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被告人吉**、杨**合同诈骗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贵州省大方县人民检察院以大检公诉刑诉(2015)14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吉学江、杨**合同诈骗罪,于2015年6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5年6月30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7月1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大方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邓*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吉学江、杨*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贵州省大方县人民检察院指控:

一、2015年2月6日,吉学江用伪造的杨*的身份证和驾驶证,在大方县大方镇顺峰汽车租赁行租走一辆价值61236.00元的贵FQ6710北京现代牌轿车。之后吉学江和杨*办理了贵FQ6710北京现代牌轿车的假机动车登记证书和车主漆*兵的假身份证,将贵FQ6710北京现代牌轿车以36000.00元的价格变卖给家住毕节**办事处牌坊村8号的聂**,得款二人分赃。

二、2015年3月1日,吉学江、杨*用杨某的假身份证和假驾驶证,在大方县大方镇安捷汽车租赁行租走一辆价值66176.00元的贵FX0328的东风牌越野车。之后吉学江和杨*办理了该车的假机动车登记证书和车主李某杨的假身份证;2015年3月4日,吉学江和杨*在六盘水市钟山区将该车以36800.00元的价格变卖给水**坝镇法都村三组的祖*红,得款二人分赃。

三、2015年3月5日,吉学江*办理的杨*的假身份证和假驾驶证,在大方县大方镇远红汽车租赁行租得一辆价值85324.00元的贵FQ6857北京现代小车。之后吉学江和杨*伪造了贵FQ6857北京现代小车的假机动车登记证书、车主罗*红的假身份证等证件,准备将贵FQ6857北京现代小车变卖时,二人被抓获。

指控上述事实,大方县人民检察院向本院移送并当庭出示了被告人吉**、杨*的供述及辩解;被害人杨**等人的陈述;证人胡*等人的证言;现场辨认等笔录;作案工具假身份证等物证;户籍证明、鉴定意见等相关证据。大方县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吉**、杨*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二被告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无异议,辩称他们只是想拿去抵押换钱做生意,不是变卖。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一、2015年2月6日,吉学江用伪造的杨*的身份证和驾驶证,在大方县大方镇顺峰汽车租赁行租走一辆价值61236.00元的贵FQ6710北京现代牌轿车。之后吉学江和杨*办理了贵FQ6710北京现代牌轿车的假机动车登记证书和车主漆*兵的假身份证,将贵FQ6710北京现代牌轿车以36000.00元的价格变卖给家住毕节**办事处牌坊村8号的聂**,得款二人分赃。

认证上述事实,有经当庭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1、被告人的供述及辩解

(1)吉学江的供述及辩解:吉学江供述了2014年腊月20几用杨*的身份信息,自己的照片办理了杨*的假身份证和杨*机动车驾驶证。2015年2月6日,到大方**租赁公司租赁了一辆贵FQ6710车。之后吉学江和杨*因为没有钱用,就伪造了贵FQ6710车辆的相关假证件将该车以40000.00元在毕节市出售的事实及经过。他和杨*出售贵FQ6710的目的就是卖点钱来用。协议上写了一个月内他可以取该车辆,但他们都没有要去取车的想法,当时想到只要得36000.00元就行了。他们实际得对方36000.00元,对方说如果他们一个月之内要去取车,对方每月要收4000.00元的利息,对方先将第一个月的4000.00元利息扣除,如果他们一个月还不去取车,就只能得36000.00元,并且车子归对方所有。这36000元,他和杨*一人分得15000.00元,剩下的6000.00元作为以后租赁车辆用,由他保管。他出售车辆总共分得的37000.00元钱除了用于还债的8500.00元,其余的他与杨*去西安时用了一些,现在还剩下13000.00元左右。

(2)杨*的供述及辩解:杨*供述了吉学江在大方租了一辆贵FQ6710北京现代车后,二人因没有钱用,就伪造了该车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和漆*兵的身份证将该车以36000.00元卖给毕节市一个二手车收购处老板,自己分得15000.00元的事实及过程。

