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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甲合同诈骗、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广东省徐闻县人民检察院以徐检诉刑诉(2015)14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甲犯诈骗罪,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后又以徐检诉刑变诉(2015)1号变更起诉决定书指控被告人陈*甲犯合同诈骗罪、诈骗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次日立案受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于同年8月5日以本案需要补充侦查为由,建议对本案延期审理,同年8月22日恢复审理。广东省徐闻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陈*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一)2013年5月初某天16时许,被告人陈*甲打电话给被害人邓某某,虚构经营收购被徐闻县交警查扣的废旧摩托车生意的事实,让被害人邓某某投资。被害人邓某某信以为真,并于2013年5月8日10时许在徐闻县徐城镇德新二路的中*银行处将现金人民币(以下币种同)3万元交给被告人陈*甲,被告人陈*甲于两个多月后将借条写给被害人邓某某,并承诺于2013年8月20日前将本息还清,但被害人邓某某至今只拿回本金及利息共8000元。

(二)2013年11月某天,被告人陈*甲虚构经营收购被徐闻县交警查扣的废旧摩托车生意的事实,让被害人李*、王*甲出资。被害人李*、王*甲信以为真,共筹集2.3万元,并于2013年11月20日下午将2.3万元现金交给被告人陈*甲,被告人陈*甲出示一张收条给被害人李*,并承诺15天后就可以取回本金。但直至案发,经被害人李*、王*甲多次催讨,被告人陈*甲均未退还被害人的钱款。

(三)2014年8月初某天,被告人陈*甲虚构报名考取机动车驾驶证的事实,让被害人陈*乙交8000元报名费。被害人陈*乙信以为真,于2014年8月3日17时许在徐闻县徐城镇农机局对面的邮政储蓄银行处将8000元转到被告人陈*甲所借用的姚*账户内。几天后,被告人陈*甲叫被害人陈*乙介绍其他人报名考机动车驾驶证,被害人陈*乙就介绍其姨夫陈*丙给被告人陈*甲。2014年8月上旬某天中午,被害人陈*乙、陈*丙一起来到徐闻县徐城镇红旗二路保健院门口路段,被害人陈*丙在被告人陈*甲驾驶的小车上将4000元现金交给被告人陈*甲。至今,被害人陈*丙、陈*乙未收到任何学车、考车的通知,也没有拿到机动车驾驶证。

针对上述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当庭提交了本案的相关证据,认为被告人陈*甲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采取虚构事实的手段,骗取被害人邓某某、李*、王*的财物;采取虚构事实的手段,骗取被害人陈*乙、陈*丙的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合同诈骗罪、诈骗罪追究被告人陈*甲的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一审答辩情况

被告人陈*甲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均有异议,并提出如下辩解意见:1、他以做车、做矿生意向邓某某借过3万元,虽然没有去买过车,但钱都拿去买地、买矿了。2、他曾向李*、王*甲借钱做生意,但没有说做什么生意,并且约定如果生意好的话就以一毛的利息还,否则以五分的利息还;事后,他已还了1万元给李*。3、他收过陈*丙4000元,帮陈*乙向财(才)报名,陈*乙有学过车,最后他没有退过钱给陈*丙,但退钱给陈*乙,而陈*乙不肯要。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一)2013年5月初,被告人陈*甲虚构经营收购被徐*警大队查扣的废旧摩托车生意的事实,让被害人邓某某投资,与被害人邓某某达成了投资合作经营的口头合同。被害人邓某某信以为真,并于2013年5月8日10时许在徐闻县徐城镇德新二路的中*银行处将现金3万元交给被告人陈*甲,被告人陈*甲于两个多月后将收条写给被害人邓某某,并承诺于2013年8月20日前将本息还清,尔后双方又补签了一份关于该次投资合作经营的协议书。但案发前,被害人邓某某至今只拿回8000元。

以上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证实:

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实:公安机关于2014年10月22日10时20分接受被害人邓某某的报案,同日决定立案侦查。

收条、协议书,证实:(1)收条的内容为u0026ldquo;兹邓某某于5月8日交给陈*甲办理么托车投资30000元正(叁万元整)。限于8月20日前交还,并本息还清。投资人:邓某某。合伙人:陈*甲。2013年7月20日。u0026rdquo;(2)协议书的内容为u0026ldquo;就陈*甲与邓某某合作回收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扣押的废旧(违法)摩托车事宜。经双方友好协商,特定如下条款:一、此次办理回收相关手续由陈*甲全权办理。二、办理此次过程中产生费用与邓某某无关。三、邓某某负责提供人民币叁万元正(30000)给陈*甲做为此次回收款。四、办理期间2013年5月8日至2014年6月30日退还(30000)叁万元还给邓某某。2014年6月12日。陈*甲、邓某某u0026rdquo;。

