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乔**合同诈骗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四川省资阳市人民检察院以资检刑诉(2013)2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乔某某涉嫌合同诈骗罪、诈骗罪,于2013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于2014年5月14日作出(2013)资刑初字第24号刑事判决,被告人乔某某提出上诉。四川**民法院于2014年11月18日作出(2014)川刑终字第529号刑事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本院于2014年12月10日立案后,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2月1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四川省资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尹**、代理检察员张*、张**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乔某某及辩护人罗*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经合议庭评议、审判委员会讨论并作出决定。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四川省资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8月至2011年5月期间,被告人乔某某和凉山州人吉拿某甲、曲*某甲(均另案处理)一道,在介绍、买卖凉山州美姑县瓦西乡达拉阿莫村一块面积为24783亩的林地过程中,故意隐瞒该林地林木状况不好的事实,通过签订林地流转合同,骗取李**现金1100万元。其后,被告人乔某某又故意隐瞒该林地已转给李**的事实,以继续支付林地定金和和办理林权证为由,骗取唐某某现金61万元。具体犯罪事实:

(一)被告人乔某某合同诈骗李某某1100万元的事实

2010年7月,曲*某甲与凉山州美姑县瓦西乡达拉阿莫村就该村24783亩林地的购买事宜进行了联系和洽谈,并对该林地进行了实地考察。其后,曲*某甲将该林地状况告诉了吉拿某甲和被告人乔某某,被告人乔某某随即安排吉拿某甲和曲*某甲与达拉阿莫村进行了洽谈。双方经协商达成口头约定,以每亩60元的价格购买该宗林地。2010年8月,被告人乔某某将该宗林地推介给唐*某,并谎称该林地林木状况较好。双方经协商达成口头约定,唐*某以每亩240元的价格从被告人乔某某处购买该宗林地。2010年8月30日,被告人乔某某以交定金为由,让唐*某支付了60万元现金。同年9月3日,唐*某按照被告人乔某某的要求为吉拿某甲出具了购买达拉阿莫村的林地的委托书。随后,被告人乔某某安排吉拿某甲、曲*某甲以唐*某名义与达拉阿莫村签订合同。2010年9月8日,吉拿某甲代表唐*某与达拉阿莫村签订了《林地流转合同》,该宗林地面积共24783亩,每亩价格60元。2010年9月,被告人乔某某又将达拉阿莫村的该宗林地推介给李*某,并谎称该林地林木状况较好。2010年11月3日,李*某按照被告人乔某某的要求,为吉拿某甲出具了购买达拉阿莫村林地的委托书。随后,被告人乔某某安排吉拿某甲、曲*某甲以李*某的名义就该宗林地重新与达拉阿莫村签订合同。吉拿某甲等人向达拉阿莫村村民谎称原购买林地的老板不要该林地了,从而于2010年11月20日,代表李*某与达拉阿莫村签订了《林地流转合同》,每亩价格50元。2010年12月底,李*某派公司员工纪某某和唐*到美姑县达拉阿莫村考察该宗林地,被告人乔某某安排曲*某甲和恩*某甲(当地村民,彝族)陪同考察。期间纪某某在曲*某甲和恩*某甲的带领和指引下,拍摄了一组林木状况好的照片和录像。李*某审查了这些照片和录像后,对林地状况非常满意。在此期间,被告人乔某某为进一步欺骗李*某,还指示吉拿某甲、曲*某甲到美姑县林业局,将达拉阿莫村林权证上登记的主要树种“杜鹃”“肉瓜”等灌木变更为“高山栎、散生高山柏、桦木”。2011年1月6日,吉拿某甲、曲*某甲将达拉阿莫村的该宗共24783亩的林地的林权证办理到李*某名下。2011年1月11日,被告人乔某某与李*某签订了《林地流转合同》,合同约定林地现状为杉木、杂木,每亩580元。2011年3月,李*某通过美姑县林业局专业人员的检测和实地考察,发现林地林木的实际状况和纪某某等送审的照片和录像显示的情况截然不同,基本是荒地、荒山,便要求被告人乔某某退款,被告人乔某某表示愿意但迄今拒不退款。

(二)被告人乔某某诈骗唐某某61万元的事实

2010年12月29日,被告人乔某某明知达拉阿莫村的24783亩林地将转卖给李**,并已在办理过户手续,自己与唐某某口头达成的林地买卖协议已经无法履行,仍以向达拉阿莫村交纳林地定金为由,让唐某某支付了58万元“定金”。2011年1月3日,被告人乔某某又以为唐某某办理林权证为由,让唐某某支付了3万元现金,两项共计61万元。其后,唐某某发现被骗,多次要求被告人乔某某返还上述款项,被告人乔某某均以各种理由推脱,直到2012年6月才归还唐某某现金18万元,余款至今未归还。

被告人乔某某骗取唐某某、李**的现金共计1221万元之后,将其中的470万元通过银行转汇给吉拿某甲,用其中的215万元购买了其他林地,71.4万元用于归还个人借款,307万元拒不说明去向,余款用于个人开支。

公诉机关为证明上述事实,当庭出示了下列证据证实:

