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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某犯合同诈骗罪一案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广西壮族自治区鹿寨县人民检察院以鹿检刑诉(2014)44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某犯合同诈骗罪,于2014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2月3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鹿寨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广西壮族自治区鹿寨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陈某某于2009年11月通过应聘到柳州市*有限公司工作,任公司销售部副总经理,主管房屋销售。从2012年至2013年底,陈某某通过偷盖单位公章和私刻单位公章、财务章,在鹿寨县内与杨*、马*、马*某、覃*、彭*、伍某某、黄*等人签订“盛世家园”认购协议书、“盛世家园”商铺排号单,“中远大厦”商铺排号单等,骗取购房款633962元,事发后退赔了50000元给伍某某。具体事实如下:1、2012年5月17日,2013年5月29日先后与覃*签订“盛世家园”认购协议书和商品房买卖合同,骗取覃*购房订金105000元;2、2013年11月5日,与伍某某签订认购“盛世家园”商铺排号单,骗取伍某某订金50000元;3、2013年1月12日,与彭*签订“盛世家园”认购协议书,骗取彭*购房订金276962元;4、2013年6月24日,与马*签订认购“盛世家园”19栋一间门面(118号)排号单,骗取马*订金50000元;5、2013年7月1日,与马*某签订认购“盛世家园”19栋四间门面(119至122号),骗取马*某订金50000元;6、2012年2月17日,与黄*签订“盛世家园”二期高层排号单,骗取黄*购房订金12000元,2013年12月骗取黄*购商铺得30000元订金;7、2013年11月30日,与杨*签订认购“盛世家园”19栋两间门面(111号、112号),骗取杨*订金60000元。

被告人陈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和定性均无异议,请求法院对其从轻处罚,并在庭审中称其刑满释放出来后会尽全力赔偿被害人的损失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陈某某于2009年11月通过应聘到柳州市*有限公司工作,任公司销售部副总经理,主管房屋销售。2011年,被告人陈某某在柳州市流动摊点找人雕刻了其所在单位柳州市*有限公司的公章和财务专用章各一枚,目的是为了骗取客户的预约金等。2012年至2013年期间,被告人陈某某使用盖了假公章的【盛世家园】认购协议书、【盛世家园】商铺排号单与客户签订,然后收取客户给付的预约金、首付款,收到款后,其再出具盖了假的财务专用章的收款单(收据)给客户。被告人陈某某采用该方法共骗取了客户预约金、购房首付款等共计人民币633962元。具体事实如下:

1、2012年5月17日,被告人陈某某与覃*签订【盛世家园】认购协议书,2013年5月29日,又签订【盛世家园】商品房买卖合同,骗取覃*购房首付款人民币105000元。该款由覃*以现金的方式支付。

2、2013年11月5日,被告人陈某某与伍某某签订【盛世家园】商铺排号单,骗取伍某某商铺预约金50000元。该款由伍某某以现金的方式支付。案发后,其妻代为退还了50000元给伍某某。

3、2013年1月12日,被告人陈某某与彭*签订【盛世家园】认购协议书,骗取彭*购房款276962元。该款是彭*的父亲彭*某以现金的方式和通过银行转帐的方式支付。

4、2013年6月24日,被告人陈某某与马*签订【盛世家园】二期高层、商铺排号单,骗取马*定金50000元。该款是马*的亲属马*某通过银行转帐的方式支付。

5、2013年7月1日,被告人陈某某与马某某签订【盛世家园】二期高层、商铺排号单,骗取马某某定金50000元。该款是马某某通过银行转帐的方式支付。被告人陈某某收到款后一直没有出具收据给马某某。

6、2012年2月17日,被告人陈某某与黄*签订【盛世家园】二期高层排号单,骗取黄*预约金12000元。该款是黄*以现金的方式支付;2013年12月,又骗取黄*商铺预约金30000元。该款是黄*通过银行转帐的方式支付。

7、2013年11月30日,被告人陈某某与杨*签订【盛世家园】二期高层、商铺排号单,骗取杨*商铺预约金60000元。该款是杨*通过银行转帐的方式支付。

本院还查明,1、2014年2月26日,柳州市*有限公司总经理廖某某到公安机关报案称:陈某某与客户伍某某签订房屋认购书收取了定金50000元未有交公司,涉嫌犯罪。公安机关遂传唤陈某某进行讯问,经讯问,陈某某对其与伍某某签订房屋认购书和收取伍某某定金50000元挪作他用的事实供认不讳。陈某某于当日被刑事拘留。2、案发后,公安机关扣押了被告人陈某某持有的柳州市*有限公司的公章和财务专用章各一枚,收据和收款单各一本。3、被告人陈某某以自己的名义在农行和建行各办理了一个帐户,被害人支付的款项均汇入这两个帐户。4、骗得的款已被被告人陈某某挥霍用尽,暂时未能追回。

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物证柳州市*有限公司的公章和财务专用章各一枚,收据和收款单各一本、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到案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收条(伍某某写的)、劳动合同书、柳州市*有限公司的公章和财务专用章使用情况说明、【盛世家园】认购协议书、【盛世家园】商铺排号单、收款单、收据、银行凭证、被害人覃*等人的报案陈述、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鉴定意见书、辩认笔录及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冒用单位名义与当事人签订合同,多次骗取当事人钱财,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且数额巨大。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某某犯合同诈骗罪成立。被告人陈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某部分退赃,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陈某某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2月26日起至2020年2月25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强制缴纳。)

二、责令被告人陈某某退赔给被害人覃某某人民币105000元,退赔给被害人彭*人民币276962元,退赔给被害人马*人民币50000元,退赔给被害人马*某人民币50000元,退赔给被害人黄某某人民币42000元,退赔给被害人杨某某人民币60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柳州*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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