徐闻县公安局警备保障室证明材料,证实:该局于2011年至今查扣一批无牌无证摩托车并停放在局交警车场。按相关法律规定,该局拟将该批摩托车由有资质的广东省*利用公司当以废旧品回收。在此期间。该局没有将该批摩托车当废品处理过,装财部门也没有接过任何部门委托陈*甲前来洽谈回收废品相关事宜。

被告人陈*的供述和辩解及辨认笔录,证实:(1)2013年5月份某天,我在外打麻将时遇到了多年不见的好朋友邓某某,我就和他闲聊了一会儿。我说我要做生意,他就对我说:u0026ldquo;兄弟啊,有什么要帮忙就说!u0026rdquo;我就说:u0026ldquo;我要做些摩托车生意,需要些钱,你看是否能帮得上?u0026rdquo;他说:u0026ldquo;我问问我的朋友,应该两三万元不是问题。u0026rdquo;然后我们就分开了。到了下午,他就打电话跟我说已经和朋友说好了,答应借给我3万元,并约定利息是0.1元。我们通完电话后就约好在荷香园酒家对面的农业银行取钱,邓某某就带银行卡取了3万元给我,当时我们没有写下借据。到了第二天,邓某某才叫我补借据,并定于8月份将本息还清。2013年6月份,邓某某说急需一点钱,我就还了1000元给他。2013年年底,邓某某开始叫我还钱,直到三个月前,我知道他家装修需要钱,我就和亲戚借了5000元还给他。两个多月前,邓某某再次问我要钱时,我又还了2000元给他。之后,因为我的母亲生病而花光了家里的钱,我就没有能力还钱给邓某某了。两个月前,邓某某叫我补签一张借钱协议给他,我也照做了,但协议的具体内容我记不清楚了。(2)我是以做徐闻县公安局交警大队等处扣押的废旧违法摩托车生意为由向邓某某借钱的。实际上,我自己一个人从2011年5月到2012年5月期间做徐闻县公安局交警大队等处扣押的废旧违法摩托车生意。但是,现在交警大队处理的摩托车都不能外卖,我的摩托车生意就做不成了,我借的钱都花在我母亲的医疗费上了。

经辨认照片,被告人陈*甲辨认出被害人邓某某。

被害人邓某某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证实:(1)2013年5月初某天下午16时许,陈*甲打电话约我到前进路口处商量投资摩托车生意之事,由于我也想与他合作,我挂断电话后就来到前进路口处。陈*甲对我说他有关系可以回收交警大队扣押的废旧违法摩托车,并问我是否有钱投资,到时赚钱再一起分红,包括我和他,还有一个人也参股了。我相信他,也有兴趣投资,但没有那么多现金,我便答应他过几天再向别人借钱来投资。2013年5月8日22时许,我打电话给陈*甲叫他和我一起去取款投资,他就和我一起到德*转盘处中*银行,我用我借来的谭某某的农行卡在自动柜员机里取出3万元现金,并当场把该笔现金交给陈*甲,然后就各自离开了。过了两个月后,我觉得没有收条不是很安心,2013年7月20日中午,我打电话让陈*甲来我在东平三路的出租屋补写一张收条,我当时亲手写了一张收条,然后由陈*甲在收条上合伙人处签名和捺指印确认,收条上限陈*甲于2013年8月20日前将本息还清给我。但到2013年8月20日,陈*甲也没有还钱给我,我就一直打电话催他,他就找各种借口拖我,直到现在也没有还钱给我,我也没有得到任何好处。我觉得没有其他办法了,上次的借条也不完整,我又叫陈*甲写一张关于投资摩托车事宜的协议书,陈*甲也同意这样做。2014年6月12日11时许,我们相约在多美丽饮食店,陈*甲亲手写了一张关于投资摩托车生意的协议书,并推迟到2014年6月30日把本息还给我,然后我们就各自离开了。但是陈*甲到期了也未还钱给我,我就一直打电话催他,他却找各种借口推托我、骗我。(2)收条上的内容为u0026ldquo;兹邓某某于5月8日交给陈*甲办理么托车投资30000元正,限于8月20日前交还,并本息还清。投资人:邓某某,合伙人:陈*甲,日期为2013年7月20日u0026rdquo;,具体内容以收条为准。协议书上的内容为u0026ldquo;陈*甲与邓某某合作回收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扣押的废旧违法摩托车事宜。经双方友好协商待定四条条款,条款上限于2014年6月30日退还30000元给邓某某。u0026rdquo;具体内容以协议书为准。(3)被告人陈*甲还了7000元给我。