2、被害人陈述

(1)漆*兵的陈述:漆*兵陈述了2015年2月6日18时,持有杨*身份证和驾驶证的男子到漆*兵的顺峰租赁公司以每天240.00元的价格租走了一辆贵FQ6710现代车,当天交了800.00元的押金,租赁费不够后,承租人曾三次通过银行转账给漆*兵5500.00元,在联系不上承租人后,漆*兵通过GPS定位,在毕节市罗家湾处找到贵FQ6710现代车。同时发现贵FQ6710现代车已被承租人用伪造的身份证、车辆登记证书以40000.00元变卖给他人,承租人给自己提供的身份证也是冒用u0026ldquo;杨*u0026rdquo;的身份信息伪造的假身份证。

(2)聂**的陈述:聂**陈述了两名年轻男子用漆某兵的假身份证将车牌号为贵FQ6710北京现代车以40000.00元卖给聂**,聂**实际支付了36000.00元的事实。

3、证人聂**的证言:聂**的证言证实了2015年3月1日持有漆*兵身份证的男子和一名随行的男子将贵FQ6710现代车以40000.00元卖给聂**,扣除了4000.00元利息,实际聂**支付给两名男子36000.00元,并签订了两份购车协议的事实。

4、搜查、辨认笔录及照片

(1)辨认笔录:①侦查员将事先准备号的12张不同男性正面免冠照片无规则排列打印在一张A4纸上,其中有该两名青年男子,分辨编号3号和9号。在聂**的见证下,辨认人聂**指出照片中的3号就是持有u0026ldquo;漆*兵u0026rdquo;的身份信息的人,9号是随行的青年男子。(被辨认人身份情况说明:3号吉**,9号杨*)。②侦查员将事先准备号的12张不同男性正面免冠照片无规则排列打印在一张A4纸上,其中有本案冒用杨*的犯罪嫌疑人照片一张,编号3号。在杜*的见证下,辨认人漆*兵指出照片中的3号就是2015年2月6日冒用杨*的名字伪造的身份证及驾驶证在漆*兵经营的顺峰汽车租赁行租赁贵FQ6710北京现代车的犯罪嫌疑人。(被辨认人身份情况说明:3号吉**)。

(2)搜查笔录:经过搜查,犯罪嫌疑人吉**随身物品有:①棕色手包一个,内装有现金人民币13037.00元;OPPO白色手机一个;汽车转让买卖协议一份;杨某假驾驶证一本;中**银行动态口令卡一张,序列号:1010XXXX2923;ABC中**银行卡一张,卡号:62284803686XXXX2377;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绿卡一张,卡号:62218833300XXXX8583;贵州省农村信用社信合卡一张,卡号:62289300011XXXX8490;远红汽车租赁名片一张;安捷汽车租赁名片一张;自动柜员机存取款凭条四张。②HAIQIN牌银灰色手表一块。

(3)扣押、发还物品清单及照片:①2015年3月11日扣押了吉学江持有的人民币13037.00元;OPPO白色手机一个;汽车转让买卖协议一份(吉学江冒用漆*兵名字签订);机动车驾驶证一本(吉学江照片,杨*身份信息办理);中**银行动态口令卡一张,序列号:1010XXXX2923;ABC中**银行卡一张,卡号:62284803686XXXX2377;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绿卡一张,卡号:62218833300XXXX8583;贵州省农村信用社信合卡一张,卡号:62289300011XXXX8490;远红汽车租赁名片一张(联系人:罗**);安捷汽车租赁名片一张(联系人:杨*东、杨**);自动柜员机存取款凭条四张(时间:2015年2月9日、2月12日、2月18日、3月1日);HAIQIN牌银灰色手表一块。②2015年3月27日在聂**的见证下扣押了聂**持有的小型轿车一辆(车牌号:贵FQ6710,品牌型号:北京现代牌BH7141MY,所有人:漆*兵,红色);机动车行驶证一本(车牌号:贵FQ6710);车钥匙一把(车牌号:贵FQ6710);机动车辆保险证一张(保险单号:PDAA2014522400XXXX4464)③2015年3月27日,发还聂**人民币15000.00元(100票面150张)。④2015年4月2日,发还漆*兵北京现代牌轿车一辆(车牌号贵FQ6710);机动车行驶证一本(车牌号贵FQ6710);车钥匙一把(车牌号贵FQ6710);机动车辆保险证一张(保险单号:PDAA2014522400XXXX4464)。

