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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廖**不予减刑裁定书

审理经过

贵州省*民法院于2012年9月17日作出(2012)黔毕中刑初字第181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廖*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0000元,违法所得继续追缴。刑期自2011年11月25日起至2023年11月24日止。于2012年10月10日交付执行。执行机关贵州省轿子山监狱于2015年10月26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贵州省轿子山监狱提出,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并获评改造积极分子二次,建议予以减刑。

本院认为

本院审理认为,罪犯廖*在服刑期间未按照判决履行财产刑和退赃,综合其犯罪情节,其具有悔改表现的证据不足,不符合减刑相关规定。依照《最*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廖*不予减刑。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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