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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陈**减刑裁定书

审理经过

贵州省桐梓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1月4日作出(2011)桐刑初字第240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陈*维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被告人陈*维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民法院于2012年3月13日作出(2012)遵*二终字第53号刑事裁定,维持原判。刑期自2011年2月24日起至2017年2月23日止,于2012年3月25日交付执行。执行机关贵州省轿子山监狱于2015年10月26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贵州省轿子山监狱提出,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并获评改造积极分子二次,建议予以减刑。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陈*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14年5月、2015年9月两次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认定的依据有:贵州*监狱呈报的对该犯减刑的建议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陈*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该犯未按照判决履行财产刑,应在减刑幅度上限范围之内少减二个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陈*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

(减刑后刑期应执行至2016年4月23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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