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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喻奇山合同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以佛顺检公诉局刑诉(2014)253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喻某某犯合同诈骗罪,于2014年11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郑*、殷*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及其辩护人梁*、被告人喻某某及其辩护人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依法延长审理期限。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称:

1.被告人黄*于2013年2月初联系被害人谭某某借款人民币20万元,被害人谭某某要求需有房产或实物方能借款。于2013年2月5日,被告人黄*携带一本伪造的房地产权证(地址为:佛山市南海区某花园某房)去到佛山市顺德区龙江镇某农庄找到被害人谭某某,两人谈好借款条件后就一起去到龙江镇某塑料厂办公室。被告人黄*以虚假的房地产权证抵押给黄*宽、谭某某,并写了一张借条给被害人。后由被害人黄*宽在中*银行其户名的帐户转了人民币20万元到被告人黄*的中*银行账号内。但到了双方约定的还款期限止,被告人黄*仍未履行合同还款。经佛山*土城建和水务局房屋产权管理科鉴定,被告人黄*所提供抵押的为伪造房地产权证。

2.2013年8月23日11时许,被告人喻某某与黄*英持一本伪造的广东省房地产权证(房产坐落在佛山市南海区某海岸花园)来到佛山市顺德区龙江镇某龙农庄找到被害人谭某某。以生意上缺资金运作为由提出抵押位于佛山市南海区某海岸花园房产向被害人谭某某借款人民币20万元。三人谈好借款细则之后去到龙江镇某塑料厂办公室内,双方签订借款合同后,由被害人黄*宽使用中*银行网银转账方式从其账号转了人民币176000元到喻某某所指定的中*银行账号内,余款以现金方式支付给被告人黄*英和喻某某。经佛山*土城建和水务局房屋产权管理科鉴定,被告人喻某某、黄*英所提供抵押的是伪造的房地产权证。

3.2013年6月20日11时许,被告人黄*英携带一本伪造的房地产权证去到佛山市南海区某工业区一塑料厂内,以生意需资金运作为由,将该伪造的权属佛山市南海区某海岸花园某房的房产抵押给被害人梁某某。双方谈好借款条件之后签订了一份借款合同,后被害人梁某某支付现金人民币12000元给被告人黄*英,并以银行转帐方式将余下的138000元人民币分两次转进被告人黄*英的中*银行账号内。但到了合同约定还款期限后被告人黄*英一直未履行还款。经佛山*土城建和水务局房屋产权管理科鉴定管理科鉴定,被告人黄*英所提供抵押的为伪造的房地产权证。

4.2013年7月12日20时许,被告人黄*英携带一本伪造的房地产权证去到佛山市顺德区某大厦某房,以生意需资金运作为由,将该伪造的权属佛山市南海区九江镇某海岸花园某房的房产抵押给被害人陈*。双方签订了一份借款合同后,被害人陈*给了8万元现款人民币被告人黄*英。到了还款期限之后被告人黄*英一直未还款。经佛山*土城建和水务局房屋产权管理科鉴定,被告人黄*英所提供抵押的为伪造房地产权证。

公诉机关提供了抓获经过、被害人的报案陈述及辨认笔录、证人证言、被告人黄*、喻某某的供述、银行交易流水、协助查询财产通知书、佛山*土城建和水务局房屋产权管理科出具的四份证明、被告人黄*、喻某某的户籍证明等证据予以证实。

公诉机关据此认为被告人黄*、喻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财物,其中被告人黄*合同诈骗数额特别巨大,被告人喻某某合同诈骗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黄*对指控犯罪数额有意见。辩解起诉书指控的第一宗犯罪其已经还过十三万元左右给被害人黄*宽。第2宗被害人一次性扣款2万多元。第3宗归还5万多元给被害人梁某某。第4宗还过1万元多给被害人陈*。还过的款应该在其的犯罪数额予以扣除。

被告人黄*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一、犯罪数额应该根据被告人黄*收到的实际本金计算其犯罪数额,应认定43万元。二、被告人黄*认罪态度好,希望对其从轻判处。三、本案被害人有过错,应减轻被告人黄*罪责。

