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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合同诈骗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检察院以南市青检刑诉(2014)55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唐*合同诈骗罪,于2014年5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庞*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唐*与“阿龙”(或名刘钊、“阿九”,待查,另案处理。)合谋后,被告人唐*先后两次让不法人员伪造两套以被告人唐*为物权权利人的《房屋所有权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国有土地使用证》,2012年5月9日,被告人唐*与“阿龙”找到被害人黄某某,虚构以被告人唐*的一套房产作为抵押,由被告人唐*与被害人黄某某签订借款合同,高利借款8万元。扣除高额利息后,被害人黄某某实际支付给被告人唐*7.6万元。2012年6月4日,被告人唐*与“阿龙”再次找到被害人黄某某,虚构愿意用被告人唐*的另一套房产作为抵押,将伪造的证件交给被害人黄某某,签订借款30万元的合同。被害人黄某某扣除高额利息后,实际支付给被告人唐*28.5万元。共计诈骗被害人黄某某36.1万元后挥霍。

上述事实,被告人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抓获经过、身份证复印件、伪造的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及照片、伪造的国有土地使用证复印件及照片、伪造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复印件及照片、马山县国土资源局和马山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的证明、借款抵押合同复印件、被害人黄某某的陈述、被告人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经构成合同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唐*伙同他人共同作案,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按照其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犯罪的事实,可以从轻处罚。

根据被告人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唐*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二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11月5日起至2017年11月4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次日起一个月内向本院交纳,逾期不交纳的,强制缴纳。)

二、责令被告人唐*退赔被害人黄某某经济损失三十六万一千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西壮族*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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