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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黄成新合同诈骗一案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马山县人民检察院以马检刑诉(2013)12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犯合同诈骗罪,于2014年9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9月2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马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蓝*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马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10月的一天,被告人黄*向马山*学社区第四组生产队队长王*提议,由其负责联系销售该生产队位于马山县白山镇金伦大道西五巷内的一块宅基地。王*口头同意,并表示销售款归生产队所有,事后付给黄*劳务费。之后,黄*在该宅基地挂转让牌,被害人黄*梅看到后与黄*联系,欲购买该宅基地。黄*隐瞒了该宅基地真正的权属,告诉黄*梅该宅基地系其家人所有。2014年1月7日,被告人黄*收到黄*梅支付的购买宅基地订金人民币5,000元,随后交给王*。同月13日,黄*以自己的名义将该宅基地以19,5000元人民币卖给黄*梅,双方签订了《宅基地买卖协议》。当日,黄*梅依协议向黄*农业银行卡(卡号6271)存入90,000元人民币购地款。事后,黄*将该笔90,000元人民币从银行领出并用于个人挥霍。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黄*在签订合同过程中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二百二十四条之规定,应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上述事实,被告人黄*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公安机关的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抓获经过、宅基地买卖协议、收据、农业银行取款业务回单、借记卡卡资料查询、借记卡明细查询、记账凭证、取款凭条、存款凭条、客户缴费回单、借记卡账户历史明细查询、农业银行取款业务回单、情况说明、证人王*、何某屯、刘*、黄*五、韦*才、梁*、张*、吴*的证言、被害人黄*梅的陈述、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在签订合同过程中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黄*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为严肃国法,打击刑事犯罪,保障公私财产所有权不受非法侵害,维护市场秩序,根据被告人黄*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后果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及其认罪态度、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黄*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5月22日起至2015年11月21日止。罚金限在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逾期不缴纳,强制缴纳。)

二、责令被告人黄*退出犯罪所得人民币90,000元,返还被害人黄*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南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副本各一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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