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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师正犯合同诈骗罪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广东省*民法院于2009年10月20日作出(2009)江中法刑二初字第1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林师正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宣判后,被告人林师正不服,提出上诉。广东*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09年12月24日作出(2009)粤高法刑二终字第28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交付执行。因罪犯林师正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本院于2012年8月20日以(2012)东中法刑执字第1774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执行至2018年5月18日。

执行机关广东省东莞监狱于2015年5月18日以罪犯林师正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于2015年5月26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5年5月26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开庭审理。本院于审理期间依法延长本案的审理期限一个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林师正在2012年6月1日至2015年3月31日服刑考核期间共获得嘉奖24次,2012年10月获得表扬,累计被扣3分并受到禁闭处罚。罪犯林师正于2014年9月16日通过本院缴纳罚金人民币10000元。根据罪犯收支明细表,罪犯林师正在2013年3月至2015年2月期间,狱内月均消费约为826元,在东莞监狱个人经济账户余额约为4313元。

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改造实绩材料、罪犯收支明细表、罪犯零花钱情况统计表、广东省没收、收缴、追缴财物收据及本院庭审笔录等在卷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林师正该犯在尚有财产刑未履行完毕的情况下,狱内消费水平长期维持在较高水平。同时,罪犯林师正在2012年6月1日至2015年3月31日共34个月的考核期间仅获得嘉奖24次,并于2013年2月27日因在会见中情绪激动用头撞墙被处以禁闭,2013年4月22日因私自上厕所被扣1分,2013年7月6日因违反车间管理规定被扣2分,可见其在遵守监规纪律、服从干警管理方面有待进一步加强,对其减刑应从严把握。综合罪犯的原判情况、服刑期间的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最*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2012)2号)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林师正不予减刑。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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