谈妥以人民币152万元的价格交易某某路某某巷1号住宅,并和高*签订了房地产买卖合同。签好合同后,当天我收取了高*支付的订金人民币10万元,同时写了一张收据给高*,事后黄**补签名确认。2014年4月16日,我与黄**等人去到物业公司,并与高*一起到顺**银行,由高*将人民币100万元转帐到黄**的银行帐户,并约定4月24日去过户。但到2014年4月24日合同履行到期日,黄**不知去向无法联系。

黄**要卖给高*的住宅,因欠胡*的借款,致使胡*起诉至法院,法院因此查封了黄**的两套房产(包括黄**要卖给高*的住宅)。黄**如不偿还对胡*的欠款,就不能自由处理这两套房产。2014年4月16日将某某路某某巷1号房产出售给高*后,从高*处收取的人民币100万元后来通过我的银行帐户归还给胡*。黄**欠胡*人民币110万元,黄**找我帮忙将高*支付的人民币100万元还给胡*就可以省下人民币10万元,所以我就帮她。在广**行贷款到期前几天,我才知道黄**的某某路某某巷1号住宅被陈村法庭查封。因此要还钱给胡*解封该住宅,然后再去广**行办理解除抵押,这样才能过户给高*。

2014年4月18日前后,我与黄**、罗**等人一起找徐*,双方签订合同,将已抵押给广**行的六套住宅再次抵押给徐*的佛山市**有限公司贷款人民币610万元,准备用于归还广**行的贷款以便将该六套住宅解押,再将房屋过户给高*。后来黄**说不抵押给佛山市**有限公司了,不要向担保公司借钱,也不要还钱给广**行,我感觉黄**可能要跑路了。到2014年4月24日过户日期,黄**不知道去哪里了,之后我也联系不上黄**。

证人卢*从照片辨认出被告人黄**及被害人高*、证人吴某。

5.证人徐*的证言:2014年3月初的一天,黄**打电话给我,称她与几个朋友(刘某某、罗**、卢*)想向我工作的佛山市**有限公司借贷人民币700万元,并称她们捆绑抵押借贷,一共有六间住宅作抵押(其中黄**两间为自建房、刘某某一间是顺**园别墅、罗**两间为自建房、卢*一间为陈村半岛碧桂园商品房)。当时黄**告诉我那六间住宅是以捆绑形式抵押给广**行借贷人民币700万元,我叫她带齐相关资料到公司洽谈。2014年4月17日,黄**、刘某某、罗**、卢*等人带齐相关资料去我所在的公司办理担保放贷手续。我们公司以黄**的名义与黄**、刘某某、罗**、卢*分别签了八份抵押放贷合同(六间住宅、两个车位各签一份),并约好4月21日到顺德区公证处办理公证。但到4月21日,黄**电话关机了,再打卢*电话,卢*称自己也无法找到黄**,于是我意识到黄**可能潜逃了。至今我多次拨打黄**的电话,均是关机状态。

6.证人李*的证言:系广**行工作人员,2013年的时候,卢*、罗**、黄**、刘某某以各自住宅(一共有六套,捆绑在一起)抵押给广**行,当时主要是由罗**和黄**提供资料给我们,后以主借款人罗**佛山市**程有限公司的名义贷款人民币700万元,当时是由我负责接待处理。广**行经审核同意,于2013年3月将人民币700万元贷款一次性发放到对方指定的银行账户。到2014年3月份临近还款日期,银行通知对方还款,当时他们答应按时还款。但是到3月7日还款日期,他们也没有还钱给银行,于是向他们催收。经过银行多次催收,在2014年3月19日左右,罗**他们还了人民币105元到罗**的广**行账户以供银行扣款,银行即时划扣了这笔款项。