经辨认笔录,被害人邓某某辨认出被告人陈*甲就是骗取他钱财的人。

(二)2013年11月某天,被告人陈*甲虚构经营收购被徐*警大队查扣的废旧摩托车生意的事实,让被害人李*、王*甲投资,与被害人李*、王*甲达成了投资合作经营的口头合同。被害人李*、王*甲信以为真,共筹集2.3万元,并于2013年11月20日下午将2.3万元现金交给被告人陈*甲,被告人陈*甲出示一张收条给被害人李*,并承诺15天后就可以取回本金。2014年5月份,在被害人李*报案后,被告人陈*甲已还了1万元给被害人李*。

以上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证实:

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实:公安机关于2014年5月22日9时0分接受被害人李*的报案,同年10月14日决定立案侦查。

收条,证实:收条的内容为u0026ldquo;我已收到王*、李*甲做摩托车生意的现金(23000)贰万叁仟元正。定于2013年12月5号前还清。收款人:陈*。身份证号:440825197209XXXXXX。证人:李*甲、王*。u0026rdquo;

徐闻县公安局警备保障室证明材料,证实:该局于2011年至今查扣一批无牌无证摩托车并停放在局交警车场。按相关法律规定,该局拟将该批摩托车由有资质的广东省*利用公司当以废旧品回收。在此期间。该局没有将该批摩托车当废品处理过,装财部门也没有接过任何部门委托陈*甲前来洽谈回收废品相关事宜。

被告人陈*的供述和辩解及辨认笔录,证实:(1)2013年11月份,我之前借邓某某的钱本来是想经营摩托车生意的,但因为我的母亲突发严重疾病,我将借来的钱差不多花光了。有一天晚上,我和李*甲等人到酒吧玩时,我问李*甲是否愿意帮忙,同时她也可以从中赚点,也就是说我要2.3万元,可以给她5分钱的利息,如果摩托车生意好的话,还可以多给她一点利息,借钱期限是15天,李*甲当时就同意了。到了第二天下午,李*甲就叫我到她们住处拿钱。当时李*甲、王*以及一个妇女在场,我借了她们2.3万元,她们拿了2.3万元现金交给我,我写了张借条给她们。到了还钱的日子,王*就打电话向我催债,由于当时我母亲的疾病严重,我花了钱而一直没有能力偿还,我就将实情向王*说了,王*当时也理解我。不料,在2014年5月份,她们报案了。我知道后就和她们商量,并向朋友借了1万元还给她们,她们也答应让我慢慢还给她们,但没想到邓某某也来报案了,所以公安机关才来抓获我。(2)我是以做徐闻县公安局交警大队等处扣押的废旧违法摩托车生意为由向李*甲、王*借钱的。实际上,我自己一个人从2011年5月到2012年5月期间做徐闻县公安局交警大队等处扣押的废旧违法摩托车生意。但是,现在交警大队处理的摩托车都不能外卖,我的摩托车生意就做不成了,我借的钱都花在我母亲的医疗费上了。

经辨认照片,被告人陈*甲辨认出被害人李*、王*。

被害人李*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证实:(1)2013年11月某天,陈*甲打电话对我说现在有笔生意要和我一起做,有时间就约我出来具体谈谈。到了当天晚上,陈*甲约我去中阁城唱歌。唱歌出来后,陈*甲对我说他往常都是从徐闻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购买停放在车场内的违规摩托车,然后再转卖给雷州客户而赚取利润,因为今年交警车场的违规车比较多,需要很大资金,他已向家里人筹到一部分钱,现尚缺2.3万元,问我能否想方设法和朋友借钱与他一起合股经营,并说15天后就可以将本金还回给我,且以后不用出资都可以分享利润。我当时对他说我没钱,但可以问身边的姐妹,然后再和他联系。之后,我联系了我的姨子梁某某,并向她借了1.1万元,然后又联系我的姐妹王*甲,当时王*甲也有意一起做生意,愿意出资1.2万元。于是,我便将筹集到的2.3万元交给了陈*甲,但是我之后每次联系陈*甲询问生意之事时,陈*甲都对我避而不见,同时我也叫王*甲向陈*甲询问生意之事,但陈*甲是如何答复王*甲的,我就不知道了。陈*甲至今还没还回我的本金,我也没有得到相关分红。(2)陈*甲当时亲笔写了一条收条给我,内容为u0026ldquo;我已收到王*乙、李*乙做摩托车生意的现金(23000)贰万叁仟元正。定于2013年12月5号前还清。收款人陈*甲,身份证号:440825197209XXXXXX;证人:李*、王*甲。u0026rdquo;我们没有签订了合股经营生意的协议书,双方只是达成了口头协议。收条上的u0026ldquo;王*乙u0026rdquo;与u0026ldquo;王*甲u0026rdquo;是指同一人。

