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赵**合同诈骗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广东省*民法院于2009年11月27日作出(2009)江中法刑二初字第2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赵*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0元。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广东*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10年3月19日作出(2010)粤高法刑二终字第31号刑事裁定,对其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因罪犯赵*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广东省*民法院于2012年5月22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2013年9月16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刑期执行至2020年7月30日止。

执行机关广东省江门监狱于2015年6月23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广东省江门监狱认为,罪犯赵*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向我院提出减刑建议。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在考核期间,罪犯赵*获得嘉奖21次;2014年1月获得表扬;2014年7月获得表扬;2015年1月获得表扬;2015年1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

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赵*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但罪犯在服刑期间一直没有履行财产刑,减刑应从严掌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赵*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执行至2019年11月30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