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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合同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检察院以渝北检刑诉(2014)62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唐**合同诈骗罪、信用卡诈骗罪,于2014年11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伍*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公诉机关以补充侦查为由,建议延期审理二次。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一)2013年3月至11月期间,被告人唐*在重庆市北部新区u0026times;u0026times;u0026times;停车场内,设立重庆u0026times;u0026times;有限公司,对外使用u0026ldquo;陈*u0026rdquo;、u0026ldquo;陈*u0026rdquo;等虚假身份或冒用他人名义,通过向他人许诺支付高额提成、高额租金、报销相关费用等优厚条件,诱骗加盟商及货车车主签订加盟合同或车辆租赁协议,并以收取押金、保证金等方式骗取他人财物。在此期间,被告人唐*为了继续骗取他人财物,为部分加盟商、车主安排了少量货运业务,但未给付或仅给付小部分租金及货运费用。

被告人唐*通过上述方式从加盟商冉某某、张*、郑某某、李*甲、胡某某、夏*六人处共计骗取人民币155920元;从货车车主或承包人李*乙、余**、余**、余**、刘*、宋某某、易某某、白某某、钟某某、任某某、黎*、严某某、蒋某某、张**、肖某某、梁某某、雷某某、袁某某、欧某某、张**、龚某某、彭*等二十二人处骗取人民币共计383877元。

2013年11月17日,被害人黎*等车主发现被骗后向公安机关报警,被告人唐*随即逃匿。

(二)2011年4月12日,被告人唐*向中国农**限公司重庆u0026times;u0026times;分行申请办理了一张信用额度为20000元的信用卡(卡*为622836003899u0026times;u0026times;u0026times;u0026times;),后提升额度至30000元,并通过取现、消费等方式透支使用。唐*于2012年12月6日还款人民币20000元后,经发卡银行通过电话、信函等方式多次进行催收,再未归还欠款,并多次改变联系方式及住所以逃避银行催收。截止2014年4月10日,被告人唐*共计拖欠发卡银行人民币39073.71元,其中本金为人民币29959.09元,利息及其他费用为人民币9114.62元。

2012年8月15日,被告人唐*向中国建**限公司u0026times;u0026times;分行申请办理了一张信用额度为1万元的龙卡信用卡(卡*为622168100421u0026times;u0026times;u0026times;u0026times;),并通过取现、消费等方式透支使用。被告人唐*于2013年3月18日还款人民币1300元后,经发卡银行通过电话、上门催收等方式多次催收,再未归还欠款,并多次改变联系方式及住所,以逃避银行催收。截止至2014年6月13日,被告人唐*共计拖欠发卡银行人民币13182.49元,其中本金为人民币9714.03元,利息及其他费用为人民币3468.46元。

2014年1月15日,被告人唐*被公安机关抓获。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举示了相应证据予以证实。据此,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的过程中,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一项、第三项之规定;被告人唐*恶意透支信用卡,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应当以合同诈骗罪、信用卡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唐*一人犯数罪,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数罪并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针对合同诈骗罪,被告人唐*辩解,重庆u0026times;u0026times;u0026times;u0026times;有限公司是真实合法的,合同不存在虚假,保证金也是按合同约定收取,所收加盟商的租金、押金等也转付给了房主、车主,故不构成合同诈骗罪。

针对信用卡诈骗罪,被告人唐*辩解没有不还钱的主观故意,只是目前无能力偿还。故不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

(一)合同诈骗罪

2013年6月,被告人唐*办理了名为重庆u0026times;u0026times;有限公司的假公章和假营业执照,假执照载明注册资金500万,法定代表人刘*。2013年8月26日,被告人唐*正式设立重庆u0026times;u0026times;有限公司,注册资金50万,法定代表人刘*乙。截止2013年11月,被告人唐*为骗取他人信任,在对外洽谈业务时,出示注册资金500万的假营业执照,并使用u0026ldquo;陈*u0026rdquo;等虚假身份或冒用他人的名义,向加盟商和货车车主等许诺支付高额提成、高额租金,报销相关费用等优厚条件,诱骗加盟商及货车车主等签订加盟合同或车辆租赁协议等,从中骗取各种费用。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被告人唐*未按约定支付加盟商提成等,也未按约定支付货车车主租金、报销垫付的过路费、油费等。期间,唐*为了继续骗取他人财物,为部分加盟商和车主安排了一定货运业务,向部分加盟商和车主给付了小部分费用。具体如下:

1、被告人唐*通过上述方式从加盟商冉某某、张*、郑某某、李*甲、胡某某、夏*六人处共计骗取人民币155920元。具体如下:

(1)2013年8月20日,唐*在骗取被害人冉某某信任后,与冉某某签订《u0026times;u0026times;加盟合同》,从冉某某处骗取叉车押金10000元、房屋押金5000元、房屋租金9000元、门面办公设施费用17460元和广告费7400元。期间,唐*向冉某某支付了12000元提成和生活费,共计骗取冉某某36860元。

(2)2013年8月22日,唐*在骗取被害人张*信任后,与张*签订《u0026times;u0026times;加盟合同》,从张*处骗取房屋押金6000元、房屋租金14400元和广告费3000元。期间,唐*向张*支付21200元,共计骗取张*2200元。

(3)2013年8月26日,唐*在骗取被害人郑某某信任后,与郑某某签订《u0026times;u0026times;加盟合同》,从郑某某处骗取门面租金8400元、门面保证金2800元、水电费1000元、叉车押金5000元和办理营业执照费用3000元。期间,唐*向郑某某支付3000元,共计骗取郑某某17200元。

(4)2013年8月26日,唐*在骗取被害人李*甲信任后,与李*甲签订《u0026times;u0026times;加盟合同》,从李*甲处骗取房屋租金15000元、依维柯车押金5000元、广告费960元和办理营业执照费用3000元。期间,唐*陆续退还李*甲3500元,共计骗取李*甲20460元。

(5)2013年9月22日,唐*在骗取被害人胡某某信任后,与胡某某签订《u0026times;u0026times;加盟合同》,从胡某某处骗取房屋押金2000元、房屋租金7200元、汽车押金5000元、叉车押金5000元、广告费2000元和办理营业执照费用3000元,共计骗取胡某某24200元。

(6)2013年10月12日,唐*在骗取被害人夏*、吴某某夫妇信任后,与夏*签订《u0026times;u0026times;加盟合同》,从夏*夫妇处骗取房屋押金6000元、房屋租金14400元、活动板房费7300元、运输押金10000元、酒水押金10000元和广告费7300元,共计骗取夏*夫妇55000元。

2、被告人唐*通过上述方式共骗取被害人李*乙、余**、余**、余**、刘*、宋某某、易某某、白某某、钟某某、任某某、黎*、严某某、蒋某某、张**、肖某某、梁某某、雷某某、袁某某、欧某某、张**、龚某某、彭*等货车车主或承包人各种费用383877元。具体如下:

(1)2013年9月19日,唐*在骗取被害人李*乙信任后,与李*乙签订《运输车辆租赁协议》,以收取保证金的名义从李*乙处骗取10000元,李*乙为货车垫付了油费、过路费。后经李*乙多次催要,唐*退还了李*乙保证金10000元,报销了油费、过路费10000元,尚欠李*乙油费、过路费20000元,共计骗取李*乙20000元。