经辨认笔录,被害人李*甲辨认出被告人陈*甲就是骗取她钱财的人。

被害人王*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证实:(1)2013年11月20日,李*甲对我说陈*准备从交警大队收购违规摩托车,然后再转卖给雷州老板,投入资金15天后就可以收回本金和取得分红,并说陈*向她要2.3万元,她准备去和她的姨子商量筹钱与陈*一起做生意,问我是否有钱入股与她一起做。我比较相信李*甲,便说我也有意一起做,然后李*甲便叫我和她一起到她姨子家里,她姨子当时说只能给她1.1万元,并且要到农机局对面的邮政银行取钱。于是我们三人一起去邮政银行取钱,取到钱后,李*甲和她的姨子便陪我去东平二路中段的农业银行取钱,我取了1.2万元,然后我们三人一起去李*甲的工作室,并叫陈*来拿钱。2013年11月20日下午,陈*来和我们谈摩托车生意之事,我当时对陈*说我的1.2万元是借我弟弟建新房的钱,做完生意马上要还回给我,陈*对我说不要担心,15天后就可以将本金还回给我们,并说会分红给我们,之后李*甲便将2.3万元交给陈*,陈*便离开了。过了两三天后,陈*对我说现在车场往货车上装摩托车,没钱给货车路费,叫我给1000元给他付车费,我当时不愿意给他,但经不住他的纠缠,我便给了他700元。过了几天,陈*对我说他现在车场装摩托车,但车场内有一辆大车挡住去路,货车无法开过去装货,让我给300元给他买烟去打通关系以便装货。于是我又给了他200元。之后,我向陈*讨要我投入经营的资金,陈*便以雷州老板还没结账给他,还没钱,他在外面做工赶不回来,让我再等两天等理由来搪塞我。最后,我再联系陈*,他的电话都处于关机状态,于是我便来公安机关报案了。(2)陈*当时亲笔写了一条收条给我们,内容为u0026ldquo;我已收到王*、李*乙做摩托车生意的现金(23000)贰万叁仟元正。定于2013年12月5号前还清。收款人陈*,身份证号:440825197209103559;证人:李*甲、王*。u0026rdquo;收条上的u0026ldquo;王*u0026rdquo;与u0026ldquo;王*u0026rdquo;是指同一人,u0026ldquo;李*乙u0026rdquo;和u0026ldquo;李*甲u0026rdquo;是指同一人。(3)案发后,公安民警准备去抓陈*时,他才还了1万元给李*甲,后来李*甲转了6000元给我。

经辨认笔录,被害人王*甲辨认出被告人陈*甲就是骗取她钱财的人。

证人梁某某的证言,证实:(1)2013年11月份某天,我孙女李*甲打电话跟我说她想做生意,想向我借钱。我便问她要借多少钱,她说要借1.1万元。因为我没钱时也曾向李*甲借过钱,而且当时我卖了所养殖的虾,所以有钱了,我就答应借给她,并叫她来我家里拿。挂断电话后不久,李*甲便和一个女子来我家里拿钱。因为没有现金在家里,李*甲便和那个女子陪我到农机局对面的邮政银行取了1.1万元现金,我将该笔现金交给李*甲。之后,我们又到东平二路中段的农业银行处,李*甲的朋友到银行里取钱,然后我们三人便到李*甲工作的地方。没过多久,有一位40多岁的男子过来拿钱,并给我孙女写了一张收条,然后他就离开了,我也离开了。(2)李*甲当时叫那位40多岁的男子为u0026ldquo;某某u0026rdquo;。

