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黄*合同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四川省成都市人民检察院以成检刑二诉字(2013)第2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犯合同诈骗罪一案,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四川省成都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李**、安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及其辩护人魏**,被害人李**等11人的诉讼代理人殷**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四川省成都市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2011年9月至2012年11月,被告人黄*假冒龙湖三千城的工作人员,冒用成都龙**限公司的名义,以明显低于市价销售所谓的捂盘房屋,先后与郑**、李**等24名被害人签订虚假的购房合同,并伪造成都**理局公章及局长和副局长的印章、成都龙**限公司公章、成都龙**限公司售房合同专用章及法定代表人印章、北京**公司公章及法定代表人印章、以及国有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等材料,骗取被害人购房款共计4951202.60元,并大肆挥霍。

四川省成都市人民检察院为支持上述指控事实的成立,当庭宣读出示了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鉴定意见书等证据。

四川省成都市人民检察院起诉认为,被告人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伪造印章及相关材料,冒用成都龙**限公司的名义,骗取购房人资金共计4951202.60元并予以挥霍,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据此,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黄*对起诉指控其假冒他人名义、私刻印章、伪造售房合同等材料、先后骗取24名被害人购房资金共计4951202.60元的事实和罪名均不持异议,自愿认罪。其与辩护人提出如下辩解及辩护意见:1、黄*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2、黄*系初犯且自愿认罪。据此,请求对黄*从轻处罚。

出庭公诉人针对被告人黄*及其辩护人的辩解和辩护内容发表公诉意见认为,黄*虽自动归案,对诈骗对象、手段及金额也能如实供述,但其隐瞒赃款去向,就该部分事实而言未如实供述,不能认定为自首。

被害人李**等11人的共同诉讼代理人发表如下代理意见:1、同意公诉人发表的黄*不属自首的意见及理由;2、鉴于被告人黄*拒不退赃,请求对黄*从重处罚并判令其退赔被害人的经济损失。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1年9月至2012年11月,被告人黄*私刻印章,伪造商品房买卖合同及房屋产权证等材料,假冒成都龙**限公司(以下简称龙**司)经理,冒用龙**司的名义与郑**、李**等25名购房人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以明显低于市场价的方式销售龙**司开发的“龙湖三千城”并不存在的所谓“捂盘”房源,售出房屋25套及车位9个,骗取购房款共计4951202.60元,并予以挥霍。

期间,被告人黄*由于无房交付给购房人,为拖延交房时间,先后向郑**等购房人出具了其伪造的龙**司或成都**理局的《关于龙湖三千城一期、二期交房书》、《房屋整改通知》、《告知书》、《接房通知》等文件。按《接房通知》要求,被告人黄*与郑**等购房人应于2012年11月23日上午10时到成都**理局办理交房手续。23日上午,被告人黄*未去,关闭手机,驾车逃离。购房人郑**等人无法获得房屋,向龙**司和成都**理局咨询反映,发现龙**司没有黄*其人,也没有所谓的捂盘房源,郑**等人所持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接房通知》等均系伪造,向公安机关报案。2012年11月27日下午3时许,外逃的被告人黄*在家属的规劝下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后供述了自己诈骗郑**、李**等25人购房款共计490余万元的事实。

另查明,被告人黄*伪造的印章有成都**理局公章及局长、副局长的印章,龙**司公章、售房合同专用章及法定代表人印章,北京**公司公章及法定代表人印章。案发后,公安机关从被告人黄*处查获其伪造的印章两枚及部分售房材料,扣押黄*用诈骗所得购买的川A220PZ汽车一辆、女士皮包三个、电脑四台、相机一部。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

一、物证、书证

1、公安机关出具的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到案经过,证实:2012年11月23日,郑**发现被骗后向成都市公安局成华区分局报案。同年11月26日,公安人员向黄*的家属作规劝工作,让家属督促黄*自首。次日下午3时许,被告人黄*在亲属的规劝下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2、常住人口信息,证实黄*的基本情况。

3、搜查笔录、扣押物品清单、扣押物品的照片,证实:公安人员扣押了黄*的川A220PZ大众轿车一辆,并从该车后备箱查获房屋所有权证、国土使用证各三本及公章两枚;从黄*居住的位于成都市锦江区华润路翡翠城3期12栋3单元203号房查获扣押商品房买卖合同、房屋产权证等材料若干、黄*的银行卡三张(工行、农银、成**行卡各一张,其中成**行卡卡号为)、女士皮包三个、电脑四台、相机一部。