(2)2013年9月24日,唐*在骗取被害人余*甲的信任后,与余*甲签订《运输车辆租赁协议》,以收取保证金的名义从余*甲处骗取10000元,且未支付余*甲为货车垫付的油费23700元、过路费19757元,共计骗取余*甲53457元。

(3)2013年9月24日,唐*在骗取被害人余*乙信任后,与余*乙签订《运输车辆租赁协议》,且未支付余*乙为货车垫付的油费16500元、过路费4520元。后唐*通过银行转账向余*乙支付2000元,共计骗取余*乙19020元。

(4)2013年10月13日,唐*在骗取被害人余**信任后,与余**签订《运输车辆租赁协议》,以收取保证金的名义从余**处骗取10000元,且未支付余**为货车垫付的油费、过路费30000元,共计骗取余**40000元。

(5)2013年10月下旬,唐*在骗取被害人刘*信任后,与刘*签订《运输车辆租赁协议》,以收取保证金的名义从刘*处骗取10000元,且未支付刘*为货车垫付的油费6500元、过路费4412元。唐*已向刘*退还保证金10000元,共计骗取刘*10912元。

(6)2013年11月2日,唐*在骗取被害人余丁、宋某某夫妇信任后,与宋某某签订《运输车辆租赁协议》,以不支付宋某某夫妇为货车垫付的油费8000元、过路费6589元的方式,共计骗取宋某某夫妇14589元。

(7)2013年11月5日,唐*在骗取被害人易某某信任后,与易某某签订《运输车辆租赁协议》,以不支付易某某为货车垫付的油费9000元、过路费5742元的方式,共计骗取易某某14742元。

(8)2013年11月5日,唐*在骗取被害人白某某信任后,与白某某签订《运输车辆租赁协议》,以不支付白某某为货车垫付的油费9000元、过路费6579元的方式,共计骗取白某某15579元。

(9)2013年11月5日,唐*在骗取被害人钟某某信任后,与钟某某签订《运输车辆租赁协议》,以不支付钟某某为货车垫付的油费10080元、过路费8035元的方式,共计骗取钟某某18115元。

(10)2013年11月5日,唐*在骗取被害人任某某信任后,与任某某签订《运输车辆租赁协议》,以收取保证金的名义从任某某处骗取10000元,且未支付任某某为货车垫付的油费7200元、过路费5897元。后唐*向任某某支付3900元,共计骗取任某某19197元。

(11)2013年11月6日,唐*在骗取被害人黎*信任后,与黎*签订《运输车辆租赁协议》,以收取保证金的名义从黎*处骗取10000元,且未支付黎*为货车垫付的油费5000元、过路费3602元,共计骗取黎*18602元。

(12)2013年11月6日,唐*在骗取被害人梁某某、朱某某夫妇的信任后,与梁某某签订《运输车辆租赁协议》,以收取保证金的名义从梁某某处骗取10000元,且未支付梁某某为货车垫付的油费2100元、过路费1547元,共计骗取梁某某13647元。

(13)2013年11月6日,唐*在骗取被害人蒋某某信任后,与蒋某某签订《运输车辆租赁协议》,以收取保证金的名义从蒋某某处骗取10000元,且未支付蒋某某为货车垫付的油费6500元、过路费2365元,共计骗取蒋某某18865元。

(14)2013年11月6日,唐*在骗取被害人严某某信任后,与严某某签订《运输车辆租赁协议》,以收取保证金的名义从严某某处骗取10000元,且未支付严某某为货车垫付的油费6720元、过路费6612元,共计骗取严某某23332元。

(15)2013年11月10日,唐*在骗取被害人刘**、肖某某夫妇信任后,与肖某某签订《运输车辆租赁协议》,以收取保证金的名义从肖某某处骗取10000元,且未支付肖某某夫妇为货车垫付的油费2450元、过路费1370元,共计骗取肖某某夫妇13820元。

(16)2013年11月10日,唐*在骗取被害人张*乙信任后,与张*乙签订《运输车辆租赁协议》,以收取保证金的名义从张*乙处骗取10000元。

(17)2013年11月13日,唐*在骗取被害人雷某某信任后,与雷某某签订《运输车辆租赁协议》,以收取保证金的名义从雷某某处骗取10000元。

(18)2013年11月14日,唐*在骗取被害人欧某某信任后,与欧某某签订《运输车辆租赁协议》,以收取保证金的名义从欧某某处骗取10000元。

(19)2013年11月14日,唐*在骗取被害人袁某某信任后,与袁某某签订《运输车辆租赁协议》,以收取保证金的名义从袁某某处骗取10000元。

(20)2013年11月15日,唐*在骗取被害人张*丙信任后,与张*丙签订《运输车辆租赁协议》,以收取保证金的名义从张*丙处骗取10000元。

(21)2013年11月18日,唐*在骗取被害人龚某某信任后,与龚某某签订《运输车辆承包协议》,以收取保证金的名义从龚某某处骗取10000元。

(22)2013年11月21日,唐*在骗取被害人彭*信任后,与彭*签订《运输车辆租赁协议》,以收取保证金的名义从彭*处骗取10000元。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举示,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实2013年11月20日,被害人黎*到重庆市公安局北部新区分局报案称自己被骗,2013年12月3日该分局决定对黎*被骗案立案侦查。此后,其他人也相继报案。

2.到案经过,证实2014年1月15日,重庆市公安局北部新区分局鸳鸯派出所民警在四川省乐山市夹江县焉城镇进站路附近的u0026times;u0026times;酒店将被告人唐*抓获。

3.常住人口登记表,证实被告人唐*的身份信息,案发时其已达完全刑事责任年龄。

4.重庆u0026times;u0026times;有限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公司股东出资信息、公司人员信息、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准予设立登记通知书、房屋租赁合同、公司首届股东会决议、验资事项说明、公司章程、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企业登记证照颁发及归档记录表等,证实重庆u0026times;u0026times;有限公司于2013年8月26日成立,法定代表人为刘*乙,注册资本为50万;股东为刘*乙、喻某某。

5.重庆市公安局江北区分局关于u0026times;u0026times;有限公司印章出具的证明材料,证实重庆u0026times;u0026times;有限公司对外使用的编号为500112205u0026times;u0026times;的印章系重庆u0026times;u0026times;有限公司公章的编号。

6.喻某某提供的重庆u0026times;u0026times;加盟合同、租门市协议、协议、办理营业执照、缴纳u0026times;u0026times;永川**保证金等收据的复印件,证实喻某某加盟重庆u0026times;u0026times;有限公司的情况。

7.刘某丁主动提交的案件相关证据资料,证实重庆u0026times;u0026times;公司对外签订了运输车辆租赁协议和加盟合同,并收取了相关费用的情况。

8.彭*甲提供的聘用协议书、u0026times;u0026times;对账表以及泸州到达重庆运输价格表,证实重庆市u0026times;u0026times;有限公司聘用彭*甲负责开拓发展、联系推销重庆永川-双桥区-龙水镇一线的零单整车物流运输业务及从四川泸州到重庆各区县的酒类运输价格情况。

9.搜查笔录、扣押物品清单,证实重庆u0026times;u0026times;有限公司内部规章制度以及相关人员的身份证及驾驶证信息等。

10.u0026times;u0026times;u0026times;u0026times;公司相关资料,证实被告人唐*在经营u0026times;u0026times;公司期间被薛某某、张*、张**、钟*、卢某某等十五人提起民事诉讼,其收取薛某某等人财物的方式与其在经营u0026times;u0026times;公司期间收取相关被害人财物的方式相同。