(三)2014年8月初某天,被告人陈*甲虚构报名考取机动车驾驶证的事实,让被害人陈*乙交8000元报名费。被害人陈*乙信以为真,于2014年8月8日17时许在徐闻县徐城镇农机局对面的中国*银行处将8000元转到被告人陈*甲所借用的姚*账户内。几天后,被告人陈*甲叫被害人陈*乙介绍其他人报名考机动车驾驶证,被害人陈*乙就介绍其姨夫陈*丙给被告人陈*甲。2014年8月中旬某天中午,被害人陈*乙、陈*丙一起来到徐闻县徐城镇红旗二路保健院门口路段,被害人陈*丙在被告人陈*甲驾驶的小车上将4000元现金交给被告人陈*甲。至今,被害人陈*丙、陈*乙未收到任何学车、考车的通知,也没有拿到机动车驾驶证。

以上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证实:

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实:公安机关于2014年11月11日15时30分接受被害人陈*的报案,同日决定立案侦查;于2014年11月12日11时0分接受被害人陈*的报案,同日决定立案侦查。

调取证据清单,陈*、陈*的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卡流水账,证实:2014年8月8日,被害人陈*从622188591500144****银行卡中转账8000元到户名为姚*的621599591500014****银行卡里。

被告人陈*的供述和辩解及辨认笔录,证实:(1)2014年8月初某天中午,我和我的侄子陈*聊起买机动车驾驶证的事,陈*问我是否能买到车牌,我说:u0026ldquo;听说以前他能帮人家买到,现在不知道能不能买,我要问人家才知道。u0026rdquo;过了几天,我问我的朋友刘*,问他是否能买到机动车驾驶证,刘*说驾驶证包过要1.1万元/人,过去广西柳州考试两次的费用要交500元,报名先交7000元,领证之后再交4000元。我将情况说了之后,陈*就交了7000元和照片等资料给我去报名了。过了几天后,陈*的朋友就打电话给我,说是陈*介绍来的,我开始时不同意,但经过他几次蛮缠后,我就答应他了。有一天中午,他到徐闻县农机局对面的邮政银行取了8000元交给我,他还将他的资料给了我,我就将钱和资料都寄到广西柳州给刘*了。约一个月后,他又打电话给我,说他的姑父也要买车牌,我开始时也不同意。有天中午,他带他的姑父到县城打电话找我,我就到城东大道北段的猪杂村处接他们,当时他姑父只带了4000元,我不同意,并叫他姑父带钱回去,但他姑父说一个星期后再将那0.3万元拿给我,我还是不同意。我在送他们保健院门口路段处时,那个男青年及其姑父硬将4000元和报名资料放在车上,然后他们就下车走了。第二天,那个男青年打电话跟我说去考试的事宜,我就说去考试的话,费用要500元,他就说那就不去考了,拿证就可以了。我说:u0026ldquo;这样不可以哦,不是说好要500元的考试费用吗?要不你问问陈*?u0026rdquo;然后我们就挂机了。过了一周后,那个男青年就打电话跟我说不要买车牌了,让我将钱退给他。我说:u0026ldquo;这怎么可以?人家已经报名了,我要和人家说才可以哦!你的姑父还没报名,他的可以退。u0026rdquo;当时,那个男青年说等我的电话。我就打电话给刘*,刘*说钱已经花了一部分,要不等有人来报名才可以退钱给他。过了几天后,那个男青年打电话给我,我就将刘*的话向他说了,他说:u0026ldquo;我可以减500元给你,其他的就不行了。u0026rdquo;我就叫他等,看有没有人报名。就这样,等了一个月后都没有消息,这时我母亲病情严重,最后去世了。这段时间,我都没有时间理考车证的事,那个男青年打电话给我,我都说没有时间,一直到现在。(2)我没有帮那个男青年及其姑父买到机动车驾驶证,因为机动车驾驶证没那么快可以买到,而且他姑父说一周后给我报名的4000元,但还没有交钱,所以我还没有帮他报名。那个男青年给我8000元后,我在同个银行的柜员机上将该8000元用现金汇款的方式汇到刘*的账户上,剩下4000元用于我的母亲治病上了。(3)2014年8月初,我当时是借了我朋友姚*的邮政储蓄银行卡,我叫陈*将该8000元转到姚*的账户内,我再从姚*的账户内拿出这8000元。