4、银行卡消费明细单、POS消费单、租房合同及收取房租的凭证、购车合同及购车发票,证明:卡号为的黄*成都银行卡,从2011年9月19日至2012年11月13日,先后存入该账户资金共136笔477.9万余元,通过POS消费及取现的方式支出,其中部分资金用于购车、租房。时至2012年11月23日,账户余额仅为45.31元。

5、被害人本人或委托亲友提供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收条》、《银行转款凭据》、《龙湖三千城被害群众登记情况表》,证实:2011年9月至2012年11月,黄*与郑**、李**等25人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销售房屋25套及车位9个,收取购房人交纳的购房款及相关购房费用共计4951202.60元。

6、成都龙**限公司营业执照及其出具的情况说明,证实:买受人郑**、万雪峰的购房合同均不是成都龙**限公司出具的合同,该公司没有一个叫黄*的工作人员。

7、借款合同、房产抵押合同、价值确认书、车辆信息,证实:2012年9月26日,黄*向陈*借款43万元,借款期限从2012年9月26日至同年10月25日。该借款黄*用其所有的一辆华晨宝马(川A202NW)质押和其父母黄**、谭**名下的一套房屋作抵押担保(房屋作价40万元)。

8、公安机关出具的情况说明,记载:黄*提及的帮其伪造相关证件和印章即黄*“QQ”中的专业办证刻章人和帮其冒充房管局工作人员的人未能查实;未发现黄*的丈夫朱*参与诈骗。

二、被害人陈述

1、被害人郑**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证实:郑**在成都**限公司工作,与黄*的父亲黄**是同事。2011年11月,郑**通过黄**获知黄*手中有一批系成都龙**限公司开发的位于成都市成华区东二环二段3号龙湖三千城“捂盘”房屋,价格远低于市场价。同年12月12日,郑**与妻子林**找黄*洽谈,黄*自称是龙**司经理,与公司负责人吴亚军、蔡*等人的关系很好,其手上确有可低价销售的捂盘房源,均价7500元左右。所谓捂盘房源就是开发商内部交易的房产,购房人需要更名才能过户。黄*带郑**夫妇实地查看了房屋,郑**决定购买两套和一个车位,并交纳了定金,黄*出具了收条。2012年1月8日,黄*在郑**家中与郑**夫妇签订了两份《商品房买卖合同》,购买龙湖三千城一期4幢2单元2206房和3幢2单元2203房及321#车位,两套房总价分别为777582元和605982元,车位价格13万元,合同上有龙**司公章及法定代表人蔡*的私章,诉讼代理人是黄*。分两次付款,两套首付48万元,待办理产权证后再付余款及车位款。2012年4月20日和4月22日,林**向黄*的成**行账户(账户)先后存入30万元和18万元。此后,黄*还与郑**夫妇签订了《房屋更名协议》,明确更名的房屋及支付房款的程序。此后,一直等黄*办理房屋产权手续。黄*迟迟不能办理,在郑**等购房人的要求下,黄*出具的龙**司的《交房通知书》、《通知》、《关于龙湖三千城一、二期交房细则及流程安排》、《关于龙湖三千城一期、二期交房书》、《房屋整改通知》、《接房通知》、《告知书》、《接房同意书》。黄*出具这些材料后,并未按照执行。《接房通知》称,2012年11月23日上午10时在成**管局可办理交房手续。当天办理交房手续时,黄*不出现。郑**到房管局咨询,发现书面材料上的公章及法定代表人的印章等都是假的。联系黄*,黄*关闭手机。到龙**司咨询,获知该公司没有黄*这员工,也没有捂盘房源。知道被骗后,郑**向公安机关报案。黄*除收取购房款外,还收取了与办证有关的各种费用,部分购房户委托郑**向黄*交纳了一些费用。郑**被骗金额共计53万元。

