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黄**与黄**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黄*申请执行黄成新关于合同诈骗罪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根据最*法院于1974年6月29日的批复,盗窃犯、诈骗犯已将非法所得的赃款、赃物挥霍掉,他们无力赔偿的损失,无法追缴的,依法对他们判处徒刑时就考虑了这一情节,刑满释放后,不应再令其赔偿被害人的损失。按照这一批复,本案被执行人已将非法所得的赃款挥霍掉,无法追缴,对他们判处徒刑时已考虑了这一情节,不应再令其赔偿被害人的损失,本案应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4)马刑初字第118号判决书第二项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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