11.辨认笔录、提取笔录,提取笔录证实喻某某与冯*辨认出唐*就是重庆u0026times;u0026times;有限公司的实际负责人,且唐*对外自称u0026ldquo;陈总u0026rdquo;或u0026ldquo;陈*u0026rdquo;;被害人黎*、龚某某、欧某某、严某某辨认出唐*即自称u0026ldquo;陈*u0026rdquo;与其签订租车协议的男子;提取笔录证实从唐*处提取到银行卡数张、在陶某处提取到百元面额的人民币数张、中国石油的油卡一张、唐*的妻子刘某丁主动向公安机关提供了相关涉案物品。

12.《运输车辆租赁协议》、《运输车辆承包协议》、《u0026times;u0026times;加盟合同》及相关票据,证实车主、加盟商等与唐*签订协议的情况及车主、加盟商等在履行协议过程中所产生的费用。

13.证人刘**的证言,证实在2013年8月26日,刘**跟随唐*一起设立了u0026ldquo;重庆u0026times;u0026times;有限公司u0026rdquo;,刘**是法定代表人,但实际运作人是唐*。唐*对外自称u0026ldquo;陈*u0026rdquo;等,通过u0026ldquo;赶集网u0026rdquo;等网站以u0026times;u0026times;公司发布招车信息吸引车主来加盟,收取车主的保证金以骗取车主的钱;通过这样的方式被骗的车主大约有20多个人。此外,还有几个加盟商也被骗取了保证金、代办营业执照费、广告费等。直到11月中旬事发后被车主报警到派出所,唐*发现事情败露就跑到外地躲起来,刘**和唐*之后一起在四川省夹江县待着,直到被公安机关将其捉获带回重庆。

刘*乙称唐*是其堂姑刘*丁的老公,刘*乙跟着他做物流生意。2013年2月,唐*经营的重庆u0026times;u0026times;公司,因为经营不善,欠债累累,许多债主都在找唐*还钱,唐*不能再用他自己的名字来设立公司,于是就用刘*乙的名字来设立新的物流公司,但由于刘*乙当时未满18周岁,唐*就先伪造了假的营业执照,待刘*乙满18周岁后又办理了真的营业执照。唐*在永川工商所办的假营业执照与假公章,公司名称是重庆u0026times;u0026times;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是刘*(刘*是刘*乙叔叔,那时也跟着唐*做物流生意),注册资金是500万元,公司住所设在渝北区u0026times;u0026times;物流配送中心。8月26日,唐*找人代办的真的营业执照办理完毕,公司名称是重庆u0026times;u0026times;有限公司,法人代表是刘*乙,注册资本是50万元。

2013年9月左右,唐*给刘**和喻某某说,通过网上发布信息招车主来签租车合同,承诺给司机每月30000元的租金,然后让每个司机在签合同的时候都交10000元的保证金。喻某某说这个价格太高了,唐*说反正签了合同要收他们每人10000元的租金,而且还约定前15天的租金暂扣作为押金,油费、过路费由司机自己先行垫付,司机发车以后还可以把运费收到自己手里,这样至少前15天是没人会找来要钱的。过了一个月之后,货车司机要钱可以拖,实在拖不过,就在发车之前拿2000-3000元钱给司机,能拖多久就拖多久,如果将来出了什么事,唐*自己去解决。

唐*自称是u0026ldquo;陈总u0026rdquo;(唐*专门给公司内部员工打招呼,让员工称他为u0026ldquo;陈*u0026rdquo;、u0026ldquo;陈总u0026rdquo;,因为唐*之前在u0026times;u0026times;物流那边的事情败露以后,就不能再用唐*这个名字了,而且唐*本来就是骗别人的保证金,用假名字就是为了怕别人查到),声称公司是正规的,业务量非常大,且拿出之前做的假营业执照(注册资金500万)给货车司机看,然后唐*承诺给货车司机一个月30000元租金(根据车况,新车租金要高一些),而且在货车租赁合同上约定无论每个月运输多少货物,u0026times;u0026times;物流都将支付30000元的租金给货车司机,同时公司负责报销运货途中产生的油费和过路费。这个条件在物流行业里是非常高的,由于给货车司机看的假营业执照上面的注册资金是500万,因此,货车司机觉得u0026times;u0026times;公司很有实力,最后就陆续与刘*乙签了合同。唐*收取的每人10000元保证金,名义上为了防止出现司机把货物私自拉走等情况,实际上就是要把这个钱收来据为己有。唐*以高额报酬为幌子,吸引了20个左右货车司机与其签订了租车合同,后来又与约5个加盟商签了加盟合同,以办理分公司营业执照、叉车押金等名目从每个加盟商那里收取费用。其实唐*所在的u0026times;u0026times;公司的业务量最多3-5辆车进行运输就够了。唐*以这个条件和货车司机签订合同,根本就是亏钱,以重庆到成都的业务为例,跑一个来回的运费是5000多元,扣除油费、过路费3600元,就剩2000元左右,两天一个来回,一个月最多跑15趟,也就是说一个月最多30000多元,如果支付了货车司机的租金,还要亏损。更不要说根本不可能每个车一个月都跑得到15趟,因此如果真的按照合同支付租金给这些货车司机,一个月的亏损是非常大的。之所以采取这种方式就是要骗货车司机的保证金,收取发货方的运费,如果不做下去,司机马上就会发现唐*在骗他们,就会找唐*要钱,这样整个事情就暴露了。因此,只要继续做下去,就可以继续招募新的车主来签合同,收取车主的保证金。

唐*用这种方式,从货车司机、加盟商那里总共骗取20万元左右,这些钱刘*乙并没有拿到。其中有70000元是因为当时周*找唐*要钱无果,于是就把货物扣留了。唐*无奈之下就去找了7、8个车主并收取了保证金把钱还给周*。

14.证人冯*(u0026times;u0026times;公司员工)的证言,证实冯*在2013年6月份经朋友介绍进入u0026times;u0026times;公司,当时该公司的地址在渝北区u0026times;u0026times;物流配送中心C区,法人代表是刘*,公司注册资本500万。直到2013年10月20日左右,唐*让冯*去江北石门税务局开发票,其把公司的营业执照拿给冯*看,冯*才知道公司法人是刘*乙,注册资本50万,注册地址是江北区u0026times;u0026times;小区。8月份公司在u0026times;u0026times;停车场招到一家加盟商,后唐*安排冯*到u0026times;u0026times;u0026times;停车场上班。冯*在公司负责财务及其他琐碎事务。冯*称其到u0026times;u0026times;停车场上班后,具体工作都由唐*来安排,唐*是实际负责人,其在工作中所收业务款项都交给唐*,由唐*管理。关于公司的经营情况,冯*称在8月底至9月中旬,公司都是在做回兴传承下来的老关系业务,在9月份,彭**、彭*联系到一个给泸州老窖运送酒的大业务,因为运输量比较大,因此,需要增加车子。之后,公司在网上发布需要租车的信息,然后对方来公司与唐*本人谈租车业务,在谈业务时,唐*对外声称自己是u0026ldquo;陈总u0026rdquo;,并且冯*称其记得有一次唐*在与一位车主谈业务时,拿刘*为法人代表的营业执照给对方看,在谈好合同签字时,唐*最后签的名字是u0026ldquo;陈*u0026rdquo;,所盖章为u0026times;u0026times;公司的章。冯*称公司的章和营业执照很早就有了,冯*并不知晓唐*对外称自己为u0026ldquo;陈总u0026rdquo;或u0026ldquo;陈*u0026rdquo;的真正目的。唐*在签了合同后通常会将合同带走。据冯*称公司一共在外签了20多辆车,其中收取10000元押金的有十几个,冯*都开了收据。冯*开了收据收了钱后就将其交给唐*。收据有部分在唐*手中,还有部分因这些天公司翻动而不知去向。

