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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合同诈骗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广西贵港市港南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7月24日以(2014)南刑初字第86号刑事判决,以周*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刑期自2014年1月27日至2015年7月26日止。于2014年8月27日送广*州监狱服刑改造。执行机关广西梧州监狱于2015年5月8日提出减刑建议书,并于同月22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认为,罪犯周*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理,该犯从事首饰加工劳动,服从工种安排,认真遵守劳动纪律,劳动积极肯干。2014年8月27日至今,每月均完成劳动任务。劳动表现一贯较好。

该犯积极参加“三课”学习,自觉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学习认真,期末各科考试成绩均合格。

鉴此,提请法庭对罪犯周*减刑一个月。

梧州市人民检察院认为执行机关提请减刑的程序合法,罪犯周*确有悔罪表现,符合法定的减刑条件,建议法庭依照执行机关提请的减刑幅度予以裁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周*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积极参加“三课”学习,累计获奖励分8.00分。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周*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以及《最*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周*减去有期徒刑一个月(刑期至2015年6月26日止)。原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不变。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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