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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钟**合同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广西柳江县人民检察院以柳**(2014)16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钟*犯合同诈骗罪,于2014年5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于同年6月1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西柳江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韦**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钟*及被告人钟*的辩护人韦运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柳江县人民检察院指控,中国电**柳江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分公司)开展一项对部分政企行业客户单位担保零首付优惠购手机业务。2012年6月至2013年1月,被告人黄**、钟*分别多次持不同人员身份信息通过中国**分公司员工谢**办理该业务,期间,黄**将其先后办理得的54部iphone4S手机、6部iphone5手机拿到二手市场转卖,致使手机欠费停机。钟*先后办理得的21部iphone4S手机拿到二手市场转卖,致使手机欠费停机。黄**涉案金额282846元,钟*涉案金额98469元。

为证实上述指控,公诉人当庭宣读或出示了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物价部门鉴定材料、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证据材料。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黄**、钟*的行为构成合同诈骗罪。提请本院依法惩处。

被告人黄**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没有异议。

被告人钟*及其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没有异议。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中国**分公司开展一项对部分政企行业客户单位担保零首付优惠购手机业务。2012年6月至2013年1月间,被告人黄**、钟*分别多次持不同人员身份证复印件。通过中国**分公司员工谢**与该公司签订《iphone4S单位担保优惠购机协议》,双方约定黄**、钟*每部手机预存1000元话费、每月最低消费289元并承诺手机卡在网两年的条件签订购机协议。其中,黄**先后以廖**等60人的名义通过谢**与中国**分公司签订协议购买54部iphone4S和6部iphone5S手机,并将60部手机转卖,致使60个手机号码欠费停机,60部手机价值282846元;钟*先后以韦**等21人的名义通过谢**与中国**分公司签订协议购买21部iphone4S手机,将21部手机转卖,致使21个手机号码欠费停机,21部手机价值98469元。2013年9月9日黄**被抓获归案,同月10日钟*被抓获归案。

案发后,谢**赔偿了中国**分公司经济损失492688元,在审理期间,被告人黄**、钟*亲属分别代二被告人退赔150000元和99000元给谢**,取得中国**分公司和谢**的谅解。

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出示了下列证据:

(一)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证实谢**向公安机关报案的情况。

(二)书证

1、中国**限公司广西分公司《关于加强单位担保零首付业务风险管控的通知》(中电信桂(2013)124号),对单位担保零首付业务适用范围、单位零担保零首付业务规定、分级授权及审批流程、损失认定及赔偿、主要风险控制措施等均作出相应的规定。

2、政企客户承诺消费天翼终端补贴协议及政企客户承诺消费优惠购机协议,对协议双方权利义务均作出相应规定。

3、《iphone4s单位担保优惠购机协议》、《中国**限公司柳州分公司客户登记单》、身份证复印件,证实二被告人分别以韦**等83人的名义与中国**分公司签订购机协议的情况。

4、银行存款凭证,证实谢**亲属赔偿了中国**分公司各项经济损失492688元。

(三)证人证言

1、证人兰小力的证言,证实其系中国电**办公室主任,2012年3月,公司推出单位担保优惠购机业务,担保单位主要是党政机关、公安、检察院、法院、邮政、电力、大中专院校及中小学教师、金融、证券、石化、烟草、交通、大企业、四五星级酒店等15类客户,且最近两年在电信公司无长期欠费记录,签约购买iphone4S手机业务需要本人身份证、单位证明、签协议要盖单位公章,同时要求每一个签约手机号每月必须消费289元,在网两年,预存话费1000元。电信员工每办理一部iphone4S签约手机业务公司奖励300元,每办理一部iphone5签约手机业务公司奖励200元。谢**办理的签约手机有些是按规定办理的,但有83部欠费停机签约手机是谢**自己把客户挂在柳江县**保险公司违规办理的,谢**家人赔偿了单位492688元损失。

2、证人李**的证言,证实2012年8月的一天下午,其帮钟*去中国**分公司找小*(谢**)要几部苹果手机,在该公司门口碰见黄**,黄**讲找小*帮钟*领苹果手机,黄**给了其约10000元,喊其一起领手机,其联系小*的领导一共领了17部iphone4S手机和17张手机卡。其将9部手机及手机卡交给黄**,8部手机及手机卡交给钟*。