15.证人喻某某(u0026times;u0026times;公司加盟商)的证言,证实喻某某于2013年7月在赶集网上看到重庆u0026times;u0026times;有限公司招区县加盟商,其在与唐*商谈的过程中并不知晓唐*的真实身份,后来在唐*向其出示驾驶证时他才知道唐*的真实身份。期间,唐*将其调到重庆分管业务,主要负责收发货、发传单招揽生意、管理业务等工作,其并不知道这段时间唐*在做什么。到了9月23日左右,公司接了一笔从泸州运酒水到重庆的业务,10月中旬,又开始做重庆到成都的整车往返业务,这样,公司的业务量不断扩大,公司需要不断增加运输车辆,因此公司通过在互联网上打广告招车,然后与车主签订车辆租赁合同。与车主谈判都是唐*在负责,租车时唐*要求收取每个车主押金10000元。在谈合同时,车主通常称唐*为u0026ldquo;陈总u0026rdquo;。车主与唐*所签合同,唐*都签u0026ldquo;陈*u0026rdquo;的名字。至于车辆租赁合同及档案都在唐*手中。唐*之所以称自己为u0026ldquo;陈总u0026rdquo;或u0026ldquo;陈*u0026rdquo;,是因为此前唐*欠有巨额债务。

关于公司营业执照的事,喻某某曾在网上查询过,企业法人为刘*乙,注册资本为50万。后来,一位叫黎*的车主到公司谈租车事宜,唐*让其把法人是刘*,注册资本为500万的营业执照拿出来给对方看,此时喻某某才知道公司原来有两个营业执照。关于公司的实际负责人,其认为刘*乙完全听从唐*的安排,刘*乙虽然是公司的法人,但公司的决策权在唐*手中。

关于车主维权事件的发生,喻某某称公司并无能力支付给车主租金,由于租金未能按时发给车主,导致车主心生不满。11月9日周*把从泸州运来的一车酒扣押不交货给唐*,如果一直扣押货物不发,将会给唐*造成100万元的损失,为了平息这件事带来的风险及恶果,唐*决定招一批车主,通过收取押金将钱交给周*使其发货来保障公司运转。但这样一来,公司的账户就没钱了,到期就难以按期发给车主租金,油费、过路费的报销也面临困难。车主听到消息后就找来公司讨说法了。其实,根据公司的业务量,根本不需要租那么多车辆,彭*也说要两个车就够了,而且,通过喻某某对货运车辆租金市场行情的了解,公司与车主签订的租金实在太高,公司这样做只会造成亏损。

16.证人陶*(u0026times;u0026times;公司加盟商)的证言,证实2013年8月底,陶*在赶集网与58同城网上看到重庆u0026times;u0026times;有限公司招大足站点的区县加盟商,后陶*与对方约好到u0026times;u0026times;公司去商谈。9月17日,u0026ldquo;刘总u0026rdquo;代表重庆u0026times;u0026times;公司和陶*签订了《重庆u0026times;u0026times;加盟合同》,在最后一页盖有重庆u0026times;u0026times;有限公司公章,印章编号是500112205u0026times;u0026times;,授权代表为刘*。这个合同拿给陶*时对方就已经签了字盖了章。陶*称他之前一直不知道u0026ldquo;刘总u0026rdquo;的真实身份,直到10月份才知道u0026ldquo;刘总u0026rdquo;原来叫唐*,据说唐*是因为避免同行打击报复才使用假身份。11月16日陶*感觉公司出事了,因为公司不往成都发车了,陶*也没有车回货了。之后听说是因为公司不给司机报账,司机报警了。

17.证人刘**(唐*的妻子)的证言,证实u0026times;u0026times;公司是唐*在2012年7、8月份成立的,法人是唐*,当时u0026times;u0026times;公司的经营情况一般,但是成本过高,因此一直处于亏损状态。u0026times;u0026times;做垮之后,唐*一直想成立一个新的物流公司,2013年5-6月份,唐*喊来刘*乙与刘*一起到回兴站点接物流业务。开始没有任何营业执照,对外使用的是重庆u0026times;u0026times;有限公司的名义。当时唐*在外面私刻了公章,私下做了假的营业执照,法人是刘*,注册资本是500万,刘*可能不知道这个事。2013年6、7月份的时候,公司业务慢慢稳定了,唐*又准备扩展业务并成立正式的公司,让刘*乙当法定代表人,到8月份的时候,刘*乙满18周岁,唐*就以刘*乙的名义成立了重庆u0026times;u0026times;u0026times;u0026times;公司,并办理了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是刘*乙,注册资本50万。唐*将公司办公地点搬到了u0026times;u0026times;u0026times;停车场。为了更好的促进公司的发展,唐*对外使用了假的营业执照和公章,并以u0026ldquo;陈*u0026rdquo;的名义与他人商谈业务。公司当时的业务量并不需要那么多车。到2013年11月份,周*找唐*结算租金、油费、过路费时,由于资金紧张,周*没有结算到钱,于是就把货物扣了。唐*为了解决周*的事,大量在外招车收取押金。至于唐*与多少个车主签订了租车合同,收了多少车主的押金,刘**并不知情。对于加盟商的合同,刘**记得比较清楚,其称唐*与7、8个加盟商签订了合同,共计收取了加盟费大概有几万元,而且收了的钱都是开了票据的。收取的钱都用于支付员工工资、购买办公设备、自己租房子、唐*租车等。u0026times;u0026times;出事后,唐*没有出面解决,而是让刘**出面解决,唐*与刘*乙已经跑到四川乐山夹江。

18.证人刘*的证言,证实2013年5月份,五个合伙人(刘*、唐*、刘*乙,另外两个其不认识,都是唐*找的)成立了物流有限公司,当时给公司定名为重庆u0026times;u0026times;有限公司。2013年5月底6月初,唐*找了一个办证公司为公司办理营业执照。刘*在公司负责人员管理,唐*负责车辆、策划,刘*乙负责跑业务,陈某某负责财务,也跑业务,后来该男子就退出了,另外一个男子只是跑业务,只做了一个星期就离开了。刘*只在公司工作了两个月。关于u0026times;u0026times;公司的业务模式刘*并不太清楚,都是唐*在操作,听唐*说是租别人的货车(跑得多就月租,少就一趟一趟结算),公司联系好货源后,就用租的货车拉。

19.证人王某某的证言,证实王某某一直在为成都崇州u0026times;u0026times;木业、新津u0026times;u0026times;木业提供木渣,喻某某可能看到王某某在几个物流园区留下的拉货信息和联系电话,于是便与王某某联系让u0026times;u0026times;公司的司机给他拉货,运费结算方式为王某某用自己的银行卡通过网银把运费打到刘*乙的工行卡上。到了11月14号左右,喻某某说公司这边资金周转困难,要求王某某预支25-10万元给他,最终,王某某预支了2万元给喻某某。第二天,王某某的货并没有被运到成都,其与货车司机联系,才得知u0026times;u0026times;公司原来是个皮包公司,没有给司机结运费。最后通过和喻某某协商,王某某先把车主的运费给结了。