1.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报案材料、立案决定书,证实2012年3月28日,资阳市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支队(以下简称经侦支队)接到李某某报案称,其被乔某某合同诈骗了1100万元。该局于同年5月25日立案调查。

2.到案经过说明,拘留证、拘留通知书、延长拘留期限通知书、取保候审决定书、释放通知书、释放证明书、不予批准逮捕决定书,证实2012年6月27日,资阳市公安局经侦支队民警邓*、魏*,将乔某某通知到资阳市公安局询问关于流转林地与李某某的相关情况后,发现其有犯罪嫌疑,现场将其抓获;乔某某于同日被资阳市公安局执行拘留;同年8月3日被取保候审。

3.指定管辖决定书、立案决定书、监视居住决定书、提请批准逮捕书、逮捕决定书、逮捕通知书,证实资阳市公安局于2012年8月31日对乔某某涉嫌合同诈骗案、诈骗案指定简阳市公安局管辖,简阳市公安局于同日对乔某某合同诈骗案立案;同年9月1日对唐某某被诈骗案立案,同日,乔某某被简阳市公安局在简阳市石盘镇执行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同年12月31日被执行逮捕。

4.户籍信息,证实被告人乔某某身份情况。

5.资阳市公安局2012年8月11日从吉拿某甲随身携带的塑料文件袋中查获的美姑县瓦西乡达拉阿莫村24783亩林地流转给唐某某的《林地流转合同》原件6页、唐某某身份证复印件1页、唐某某委托书复印件1页,证实唐某某与达拉阿莫村于2010年9月8日签订了《林地流转合同》,约定每亩60元,总价合计1486980元;合同签订之日起5日内支付20万元,林权证办理为唐某某名字后30个工作日内付清余款。唐某某委托了吉拿某甲帮忙办理土地流转事宜。

6.农行**银行卡转账凭条、存款凭条及唐某某提供的收条复印件两张,证实乔某某于2010年8月30日、12月29日分别收到唐某某购买林地订金60万元、58万元;同年9月2日、12月29日乔某某分别转款45万元、54万元给吉拿某甲;2011年1月3日高*(唐某某妻子)向吉拿某甲尾号为1810的银行卡存入3万元。乔某某出具收条,“今收到唐某某美姑买林地订金600000.00元,陆拾万元整:如有意外本人愿以雷波县沙陀乡沱四村8500亩捌仟伍佰亩林地为抵押付清此款。2010年8月30日”、“今收到唐某某美姑买林地订金580000.00元伍拾捌万元整,2010年12月29日”。

7.资阳市公安局经侦支队于2012年3月28日从李**处提取股东会决议、委托书复印件、四川省林地流转合同、林权证、达拉阿莫村收到李**林地流转费收条复印件、李**收到乔某某林权证收条复印件、工**分行付款回单及收条,证实2010年8月18日四川省**有限公司股东会决定,由李**以个人名义替公司在凉山州购买用材林;李**与乔某某于2011年1月11日签订达拉阿莫村林地流转合同,价格为每亩580元;编号为(2010)第5134362320100003号的林权证于2011年1月6日变更登记到李**名下;李**于2011年2月28日收到该林权证;四川省**有限公司从2011年1月21日至5月20日,共向乔某某账号为6228454110004050711的农行卡转账600万元。

8.资阳市公安局经侦支队于2012年9月15日在美姑县林业局提取的原瓦西乡达拉阿莫村林权证复印件6页、瓦西**村林地与李某某的林地流转合同复印件8页、流转过程及相关依据复印件24页,证实林权证编号为(2010)第5134362320100003号的达拉阿莫村林地,由达拉阿莫村于2010年11月20日与李某某签订合同流转给李某某,流转价格50元/亩,总价1239150元。

9.被害人李**陈述,证实2010年,四川永**限公司(以下简称永**司)为了后期多元化发展,经公司董事会研究决定购买一部分林产。资阳**镇银行的黄*知道他公司要买林产后就介绍了乔某某给他认识。乔某某说他在凉山州有很多的林产,公司可以先去考察,考察后如果有买的意向,就由乔某某去办理相关的手续。2010年下半年,他安排公司员工纪某某、唐*去对乔某某的林地进行考察。他通过纪某某的介绍和对林地现场的视频、照片,对林产进行了解,对达拉阿莫村的林木状况比较满意,就决定购买那块林产。在他和乔某某正式签订林地流转合同的前几天,他们达成每亩580元的购买价格。2010年11月3日,乔某某让他提供了委托书和身份证复印件。2011年1月,他和乔某某签订了林地流转合同。签订林地流转合同后,就安排公司开始给乔某某转款,公司一共支付了乔某某1100万元,乔某某打了3张收条。在他第一次付款后,2011年2月乔某某就将一份标明为坐落在瓦西乡达拉阿莫村三组的林产的林权证交给了他。2011年5月,因发现买的林产林权证上的位置与他们事先考察并决定要买的林产位置不相符合,停止了对乔某某的付款。向乔某某支付林地款500万元是现金存到乔某某账户的,存款凭证已丢失,另外600万元是通过银行转账给乔某某的。2012年3月28日,他向资阳市公安局报案。