3、证人覃洁的证言,证实其系中国**分公司员工,2012年8、9月的一天18时许,其与同事谢**在柳江县担堡镇恒信大酒店后门送了几部iphone4S手机给一名35岁左右的男子,该男子给了6000元给谢**,第二天其按谢**给的名字和电话号码给六个手机号存话费,每个号存1000元;过一个多月,也是下午18时许,谢**又叫其一起去柳江县**酒店后门送8部iphone4S手机给同一名男子。

4、证人韦**的证言,证实其系中国**公司政企客户部任客户经理,2012年8月22日下午,谢**打电话称一个叫钟*的人到办公室领手机,其拿着单子到部门经理韦**领了16部iphone4S手机和16张电信手机卡交给钟*签收。

5、证人韦**的证言,证实2012年8月的一天,其刚从柳**公司领一批电信版iphone4S手机,谢**打电话跟其讲她有客户要领16部iphone4S手机,后来客户经理韦**带一个约30岁的男子来领手机。

6、证人黄**的证言,证实其通过电信员工连**为其哥黄炳坤在中国**分公司办理了一部存话费送iphone4S手机活动,后来又通过黄**为楼显志办理该业务,二部手机按协议规定使用。

7、证人楼显志的证言,证实2012年7、8月,黄**帮其办理了一台存话费送iphone4S活动,现在一直都在用。

8、证人连战武的证言,证实其按照公司的规定为柳江**务中心的干部黄**及黄**办理签约苹果手机业务。且这二部手机一直按时缴费使用。

9、证人钟*的证言,证实2012年4、5月其听钟*讲柳**公司有存话费送iphone4s手机业务,其用自己的身份证通过谢**签订一份预存话费购机合同,合同上写有必须每个月消费289元,并且在网两年,后来手机坏其以1800元卖掉了,其还介绍其表哥朱**办理了一台iphone4S手机。

10、证人朱**的证言,证实2012年7、8月间,钟*介绍其认识谢**,其用自己的身份证通过谢**签订一份预存话费购机合同,合同上写有必须每个月消费289元,并且在网两年。

11、证人韦**的证言,证实2012年10月其通过谢**与中国**分公司签订了一份预存话费购机合同,购买了一部iphone4S手机。

(三)被害人陈述。

被害人谢**的陈述,证实其系中国电**企客户中心经理,公司办理签约苹果手机业务政策仅对党政机关、公安、检察院、法院、邮政、电力、大中专院校及中小学教师、金融、保险、证券、石化、烟草、交通、四五星级酒店等15类低风险用户开放。其违反相关规定为黄飞雨、钟*办理了该业务,被二人骗走83台iphone手机,员工每办理一部手机公司奖励300元,现83台手机均欠费停机,造成公司套餐损失492688元,其已赔偿了公司损失。

(四)被告人供述

1、被告人黄**的供述,证实其因工艺品店经营不善需资金周转,听钟*讲他认识中国**分公司的熟人,公司有项业务是预付1000元话费,每月最低消费289元并承诺使用电信手机卡两年,可以签约iphone手机出来,之后把签约的手机及手机卡一起拿到市场上卖掉赚取差价,其通过钟*认识谢**后,提供购买及捡来的身份证复印件给谢**,从谢**处骗走59部iphone4S手机和6部iphone5,之后iphone4S以每部3900元的价格、iphone5以每部4300元的价格卖掉赚取差价。

2、被告人钟*的供述,证实其以预付1000元话费、每月最低消费289元并承诺使用电信手机卡两年的条件,通过中国**公公司一个叫谢**的员工签约了28台iphone4S手机,之后将其中有21部以每部约3800元的价格卖掉赚取差价,这21部手机卡全部欠费停机。

(五)鉴定意见

经柳江县物价部门鉴定,每部iphone4S手机价值4689元,每部iphone5手机价值4940元。

(六)辩认笔录及辨认照片

经谢**辨认,分别辨认出和其签约购买手机的是黄**、钟*、李**。

(七)其它证据材料

1、证明,证实中国**分公司属于国有企业。

2、到案经过,证实二被告人的归案情况。

3、户籍证明,证实二被告人的身份情况。

上述证据,经过庭审举证、质证,来源合法,客观真实,相互关联,能够完整证实案件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钟*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骗取对方财物,其中黄**骗取财物数额巨大,钟*骗取财物数额较大,二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合同诈骗罪。公诉机关的指成立。二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黄**赔偿被害人部分经济损失,钟*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均取得被害人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综上本院决定对二被告人从轻处罚并宣告缓刑。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第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黄**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叁万元;(已缴纳)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被告人钟*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壹万元。(已缴纳)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柳州**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七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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