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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减刑裁定书

审理经过

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5日作出(2012)武*字第87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职务侵占罪,判处,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三条、第八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撤销(2010)成刑执字第677号裁定书中对被告人陈*适用假释的裁定。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七十一条、第六十九条之规定,被告人陈*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加上前罪犯合同诈骗罪未执行完毕的刑罚有期徒刑一年零八个月二十天,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数罪并罚,合并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刑期自2012年4月18日起至2019年10月17日止。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继续追缴被告人陈*的违法所得人民币265660元,返还本案被害人。被告人陈*不服,提出上诉。四川省*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13年4月25日作出(2013)成刑终字第13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

四*西监狱于2015年6月15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并依法进行公示。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四川省攀西监狱认为,罪犯陈*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服法,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罪犯陈*减刑。

凉山彝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执行机关报请罪犯陈*减刑无异议。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陈*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3年8月至2015年3月获标准积分139分。期间,评为改造积极分子1次。

上述事实有四*西监狱提交的减刑建议书、减刑审核表、监狱提请罪犯减刑审查表、刑事裁判文书、执行通知书、年度评审鉴定表、奖惩审批表等证据在案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陈*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陈*予以减刑四个月。

刑期至2019年6月17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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