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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减刑裁定书

审理经过

四川*民法院于2013年3月7日作出(2013)会理刑初字第6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马世英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20000元,刑期自2012年6月12日起至2019年6月11日止。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

四*窝监狱于2015年6月9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并依法进行公示。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四川省荞窝监狱认为,罪犯马*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服法,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罪犯马*减刑。

凉山彝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执行机关报请罪犯马*减刑无异议。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马*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3年5月至2015年2月获考核积分140分。期间,获表扬一次、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一次。

上述事实有四川省荞窝监狱提交的减刑建议书、减刑审核表、监狱提请罪犯减刑审查表、刑事裁判文书、执行通知书、年度评审鉴定表、奖惩审批表等证据在案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马*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马*予以减刑十一个月。

刑期至2018年7月11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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