之后黄**、罗**等人还是没有钱还银行,我们就约罗**、罗**到广**行协商,我们银行这边除了我还有蔡**、梁*、刘**。罗**他们说现在凑不到钱,我们就协商,先由他们还一笔钱给银行,银行就相应解押一套房产给他们,当时罗**他们也同意了。再之后,罗**他们还是没有钱还贷款,于是我们又约了罗**、罗**到佛山广**行总部进行协商,因为我没有参与,银行方面具体有谁参与我不清楚。后来我们还有过协商和催收,到2014年6月份他们都没有再还款。我们银行是在罗**他们还了人民币105万元之后才协商同意他们还一部分贷款就解押一套房产。银行规定人民币50万元以上的贷款必须发放到贷款人提供的第三方银行账户。

7.证人梁*的证言:系广**行工作人员,罗**等人向广**行贷款的人民币700万元是2014年3月7日到期。贷款到期前,我们银行多次通过电话催收,罗**均表示正在筹钱。2014年3月19日,罗**等人还了银行人民币105万元。之后我们多次催收,罗**都没钱还。于是我们约罗**等人到广**行谈,但是最终无法协商成功,我们又宽限了他们还款时间。之后我们又约罗**到广**行谈,银行这边有我、蔡**、刘**等人,罗**这边除了黄**外,其余抵押者都有参与。罗**提出付一笔钱还银行,银行就相应解押一套房产给他们,再付一笔钱就再解押一套房产,我们说可以尝试一下,等他们找到买家有意向购买他们的房产后我们再向主管领导请示批准。但是后来他们都没有找到买家,也没有还钱给银行,我们又找他们谈,但是之后的协商我没有参与。罗**与我们银行协商还一笔钱,银行就解押一套房产给他们处理是在罗**他们还了人民币105万元之后的事。

8.证人胡*的证言及辨认笔录:黄**于2013年向我借款人民币121万元,我于2013年2月28通过银行转帐将钱转入黄**的顺**银行帐户。但是过了一段时间,她都没有还钱给我,后来我得知她在银行贷了款,有了钱也不还给我。2013年年中的时候,我向法院起诉黄**,法院判决黄**赔偿我本金、利息合计人民币140多万元,我向法院申请查封了黄**的两套住宅(其中一套是黄**要卖给高*的住宅)。后来经过协商,黄**于2014年4月中旬通过卢*转帐人民币100万元给我,随后法院解封了黄**的两套房产。

证人胡*从照片辨认出被告人黄**、证人卢*。

9.证人罗某甲的证言:2013年3月份,我与卢*、黄**、刘某某四个人捆绑六间住宅向广**行抵押贷款人民币700万元。该700万元贷款主要是黄**需求的,都由黄**使用了,实际上我是没有使用过的。我记得当时是需要提供和第三方的购销合同,纯粹是用来贷款使用的,因为大额的贷款,银行不会直接发放到借款人账户,只会发放到合同方的银行账户。2014年3月份广**行贷款到期后,黄**无钱还贷款,我们几个人一起找佛山市**有限公司的徐*办理二次抵押借款,我们和徐*介绍的黄**签好了相关协议。但到2014年4月20日,黄**打电话说不要向黄**借款了,后来黄**失去联系下落不明。

上述贷款到期无法还钱时,广**行向我、黄**催收。2014年3月份,黄**借了人民币105万元回来还给广**行,剩余约人民币600万元无法还款。我们就与银行协商(一共协商3次),第一、二次协商都是在陈村广**行,我、卢*和罗*乙三人,银行有四人参与,其中有李*,他第一次有参与,之后就没有参与。这两次协商我提出将其中一套房产变卖,所得按房产评估的金额还给银行,银行就解押一套房产给我们处理。第一次协商银行是同意的,但是之后1个月左右我们也没有钱还,银行又找我,我们又和银行协商(第二次),这次银行提出我们变卖一套房产所得的全部金额都要还银行贷款,双方谈不妥。2014年10月份第三次协商,因为无法还贷款,我们就叫银行帮我们拍卖房产。在黄**还了人民币105万元给广**行之后,我们与银行协商还一笔钱,银行就相应解押一套房产给我们,当时黄**没有参与。