5、物证:漆*兵假身份证1张。

6、书证

(1)漆*兵提供的书证

①大**峰汽车租赁行营业执照,名称,大**峰汽车租赁行;经营者,杨洪艳;经营范围:汽车租赁;发照日期:2011年7月6日。

②贵阳融**限公司情况说明:兹我公司客户漆*兵,身份证:522422197907XXXX1X,于2014年4月由我贵阳融**限公司在中国工**限公司贵**西支行贷款购买车型:北京现代瑞纳;车架号;LBERCACB0DX565117;发动机号:DB490176;车牌:贵FQ6710.

③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漆*兵于2014年3月25日购买发动机号码DB490176,车架号码LBERCACBODX565117轿车,价税合计72900.00元。

④贵州省毕节地区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机动车登记信息:车辆品牌:北京现代牌;车辆型号:BH7141MY;车辆获得方式:购买;抵押登记:抵押权人:中国工**限公司贵**西支行。

⑤顺峰汽车租赁合同:杨*于2015年2月6日以每天240.00元的租金租赁顺峰汽车租赁行现代牌轿车一辆,车牌号:贵FQ6710.

⑥新车交车确认表及照片:2014年3月19日,大**亚商贸大方汽车城将红色现代瑞纳(车架号:LBERCACBODX565117)交给漆*兵。

⑦杨*机动车驾驶证及身份证复印件。

⑧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纳税人:漆*兵,厂牌型号:北京现代牌BH7141MY,发动机号:DB490176,征收机关:贵州省大方县归家税务局。

(2)聂**提供的书证

①贵FQ6710北京现代轿车行驶证及保险证复印件。

②聂**提供的卖车人的本人身份证:姓名,漆*兵,身份号码:522422198712XXXX37,有效期限:2014.3.20-2034.3.20.

③卖车人漆某兵提供的车辆登记证书:车辆品牌:北京现代牌;车辆型号:BH7141MY;车身颜色:红色;车架号:LBERCBODX565117;发动机号:DB490176.

④汽车转让(买卖)协议:2015年3月1日12时,漆*兵将车牌号为贵FQ6710;车主漆*兵;发动机号DB490176;车架号LDRCACBODX565117的红色现代车一辆以40000.00元转卖给聂**。

(3)中**银行自动柜员机客户凭条:2015年2月份分三次给*桂兵打款3000.00元。2015年3月1日给*桂兵打款3000.00元。

(4)户籍证明:漆*兵,男,汉族,身份号码522422197907XXXX1X,住贵州省大方县。

7、鉴定意见

大方**证中心价格鉴定结论书,方价认(2015)30号:贵FQ6710现代牌BH7141MY型小型普通客车一辆评估价格为人民币陆万壹仟贰佰叁拾陆**(61236.00元);该鉴定意见已通知漆某兵、吉学江、杨**鉴定机构及鉴定人资质证书。

二、2015年3月1日,吉学江、杨*用杨某的假身份证和假驾驶证,在大方县大方镇安捷汽车租赁行租走一辆价值66176.00元的贵FX0328的东风牌越野车。之后吉学江和杨*办理了该车的假机动车登记证书和车主李某杨的假身份证;2015年3月4日,吉学江和杨*在六盘水市钟山区将该车以36800.00元的价格变卖给水**坝镇法都村三组的祖*红,得款二人分赃。

认证上述事实,有经当庭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被告人供述及辩解

(1)吉学江的供述及辩解:吉学江供述了在2015年3月1日在毕节市卖了第一个租来的贵FQ6710北京现代牌轿车后,与杨*当天下午冒用杨*的身份信息在安捷**公司租赁一辆白色的东风牌越野车。后在毕节办理了该车的假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及该车所有人李某杨的假身份证,将贵FQ6710北京现代牌轿车开到六盘水市以36800.00元卖给一个男子,吉学江和杨*二人将36800.00元分赃的过程。