10.被害人唐某某陈述,2010年四五月,其喝茶时通过周某某介绍认识乔某某。周某某说乔某某在西昌等地做买卖林地的生意,他较感兴趣,便与乔某某商谈想通过乔某某了解林地的事,并约一起去看林地。2010年六七月,他委托乔某某帮他看有没有好点的林地。不久乔某某就介绍或亲自带他去看了三块林地,均树木很差,且价格很高,他没有购买。2010年8月左右,乔某某告知在美姑县瓦西乡达拉阿莫村有块2.2万多亩的林地质量较好,他就答应要买。过了两天在资阳面谈,乔某某说林地是商品林,可以过户、砍伐,价格是240元一亩,总价500多万元。他愿意购买,并口头委托乔某某去具体经办购买该林地并办理相关手续。过了几天,乔某某给他打电话,说要先付总价款10%的订金大概60万元,不然林地有可能被其他人买走。2010年8月30日,他给了乔某某60万元,30万元现金,30万元转账。*某某给他打了收条,收条上注明了如有意外,用乔某某在雷波县涉(沙)沱乡四村的一块8500亩林地作为抵押。9月3日,乔某某给他打电话,告诉他因为要办理该宗林地的林权流转手续,需要他写个委托书,同时乔某某说是安排吉拿某甲(即杨书记)具体帮他办理手续。他当时就给乔某某说他与吉拿某甲又不熟,还是要委托乔某某帮他办理。但*某某说一直都是安排吉拿某甲在凉山州具体经办这些手续。他说不晓得怎么写委托书,乔某某随后就通过短信发了一份委托书的内容给他,让他按照短信的内容写。他在威远县一个打字复印部制作了一份《委托书》,并签字按指印,经过扫描后将这份《委托书》的图片通过QQ传给了乔某某或者吉拿某甲。*某某从没说过以他的名义与村上签定过林地流转合同一事。又过了几个月,该林地的林权流转手续乔某某一直没有办下来,他就催促乔某某去办。2010年12月底,乔某某又给他打电话,让他再次支付购买林地总价款约10%订金即58万元,说是用于办理林权证等相关手续的费用。他于2010年12月29日凑齐了58万元,当天他就和乔某某一起到农行,在柜台上通过转账的方式把58万元转到了乔某某账户上,乔某某当场给他写了一张收条。后*某某打电话给他说办林权证相关手续还差3万元,乔某某发了条短信给他,让他将钱打入吉拿某甲的账户上,他将3万元交给妻子高*去办理的。事后他多次问乔某某林权证什么时候能办到他名下,乔某某每次都说会尽快办理,但一直没有办下来。2011年1月底,因为林权证迟迟没有办下来,他自己资金也紧张,所以就打电话给乔某某,让乔某某在合适的时候帮他把这宗林地转卖掉,最好是在原来240元每亩的单价上能加点价。*某某答应了,说有合适的买家就帮他卖掉。2011年3月,乔某某电话通知他,说已经找到了一个买家,准备帮他把达拉阿莫村的林地卖了,每亩林地大概能够赚100元,也就是每亩林地单价340元,问他是否愿意卖。他同意并问乔某某什么时候能收到卖林地的钱。*某某给他说2011年4月份就可以把卖林地的钱给他。后来他多次打电话问乔某某转卖林地的结果,并催乔某某把卖林地的钱给他。*某某说购买的林地有一部分属于公益林,需要变更性质为商品林后才能买卖,并说林业局那边没有协调好。到了2012年2月份,乔某某还在说,因为该林地的四至边界有问题、林地位移了一部分,购买该林地的人未付款,等拿到钱后再支付给他。*某某也不和他见面,只是电话联系。经他多次催促,2012年6月6日,乔某某才支付给他18万元到他妻子账户上,余款至今未收到。

11.证人高*证言,证实她丈夫唐某某于2010年向乔某某购买过一块林地,买成240元一亩,支付了3次林地款共计121万元。其中3万元是乔某某给了一个叫吉*某甲的账户名给唐某某,唐某某让她去转的,转款时间2011年1月3日。一直没拿到林权证。后*某某说林地已经转卖给他人,他们能赚一两百万。但经他们多次催促,乔某某仅于2012年6月给了他们18万元,余款未拿到。

