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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合同诈骗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6月13日作出(2011)穗番法刑初字第28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梁*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被告人梁*不服,提出上诉,广东省*民法院于2011年7月21日作出(2011)穗中法刑二终字第34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1年8月3日交付执行。罪犯梁*于2013年10月经本院裁定减刑一年二个月。刑期至2020年4月2日止。执行机关广西英山监狱于2015年7月21日提出对罪犯梁*减刑一年七个月的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广西英山监狱以罪犯梁*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梁*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3年度获优秀学员,2014年度获监狱改造积极分子。自2013年7月起至2015年4月止累计获奖励分111.15分。为此,执行机关提供了犯人计分考核手册、罪犯评审鉴定表等书证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梁*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梁*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不变(刑期至2018年9月2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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