(2)杨*的供述与辩解:杨*供述了在卖了贵FQ6710北京现代车后,同吉学江在大方另一家汽车租赁行用杨*的假身份证租了一辆东风风行越野车,后将车开到水城以36800.00元卖给他人,二人分赃的事实及过程。

2、被害人陈述

(1)李**的陈述:李**陈述了2015年3月5日,李**从家中电脑的卫星监控上发现贵FX0328的东风风行牌景逸X3越野车的GPS定位系统处于离线状态后,和杨**联系用杨*身份证租车的承租人,打不通电话后,就赶到双山镇木格村杨*家中寻找,从杨*家人处得知身份证上的照片不是杨*本人,后在大方派出所核实杨*的身份信息后,发现自己已被骗。2015年3月8日李**与杨**赶到贵FX0328车辆的GPS定位系统最后所在的位置(六盘水市钟山区水矿德馨园小区的地下停车场),在六盘水市**坞派出所的协助下将车开回大方县的事实及经过。后在六盘水市**坞派出所民警处得知,承租人已伪造自己的身份证等信息将车变卖。

(2)杨**的陈述:杨**陈述了2015年3月2日,持有杨*身份证和驾驶证的年轻人在安捷**公司以每天280.00元的价格,从韩*手中租走李某杨所有的贵FX0328东风牌景逸X3越野车,后联系不上承租人,经过查找,得知承租人提供的身份信息是假的,遂报警的事实。

(3)祖*红的陈述:祖*红陈述了两名男子用u0026ldquo;李某杨u0026rdquo;的假身份证,以40000.00元将贵FX0328东风牌小轿车卖给自己的事实及具体过程。

3、证人证言

(1)韩*证言:韩*证实了2015年3月1日持有杨*身份证、驾驶证的男子向其在u0026ldquo;大**捷汽车租赁u0026rdquo;公司租走贵FX0328白色东风牌小车的事实。

(2)胡*证言:胡*证实了祖*红以40000.00元向提供李**身份证以及车辆相关证件的男子购买了贵FX0328东风小车,因祖*红钱不够,向自己借款40000.00元付购车款的事实。

4、辨认等笔录

(1)辨认笔录

①侦查员将事先准备好的12张不同男性正面免冠照片无规则排列打印在一张A4纸上,其中有本案冒用杨*身份信息的犯罪嫌疑人照片一张,编号分别为1号至12号。在杨*东的见证下,辨认人韩*指出照片中的3号就是2015年3月1日冒用杨*身份信息的犯罪嫌疑人。(被辨认人身份情况说明:3号吉**)。

②侦查员将事先准备好的12张不同男性正面免冠照片无规则排列打印在一张A4纸上,编号分别为1号至12号。在熊**的见证下,辨认人胡*指出照片中的3号就是2015年3月4日到六盘水卖车的李某杨,但因为天太晚,不能确认同李某杨去的那个人(被辨认人身份情况说明:3号吉**)。

③侦查员将事先准备好的12张不同男性正面免冠照片无规则排列打印在一张A4纸上,其中有自称且持有u0026ldquo;李某杨u0026rdquo;身份信息的犯罪嫌疑人照片一张,随行同伙照片一张,编号分别为3号和9号。在臧**的见证下,辨认人祖*红指出照片中的3号就是2015年3月4日自称且持有u0026ldquo;李某杨u0026rdquo;身份信息的犯罪嫌疑人,9号是随行的人。(被辨认人身份情况说明:3号吉**,9号杨*)。

(2)发还物品清单:2015年4月2日发还李**机动车行驶证一本(贵FX0328东风牌LZ6441XQ15M小型普通客车);车钥匙一把(贵FX0328东风牌LZ6441XQ15M小型普通客车钥匙)。附李**2015年3月9日在六盘水市找回的贵FX0328东风牌小车的照片和2015年3月25日祖*红提供的贵FX0328东风牌小车的车钥匙、行驶证照片、吉学江伪造的李**身份证照片。