12.证人曲*某甲证言,证实他是彝族,能听懂汉语。他和吉*某甲、曲*某乙一起介绍美姑县曲*某丙的一块林地给乔某某时,通过吉*某甲认识了乔某某。乔某某给了他和曲*某乙5万元,并喊他和曲*某乙继续帮他介绍林地,还表态说按照每亩十元以上的价钱付给他们辛苦费。他在美姑县城碰见了达拉阿莫村的村支书恩*某乙,问有没有林地卖,恩*某乙说有两三万亩。过了两三天,他就和曲*某乙一起到达拉阿莫村去看林地。他看了下沟沟里面和往山上走的地方,觉得林木还可以。回家后他将找到林地的情况给乔某某和吉*某甲分别打了电话。过了几天,吉*某甲打电话给他,喊他通知达拉阿莫村的村干部来美姑县城谈如何交易和购买林地,他通知了恩*某乙。恩*某乙(村支书)、恩*某甲和一个叫阿*的(村长)就一起来了美姑县,吉*某甲也来了,他们一起与村干部商谈购买林地。签完协议后,吉*某甲就在农业银行将20万元的定金转给了村上的人,村干部还打了张收到定金的条子给吉*某甲。他们和达拉阿莫村将林地的价格谈成60元每亩。乔总公司有个人叫小*的来看完林地后几天,吉*某甲又喊他通知村上的人来签订合同,他们又将村上的林地价格商谈成了50元每亩,也是由吉*某甲拿出的合同,双方签订了合同后就各自走了。2011年2月,达拉阿莫村林地的林权证办下来后,吉*某甲在银行将购买林地的余款100余万元通过转账方式支付给了村上,村干部就把林权证交给了吉*某甲。他从吉*某甲手中拿到35万元,曲*某乙也拿到了35万元。

13.证人吉拿某甲证言,证实2009年5月,他和乔某某通过买林地认识,乔某某经他介绍还购买了其他林地。*某某说准备在雷波县注册一个公司,让他负责在凉山这边买的林地的管理,他答应了,然后继续帮乔某某联系其他的林地。*某某购买的一辆川WW9377雷诺科雷傲车,是他一直在保管和使用。2010年7月,曲*某甲和曲*某乙在美姑县瓦西乡达拉阿莫村联系了一块林地,并将找到林地的情况告诉了他和乔某某,乔某某喊他安排曲*某甲和曲*某乙对林地进行了考察。考察后,乔某某表示要购买该林地,并安排他们与村上相关人员具体商谈购买林地的事宜。通过商谈,村上同意了他们提出的60元每亩的林地购买价格。2010年8月,在与村上商定好价格后,他将以60元每亩的价格购买该林地的情况电话告诉了乔某某,喊乔某某先支付20万元的订金。2010年9月,乔某某通过银行转账方式支付了45万元到他账户上,还说因事情较多来不了美姑县,让他帮忙以唐某某的名义与村上签订林地流转合同,并通过QQ邮箱发了一份唐某某签名捺印的委托书扫描件给他。他安排曲*某甲通知村上的人到美姑县来签订林地流转合同,他以唐某某的委托书为依据,以唐某某的名义与村上签订了林地流转合同。签订合同时,在场的人有他、曲*某甲、村支书恩*某乙、村长阿*某某、会计恩*某甲。签订合同后,他将乔某某转给他的钱中的20万元作为购买林地的定金转入了恩*某甲的银行卡里。2010年12月,乔某某又联系他说有人要去看达拉阿莫村的这块林地,并让他到美姑县来一下。第二天他到美姑县,晚上和乔某某、小*、小*、小*、他的女儿吉拿某乙(克惹的妻子)、曲*某甲、恩*某乙、恩*某甲、阿*某某一起吃了饭。第二天早上,乔某某在宾馆内单独给他说,小*他们想买这块林地,让他不要把以前以唐某某名义签订林地流转合同、收取了订金、林地单价为60元每亩等实际情况让小*他们知道。过了一段时间,乔某某给他打电话,喊他以李某某的名义重新与达拉阿莫村签订一份该林地的流转合同。他想了个借口,给村上说因这块林地的林木不好,交通也不方便,所以以前的老板不买这块林地了,如果村上继续要卖,另外有个老板只愿意出50元每亩的价格。村上的恩*某乙、阿*某某、恩*某甲经过商量就同意了。他把商谈情况电话告知了乔某某,并要求乔*支付点中介费,乔答应。他以乔某某提供的李某某的委托书原件及身份证复印件为依据,以李某某的名义重新与村上签订了一份该林地的流转合同,并将签订合同的时间提前了一个月,写成2010年11月20日,签订合同时有他、曲*某甲、恩*某乙、阿*某某、恩*某甲在场。他将办理林权证需要的相关资料准备好,安排曲*某甲拿到美姑县林业局办理林权证。2011年2月,他、曲*某甲和恩*某乙、阿*某某、恩*某甲在林业局拿到了正式的林权证。他打电话给乔某某让乔把购买该林地应支付给村上的尾款100万余元及他、曲*某甲、曲*某乙的中介费给他们。*某某分六次通过银行转账共472万元到他的账户上。他将村上的尾款和曲*某甲、曲*某乙的中介费付清了,余款是他自己所得的中介费。后他就将林权证和以李某某名义签订的林地流转合同、村上打的收款收条等物品一起通过客车带给了乔某某。

14.证人恩**乙证言,证实他是美姑县瓦西乡达拉阿莫村的支部书记。2010年7月,他在县城遇到曲*某甲,曲*某甲问他村上的林地卖不卖,他回去后与村民商量了卖地的事情,最后村民都同意将林地卖出。曲*某甲、曲*某乙到村上找他商量卖地的事情,并以50元每亩的价格谈好了,林地面积为24873亩,总价1239150元。过了一段时间,曲*某甲喊他到县城去领定金,曲*某甲把20万元转入村会计恩**甲的卡上。林权证办好后,他和村长、曲*某甲、曲*某乙、吉拿某甲一起去林业局领的林权证。领了林权证后就在农业银行将剩余的100多万元现金拿给他们了。2010年9月8日这份唐某某的合同是阿被拉门帮他签的,他只知道合同上面的价格是每亩60元。后来因为公益林要变成商品林还要花钱,吉拿某甲、曲*某甲就喊他们把价格少成50元一亩,他们就又签订了一份合同。

