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覃**合同诈骗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广西象州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1月19日以(2011)象刑初字第86号刑事判决书以合同诈骗罪判处被告人覃光明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刑期自2011年1月27日至2017年1月26日止。因覃光明不服,提出上诉,广西*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5日以(2012)来刑二终字第27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执行机关广西梧州监狱于2015年5月8日提出减刑建议书,并于同月22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认为,罪犯覃*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理,认真学习,积极劳动,确有悔改表现。

梧州市人民检察院认为执行机关提请的减刑的程序合法,罪犯覃光明确有悔罪表现,符合法定的减刑条件,建议法庭按照执行机关报请的减刑幅度予以裁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覃*能认罪服法,服从管理,接受改造,认真学习,劳动态度端正,积极肯干,完成劳动任务,奖励分122.19分。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覃*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其没有履行100000元罚金实乃因家庭确实困难(民政局出具的困难证明)。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覃光明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刑期至2015年7月26日止),原处罚金100000元不变。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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