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罗*其合同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检察院以渝北检刑诉(2015)74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罗*合同诈骗罪,于2015年7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高鹏里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罗*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6月,被告人罗*以诈骗钱财为目的,编造已和位于重庆市渝北区XX镇XX坝的“XX摩”工程发包方签订了土石方合作协议的事实,并表示愿意将该工程转包给被害人胡某某、牟某某,双方达成口头协议后,被告人罗*伪造了多份“XX摩”工程的文书、协议以骗取被害人胡某某、牟某某信任,并以该工程需要支付相关费用为由,先后骗取被害人胡某某、牟某某共计42万元。

2014年10月30日,被告人罗*被胡某某、牟某某扭送至公安机关,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一审答辩情况

上述事实,被告人罗*其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常住人口信息表;银行转账记录、开工通知书、承诺保证书、承诺书;证人易某某、曾某某的证言;被害人胡某某、牟某某的陈述;被告人罗*其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没有实际履行能力,在订立和履行签订合同的过程中,多次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合同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罗*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可从轻处罚;对其犯罪所得的财物,应当予以责令退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罗*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3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0月30日起至2018年4月29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10日内缴纳)。

二、责令被告人罗*将犯罪所得的42万元退赔给被害人胡某某、牟某某。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