被告人喻某某对指控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

被告人喻某某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一、在犯罪数额上,被告人喻某某收到借款人民币176000元计算犯罪数额;二、被告人喻某某自愿认罪,认罪态度好;三、被告人喻某某是从犯;四、被告人喻某某是初犯;五、被告人喻某某主观恶性较小,在本案中没有获取任何利益。综上,请求对被告人喻某某从轻判处。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

1.被告人黄*于2013年2月初联系被害人谭某某借款人民币20万元,被害人谭某某要求需有房产或实物方能借款。于2013年2月5日,被告人黄*携带一本伪造的房地产权证(地址为:佛山市南海区某花园某房)去到佛山市顺德区龙江镇某农庄找到被害人谭某某,两人谈好借款条件后就一起去到龙江镇某塑料厂办公室。被告人黄*以虚假的房地产权证抵押给被害人黄*宽、谭某某,并写了一张借条给被害人。后由被害人黄*宽在中*银行的户名黄*宽的账户转了人民币20万元到被告人黄*的中*银行账号内。2013年4月至2014年2月期间,被告人黄*通过户名为黄*的中*银行转款给被害人黄*宽14笔,共计人民币104500元。但到了双方约定的还款期限止,被告人黄*仍未履行合同还款。经佛山*土城建和水务局房屋产权管理科鉴定,被告人黄*所提供抵押的系伪造房地产权证。

2.2013年8月23日11时许,被告人喻某某与黄*英持一本伪造的广东省房地产权证(房产坐落在佛山市南海区某海岸花园)来到佛山市顺德区某农庄找到被害人谭某某。以生意上缺资金运作为由提出抵押位于佛山市南海区某海岸花园房产向被害人谭某某借款人民币20万元。三人谈好借款细则之后去到龙江镇某塑料厂办公室内,双方签订借款合同后,由被害人黄*宽使用中*银行网银专账方式从其账号转了人民币176000元到被告人喻某某所指定的中*银行账号内,到了双方约定的还款期限止,被告人黄*英、喻某某仍未履行合同还款。经佛山*土城建和水务局房屋产权管理科鉴定,被告人喻某某、黄*英所提供抵押的是伪造的房地产权证。

3.2013年6月20日11时许,被告人黄*英携带一本伪造的房地产权证去到佛山市南海区某工业区一塑料厂内,以生意需资金运作为由,将该伪造的权属佛山市南海区某海岸花园某房的房产抵押给被害人梁某某。双方谈好借款条件之后签订了一份借款合同,并以银行转账方式将人民币138000元分两次转进被告人黄*英的中*银行帐户(账户黄*英)内。但到了合同约定还款期限后被告人黄*英一直未履行还款。经佛山*土城建和水务局房屋产权管理科鉴定管理科鉴定,被告人黄*英所提供抵押的为伪造的房地产权证。2013年8月至2013年11月期间,被告人黄*英通过户名为黄*英的中*银行转款给被害人梁某某5笔,共计人民币35000元。

4.2013年7月12日20时许,被告人黄*英携带一本伪造的房地产权证去到佛山市顺德区龙江镇某大厦某房,以生意需资金运作为由,将该伪造的权属佛山市南海区某海岸花园某房的房产抵押给被害人陈*。双方签订了一份借款合同后,被害人陈*给了8万元现款人民币被告人黄*英。到了还款期限之后被告人黄*英一直未还款。经佛山*土城建和水务局房屋产权管理科鉴定,被告人黄*英所提供抵押的为伪造房地产权证。

综上,被告人黄*英诈骗数额为人民币454500元;被告人喻某某诈骗数额为人民币176000元。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抓获经过:2014年5月8日21时许,在佛山南海区某海岸花园某房将被告人喻某某抓获;同年5月10日9时40分许,将前往顺*派出所了解之前被他人殴打案件情况的被告人黄*英抓获。

2.被害人谭某某的报案陈述以及辨认笔录:2013年2月4日中午13时许,被告人黄*英以生意周转为由向我借钱,我要求黄*英提供实物或房产进行抵押,后被告人黄*英拿出一本《房地产产权证》抵押给我,便从我和黄*宽处借去人民币20万元。并约定三个月后还款。2013年8月23日,被告人黄*英、喻某某以上述手段从我和黄*宽处再次借去人民币20万元。上述款项在约定还款期满后,被告人黄*英、喻某某均以各种理由拒绝还款。经我到相关部门了解后,才知道被告人黄*英提供上述的《房地产权证》均是伪造的。开始被告人黄*英还有一定利息交给我们,后来没有交了。被害人谭某某对被告人黄*英、喻某某的相片进行了辨认。