5、书证

(1)杨某东提供的书证

①安捷汽车租赁合同:杨*于2015年3月1日16时以280.00元每天租赁安捷汽车租赁行的车牌号为贵FX0328的车辆一辆。

②杨*机动车驾驶证和身份证复印件。

③中国人**有限公司机动车保险单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

④东风**限公司车辆一致性证书。

⑤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李某杨于2014年9月10日购买厂牌型号,东风牌LZ6441XQ15M;发动机号码,KC1936;车架号码,LGG8D2D16EZ369814车辆。

⑥重庆**限公司汽车抵押贷款合同:2014年9月3日,重庆**限公司贷款52000.00元给李某杨,用于向六盘**有限公司购买景逸X3品牌汽车一辆,车架号LGGD2D16EZ369814,发动机号KC1**.

(2)祖*红提供的书证

①贵FX0328东风牌小车的行驶证复印件。

②卖车人李**提供的车辆登记证书:车辆型号,L26441XQ15M;车辆品牌,东风牌;车架号,LGG8D2D16EZ369814;发动机号,KC1936等。

③汽车转让协议:2015年3月4日,李某杨将一辆车型为东风牌汽车以4万元卖给祖*红,车牌号为贵FX0328,发动机号为KC1936,车架号为LGG8D2D16EZ368814。

④收条:2015年3月5日李某杨收到祖某红现金4万元。

6、鉴定意见:大方**证中心价格鉴定结论书,方价认(2015)28号:贵FX0328东风牌LZ6441XQ15M型小型普通客车一辆评估价格为人民币陆**壹佰柒拾陆**(66176.00元);该鉴定意见已于2015年4月2日通知李**、吉学江、杨**鉴定机构及鉴定人资质照片。

三、2015年3月5日,吉学江*办理的杨*的假身份证和假驾驶证,在大方县大方镇远红汽车租赁行租得一辆价值85324.00元的贵FQ6857北京现代小车。之后吉学江和杨*伪造了贵FQ6857北京现代小车的假机动车登记证书、车主罗*红的假身份证等证件,准备将贵FQ6857北京现代小车变卖时,二人被抓获。

认证上述事实,有经当庭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1、被告人的供述及辩解

(1)吉学江的供述及辩解:在2015年3月5日,他与杨*冒用杨*的身份信息和在大方**租赁处租赁了一辆北京牌现代轿车。2015年3月9日,吉学江、杨*二人商量办理变卖该车需要的相关假证件,由杨*一人去办理假手续,刚办得假的该车辆的机动车登记证书,还没有卖出去他在贵阳北站就被抓获了。

(2)杨*的供述及辩解:杨*供述了2015年3月5日用杨*的信息办理的假身份证和假驾驶证在大方一汽车租赁行租了一辆北京现代车后,开车去西安玩了几天。2015年3月9日回到贵阳后,联系办假证的人办理了该车的假的机动车登记证书、购置发票、保险单和罗*红的身份证后,在去和吉学江会合的路上,被几个人拦下,后来到修文县公安局龙场派出所,并配合抓获吉学江的事实及经过。

2、被害人罗**的陈述:2015年3月5日,两名男子用杨*的身份信息在远红汽车租赁行租走一辆贵FQ6857北京现代牌小轿车,后罗**知道杨*是租车去卖,让远红汽车租赁行的员工到贵阳市找到贵FQ6857北京现代牌小轿车及开车人,并在贵FQ6857北京现代牌小轿车内发现该车的相关假手续的事实及经过。

3、证人证言

(1)李某明证言:他在2015年3月10日上午接到罗*红打来的电话后,和林*、阳*双通过GPS定位去贵阳火车站附近找到贵FQ6857车辆和驾驶该车的一名男子,后林*和阳*双带上那名男子将贵FQ6857车开回大方的事实。

(2)林*证言:2015年3月10日,林*与李*明、阳*双等人通过GPS定位,在贵阳市找到贵FQ6857车辆及驾驶该车的男子;在将贵FQ6857车辆及驾驶该车的男子带回大方的途中,路过修文收费站时被收费站工作人员拦下并报警,修文派出所来处理后,在修文派出所等候大方县公安局民警来修文接收在贵阳找到的驾驶贵FQ6857车辆的男子的经过。