15.证人恩*某甲证言,证实他是达拉阿莫村的会计。2010年8月,曲*某甲找到村支书说要购买他们村的林地,曲*某甲到他们村来看了林地。几天后,恩*某乙告诉他曲*某甲以60元每亩购买他们村的林地。9月,曲*某甲通知他们去签合同,他和恩*某乙、阿*某某一起到美姑县。吉*某甲对他们说按60元一亩购买他们村上的林地,先付20万元的定金。他们同意了。恩*某乙和吉*某甲签订了合同。过了二十多天,曲*某甲又打电话喊去拿资料,恩*某乙喊他和阿*某某一起去林业局,曲*某甲从林业局拿了一张林改表出来,对他们说,他们村的林地种类是灌木林,要改成有林地,还需要花钱,就喊他们每亩少10元。他们不同意。2010年11月,曲*某甲带了3男2女来看林地。第二天早上,他、恩*某乙、阿*某某和吉*某甲、曲*某甲在电力宾馆商量购买事宜,最后谈成50元一亩的价格。又过了四五天,曲*某甲打电话喊去签合同,他和恩*某乙、阿*某某一起到美姑县城,吉*某甲拿了一份合同出来,他就在合同上签了恩*某乙的名字,吉*某甲也签了字。签订合同后十七八天,林权证办理下来,恩*某乙和阿*某某、曲*某甲去拿的。他去时他们已经拿到林权证了,他们就去农业银行,将100多万元转到他的卡上。

6.瓦儿、曲比克惹的中介费付清了,余款是他自己所得的中介费。之16.证人纪某某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他是永**司职员。公司曾经派他去考察过美姑县的一块林地,这块地属于美姑县达拉阿莫村。2011年1月11日,乔某某来到他们公司与李某某就他们考察的那块林地签约。签订合同后不久,乔某某就将一份《林权证》带到永**司交付给了李*。永**司共向乔某某支付了1100万元,2011年6月发现公司购买的林地和第一次考察的林地不是同一块林地后,公司就没有再向乔某某支付款项了。*某某通过照片辨认出乔某某、吉拿某甲。

17.证人唐*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他是永**司职工。2010年12月,李*让他和纪某某到美姑县考察一块乔某某介绍的林地。当时有他、纪某某、曲*、乔某某两口子、曲*弟弟的老婆、带路的彝族人共7人。唐*通过照片辨认出吉拿某甲、曲*某甲、带他们看林地的恩*某甲。

18.证人翁某某证言,证实2010年叫唐某某的人要购买林地,乔某某就帮唐某某找了几块林地,但是唐某某都没有看中。后*某某对她说要将购买的达拉阿莫村的林地卖给唐某某,当时卖给唐某某的价格是240元每亩。过了一段时间,也是在2010年,乔某某又将达拉阿莫村林地以每亩580元的价格卖给了永**集团的李某某。她向公安机关提供林地流转合同、收条等材料都是乔某某放在她那里的。

