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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合同诈骗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广东省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5月17日作出(2010)云区法刑初字第3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杨*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广东省*民法院于2010年8月13日作出(2010)云中法刑终字第54号刑事判决,维持对被告人杨*的判决。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0年9月20日交付执行。罪犯杨*曾于2013年12月本院裁定减刑一年四个月。刑期至2020年4月9日止。执行机关广西英山监狱于2015年9月15日提出对罪犯杨*减刑一年三个月的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广西英山监狱以罪犯杨*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杨*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4年度获监狱表扬。自2013年9月起至2015年6月止累计获奖励分94.52分。为此,执行机关提供了犯人计分考核手册、罪犯评审鉴定表等书证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杨*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杨*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不变(刑期至2019年1月9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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