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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合同诈骗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1月14日作出(2013)九法刑初字第0001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并处罚金4万元,责令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20767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机关执行。刑期至2016年7月9日止。执行机关重庆市永川监狱于2015年5月26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重庆市永川监狱认为,罪犯张*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听管服教,遵规守纪,劳动改造较好,认真学习,有悔改表现,提请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张*在服刑期间获3次记功行政奖励。上述事实有奖励审批表、主管民警证实材料、评审鉴定表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张*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张*减去有期徒刑一年。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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