郑**从10张不同女性照片中辨认出黄*。

2、被害人或被害人的亲属李**、张**、王**、索*、林*、姜**、傅*、韩*、李*、薛**(除本人外,还受托帮秦阳报案)、佐**、张**、蒋*、聂和政(受托为女儿聂**)、谭**、谭**、谭**、李**、李*(除本人外,还受托为弟余**报案)、郭*、关**的陈述及辨认笔录,所证被骗经过与被害人郑**的陈述基本一致,另证实:李**购买龙湖三千城一期3栋2单元1603房及车位一个,被骗金额470552元;张**购买三千城二期2栋3单元2103房,被骗金额188626元;王**购买三千城二期2栋2单元1203房,被骗金额164480元;索*购买三千城二期1栋2单元1801房及车位,被骗金额10万元;林*(林**)购买三千城一期5栋2单元3003房,被骗金额426872元;姜**购买三千城二期2栋3单元2303房,被骗金额243590元;傅*(曾**)购买三千城4栋2单元1901房及42#车位,被骗金额115500元;韩*购买三千城一期3栋2单元2503房,被骗金额248200元;李*(王**)购买三千城一期4栋3单元2501房,被骗金额115500元;薛**购买三千城一期4栋2单元1601房,被骗金额79300元;秦阳购买三千城一期3栋3单元1501房,被骗金额104272元;佐**购买三千城二期住房一套,被骗金额121900元;张**购买三千城一期4栋3单元2801房及车位,被骗金额84900元;蒋*购买三千城二期2栋2单元2101房,被骗金额355764元;聂*(聂和政)购买三千城一期4栋3单元2603房及车位,被骗金额79500元;谭**(李*)购买三千城一期4栋2单元2201房,被骗金额433680元;谭**购买三千城一期4栋2单元1406房,被骗金额73180元;谭**购买三千城一期5栋1单元0305房,被骗金额79380元;李**购买三千城二期2栋2单元1901房,被骗金额250354.60元;李*购买三千城一期4栋2单元2806房及车位,被骗金额36.3万元;余**购买三千城二期1栋2单元2306房,被骗金额100620元;郭*购买三千城二期1栋2单元1901房及车位,被骗金额166332元;关**购买三千城一期4栋3单元1601房及车位,被骗金额55700元。

四、证人证言

1、证人黄**(黄*的父亲)的证言,证实:郑**是黄**机车厂的同事。女儿黄*曾在龙湖三千城买房,此后就没有工作。郑**想买房,经黄**介绍联系,黄*来到机车厂,称自己认识龙**司的黄*以及高层蔡*,且关系很好,后就给郑**介绍房源,精装房每平米7800元,郑**很感兴趣,约定次日看房。郑**夫妇、李**及其父亲都去了,黄*用钥匙打开两套房,郑**、李**看后都表示要购买,郑**夫妇各买了一套,给干女儿买了一套,李**买了一套,当时就签了4套房的合同,合同有龙**司的印章。先期付款每套10万元,款打到黄*提供的账户里,黄*出具收条。后来单位同事还介绍其他人购买,有4户通过黄**找到黄*购买,黄**知道的黄*卖了21套房,收取400多万元。到交房时间,黄*就找理由拖延。交房通知书记载的交房时间是2012年11月23日,购房人都到了成都**易中心等待办理交房手续,此时黄*不出现,经咨询了解发现都是假的。黄*发来短信说自己有事到重庆去了,此后电话就打不通。

2、证人周**(龙**客户部负责人)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2011年4月,黄*在物管处备案,租赁了该小区一期5栋3单元3201房,该房业主是李**。黄*还租赁了5栋2单元303号房,业主叫昝*,这套房没备案,周**是从业主处了解到的。2012年11月,不断有人持购房合同来物管处核实合同的真伪。周**一看就知道合同是假的。**公司的真实合同是双面印刷,合同上从未加盖**的章,而这些假合同不是,且黄*的签名与黄*的真实签名明显不一样。

周**从10张不同女性照片中辨认出租房人黄蓓。

3、证人田*(四川中**限公司员工)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四川中**限公司是一家房屋中介公司。2012年4月18,黄蓓经该中介公司介绍租赁了龙湖三千城1期5栋2单元303房。后来黄蓓常到中介公司了解房源,到中介公司拿房钥匙,还带一群人看房,看房人中有着成**车厂工作服的。