3.被害人黄*宽的报案陈述以及辨认笔录:陈述内容与被害人谭某某陈述内容基本一致。被害人黄*宽还证实被告人黄*英在2014年4月至2月期间,被告人黄*英通过其户名为黄*英的中*银行转款14笔,共计人民币13万元左右给我。被害人黄*宽对被告人黄*英、喻某某的相片进行了辨认。

4.被害人梁某某的报案陈述以及辨认笔录:2013年6月20日上午11时许,经朋友严某某介绍认识被告人黄*。当时被告人黄*声称自己做生意急需资金,想向我借款,答应将他名下的南海区某海岸花园某房用于抵押,并将房产权证拿出来让我过目,我见房产权属人是被告人黄*本人,于是与被告人黄*签订一份借款协议,借款人民币15万元给被告人黄*,借款期限为二个月。被告人黄*将该房产权证抵押在我这里。后我分两次将138000元转到被告人黄*农业银行账户内,另给了人民币12000元。但被告人黄*并未在还款期限内将钱还给我,我便进行追讨。于是持该房产权证到相关部门查询,方得知该房产权证是伪造的。2013年8月28日至11月期间,被告人黄*转给我共人民币3.5万元。被害人梁某某对被告人黄*的相片进行了辨认。

5.被害人陈*的报案陈述以及辨认笔录:2013年7月11日中午,我朋友陈*明电话说一名叫黄*的朋友因生意急需人民币8万元运转。我答应借款,但要求提供房产担保。2014年7月12日20时许,被告人黄*携带一本房地产权证到顺德区某大厦某房陈*明住宅内,被告人黄*向我出示了权属佛山市南海区某海岸花园某房的房产权证。我与被告人黄*谈好借款条件之后双方签订了一份借款合同,合同上注明被告人黄*是以其提供房产证上房产进行抵押。当双方签好借款合同之后我给了被告人黄*人民币8万元。后被告人黄*一直未还款。我就拿了被告人黄*抵押在我处的房产权证去相关部门了解得知是伪造的房产证。被害人陈*对被告人黄*的相片进行了辨认。

6.证人陈*的证言:2013年7月10日,被告人黄*英找我声称因生意周转需要人民币8万元。我便联系朋友陈*,陈*答应借钱给被告人黄*英。7月12日20时许,陈*和被告人黄*英先后来到我家中,被告人黄*英提供了一本权属佛山市南海区某海岸花园某房的房产权证并抵押给陈*,陈*就拿出人民币8万元交给了被告人黄*英。当时双方签订了一份借款合同和借款协议,借款期限是一个月,利息为5000元。

7.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协助查询财产通知书、账号交易流水:被害人谭某某、黄*宽、梁某某、陈*提供的被告人黄*英、喻某某用于抵押借款的伪造房产权证、被害人黄*宽2013年2月5日通过银行账户转账了20万元人民币至黄*英账户的银行账户流水;被害人黄*宽通过银行转账人民币176000元至喻某某账户的银行账户流水、喻某某银行账户收取上述款项的流水凭证。户名黄*英**银行账户流水情况:显示被告人黄*英收取被害人梁某某人民币138000元的流水凭证。被告人黄*英借款后,显示支付款给被害人黄*宽、梁某某的流水凭证。

8.佛山市南海区房产登记信息卡:佛山市南海区某海岸花园某房的房屋产权人登记为徐某某;佛山市南海区某海岸花园某房产的房屋产权人登记为赵某某。

9.佛山市南海区国土城建和水务局房屋产权管理科出具的四份证明:被告人黄*英用于抵押借款的四本房地产权证均是伪造。

10.户籍证明:被告人黄*、喻某某的身份情况。

11.被告人黄*英的供述以及辨认笔录:2013年2月份,由于做生意资金不足,我找被害人“谭某某”等人借钱时,被害人“谭某某”要求提供房产抵押。于是我拿了一本事前伪造好的房地产权证抵押给被害人“谭某某”,并从被害人“谭某某”处借得人民币20万元;2013年6月份,我经朋友介绍认识了被害人梁某某,并使用伪造的房地产权证向被害人梁某某抵押借款人民币15万元,由于双方约定提前交付利息,于是被害人梁某某通过银行转账给我人民币138000元;2013年8月初,我又以上述手段,伙同被告人喻某某,持伪造的房地产权证从被害人“谭某某”、黄*宽处借20万元,被害人黄*宽通过银行转账给我人民币176000元,其余24000元作为利息扣发;2013年8月份,我再以上述手段从被害人陈*坚处借得人民币8万元。过程中,曾通过银行还款给被害人黄*宽、梁某某。被告人黄*英对同案人喻某某、诈骗的地点、使用伪造房地产权证、借款合同、银行流水单等进行辨认。