19.被告人乔某某供述,2010年六七月,唐某某委托他帮忙看有没有好点的林地,他介绍给唐某某三块林地,但唐某某均不满意,问他有没有其他的林地,他说再找一下。当时,他通过中间人吉*某甲已经在美姑县瓦西乡达拉阿莫村看了一块林地,吉*某甲给他介绍说该块地有2万多亩,林木好,全是没有采伐过的,价格要200元左右。他和吉*某甲商量后,决定出180元一亩的价格购买。他就把这些情况给唐某某说了,但他给唐某某说的价格是每亩240元,问唐某某要不要,唐某某说要。过了一两天,他和唐某某在资阳的一个茶楼里面谈了购买林地的事,唐某某问是不是商品林,可不可以砍伐。他说是商品林,以林权证为准,中间人说那块林地比较好,每亩有10方左右的林木。唐某某定下要买了。2010年8月,吉*某甲叫他先付10%的定金,他就给唐某某联系,不久唐某某就把60万元拿给他了,当时他打了收条。收条注明:如有意外本人愿以雷波县沙陀乡沱四村8500亩,林地为抵押付清此款。他将其中的45万元通过银行卡转给吉*某甲。吉*某甲叫他联系唐某某写个委托书,他跟唐某某商量后决定委托吉*某甲。他通过手机发了一个委托书内容的短信给唐某某,唐某某就按他的短信内容打了一份委托书,传真给了吉*某甲。唐某某没有去实地考察过美姑县瓦西乡达拉阿莫村这块林地。2010年九十月,资阳**镇银行的黄*介绍李*某向他买林地,李*某说想要一块两万多亩的林地,正好美姑县瓦西乡那块林地有两万多亩,他就把那块林地给李*某介绍了下。过了几天,李*某就安排公司的两名员工和他一起去看林地,三四天后,李*某就喊他谈林地价格,最终谈成580元一亩。2010年12月,吉*某甲打电话让他再准备60万元办证,于是他通知唐某某准备钱,唐某某又准备了61万元,分两次拿给他的,一次是58万元,他将其中的54万元转给了吉*某甲;一次是3万元的红包钱。吉*某甲将改成李*某名字的林权证传真给他后,他发现品种写的是高山杜鹃、肉瓜。他问吉*某甲,吉*某甲说是林业局整错了,可以改,但需要3万元的红包钱。他就给唐某某说,林地已经卖了,林权证已经办下来了,但林权证上的树种与先前看的不一样,修改林权证需要3万元红包。唐某某就汇了3万元给吉*某甲。唐某某向吉*某甲支付了3万元之后才知道办理林权手续不是为他办理,时间大概是2011年3月。从2011年1月开始,他陆续收到李*某购买林地的款项总计1100万元,还有300多万未支付给他。2011年一二月,他将林权证拿给了李*某。他只给唐某某说卖了林地和收了一部分钱,唐某某一直都在催他还款,他就说林权证的四周边界出了问题,林地往旁边移了一些距离,需要处理,几百万的尾款还没有收到。他当时给唐某某说的是以每亩340元的价格转卖出去,每亩赚100元,2.4万亩就赚240万元,加上唐某某给他的121万元,他应给唐某某361万元。2012年6月,还了唐某某18万元。他收到李*某钱后,其中给了吉*某甲400多万元用于办理转让手续,剩下600余万用于还账及做其他生意了。他本来就不想还唐某某的钱,他想的是拖一天算一天,拖到最后再说。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乔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故意隐瞒事实,通过签订合同的形式,骗取公民财物,且数额特别巨大,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乔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隐瞒事实真相,骗取公民财物,且数额特别巨大,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对乔某某应当数罪并罚。诉请本院依法判处。

告人刑事责任。被告人被告人乔某某辩称:1、存在非法取证。简阳市公安局对其进行了殴打、疲劳审讯等刑讯逼供,其在简阳市公安局侦查阶段供述均不是事实,有一次笔录是照着公安机关打印好的材料念的。2、其不构成犯罪,没有收到过林改表,曲*某甲和吉*某甲告诉他该林地林木状况很好,吉*某甲告诉他该林地的价格是180元每亩;他没有安排曲*某甲将该林地旁边的国有林地指给李某某的员工纪某某查看;没有以欺骗为目的指使吉*某甲等人去林业局修改达拉阿莫村的树种;与李某某是正常买卖,没有合同诈骗的故意;唐某某同意他将林地转卖他人,其没有诈骗唐某某。

被告人乔某某的辩护人罗*提出的辩护意见是:1、本案侦查程序违法。(1)本案指定由简阳市公安局侦办后,资阳市公安局即没有侦查权,此后资阳市公安局搜集的证据不能作为定案证据;(2)乔某某在资阳有住所,对其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系程序违法;(3)乔某某被监视居住期间,侦查人员对其刑讯逼供,有殴打、不让睡觉、威胁等行为,存在先制作好笔录,再让乔某某照着念等违法讯问情况,乔某某在被指定监视居住后的讯问笔录系非法取得,不能作为定案依据。2、乔某某无罪。乔某某在与李某某、唐某某的交易中均没有非法占有目的,不具有诈骗故意。

针对被告人乔某某及辩护人提出的程序违法、非法证据排除问题,公诉机关还出示了下列证据:

1.被告人乔某某的入所体检表,证实乔某某于2010年12月31日在简阳市看守所进行入所体检,体检结果无异常。

2.证人尹*、施*证言,分别证实乔某某于2012年12月被关进押室时身上没有任何伤痕,也没有向他们提过曾受到刑讯逼供。

3.资阳市公安局经侦支队关于对乔某某合法进行讯问的说明,证实资阳市公安局民警在对乔某某进行讯问时,均在法定场所,每次讯问未超24小时,保证了其饮食和合理的休息时间。对乔某某进行刑拘时,通过简**民医院对其进行身体体检,结果表示其身体健康,身上无伤痕。

4.资阳市公安局经侦支队关于2013年2月21日对乔某某进行讯问的情况说明,证实2013年2月21日民警邓*、魏*在资阳市看守所审讯室对乔某某进行讯问,本次讯问中乔某某如实对自己的犯罪事实进行供述,整个讯问过程中并未制作同步录音录像。因为乔某某的供述内容与以前供述内容明显不同,为了反映出此次笔录内容系乔某某本人亲口供述,民警在征得乔某某本人同意的情况下,在讯问笔录制作完成后,使用摄像机制作了一份反映讯问内容的视频资料。视频中由乔某某本人对照讯问笔录,将自己对民警提问所回答的内容再次复述一遍,以证明笔录内容系乔某某本人回答。

5.资阳市公安局经侦支队关于该队参与办理乔某某案件侦查管辖权限的相关说明,证实2012年8月,资阳市公安局将乔某某涉嫌诈骗、合同诈骗案指定简阳市公安局进行管辖,并成立联合专案组。在办理过程中,因办案需要,经侦支队民警邓*、魏*等人继续协助简阳市公安局参与该案的侦办,并对乔某某、唐某某等人进行了调查取证。法律依据为《公安机关办理经济犯罪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三款。