田*从10张不同女性照片中辨认出租房人黄蓓。

4、证人黄*(原龙**司房屋销售部经理)的证言,证实:2007年6月至2010年12月,黄*在龙**司工作,任销售经理,负责房屋销售,但个人不参与销售。龙湖三千城从2008年10月开始销售,2010年12月已全部售完,没有捂盘房源。开盘单价每平方约7千元,2010年12月清盘时涨至1.1万元。售房合同诉讼代理人处黄*要签字。黄*经对公安机关出具的《商品房买卖合同》(CDSQC1801号)进行辨认,确认该合同与龙**司的真合同在字体大小、格式方面均不一致。合同编码由工作人员用笔填写,不是打印。房屋的层数、面积、位置处的文字有下划线,付款方式应有按揭,应约定取得产权证和国土证的时间,这些假合同都没有。2009年以后的合同,法定代表人是秦**,不再使用蔡*的章。合同上“黄*”的签名是假的,不是黄*本人的签名,2011年3月黄*已离开公司,诉讼代理人不应是黄*。黄*不认识黄*。

5、证人朱*(黄*丈夫)的证言,证实:2009年,黄*说自己找关系购买了龙湖三千城的房屋,每平方仅5千元,还把盖有章的合同给朱*看。没过多久,说买的那套房有问题,龙**司为其换两套房,90多平方和100多平方,黄*还把双方的父母带去看房。黄*办完其中一套的接房手续后,与朱*搬入居住。黄*说房屋买成120万元,双方父母各出一半,朱*的父母原来出了30万元,还应补30万元。朱*父母听后说见到房产证再补30万元。2012年初,黄*带郑**去龙湖三千城看房子,朱*才知道黄*在卖房子。2012年11月,郑**来公安机关报案,朱*才知道黄*卖的房子是假的。

6、证人陈*(成都瑞**有限公司客户经理)的证言,证实:2012年9月26日,黄*向陈*借款43万元,期限从2012年9月26日至同年10月25日。借款时黄*用其所有的一辆宝马车(川A202NW)质押和用其父母黄**、谭**名下的一套房屋作抵押担保(房屋作价40万元),房屋办理了抵押登记。

四、被告人供述

被告人黄*的供述,证实:黄*的父亲叫黄**,丈夫叫朱*,母亲叫谭**,有个女儿,案发时5岁。黄*与朱*结婚后打算买房,朱*父母和黄*的父母各提供一半房款,朱*父母拿出了钱,而黄*父母拿不出钱,加之黄*做生意还亏了10万元,导致夫妻没钱购房,朱*家人对此不满。2011年5月,黄*通过中原地产租赁了龙湖三千城一期5栋1单元3201房。双方父母以及黄*的姨妈谭**等人看房后很满意,黄*欺骗家人说自己与龙**司有关系,能够拿到低价房子,该房是自己购买的,还告诉谭**说,该房购买价每平方米仅5千元。谭**以及父亲黄**的同事知道后,先后都找黄*帮忙购房,黄*没钱便决定诈骗。黄*从网上下载了购房合同,通过QQ联系到一名专业刻章办证人,先后刻了6枚与售房有关的印章,这些印章包括龙**司的公章、法定代表人蔡*的私章、成都**理局公章及局长何**、副局长杨**的私章。后来还通过该专业刻章办证人伪造了5-6本房产证。黄*看过龙**司的真实购房合同,合同上“诉讼代理人”处要签“黄锐”的名字,此黄*可模仿其字迹签名。购房人要看房,中原**公司有房源,黄*带购房人看房就到中介公司拿钥匙。采用这种方法,先后与谭**、郑**等人签订购买合同,销售房屋25套及车位9个,骗取资金490余万元,骗取的资金含部分现金存入黄*的成**银行账户,该账户卡号是,账上存入骗取的资金470多万元。为毁灭证据,黄*将大部分购房人的购房合同以需要办理手续为由收回并销毁。购房人不断催促交房,为拖延交房时间,黄*伪造了湖公司的《交房通知书》、《通知》、《关于龙湖三千城一、二期交房细则及流程安排》、《关于龙湖三千城一期、二期交房书》、《房屋整改通知》、《接房通知》、《告知书》、《接房同意书》。2012年11月23日,承诺交房的时间了,黄*不敢面对购房人,于当日下午4时许驾车向峨眉方向逃跑,路上将伪造的部分印章丢弃。谭**看的房屋是龙湖三千城一期4栋1单元1801房。黄*给郑**等人说,自己是龙**司经理,与龙**司老总吴**、蔡*的关系很好,能拿到每平方米7800元精装房,郑**等人听后都相信了。购房合同是在电子科大附近和猛追湾附近的打印店打印的。骗取的钱,黄*用于租房、购车、买奢侈品、旅游、请朋友吃饭等全部挥霍了。先后购买了两台车,一台尚酷,牌号川A220PZ,另一台是宝马X1,车牌号川A202BW,共花费70余万元。三亚旅游三次,消费40余万元;厦门旅游一次,消费3万余元;广州旅游一次,消费1万余元;上海旅游二次,消费8万余元。租房消费50余万元。在龙湖一期租了两套,一套自己住,另一套给被骗的叫林*的人住;在仁恒辉盛国际公寓租了一套,自己居住;在成都市锦江区翡翠城三期租了一套,自己居住。买奢侈品消费20万元,购买了三个包,一个LV、一个赛铃、一个爱马仕。此外,平时购物消费了部分钱,其余的请朋友吃饭、唱歌挥霍了。签订合同的购房人共25人,他们是郑**、林**、李**、张**、王**、索*、林*、姜**、傅*、韩*、李*、薛**、秦阳、佐**、张**、蒋*、聂*、谭**、谭**、谭**、李**、李*、余**、郭*、关**。黄*欠谭**、谭**的借款未还,二人购房时将借款转为了购房款,其他购房人通过银行转账方式支付的房款有300多万元,现金支付有100多万元。黄*一人实施诈骗的,没有其他人参与。后期购房人催交房的电话不断,黄*就叫姓刘、谭、杨、邹的几朋友冒充房管局的人帮忙解释应付,但这些朋友都不知道黄*在诈骗。黄*没钱做生意,曾用自己的宝马车和父母的房子作抵押向陈*借款43万元。外逃期间,黄*在家人的规劝下向公安机关投案。