10.证人罗某乙的证言:当时黄**想向何*借款人民币10万元,但是何*没有钱借给她,于是我借给黄**人民币10万元,我跟黄**说是何*借的,但是实际是我借给黄**的。之后我叫过何*帮我向黄**催讨,我也向黄**催过,黄**称有钱就还。2014年4月11日卢*跟我说黄**有人民币10万元转给我。

11.证人何*的证言:2014年1月20日左右,黄**打电话给我,说她要还贷款现在差人民币10万元,想向我借钱。当时我没有钱,就没有借给她。到第二天,罗*乙跟我说她不想看到黄**因为还不清贷款出问题,于是罗*乙就提议以我的名义借人民币10万元给黄**。之后,罗*乙多次让我向黄**追那笔钱。

12.证人傅*的证言及辨认笔录:2014年4、5月份期间,黄**跟我的车到广西梧州,由我安排黄**在朋友处住宿。在广西梧州期间,我与她比较少联系,曾吃过一餐饭。我不知道黄**几时才回佛山,后来我就自行开车回来佛山了。

证人傅*从照片辨认出被告人黄**。

13.到案经过,证实2014年5月4日被告人黄**去到顺德区公安局陈村派出所投案。

14.顺**证处出具的关于回复黄**办理委托公证函,证实2012年4月至2015年6月8日期间,未曾发现黄**在顺**证处办理过委托公证。

15.个人额度贷款合同,证实2013年3月7日,以罗**等人的名义向广**行抵押六套房产(其中黄**的两套住宅地址分别是佛山市顺德区某某路某某巷4号和佛山市顺德区某某路某某巷1号)贷款人民币700万元,合同有效期至2014年3月7日。

16.房地产买卖合同,证实2014年4月8日,黄**将顺德区某某路某某巷1号房产出售给高*,合同规定买卖双方在2014年4月23日或之前到房地产管理部门签《房地产买卖合同》。

17.收据、顺**银行客户回单,证实被告人黄**已经收到高*的购房款定金人民币10万元及人民币100万元,其中人民币100万元的收据上记载“用于解押专款专用”字样。

18.房地产权证,证实佛山市顺德区陈村镇合成社区居民委员会某某路某某巷1号的房地产权属人是黄**。

19.财产保全申请书、民事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借款合同、借款收据、顺**银行业务回单、民事判决书、执行裁定书、执行和解协议书、协议、收据,证实胡*与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胡*于2013年12月10向法院申请查封、扣押黄**相应价值的财产,经法院依法裁定,查封了黄**位于顺德区**居民委员会某某路某某巷4号、顺德区**居民委员会某某路某某巷的房屋,最后法院判决黄**支付胡*借款本金人民币121万元及利息、律师费。2014年4月16日,黄**与胡*达成执行和解协议,黄**一次性向胡*支付人民币100万元,法院于同日解除对上述两套房屋的查封。

20.顺德档案馆出具的证明,证实至2014年4月30日,顺德区**居民委员会二宅基新路二巷1号房产的产权主为黄碧云。

21.顺**证处受理通知单、申请书,证实黄**于2014年4月17日向顺**证处申请委托公证,2014年4月24日又申请撤销上述公证申请。

22.顺德农村商业银行帐户交易流水,证实黄**帐号为6261的顺德农村商业银行帐户至2014年4月26日余额为0元。

23.民事判决书,证实与被告人黄**相关联的民事判决情况。

24.广**行个人贷款客户对帐单,证实客户姓名为罗某甲的广**行帐户6208于2014年3月19日向广**行还款人民币105万元。

25.支付申请书、支付通知书、广**行交易流水、借款协议、关于黄**借还款情况说明、房屋抵押借款合同、收据、顺**银行客户回单,证实广**行人民币700万元贷款的流向,黄**与钟其光之间的借还款情况。