20.证人彭**的证言,证实2013年8月中旬,彭**通过永川热线网中的生活服务栏看到u0026times;u0026times;公司发布的招业务代理的信息,通过与u0026ldquo;陈总u0026rdquo;面谈,最终u0026ldquo;陈总u0026rdquo;同意彭**帮u0026times;u0026times;联系业务。随后,双方签了合同,彭**看到合同上盖的章是u0026times;u0026times;的公章。9月初,彭**给公司联系到第一笔业务,即从泸州老窖酒厂拉酒到重庆。运费现在都没结算,因为运费是第三月结算第一个月的运费,要压2个月的运费。现在由于u0026times;u0026times;公司出了事,酒厂有700多件酒被司机扣了,酒厂还要追究运输公司的责任。

21.被害人黎*的陈述,证实2013年11月6日,黎*与严某某、梁某某一起在重庆市北部新区鸳鸯u0026times;u0026times;停车场重庆u0026times;u0026times;有限公司的办公室与自称u0026ldquo;陈*u0026rdquo;的男子签订了《运输车辆租赁协议》。协议签订后黎*按照u0026ldquo;陈*u0026rdquo;的要求交给公司押金10000元,公司开了收据。当时u0026ldquo;陈*u0026rdquo;承诺20天后就可以退还押金,但是后来u0026ldquo;陈*u0026rdquo;并没有退还。黎*在履行合同过程中还垫付了油费和过路费。

22.被害人龚某某的陈述,证实2013年11月18日,龚某某在u0026times;u0026times;工商银行门口与自称u0026ldquo;陈总u0026rdquo;的男子签订了《车辆承包协议》,并在u0026ldquo;陈总u0026rdquo;的车上交给其10000元作为押金,当时u0026ldquo;陈总u0026rdquo;给龚某某开了收据。在去唐家沱的路上,龚某某觉得自己被欺骗了,第二天龚某某就给u0026ldquo;陈总u0026rdquo;打电话要求其把押金退还。u0026ldquo;陈总u0026rdquo;当时答应退还,但后来一直没有退还。

23.被害人余*的陈述,证实2013年9月24日,余*在u0026times;u0026times;停车场与陈姓男子签订了《运输车辆租赁协议》。按照协议约定,9月26日,余*在u0026times;u0026times;公司交给冯*10000元押金,冯*开了收据。余*在履行合同的过程中还垫付了油费和过路费。陈姓男子均未退还和报销。

24.被害人严某某的陈述,证实2013年11月6日,严某某、黎*、梁某某到u0026times;u0026times;停车场C区重庆u0026times;u0026times;有限公司的办公室与自称u0026ldquo;陈*u0026rdquo;的男子签订了《运输车辆租赁协议》。签完合同后,严某某当场交给公司财务冯*10000元押金,冯*开了收据。严某某在履行合同的过程中还垫付了油费和过路费。

25.被害人余**的陈述,证实2013年9月24日,余**与自称为u0026ldquo;陈*u0026rdquo;的男子签订了《运输车辆租赁协议》,在履行合同的过程中,余**垫付了油费和过路,期间唐*给其报销过2000元。

26.被害人任某某的陈述,证实2013年11月5日,任某某与易某某以及易某某的两个朋友一起在北部新区鸳鸯u0026times;u0026times;u0026times;u0026times;公司与自称为u0026ldquo;陈*u0026rdquo;的男子签订了《运输车辆租赁协议》。按照协议约定,任某某当天交给陈*10000元押金,陈*给任某某开了收据。任某某在履行合同的过程中还垫付了油费和过路费,唐*支付其3900元。

27.被害人雷某某的陈述,证实2013年11月13日,雷某某与u0026ldquo;陈总u0026rdquo;签订了《运输车辆租赁协议》。签完后,雷某某当场交给u0026ldquo;陈总u0026rdquo;运输货物押金10000元,冯*开了收据。

28.被害人张**的陈述,证实2013年11月10日,张**在u0026times;u0026times;停车场u0026times;u0026times;公司与自称u0026ldquo;刘总u0026rdquo;的男子签订了《运输车辆租赁协议》。签完合同后,张**交给冯*10000元车辆租赁风险押金,冯*给其开了收据,并在收据上注明20天后退还,但后来并未退还。

29.被害人袁某某的陈述,证实2013年11月14号,袁某某与严某某一起到u0026times;u0026times;公司与u0026ldquo;陈*u0026rdquo;签订了《运输车辆租赁协议》。之后袁某某、欧某某、唐*、冯*到三亚湾附近的一个农业银行取了钱交给了冯*10000元。冯*给二人开了收据并加盖了公司财务专用章。

30.被害人蒋某某的陈述,证实2013年11月6日,蒋某某与自称为u0026ldquo;陈*u0026rdquo;的男子签订了《运输车辆租赁协议》。当天蒋某某让其妻子转10000元到u0026ldquo;陈*u0026rdquo;提供的一个叫u0026ldquo;刘*乙u0026rdquo;的账户中,然后冯某给蒋某某开了收据。蒋某某在履行合同的过程中还垫付了油费和过路费。

31.被害人易某某的陈述,证实2013年11月5日,易某某与u0026ldquo;陈总u0026rdquo;签订了《运输车辆租赁协议》,易某某在履行合同的过程中垫付了油费和过路费。

32.被害人白某某的陈述,证实2013年11月5日,白某某、易某某、郭*、彭**、钟某某一起到u0026times;u0026times;停车场与公司u0026ldquo;陈总u0026rdquo;签订了《运输车辆租赁协议》。u0026ldquo;陈总u0026rdquo;要求白某某交纳10000元作为押金,当时白某某说自己没钱,就没交10000元的押金。白某某在履行合同的过程中垫付了油费和过路费。

33.被害人钟某某的陈述,证实2013年11月5日,钟某某、白某某与易某某一起到u0026times;u0026times;停车场与公司u0026ldquo;陈总u0026rdquo;签订了《运输车辆租赁协议》。在签合同的过程中,u0026ldquo;陈总u0026rdquo;要求钟某某等交纳10000元的保证金,但是当时钟某某等人说自己没钱,u0026ldquo;陈总u0026rdquo;就没要求交押金。钟某某在履行合同的过程中垫付了油费和过路费。

34.被害人欧某某的陈述,2013年11月14日,欧某某开车来到u0026times;u0026times;停车场找到严某某等人一起去找u0026times;u0026times;公司与自称为u0026ldquo;陈*u0026rdquo;的男子签订了《运输车辆租赁协议》。u0026ldquo;陈*u0026rdquo;说签了合同要交10000元的押金,之后,欧某某在农业银行取了钱交了10000元给u0026ldquo;陈*u0026rdquo;,冯*给欧某某开了一张收据。

35.被害人朱某某的陈述,证实2013年11月,朱某某和其老公梁某某到u0026times;u0026times;停车场与一位自称为u0026ldquo;陈*u0026rdquo;的男子签订了《运输车辆租赁协议》。签完合同后,u0026ldquo;陈*u0026rdquo;为防止朱某某变卦,要求朱某某缴纳10000元的保证金,后朱某某交给u0026ldquo;陈*u0026rdquo;10000元押金,公司开了收据并盖了公章。u0026ldquo;陈*u0026rdquo;说20天后就可以退还押金。但后来未退还,在履行合同的过程中还垫付了油费和过路费。

