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毛银权合同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检察院以雁检公诉刑诉(2014)23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毛银权犯合同诈骗罪,于2014年9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毛银权及其辩护人刘*、罗*均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经合议庭评议。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1年8月,被告人毛*假冒自己是资阳市雄*阳分公司的经理,虚构了资阳*业园二期钢结构工程项目,以将该工程承包给被害人吴某某、唐某某为由,在与唐某某签订了一份“钢结构承包协议书”并骗取了吴某某、唐某某二人20万元保证金后潜逃至新疆务工。2014年7月15日毛*在新疆被抓获,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上述指控,被告人毛银权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毛银权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冒用他人名义,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了合同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毛银权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是坦白,可从轻处罚。为此,根据毛银权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认罪态度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和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毛银权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7月15日起至2020年7月14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二、追缴被告人毛银权的违法所得人民币20万元,返还被害人吴某某、唐某某。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资阳*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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