(3)阳*双证言:证实2015年3月10日,阳*双与林*等人从大方赶到贵阳找到贵FQ6857北京现代小车,后大方县公安局工作人员到修**出所将驾驶贵FQ6857北京现代小车的犯罪嫌疑人带回大方县的事实及经过。

4、辨认、搜查等笔录

(1)辨认笔录:①侦查员将事先准备号的12张不同男性正面免冠照片无规则排列打印在一张A4纸上,其中有本案冒用杨*身份信息的犯罪嫌疑人照片一张,随行同伙照片一张,编号分别为1号至12号。在林*的见证下,辨认人罗某红指出照片中的3号就是2015年2月6日冒用杨*身份信息租车的犯罪嫌疑人,9号就是与3号随行的犯罪嫌疑人。(被辨认人身份情况说明:3号吉**,9号杨*);②侦查员将事先准备号的12张不同男性正面免冠照片无规则排列打印在一张A4纸上,其中有冒用杨*身份信息的犯罪嫌疑人照片一张,随行同伙照片一张,编号分别为1号至12号。在阳城双的见证下,辨认人林*指出照片中的3号就是2015年2月6日冒用杨*身份信息租车犯罪嫌疑人,9号就是与3号随行的犯罪嫌疑人。(被辨认人身份情况说明:3号吉**,9号杨*)。

(2)搜查笔录:从杨*的随身物品中搜查出贵FQ6857北京现代小型轿车一辆;贵FQ6857北京现代小型轿车车辆行驶证一本;杨*机动车驾驶证一本;SAMSUNG牌白色手机一个;AOLE奥乐牌黑色手机一个;杨*二代身份证一张;中国**银行绿卡通一张,卡号:62109865300XXXX9746;陕西信合富秦卡一张,卡号:62250601110XXXX5759;中国**银行绿卡通一张,卡号:62109859820XXXX3400;贵州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信用卡两张,卡号分别为:62289300010XXXX8790和62289300010XXXX9036;中**银行牡丹交通灵通卡一张,卡号:62122624060XXXX1115;罗*红机动车行驶证一本;罗*红机动车辆保险证一张(假证);吉学江二代身份证一张;曹*刚假身份证一张;王某林假身份证一张;杨*假身份证一张;罗*红假身份证一张;汪某假身份证一张;漆*兵假身份证一张。

(3)扣押、发还物品清单及照片:①扣押了杨*持有的人民币11300.00元;杨*机动车驾驶证;手机二部;杨*二代身份证;中国**银行绿卡通一张,卡号:62109865300XXXX9746;陕西信合富秦卡一张,卡号:62250601110XXXX5759;中国**银行绿卡通一张,卡号:62109859820XXXX3400;贵州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信用卡两张,卡号分别为:62289300010XXXX8790和62289300010XXXX9036;中**银行牡丹交通灵通卡一张,卡号:62122624060XXXX1115;罗*红机动车行驶证一本;罗*红机动车辆保险证一张(假证);吉学江二代身份证一张;曹*刚假身份证一张;王某林假身份证一张;杨*假身份证一张;罗*红假身份证一张;汪某假身份证一张;漆*兵假身份证一张;北京现代牌小型轿车一辆(车牌号:贵FQ6857,车辆型号:BH7161HMY,橘红色);②发还罗*红北京现代轿车一辆(车牌号:贵FQ6857)、机动车行驶证一本。

5、书证

(1)户籍证明:罗*红,男,汉族,1978年8月15日生,身份号码522422197808XXXX16,住贵州省大方县。

(2)罗*红提供的书证:

①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字号名称,大方**租赁部;经营者,罗**;经营范围,汽车租赁、服务。

②税务登记证:纳税人,大方**租赁部;法定代表人,罗**;批准设立机关,毕节地区大方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扣缴义务,依法确定。