经辨认照片,被告人陈*甲辨认出被害人陈*乙就是交8000元给他报考机动车驾驶证的人。

被害人陈*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证实:2014年8月初,我到一位朋友家喝满月酒,当时在酒桌上无意间说我要报名考取机动车驾驶证,当时就有个男子(指陈*)说:u0026ldquo;我可以帮忙替你报名机动车驾驶证,费用是1.1万元。如果不想去考试,就多交800元补考费就可以领取机动车驾驶证了。u0026rdquo;我听后表示感兴趣,于是就互相留电话了。过了大概十多天,陈*就打电话让我到东方二路的邮政门口交学习机动车驾驶证的相关费用。我到达后看到陈*在门口等我,他让我往他银行卡里汇钱,我就对他说:u0026ldquo;我现在先交7000元给你,等驾驶证到手后,我再将尾数交齐给你。u0026rdquo;陈*就说:u0026ldquo;先交8000元。u0026rdquo;于是我用我的邮政银行卡(户名为陈*,账号为622188591500144****)按照陈*的安排,我在柜员机里转了8000元到陈*的银行卡里。过了三四天左右,陈*打电话给我,让我找多一个人一起去学习机动车驾驶证,先交8000元订金。于是我跟我的姨丈陈*丙说了,陈*丙也感兴趣。当天,陈*就打电话叫我去交我姨丈学习机动车驾驶证的钱,我到清水湾酒店附近的猪杂村和陈*碰面后,陈*叫我们上到他的小轿车上,等快到旧保健院时,陈*叫陈*丙交钱,陈*丙就交了4000元给陈*。到了第二天,陈*又打电话给我说再交800元补考费,我思来想去,觉得不对劲,我就不肯再交钱给他,同时让陈*退还我8000元和我姨丈4000元,但是他不肯,而且不断骗我,一再拖延,所以我才到公安机关报案。

经辨认笔录,被害人陈*乙辨认出被告人陈*甲就是骗他报名学习机动车驾驶证,但没有报名,也没有退钱给他的人。

被害人陈*的陈述,证实:2014年8月中旬,我的侄子陈*乙打电话说他已在徐闻县报考机动车驾驶证,问我是否报名。当时我已在迈陈镇一个学车点报了名,因为学车点不能为我们提供考试的机会,我们正准备退钱,我就说:u0026ldquo;先看看我这边的钱怎么样咯,多少钱啊?u0026rdquo;陈*乙说:u0026ldquo;包领证要1.1万元,可以不去考试的。u0026rdquo;我当时知道这个情况后就去找迈陈镇的学车点办理退钱的事宜。几天后,我的钱退回来了,我就打电话给陈*乙,陈*乙就打电话叫陈*甲帮我报名。我们约好到县城报名,到了中午,我和我侄子到城东大道的猪杂村大排档吃饭时就打电话给陈*甲,陈*甲开着小车来接我们,当时我侄子说要回去迈陈镇,他就开车送我们到县保健院门口路段处。在车上,陈*甲叫我先交7000元,剩下的4000元等驾驶证回来后再交。我说我现在只有4000元在身上,陈*甲就说:u0026ldquo;现在先交4000元,剩下的0.3万元一个星期后再交。u0026rdquo;我当时就将4000元交给了陈*甲。交钱后,我们就在县保健院附近的车站门口下车了,陈*甲就驾车离开了。之后,陈*甲也没打电话叫我交另外的0.3万元,我也没有过问考车试的事,直到后来我的侄子发现被骗了,他到公安机关报案后,他才叫我也到公安机关报案的。

证人姚*的证言,证实:我和陈*甲是一般朋友。大约在3年前,我和陈*甲在一起玩,当时他说有人要转一笔账到他的账户里,但他没有银行卡,也没带身份证,他对我说:u0026ldquo;要不用你的身份证帮我开一张?u0026rdquo;我见他似乎很紧急,我就同意了。当时他说是用来转那笔帐,不料他一直留着使用那张卡。

证人陈*的证言,证实:陈*甲是我堂叔,陈*乙是我朋友。2014年6月份,我儿子出世后,我们在家中摆喜酒,当时陈*乙、陈*甲都到场。在喝酒期间,陈*甲说可以报考广西的机动车驾驶证,去两次就可以拿到车牌了,一共1.1万元,首次交7000元,车牌拿回后再交4000元。当时我记在心里,不料陈*乙也记在心里。过了约15天后,在我父亲的劝说下,我交了7000元报考车牌。当时陈*乙也要报名,我知道陈*甲不是那么可靠,我就说:u0026ldquo;等我的考回来后,如果是真的,你再报!u0026rdquo;陈*乙见我这么说后就没说什么了。过了10天左右的一天中午,陈*乙打电话向我索要陈*甲的手机号码,我问他:u0026ldquo;你要来干什么啊?u0026rdquo;陈*乙说:u0026ldquo;你发给我就可以了。u0026rdquo;于是我将陈*甲的手机号码以信息的方式发给了他,之后的事情我就不清楚了。直至后来,陈*乙说陈*甲骗了他和他姑丈的钱,我才知道了。

