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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合同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恩平市人民检察院以恩检诉刑诉(2015)11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冯*犯合同诈骗罪,于2015年7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恩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冯*及辩护人冯某彤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3年9月至2014年1月期间,被告人冯*虚构出售路虎揽胜越野车的事实,与被害人成某伟达成口头买卖合同,收到预付款后不履行合同并逃匿,合共骗取被害人人民币30万元。得手后被告人冯*将款项用于赌博花光。

2014年9月至10月间,被告人冯*虚构出售摩托车的事实,与被害人曹*达成口头买卖合同,收到订金后不履行合同并逃匿,骗取被害人人民币2万元。得手后被告人冯*将款项用于赌博花光。

上述事实,被告人冯*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相关书证;被害人成某伟、曹*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证人艾*提、张*、陈*的证言及辨认笔录;扣押清单等证据证实,足资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冯*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己构成合同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犯罪罪名成立,证据确实、充分。鉴于被告人冯*能如实供述其罪行,在法庭上自愿认罪,可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有期徒刑4至6年,并处罚金)恰当,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冯*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3月19日起至2019年3月18日止,罚金应在判决生效后10日内交纳完毕)。

二、责令被告人冯*退赔人民币30万元给被害人成某伟;退赔人民币2万元给被害人曹*。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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