36.被害人张**的陈述,证实2013年11月15日中午,张**与严某某约好后来到u0026times;u0026times;停车场与自称为u0026ldquo;陈*u0026rdquo;的男子签订了《运输车辆租赁协议》。签完协议后,u0026ldquo;陈*u0026rdquo;要求张**先交保证金10000元,20天后退还。之后,张**到汽**心的u0026times;u0026times;储蓄银行取了钱交给了公司财务冯*,冯*开了收据给张**。

37.被害人肖某某的陈述,证实2013年11月10日,肖某某到u0026times;u0026times;停车场和u0026times;u0026times;公司自称为u0026ldquo;陈*u0026rdquo;的负责人签订了《运输车辆租赁协议》。签完协议后,肖某某当场交纳了10000元的保证金,在履行合同的过程中还垫付了油费和过路费。

38.被害人余**的陈述,证实2013年10月13日,余**到u0026times;u0026times;停车场与自称为u0026ldquo;陈*u0026rdquo;的男子签订了《运输车辆租赁协议》。余**于10月21日正式开始履行合同,11月2日,余**从成都回来到公司报账,公司调度员喻某某称报销期限已过,让余**到该月的15号报销油费、过路费。当时u0026ldquo;陈*u0026rdquo;让喻某某把余**的票据全部收了,但是没有立即支付现金给余**,称第二天打到其卡上,结果第二天仍没有收到钱。后来余**找喻某某反映情况,喻某某给了其4000元让其继续跑车。余**在履行合同的过程中,损失一个月的租金30000元,押金10000元,还垫付了油费和过路费等,共计78000余元。

39.被害人李**的陈述,证实2013年9月19日,李**到u0026times;u0026times;停车场与公司陈经理签订了《运输车辆租赁协议》。陈经理要求李**先交10000元的保证金。李**在取款后交给陈经理,冯*给李**开了收据并加盖了公章。整个10月份,李**来回重庆与成都之间共有8趟,共计垫付油费、过路费3万余元。11月份李**跑了5趟左右,垫付大概1万多元,11月14号李**拿着票据前去公司报账,将票据交给了喻某某,后来u0026ldquo;陈*u0026rdquo;在西彭交给李**2万元,并说1万元是退还保证金,另1万是报销油费、过路费,当时李**将1万元的收据退还给了u0026ldquo;陈*u0026rdquo;。

40.被害人宋某某的陈述,证实2103年11月2日下午,宋某某的老公余*到大渡口u0026times;u0026times;家市场装木片,在排队的时候唐*、喻某某带了安装GPS的工人,余*当场交了1300元给安装工人。然后,唐*和宋某某就在《运输车辆租赁协议》上签了字,当时唐*签的是u0026ldquo;陈*u0026rdquo;,并且盖了章。在履行合同的过程中还垫付了油费和过路费。

41.被害人刘*的陈述,证实2013年10月下旬,刘*到u0026times;u0026times;停车场内的u0026times;u0026times;点与自称为u0026ldquo;陈*u0026rdquo;的男子签订了《运输车辆租赁协议》。当时刘*交给公司10000元作为保证金。11月15日,刘*从成都拉货回到重庆准备到公司报账,喻某某说报账期限已过,让刘*下个月15号再去报账。喻某某将刘*共计约3万元的票据收了,但是没有立即支付现金,称第二天打到卡上,结果第二天刘*仍没收到钱。之后刘*继续跑车,中途刘*找公司财务要回了自己先前交纳的10000元保证金,但垫付的油费、过路费一直没收到。

42.被害人彭*的陈述,证实2013年11月21日,彭*与李*乙一起来到u0026times;u0026times;停车场与自称为u0026ldquo;陈*u0026rdquo;的男子签订了《运输车辆租赁协议》。u0026ldquo;陈*u0026rdquo;要求彭*先交10000元押金,做满20天就把保证金退还。然后彭*就签了合同,当时彭*把钱交给了冯*,冯*给其开了收据。

43.被害人吴某某的陈述,证实2013年10月12日,夏*与自称为u0026ldquo;陈*u0026rdquo;的男子签订了《重庆u0026times;u0026times;加盟合同》。签完合同后,u0026ldquo;陈*u0026rdquo;要夏*先交一个季度的仓库租金14400元,还有仓库的押金6000元,三个活动板房7300元,广告费7300元,共计35000元,夏*当场就把钱交给了u0026ldquo;陈*u0026rdquo;,u0026ldquo;陈*u0026rdquo;的妻子刘**给夏*开了三张收据。10月16日夏*正式开始营业,20号左右u0026ldquo;陈*u0026rdquo;叫夏*到顺龙祥开会,说又谈妥了两笔业务,要求夏*再交20000元押金,一笔是酒水存放的押金,另一笔是公司的车帮u0026times;u0026times;物流运酒的押金,10月24号,夏*将钱交给了喻某某,当时没有开收据,但是搬运工何*在现场,后来夏*去停车场找刘**拿了收据。

44.被害人张*的陈述,证实2013年8月22日,张*与u0026times;u0026times;公司陈姓男子签订了《重庆u0026times;u0026times;加盟合同》。签完合同后,陈姓男子要张*预付三个月的房租共计14400元,站点招牌费1500元,广告牌费1500元,回兴站点的房屋押金是6000元。8月24日张*将23400元交给了对方,后来刘*乙将收据交给了张*的妻子。在张*的再三要求下,陈姓男子将8月22日到30日的工资3200元结算给张*。后来唐*陆续支付了张*18000元。

45.被害人郑某某的陈述,证实2013年8月26日,郑某某与u0026times;u0026times;公司u0026ldquo;陈总u0026rdquo;在u0026times;u0026times;停车场u0026times;u0026times;站点签订了《重庆u0026times;u0026times;加盟合同》。u0026ldquo;陈总u0026rdquo;要郑某某交纳叉车押金5000元,办理营业执照3000元,8月27日,郑某某和u0026times;u0026times;物流签了租房合同,交了12500元的房租及押金。8月28日,郑某某到顺龙祥将钱交给了刘*丁,刘*丁开了两张收据给郑某某,一张是叉车押金5000元,另一张是办理营业执照费3000元的。10月20日到了合同约定的发工资的时间,也是一拖再拖,郑某某催了很多次,才发给其3000元。10月15日,送来一辆旧的叉车,10月31日,叉车又被出租方拉走了。

46.被害人李**的陈述,证实2013年8月26日,李**与自称是u0026times;u0026times;股东的陈姓男子签订了《重庆u0026times;u0026times;加盟合同》。李**与陈姓男子来到三亚湾的农行取了5000元钱交给陈姓男子作为依维柯车的押金,一名女子给李**开了收据,收据上盖有u0026times;u0026times;公司的财务专用章。8月29日李**正式开始运营,陈姓男子又向其收了3000元,称是办理营业执照的费用。9月份李**转到盘溪站点,9月5日李**又交了10000元给陈姓男子作为房租,但是这10000元陈姓男子没有给其开收据,后来李**又支付了5000元房租。9月6日,李**就去上班了,上班后陆续给站点配置了办公桌、电脑灯办公设施,共计花费2000余元。10月20日左右,李**觉得做不下去了,就找陈姓男子协商由陈姓男子付给其12000元,双方就互不相欠了。后来李**的农行账户分两次收分别到2000元与1000元,其中2000元是刘*乙的账户转过来的,之前李**还向陈姓男子要了500元。