6.资阳市公安局经侦支队关于对乔某某进行监视居住的情况说明,证实为办案需要,简阳市公安局对犯罪嫌疑人乔某某采取了监视居住的强制措施,因*某某在简阳没有固定居住场所,故对乔某某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法律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八条。

本院查明

本院综合全案庭审出示的证据,经审理查明确认事实如下:

被告人乔某某在四川省凉山州做林地生意时,结识了凉山州人吉拿某甲、曲*某甲,并邀二人帮他介绍林地,其支付辛苦费。2010年7月,曲*某甲在美姑县遇见凉山州美姑县瓦西乡达拉阿莫村村支书恩*某乙,得知该村有林地要出售,即对该林地实地考察,恩*某乙向曲*某甲如实介绍了该林地情况,后曲*某甲将该林地情况告诉了吉拿某甲和乔某某。乔某某便安排吉拿某甲、曲*某甲与达拉阿莫村进行洽谈,经协商达成口头约定,以每亩60元购买该宗林地。

2010年四五月,经他人介绍,被告人乔某某与唐某某相识,后唐某某委托乔某某帮其在凉山州看有无好的林地,同年8月,乔某某将达拉阿莫村该宗林地推荐给唐某某,称该林地林木状况较好。乔、唐洽谈并达成口头协议,唐某某以每亩240元的价格从乔某某处购买该宗林地。同月30日,唐某某向乔某某支付订金60万元,乔某某出具收条,并注明抵押事项。同年9月2日,乔某某给吉*某甲打款45万元。次日,唐某某按照乔某某的要求出具委托吉*某甲办理购买达拉阿莫村林地的委托书。乔某某向吉*某甲、曲*某甲称唐某某是其单位职工,并叫吉*某甲、曲*某甲以唐某某名义与达拉阿莫村签订合同。同月8日,吉*某甲以唐某某的名义与达拉阿莫村签订《林地流转合同》,以每亩60元的价格购买该村面积24783亩林地。

2010年8月,四川永**限公司股东会决议由该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以其个人名义替公司在凉山州购买用材林。经他人介绍,李*某与乔某某相识,乔某某便将上述达拉阿莫村面积24783亩的林地推荐给李*某。同年11月3日,李*某按照乔某某的要求,出具委托吉*某甲办理购买达拉阿莫村林地的委托书。同年12月左右,李*某派其公司员工纪某某、唐*去到美姑县达拉阿莫村对该宗林地进行考察后,李*某决定购买。乔某某向吉*某甲称李*某系其单位职工,又叫吉*某甲、曲*某甲以李*某的名义就该宗林地重新与达拉阿莫村签订合同。2010年12月20日左右,吉*某甲等人与达拉阿莫村恩扎某乙等人再次协商,撤销了原以唐*某名义所签《林地流转合同》,以李*某名义重新与达拉阿莫村签订了《林地流转合同》,合同约定以每亩50元的价格购买该村面积24783亩的林地。合同签订后,吉*某甲、曲*某甲等人到美姑县林业局办理林地流转相关手续,吉*某甲要求乔某某支付辛苦费。

2010年12月29日,被告人乔某某以购买该宗林地要办理有关手续等为由,要求唐某某为此支付现金58万元。唐某某通过银行给乔某某转款58万元。同日,乔某某通过银行给吉拿某甲转款54万元。吉拿某甲在办理该宗林地移转李**名下的林权证期间,要求乔某某再给3万元用于修改林权证上的树种名称。2011年1月3日,乔某某以办林权证需手续费为由,又要求唐某某直接给吉拿某甲转了3万元。同月6日,吉拿某甲、曲*某甲将达拉阿莫村的该宗共24783亩林地的林权证办理到李**名下。乔某某将林权证传真给李**验看后,同月11日,乔某某与李**签订书面《林地流转合同》。同年1月至5月,李**先后通过银行转款、现金存款的方式向乔某某支付林地款1100万元。同年1月底,唐某某多次催促后,见林权证迟迟未能办理,便向乔某某提出将该宗林地加价转卖。同年3月,乔某某向唐某某谎称该林地可以以每亩340元转卖他人,问唐是否愿意卖出。唐同意。此后唐某某多次催款,至2012年6月6日乔某某仅支付唐某某现金18万元。

2012年3月28日,李某某以被乔某某合同诈骗1100万元,向公安机关报案。

本院针对控、辩双方争议的焦点问题,根据审理查明的事实和证据,评判如下:

(一)关于被告人乔某某的辩护人提出,本案侦查程序违法问题。

本院认为

1、被告人乔某某的辩护人提出,资阳市公安局将案件指定简阳市公安局侦办后,资阳市公安局就没有侦查权,此后资阳市公安局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定案依据。经查,针对资阳市公安局是否有侦查权的问题,在庭审中,公诉机关出示了资阳市公安局相关情况说明,并发表意见认为,根据**安部《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三款“上级公安机关认为有必要的,可以侦查下级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公安机关办理经济犯罪案件的若干问题规定》第二条“上级公安机关若认为有必要,可以直接立案侦查或者组织、指挥、参与侦查下级公安机关管辖的经济犯罪案件。”的规定,资阳市公安局将本案指定简阳市公安局侦查后,又参与侦查过程的行为,系依法履职行为,不存在程序违法。本院认为,资阳市公安局依照**安部的相关规定,根据本案侦办情况,按相关程序履行侦查职责,并无不妥,对公诉机关发表的意见,予以支持;对辩护人的上述意见,不予采纳。

2、被告人乔某某的辩护人提出,乔某某在资阳有固定住所,被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是程序违法。经查,针对乔某某被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问题,在庭审中,公诉机关出示了资阳市公安局情况说明一份,并发表意见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三条“监视居住应当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住处执行;无固定住处的,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零八条“固定住处,是指被监视居住人在办案机关所在的市、县内生活的合法住处;指定的居所,是指公安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在办案机关所在的市、县内为被监视居住人指定的生活居所。”的规定,被告人乔某某在办案机关所在地简阳市无合法住处,依法为其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认为,简阳市公安局对被告人乔某某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符合法律规定,对公诉机关发表的意见,予以支持;对辩护人的上述意见,不予采纳。

3、被告人乔某某及辩护人提出,乔某某在监视居住期间被刑讯逼供,且有先制作好笔录让被告人乔某某照着念的情况,乔某某在指定监视居住后的讯问笔录不能作为定案依据。经查,庭审中公诉机关出示了2010年12月31日乔某某被送看守所时的入所体检表,证实其入所时体检结果无异常;同押室证人证实乔某某身上无任何伤痕,也未听乔提过受到刑讯逼供的情况;资阳市公安局经侦支队情况说明,证实其侦查过程中的讯问在法定的场所,并保证了饮食和合理休息时间;资阳市公安局经侦支队关于2013年2月21日对乔某某进行讯问的情况说明,证实该日的讯问笔录录音录像,系乔某某如实供述后,为了便于制作录音录像而让乔某某照着已制作好的笔录念一遍。公诉机关发表意见认为,现有证据不能证明乔某某有被刑讯逼供的情况,相关证据不应被排除。本院认为,被告人乔某某及辩护人提出非法证据排除申请后,公诉机关出示了相关证据,证明本案侦查过程中无刑讯逼供的情况;被告人乔某某未提出其他相关的证据线索;现有证据不能认定侦查机关对乔某某进行过刑讯逼供。故被告人乔某某在侦查阶段的供述应当作为定案证据材料,但经审查并从播放的2013年2月21日讯问乔某某的录音录像及公安机关关于此次讯问的录音录像情况说明来看,不能排除侦查机关事先做好笔录,再由被告人乔某某照着念的可能,故对该次讯问笔录可予以排除,不作为本案证据材料。对被告人乔某某及其辩护人相应的辩解理由、辩护意见,予以采信。

(二)关于公诉机关起诉指控被告人乔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故意隐瞒事实,通过签订合同骗取李**1100万元,数额特别巨大,构成合同诈骗罪。乔某某及其辩护人均辩解、辩**某某没有非法占有李**资金的目的及故意。经查,根据审理查明的证据和事实,本案现有证据,尚不足以证明乔某某在与李**就达拉阿莫村林地进行买卖的过程中,存在以非法占有的目的,骗取李**财物的行为。故公诉机关起诉指控被告人乔某某合同诈骗李**1100万元,构成合同诈骗罪的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对被告人乔某某及其辩护人相应的辩解理由、辩护意见,予以采纳。

(三)关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乔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隐瞒事实真相,骗取唐某某61万元,且数额特别巨大,乔某某构成诈骗罪。被告人乔某某及其辩护人均辩解、辩护,唐某某是同意乔某某将林地转卖他人的,对唐某某没有非法占有的故意,乔某某打算等李**购买林地的尾款300余万元到账后就支付唐某某的林地款。经查,乔某某与李**达成购买达拉阿莫村的林地合意是在2010年12月左右,该合意达成后未及时告知唐某某是事实,存在欺诈行为,但乔某某与李**签订书面合同后,与唐某某达成转卖林地的合意,即双方约定让唐某某也从中赚取每亩100元的利润,虽有违交易诚信原则,但由于唐某某认可了将林地加价转卖他人,视为唐某某的事后追认;由于与李**的交易出现纠纷致客观上没有归还唐某某的本金及预期利润。故公诉机关起诉指控乔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唐某某2010年12月29日、2011年1月3日共计支付的61万元,构成诈骗罪的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对被告人乔某某及其辩护人相应的辩解理由、辩护意见,予以采纳。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乔某某在与唐某某、李**就达拉阿莫村林地进行买卖过程中,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故意隐瞒事实,通过签订合同的形式,骗取李**林地款1100万元以及乔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故意隐瞒事实,骗取唐某某林地款61万元,且均属数额特别巨大,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现有在案证据尚不足以证明乔某某有非法占有李**、唐某某财物的主观故意,故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乔某某犯合同诈骗罪、诈骗罪的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三)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乔某某无罪。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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