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徐**民法院与林*合同诈骗罪终本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徐*民法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林*合同诈骗罪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湛徐法刑初字第43号刑事判决书,于2015年5月18日立案执行,于2015年5月19日已向被执行人林*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5日履行下列义务:一、被执行人林*应缴纳罚金10000元。二、负担本案执行费50元。逾期后,被执行人林*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到银行、国土、工商、车辆、房产等部门查询,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林*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案已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本案应当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本院(2015)湛徐法执字第225号案终结本次执行。

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恢复对本案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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