26.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黄**的户籍信息。

以上证据经法庭查证属实,足以认定。

公诉机关提供的其他证据及辩护人提供的证据,因与本案无关,本院不予采纳。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1.被告人黄**归还广**行人民币105万元是在广**行每还一笔钱就解押一套房产的承诺之前还是之后;2.被告人黄**的行为是否构成逃匿。

关于被告人黄**归还105万元与广**行承诺之间的关系问题。经查,证人李*、梁*作为广**行的工作人员,曾经参与银行方面与证人罗某甲等人的协商还款事宜,而证人罗某甲是捆绑抵押贷款的主借款人,上述证人之间的主要证言基本吻合,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足以证实被告人黄**归还广**行人民币105万元之后,因剩余款项未能归还,广**行继续催讨并同意之后每还一笔钱就解押一套房产。被告人黄**明知涉案房产既有银行的抵押权又被法院依法查封,根据法律规定,该房产无法办理过户手续,除非同时解除银行抵押权与法院查封。被告人黄**明知缺乏实际履行购房合同的能力,仍然与高*签订购房合同并收取相关款项,其中人民币100万元的收据上记载“用于解押专款专用”字样,而被告人黄**将这100万元归还了胡*的欠款,并没有归还银行用于解押,虽然法院依法解除了涉案房产的查封,但是该房产的银行抵押权依旧存在,还是无法办理过户手续。不管被告人黄**将上述100万元归还胡*的欠款还是归还银行的贷款,最终只能解除法院查封或者解除银行抵押权,二者择其一,无法同时解除银行抵押权与法院查封。故被告人黄**的相关辩解意见,本院不予采纳。综上,被告人黄**主观上有非法占有目的,并实际骗取了对方当事人的财物。

关于被告人黄**的行为是否构成逃匿的问题。经查,证人吴*、卢*、罗**、徐*、傅*的证言,与被害人高*的陈述能够相互印证,结合被告人黄**在公安侦查阶段亦曾经供述其跑到广西想躲避一下,上述证据足以证实被告人黄**于2014年4月下旬停用原来的手机号码逃匿到广西,导致被害人高*及各证人无法联系上黄**的事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巨大,且在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预付款后逃匿,侵犯国家对经济合同管理秩序和公民财物的所有权,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黄**犯合同诈骗罪,罪名成立。被告人黄**的犯罪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本院对公诉机关适用的法律条文予以调整。被告人黄**犯罪以后自动投案,虽不构成自首,可对其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黄**提出的第1、2项辩解意见,经查均属实,本院均予以采纳。第3、4、5、6项辩解意见,如前所述,与查明的事实不符,本院均不予采纳。辩护人陈**提出的第1项辩护意见,经查,证人罗某甲的证言,与支付申请书、支付通知书、广**行交易流水、借款协议、关于黄**借还款情况说明、房屋抵押借款合同、收据、顺**银行客户回单等能够相互印证,足以证实2014年3月14日广**行人民币700万元贷款全部转入钟**在顺德银行区支行帐户6291,故本院对该项辩护意见不予采纳。第2项辩护意见,经查,关于卢*收取的定金人民币10万元的去向问题,只有证人罗某乙的证言提到其征得被告人黄**的同意处理该10万元,但缺乏其他证据予以印证,被告人黄**辩称对该10万元的去向不知情,根据存疑有利于被告人原则,本院对被告人黄**及辩护人的该辩解及辩护意见予以采纳。第6项辩护意见,经查属实,本院予以采纳。第3、4、5、7项辩护意见,如前所述,与查明的事实不符,本院均不予采纳。辩护人潘**提出的各项辩护意见,如前所述,与查明的事实不符,本院均不予采纳。

综合考虑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四)项、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黄**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5月4日起至2020年11月3日止。罚金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三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以下空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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