本案尚有如下由公诉机关提交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综合性证据证实:

到案经过、归案情况说明,证实:2014年10月23日9时许,公安机关将被告人陈*甲抓获归案。

被告人陈*的供述和辩解(第六次讯问笔录)及辨认笔录,证实:我当时是以投资经营摩托车的理由向李*、王*甲借2.3万元。我当时向邓某某借钱时,我是向邓某某说:u0026ldquo;我现在准备筹备一些钱经营摩托车生意、矿地开采,你是否有钱在?借一点给我。u0026rdquo;当时我除了想经营废旧摩托车外,还想在前山镇六角井村开采矿砂。当时我借了李*、王*甲、邓某某的钱后,本来是想拿去经营摩托车的,但之前认识在交警大队车场的u0026ldquo;祥u0026rdquo;不知道到哪里去了,找不到他,所以我不能再在交警大队车场买到废旧摩托车。还有我以前在下桥镇一个私人车场里购买过废旧摩托车,我借了钱后再去找那个车场时,那个车场已不存在了,老板也不见了,可能是不再经营那个车场了。关于经营开采矿砂的事是这样的,我本来与u0026ldquo;才u0026rdquo;、林*甲合伙到六角井村经营开采矿砂的生意,当时林*甲叫我将3万元交给他,他说在六角井村找人买到一块矿地的地皮,说是准备开采矿砂了,但后来政府部门抓得紧,不让开采,所以一直没有成功。

经辨认照片,被告人陈*甲辨认出林*乙就是u0026ldquo;林*甲u0026rdquo;。

证人林*乙的证言,证实:我的曾用名为林*甲。我十多年前在西连镇收购珍珠,陈*就经常与我在一起玩,所以我早就认识他了。但近几年我都在深圳市,很少在徐闻县活动。我从未参与过购买矿地采矿这种生意,也没有和其他人合伙经营过矿地。近两年,陈*也没有交过钱给我合伙经营什么生意。我也不认识在徐闻县民政局对面修理汽车的叫u0026ldquo;才u0026rdquo;的男子。

经辨认照片,证人林*乙辨认出被告人陈*。

侦查说明材料,证实:经公安机关侦查,无法核实u0026ldquo;才u0026rdquo;的真实姓名,也无法找到u0026ldquo;才u0026rdquo;本人及其家庭成员的住处。