47.被害人胡某某的陈述,证实2013年9月23日,胡某某与陈*的男子在u0026times;u0026times;公司签订了《重庆u0026times;u0026times;加盟合同》。陈*男子要求胡某某交纳汽车押金5000元,叉车押金5000元,门面押金2000元,租金每月1200元,先交半年共7200元,分公司营业执照办理费3000元,广告费用2000元。胡某某当场把24200元交给了冯*,刘**给其开具了6张收据,收据上都已经盖好了u0026times;u0026times;公司的公章。

48.被害人冉某某的陈述,证实2013年8月20日,冉某某与自称姓陈的唐*在唐*家里签订了《重庆u0026times;u0026times;加盟合同》。冉某某在渝北附近的农业银行取了30000元交给了唐*,当时唐*没有开收据,只是说他帮冉某某租门面、购置办公用品,以后把这些票据给冉某某。8月25号开业当天,送电脑、桌椅的人过来找冉某某要钱,冉某某就打电话问唐*怎么回事,唐*说30000元已经用完了,后来冉某某就把钱给了送电脑的人。9月份冉某某反复找唐*要钱,唐*一共给了冉某某2000多元。10月份,冉某某看着生意不行,就不想干了,冉某某就找唐*把钱要回来,但唐*说自己没钱,冉某某反复找唐*要钱,一共要回来10000元,后来冉某某就不在那里干了。冉某某实际交给唐*叉车押金10000元,房屋押金5000元,房租9000元,广告费7400元,办公设施17460元。

49.被告人唐*的供述和辩解,证实重庆u0026times;u0026times;有限公司在2013年3月至6月就开始做前期工作,因唐*在经营重庆u0026times;u0026times;有限公司欠了一些钱,不便用自己的名字再注册物流公司,因此在6月份唐*办了一个名称是重庆u0026times;u0026times;有限公司的假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写的是刘*。8月25日正式注册成立重庆u0026times;u0026times;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是刘*乙,股东是刘*乙和喻某某,但实际经营者是唐*。

唐*在经营u0026times;u0026times;公司欠了不少钱,因此就想成立一个公司骗点钱。通过经营u0026times;u0026times;的经验,唐*知道开公司收取车主、加盟商的保证金比较容易,招到李*乙后,李*乙又介绍了很多车主,当时收了十多万的保证金。尝到甜头后,唐*意识到收的保证金越多越好,但是窟窿也越大,不过唐*后路也想好了,唐*用的是假名字、假身份,车主、加盟商找不到唐*。唐*欠了不少债,债主都拿唐*没有什么办法,就算找到唐*,也可以辩解说是经济纠纷。唐*将骗来的钱用于自己的花销和偿还亲戚朋友的债务等。

唐*办理假的u0026times;u0026times;公司营业执照是为了使骗钱更容易,如果没有营业执照,车主与加盟商肯定不会相信他,同时营业执照也可以充门面,在与人签订合同时让车主、加盟商看到注册资金是500万,车主、加盟商才相信唐*是有实力的,这样更容易收取保证金。唐*还私刻了一个假的u0026times;u0026times;公司的公章和财务专用章,都是u0026times;u0026times;公司公章和财务专用章的编号。8月25日正式成立u0026times;u0026times;,办理的是真的营业执照,当时这个公司的法人是刘**。因为办了一个真的营业执照,这样在有关部门检查时可以用,同时唐*有营业执照,在和车主发生纠纷时还可以让人以为是经济纠纷,这样唐*就可以和上次在u0026times;u0026times;物流时一样逃脱法律制裁。

之后唐*在网上发布信息招租货车,诱骗货车司机到公司来签订合同,在面谈过程中,唐*通常会承诺高额租金以及公司承担油费、过路费等费用作为条件诱惑车主签订协议。招来的车主加盟的唐*记得有严某某、梁某某、黎*、袁某某、欧某某、张**、余*、易某某、任某某等人,还有些人唐*记不清了,签了合同后唐*会要求车主交纳保证金,同时要求车主先垫付油费、过路费等,这样唐*还能收到运费。当时因u0026times;u0026times;物流的事受到巨大的债务压力,收到押金后可以暂时缓解,再陆续给之前的车主、司机等一定费用,然后就可以继续骗取车主的押金等费用。此外唐*还发布信息招加盟商,面谈时宣称公司业务好,有固定货源,按业绩提成,保底收入1万多,骗加盟商说加盟要收取门面费用、广告费用、代办营业执照费用、叉车押金等。钱骗到手后唐*没有给加盟商办理营业执照,县区的叉车也没送去,广告有些也没做。这些钱唐*一开始就没想过要归还。

唐*和驾驶员、车主及加盟商签订合同,一部分是唐*亲自和车主签的,还有一部分是唐*和车主谈好后由车主自己到冯某处去拿盖好公章的合同签订的。合同有些没有签字,但是盖有u0026ldquo;重庆u0026times;u0026times;物流有限公司u0026rdquo;的公章,如果车主、加盟商要求唐*签字时,唐*就使用u0026ldquo;陈*u0026rdquo;或者u0026ldquo;代陈*u0026rdquo;等假名来签字。估计签了有20多份合同,亲自签订的大约有10多份,一共收到保证金估计130000元左右,收到的运费大概有几万元,还有部分没有收回来,包括泸州老窖整车业务的100000元左右。陶*那边还有20000多元运费没收到。u0026times;u0026times;u0026times;u0026times;公司没有账本,收到多少、给出去多少都没有记账的。唐*诈骗得来的钱大概40%左右用于支付员工工资、驾驶员运输中产生的油费和过路费、退还李*乙的钱以及给周*的70000元。其余60%的钱唐*用于还其他的债务和个人挥霍。后来u0026times;u0026times;物**司出事后,唐*就跑到四川省乐山市夹江县躲起来。

(二)信用卡诈骗罪

2011年4月12日,被告人唐*向中国农**限公司重庆u0026times;u0026times;分行申请办理了一张信用额度为20000元的信用卡(卡*为622836003899u0026times;u0026times;u0026times;u0026times;),后提升额度至30000元,并通过取现、消费等方式透支使用。唐*于2012年12月6日还款人民币20000元后继续透支,经发卡银行通过电话、信函等方式多次进行催收,未再归还欠款,并多次改变联系方式及住所以逃避银行催收。截止2014年4月10日,被告人唐*共计拖欠发卡银行39073.71元,其中本金为人民币29959.09元,利息及其他费用为人民币9114.62元。

2012年8月15日,被告人唐*向中国建设**重庆分行申请办理了一张信用额度为10000元的龙卡信用卡(卡*为622168100421u0026times;u0026times;u0026times;u0026times;),并通过取现、消费等方式透支使用。被告人唐*于2013年3月18日还款人民币1300元后继续透支,经发卡银行通过电话、上门催收等方式多次催收,未再归还欠款,并多次改变联系方式及住所,以逃避银行催收。截止至2014年6月13日,被告人唐*共计拖欠发卡银行13182.49元,其中本金为人民币9714.03元,利息及其他费用为人民币3468.46元。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举示,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实2014年4月10日,胡*甲到重庆市公安局北部新区分局报案称唐*恶意透支信用卡,经多次催收均未还款,2014年4月15日该分局决定对唐*信用卡诈骗案立案侦查。