五、鉴定意见

成都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成公鉴(文检)字(2012)12786号鉴定书,证实:从黄蓓处提取的“成都龙**限公司”印章所盖的印文和“成都龙**限公司合同专用章”的印章所盖印文,与从龙**司提取的印章所盖的相应印文样本不一致。

以上证据,经庭审质证,具备证据的合法性、关联性和客观性,证据间相互印证,足以证实本案案件事实,本院予以采信。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假冒成都龙**限公司经理,伪造印章和商品房买卖合同,虚构所谓的“捂盘”房源,冒用成都龙**限公司的名义与25名购房人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骗取购房人交纳的购房款共计4951202.60元并予以挥霍耗用,事后逃匿,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且数额特别巨大,依法应予惩处。案发后,被告人黄*在家属的规劝下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属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四川省成都市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被告人黄*合同诈骗犯罪的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自首。本院认为,在案证据公安机关出具的“到案经过”证实,2012年11月27日下午3时许,黄*在家属的规劝下主动投案;被告人黄*的供述证实,黄*归案后对其诈骗的对象、手段、方法、金额等主要犯罪事实能如实供述,在法庭上对起诉指控的事实亦不持异议并自愿认罪,此应属“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依法应当认定为自首。本案部分赃款的去向未能查清,不排除被告人黄*有所隐瞒,此情节量刑时予以考虑。被告人黄*及其辩护人提出的黄*有自首情节并据此请求对黄*从轻处罚的辩解及辩护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

被告人黄*尽管具有法定从轻处罚的自首情节,但其将诈骗所得490余万元在较短时间内全部挥霍,造成严重后果,给本案被害人造成巨大经济损失,此情节在量刑时亦应充分考虑。

关于扣押在案的物品,扣押被告人黄*用诈骗所得购买的川A220PZ汽车一辆、女士皮包三个、电脑四台、相机一部,应予追缴,返还被害人。

为保护交易安全及公私财产不受侵犯,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一)项、第(四)项,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黄蓓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刑期自2012年11月27日起至2027年11月26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

二、扣押在案的被告人黄*所有的川A220PZ汽车一辆、女士手包三个、电脑四台、相机一部均予以追缴,返还被害人;被告人黄*的违法所得继续予以追缴,返还被害人。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一月十四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