违法犯罪经历说明,证实:被告人陈*甲系初犯。

被告人陈*的户籍证明材料,证实:被告人陈*犯罪时已达到完全刑事责任年龄。

关于被告人陈*甲提出的辩解意见,综合评判如下:1、被告人陈*甲在侦查阶段先后有过两种供述,一种是他称自己以做徐闻县公安局交警大队等处扣押的废旧违法摩托车生意为由向邓某某借钱,但是现在交警大队处理的摩托车都不能外卖,他的摩托车生意就做不成了,他借的钱都花在他母亲的医疗费上了;另一种供述是他称自己以做车、做矿生意向邓某某借过3万元,虽然没有去买过车,但钱都拿去买地、买矿了。由此可见,被告人陈*甲的供述和辩解前后矛盾,先说拿钱给自己母亲治病,后又说拿钱去买地、买矿了,而根据被害人邓某某的陈述、证人林*乙的证言、收条、协议书、徐闻县公安局警备保障室证明材料等证据,足以认定被告人陈*甲虚构经营收购被徐闻县交警查扣的废旧摩托车生意的事实,骗取被害人邓某某向其投资3万元的事实。故对被告人陈*甲辩解他以做车、做矿生意向邓某某借过3万元,虽然没有去买过车,但钱都拿去买地、买矿了的意见,本院不予采纳。2、根据被告人陈*甲写给被害人李*、王*的收条,可以证实被告人陈*甲在向被害人李*、王*拿钱时的理由是经营摩托车生意。又根据被告人陈*甲的供述和辩解与被害人王*的证言,其二人一致证实被告人陈*甲已还了1万元给被害人李*。故对被告人陈*甲提出他已还了1万元给李*的辩解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但对他提出其曾向李*、王*借钱做生意,但没有说做什么生意的辩解意见,本院不予采纳。3、根据证人陈*丁的证言、被害人陈*乙的陈述,可以证实被告人陈*甲是在陈*丁儿子的满月酒酒宴上提出他可以接受报考机动车驾驶证的,且当时被害人陈*乙也在场听到。而被告人陈*甲在侦查阶段的供述称他是与陈*丁在聊天过程中谈及买车牌之事的,过了几天,他问过刘*说可以买车牌后才叫陈*丁交钱报名的,再过了几天,陈*丁的朋友(指陈*乙)就打电话给他,说是陈*丁介绍来的,他开始时不同意,但最后还是答应陈*丁的朋友了。由此可见,被告人陈*甲的辩解与证人陈*丁的证言、被害人陈*乙的陈述对于买车牌过程的描述不一致,且公安机关查实证人林*乙并不认识在徐闻县民政局对面修理汽车的叫u0026ldquo;才u0026rdquo;的男子,而且无法核实u0026ldquo;才u0026rdquo;的真实姓名,也无法找到u0026ldquo;才u0026rdquo;本人及其家庭成员的住处,即被告人陈*甲的辩解得不到任何证据的支持,而证人陈*丁的证言、被害人陈*乙、陈*丙的陈述能够相互印证,足以认定被告人陈*甲虚构报名考取机动车驾驶证的事实,分别骗取被害人陈*乙、陈*丙8000元和4000元的事实。故对被告人陈*甲提出他收过陈*丙4000元,帮陈*乙向财(才)报名,陈*乙有学过车,最后他没有退过钱给陈*丙,但他退钱给陈*乙,而陈*乙不肯要的辩解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关于被告人陈*甲是否构成合同诈骗罪以及合同诈骗的具体数额的问题。1、被告人陈*甲没有履约能力,却谎称自己准备经营收购被交警查扣的废旧摩托车生意,从而与被害人邓某某、李*、王*达成投资合作经营的口头合同,且在履行合同的过程中没有实际履行合同,将所得的财物挪作他用,应当认定其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2、根据《最*法院研究室关于申*诈骗案如何认定诈骗数额问题的电话答复》的规定,在具体认定诈骗犯罪数额时,应把案发前已被追回的被骗款额扣除,按最后实际诈骗所得数额计算。u0026ldquo;案发时间u0026rdquo;一般可理解为案件发生或者被发现的时间,而被害人向公安机关报案,则说明案件既已被被害人发现,也已被公安机关发现。故在本案中应当以报案时间为案发时间。根据被告人陈*甲的供述和辩解,其是在被害人邓某某报案前就还了8000元给被害人邓某某,在被害人李*报案后才还了1万元给被害人李*,因此,8000元可以在合同诈骗数额中扣除,而1万元不能扣除。综上所述,被告人陈*甲的合同诈骗实际所得数额为4.5万元,该数额也是其合同诈骗的数额。

关于被告人陈*甲是否构成诈骗罪的问题。被告人陈*甲虚构可以帮忙买到机动车驾驶证的事实,使被害人陈*乙、陈*丙陷入错误认识而分别交付了8000元和4000元给被告人陈*甲,而被害人陈*乙、陈*丙至今未收到任何学车、考车的通知,也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被告人陈*甲的行为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已构成诈骗罪。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没有实际履行能力,却在签订合同过程中虚构事实,诱骗被害人邓某某、李*、王*甲签订合同,且没有实际履行合同,将所得的财物挪作他用,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规定,构成合同诈骗罪,依法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报名考取机动车驾驶证的事实,骗取被害人陈*乙、陈*丙的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构成诈骗罪,依法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甲犯合同诈骗罪、诈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但指控被害人陈*乙转账给被告人陈*甲的时间有误,本院已予以更正。被告人陈*甲一人犯数罪,依法应当实行数罪并罚。鉴于本院已在合同诈骗数额计算时将被告人陈*甲案发前退回给被害人邓某某的被骗款项扣除,故可以对其所犯的合同诈骗罪从重处罚。但鉴于被告人陈*甲案发后已退还1万元给被害人李*,对其所犯的合同诈骗罪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又鉴于被告人陈*甲系初犯,可以对其所犯的合同诈骗罪及诈骗罪均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陈*甲判处一年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该量刑建议符合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本院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陈*甲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考虑其认罪态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五)项、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九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最*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陈*甲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0月23日起至2016年4月22日止。罚金限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责令被告人陈*甲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退赔被害人邓某某人民币二万二千元,退赔被害人李*、王*甲人民币一万三千元,退赔被害人陈*乙人民币八千元,退赔被害人陈*丙人民币四千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湛江*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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