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邱名仕犯职务侵占罪;犯合同诈骗罪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于2010年10月26日作出(2010)东一法刑初字第145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邱*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因罪犯邱*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本院于2013年6月20日以(2013)东中法刑执字第1222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刑期执行至2018年9月30日。

执行机关广东省东莞监狱于2015年5月18日以罪犯邱*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于2015年5月26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5年5月26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开庭审理。本院于审理期间依法延长本案的审理期限一个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邱*在2013年4月1日至2015年3月31日服刑考核期间,共获得嘉奖20次,2014年4月、2014年9月、2015年3月共获得表扬3次。该犯于2015年6月4日向本院缴纳罚金人民币1000元,其尚有罚金4000元未履行完毕。根据罪犯收支明细表,该犯于2013年1月至2015年3月服刑考核期间,在广东省东莞监狱的月平均消费约为420元。截止2015年3月20日,其狱内经济账户余额约为3712元。

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改造实绩材料、罪犯收支明细表、广东省没收、收缴、追缴财物收据、本院庭审笔录等在卷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邱*原判系数罪并罚,且被判处罚金5000元,其在尚有大部分罚金未履行完毕的情况下,长期在狱内保持较高的消费水平,属于确有履行能力而不积极履行财产刑,不应认定为确有悔改表现,故该犯暂不具备减刑的条件。综合罪犯的原判情况、服刑期间的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邱*不予减刑。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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