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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照犯合同诈骗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广东省湛江市徐闻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1月25日作出(2013)湛徐法刑初字第1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谢*照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判决生效后,2013年2月16日交付执行。刑期执行至2015年11月18日。

执行机关广东省茂名监狱因罪犯谢*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5年8月4日提出减刑三个月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谢*照系累犯;三次犯罪;已缴纳罚金5000元。在服刑考核期间,能够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得嘉奖14次;2014年12月记功,;2015年2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2013年6月,8月,9月,10月,2014年1月,2月,3月,4月,6月,7月,8月,11月,12月,2015年1月嘉奖)。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谢*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应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谢*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二个月十七天(刑期执行至2015年9月1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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