12.被告人喻某某的供述以及辨认笔录:2013年8月初,被告人黄*英因生意周转需要资金,即对我说一名叫“阿*”的男人文化程度不高,容易受骗,要求我一起利用伪造的房地产权证骗取“阿*”的钱财。由于之前被告人黄*英在生意上帮过我的忙,所以我就答应了。后我伙同被告人黄*英持伪造的房地产权证从“阿*”及一名开塑料厂的“老板”处借人民币20万元。当时开塑料厂的“老板”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将人民币176000元转入我的银行账号。余下的钱如何给被告人黄*英我不知情了。被告人喻某某对同案被告人黄*英、诈骗的地点、使用的伪造房地产权证、借款合同等进行辨认。

以上证据经法庭查证属实,足以认定。

对于本案犯罪数额认定,根据本案现有证据可证实被告人黄*于2013年2月5日向被害人黄*宽、谭某某通过银行转账收取款项人民币20万元。2013年4月至2014年2月期间,被告人黄*通过银行转款给被害人黄*宽14笔,共计人民币104500元。因此,该宗犯罪数额扣除被告人黄*返还的人民币104500元,应认定该宗被告人黄*犯罪数额为人民币95500元。

对于2013年8月23日,被告人喻某某、黄*英通过银行转账向被害人黄*宽、谭某某收取款项人民币176000元。对于指控被告人喻某某、黄*英还收取被害人现金人民币24000元,由于现有证据不足以证实被告人喻某某、黄*英收取该现金人民币24000元,故本院不予认定。本院认定2013年8月23日,被告人喻某某、黄*英诈骗被害人黄*宽、谭某某人民币176000元。

对于2013年6月20日,被告人黄*以银行转账方式向被害人梁某某收取款项人民币138000元,由于现有证据不足以证实被告人黄*还收取被害人梁某某现金人民币12000元。2013年8月至2013年11月期间,被告人黄*通过银行转款给被害人梁某某共5笔,共计人民币35000元。故本院认定被告人黄*诈骗被害人梁某某人民币103000元。

对于被告人黄*英的辩护人提出犯罪数额应该根据被告人黄*英收到的实际本金计算其犯罪数额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但提出认定被告人黄*英犯罪数额人民币43万元的证据不足,本院不予采纳。对于被告人黄*英提出归还人民币1万元给被害人陈*坚无事实证据,本院不予采纳。对于被告人喻某某的辩护人提出在犯罪数额上,应以被告人喻某某实际收到的借款人民币176000元为犯罪数额辩护意见理由成立,本院予以采纳。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英、喻某某、喻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被告人黄*英、喻某某行为已构成诈骗罪。

本案被告人黄*英、喻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使被害人产生错误认识而支付财物。被告人黄*英、喻某某并非在签订、履行和合同过程中,利用合同手段诈骗被害人的财物,尚未侵犯市场交易秩序和国家的合同管理制度。被告人黄*英、喻某某的行为符合诈骗罪的犯罪特征,故本案不应认定为合同诈骗罪。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黄*英、喻某某犯合同诈骗罪,罪名不成立,本院认定被告人黄*英、喻某某构成诈骗罪。

被告人喻某某属于从犯,依法可以减轻处罚。被告人喻某某辩护人提出该辩护意见理由成立,本院予以采纳。

鉴于被告人黄*、喻某某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黄*、喻某某辩护人的该辩护意见理由成立,本院予以采纳。

对于被告人黄*辩护人提出被害人有过错辩护意见,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根据被告人黄*、喻某某的犯罪事实、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一条第(二)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黄*英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5月10日起至2022年5月9日止。罚金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三十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喻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5月8日起至2016年11月7日止。罚金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三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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