2、唐**银行信用卡的交易明细及催收记录,证实唐*透支卡号尾号为u0026times;u0026times;u0026times;u0026times;农业银行信用卡银行本金29959.09元,最后一次还款日期为2012年12月6日,本金及其他费用合计拖欠额度为33828.06元,农业银行在2013年1月29日至2013年12月11日期间,先后8次对唐*进行有效催收。

3、唐*建设银行信用卡的交易明细及催收记录,证实唐*透支建设银行的信用卡自2013年3月18日最后一次还款后未再还款,截止2014年1月13日共计欠发卡行人民币12319.07元,其中本金为9714.03元。发卡行自2013年8月21日至11月18日共计催收25次。

4、证人胡**的证言,证实2002年7月胡**在中国农**限公司重庆u0026times;u0026times;分行工作,目前在u0026ldquo;u0026times;u0026times;部u0026rdquo;任客户经理。2011年4月12日,一个叫唐*的男子到农行办理了一张中**银行银联标准卡金卡,卡号为:622836003899u0026times;u0026times;u0026times;u0026times;,这种卡是根据每个人的收入来确定透支额度的,从唐*当时提供的材料看,他办理的这张信用卡透支额度是20000元,后又增加10000元的透支额度,这张信用卡的透支额度是30000元。这种卡的最长还款日是消费或者取现后56天后必须还款。一般还款是当月消费或取现,下个月的20日左右必须还款。唐*当时来办信用卡时填的单位是重庆u0026times;u0026times;速运有限公司,资料反映他的年收入是55000元。银行以唐*提供的工作单位收入证明为准,只要看到收入证明上有正式的公章,银行就认可。2011年4月12日唐*递交信用卡申请后具体是多久办理下来胡**记不清楚了。

5、证人易甲的证言,证实易甲于2006年开始在中国建**用卡中心工作,主要负责信用卡管理方面的工作。2012年8月15日,唐*通过网络申请在建设银行办理了一张中国建设银行龙卡,卡号为622168100421u0026times;u0026times;u0026times;u0026times;。这种卡是根据每个人的收入来确定透支额度的,从唐*当时提供的材料看,他办理的这张信用卡透支额度是10000元。这种卡的最长还款日是消费或者取现后50天内必须还款。一般还款是当月消费或取现,下个月的20日左右必须还款。唐*这张信用卡的账单日是每个月的13日,还款日为次月3日。唐*当时来办信用卡时填的单位是重庆u0026times;u002**运有限公司。8月15日,建设银行同意了唐*的申请。根据该行查询的交易记录来看,唐*于2012年8月26日第一次消费269.9元,最后一次消费在2013年5月21日,之后就没有透支消费的情况了。至2014年6月13日止,本金共欠9714.03元,利息及滞纳金3468.46元,本息合计13182.49元。2012年9月15日唐*还款500元,最后一次还款日为2013年3月18日的1300元,之后就再也没有还过欠款。建设银行对唐*主要是电话催收和上门联系。经过多次电话催收,但是唐*所留手机号1898341u0026times;u0026times;u0026times;u0026times;无人接听,随后工作人员上门到其所留地址联系,家中无人,至今无法联系上唐*。

6、被告人唐*的供述和辩解,证实2011年4月中旬左右,唐*到北部新**业银行申请办理信用卡,申请信用卡时其提供的材料表明唐*当时在u0026times;u0026times;速运重**公司上班,年收入是50000元。5月份的时候,信用卡办理完毕,信用卡是中**银行银联标准卡金卡,卡号为622836003899u0026times;u0026times;u0026times;u0026times;,透支额度为20000元,之后唐*开始使用该信用卡消费透支,在使用期间,唐*打电话给银行客服增加了10000元的信用额度。银行规定的还款期限是每月的20号左右,到时银行会寄账单到家里,电子账单也会发到邮箱里,如果透支超过3个月未还,银行就会打电话进行催收。从2011年5月份到2012年12月份,唐*一直在使用该卡,唐*称自己实际透支本金30000元,加上利息、滞纳金共计透支了30000多元,期间唐*多次从卡中取现。在出事之前,唐*一直按时还款,中间还过几次款,但是具体还款时间与金额唐*记不清了。出事之后,唐*当时没钱还款,银行催收过几次,唐*都一直拖着,2012年12月份之后,就再也没有还款了。

唐*在2012年10月左右到建设银行渝北区u0026times;u0026times;花园办理了一张建行信用卡,之后唐*提供了工资卡及单位的工作证明及行驶证复印件,申请信用卡时其提供的材料表明唐*当时在u0026times;u0026times;速运重**公司上班,年收入是50000元。大概一个月后信用卡就办了下来,透支额度为10000元,之后开始使用该信用卡,刚开始唐*还过几次款,后来由于在经营u0026times;u0026times;物流后期欠了很多钱,就没再还款。唐*记得自己透支本息加滞纳金至少有10000多元,但是具体透支时间、地点并不记得。后来建行通过电话以及邮件对其进行催收,但是唐*后来把电话号码换了,而且没有通知银行,后来银行联系唐*的妻子及父亲,让他们代为通知,但是唐*一直没有还款,也从来没有主动找过银行。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他人财物共计539797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被告人唐*恶意透支,经发卡银行多次催收后仍不归还,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依法应予以刑罚处罚。

针对合同诈骗罪,被告人唐*辩解自己的行为不构成合同诈骗罪。经查,被告人唐*为取得被害人的信任,出示注册资金500万的假营业执照;在履约过程中隐瞒自己的真实姓名,虽然亦有一定履约行为,但其本意不在承担合同义务而在于诱使被害人继续履行合同,从而占有被害人财物;案发后,又采取逃匿的方式逃避责任。故本院认为,被告人唐*的辩解理由不能成立,应认定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其行为构成合同诈骗罪。

针对信用卡诈骗罪,被告人唐*辩解没有不还钱的主观故意,只是目前无能力偿还,故不构成信用卡诈骗罪。本院认为,被告人唐*超过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多次催收后仍不归还,还多次改变联系方式及住所以逃避银行催收,属恶意透支,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故本院认为,被告人唐*的辩解理由不能成立,其行为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综上,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唐*一人犯数罪,应数罪并罚。对其犯罪所得的财物,应当予以责令全部退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一)项、第(三)项、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第六十九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唐**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0元;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月15日起至2018年7月14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10日内缴纳。)

二、责令被告人唐*将犯罪所得539797元退赔给被害人(其中,退赔被害人冉某某36860元,退赔被害人张*2200元,退赔被害人郑某某17200元,退赔被害人李*甲20460元,退赔被害人胡某某24200元,退赔被害人夏*55000元,退赔被害人李*乙20000元,退赔被害人余*53457元,退赔被害人余*乙19020元,退赔被害人余*丙40000元,退赔被害人刘*10912元,退赔被害人宋某某14589元,退赔被害人易某某

14742元,退赔被害人白某某15579元,退赔被害人钟某某

18115元,退赔被害人任某某19197元,退赔被害人黎*18602元,退赔被害人梁某某13647元,退赔被害人蒋某某18865元,退赔被害人严某某23332元,退赔被害人肖某某13820元,退赔被害人张**10000元,退赔被害人雷某某10000元,退赔被害人欧某某10000元,退赔被害人袁某某10000元,退赔被害人张**10000元,退赔被害人龚某某10000元,退赔被害人彭*10000元)。

三、责令被告人唐*退赔被害单位中国农**限公司重庆u0026times;u0026times;分行经济损失39073.71元、退赔中国建**限公司u0026times;u0026times;分行经济损失13182.49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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