③贵FQ6857北京**行驶证复印件及车辆照片。

④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罗*红于2014年2月23日购买发动机号为DB771164,车架号码为LBEMDAEB5DZ219931车辆。

⑤税收缴款书:罗*红于2014年4月9日缴纳了车辆购置税8786.00元。

⑥机动车登记证书:车辆品牌,北京现代牌;车辆型号:BH7161HMY;车身颜色,黄;车架号,LBENDAEB5DZ219931;发动机型号,G4FG;发动机号,DB771164。

⑦汽车租赁凭证:2015年3月5日,杨*(男,身份号码522422198712130437)以每日300.00元的价格在大方**租赁部租了一辆车牌号为贵FQ6857D的黄色现代轿车。

⑧租车人杨*提供的身份证和机动车驾驶证复印件。

⑨2015年3月10日,在找回车牌号贵FQ6857车辆时在车内发现的相关假手续: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注册登记联;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报税联;机动车登记证书。

6、鉴定意见:大方**证中心价格鉴定结论书:方价认(2015)29号:贵FQ6857现代牌BH7161HMY型小型普通客车一辆评估价为人民币捌万伍仟叁佰贰拾肆元正(85324.00元);该鉴定意见已于2015年4月2日通知罗**、吉学江、杨**鉴定机构及鉴定人资质证书。

本案的综合证据:

1、户籍信息:吉学江,汉族,1986年4月27日生于贵州省纳雍县;杨*,汉族,1988年2月20日生于贵州省纳雍县。证实二被告人作案时具有完全责任能力。

2、大方县公安局经济侦查大队出具的抓获经过:2015年3月10日23时30分左右,大方县公安局经济侦查大队接到贵州省修文县公安局龙场派出所电话称:修文县公安局龙场派出所在2015年3月10日晚接处警过程中,抓获在贵州省大方县涉嫌合同诈骗的犯罪嫌疑人杨*,要求移交。2015年3月11日13时30分,大方县公安局经济侦查大队马**带领民警李**、杜*前往修文县公安局龙场派出所接交杨*,通过初步了解,杨*交代出其同案嫌疑人吉学江,并答应配合抓获吉学江。2015年3月11日17时许,侦查员马**、李**、辅警杜*在贵州省**收费站处将应杨*电话邀约来的吉学江抓获。

(3)中**银行现金存款凭条及凭证复印件:2015年4月14日,大方**算中心向账号为24060730090XXXX1375的卡号内存入一万九千三百三十七元。款项来源于大方县公安局经济侦查大队暂扣款。

(4)大方县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大队情况说明:在办理吉学江、杨*合同诈骗案中,办案民警对2015年3月11日扣押犯罪嫌疑人杨*的部分随身物品:曹*刚身份证、王**身份证、杨*身份证、罗**身份证、汪某身份证、漆*兵身份证通过人口信息系统查询对比,结果均为假身份证。我局在办理u0026ldquo;大方县吉学江、杨*合同诈骗u0026rdquo;一案中,在杨*被扣押的21300.00元赃款中,杨*交代其中15000.00元是卖贵FQ6710车辆分得的赃款,其没有使用,所以该15000.00元现金已经发还被害人聂**,剩余6300.00元中有2300.00元系其二姑杨*飞所给,4000.00元卖贵FX0328小车分得的赃款用剩下的,暂不能认定,故未发还;吉学江被扣押的13037.00元中,吉学江交代系卖贵FQ6710小车与贵FX0328小车分得赃款合并使用剩下的,也无法认定是哪个被害人,所以现将扣押杨*、吉学江的赃款共19337.00元随案移送。

3、杨**的证言:杨**证实本案中杨*身份证上的相片不是杨*本人,其他信息与杨*的信息吻合。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吉**、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使用伪造的身份证件,冒用他人名义与租赁公司签订车辆租赁合同,后伪造证件,冒用车主名义与他人签订汽车买卖协议,骗取他人财物,扰乱市场秩序,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规定,构成合同诈骗罪。大方县人民检察院指控二被告人犯合同诈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在对二被告人量刑时,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u0026ldquo;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u0026hellip;u0026hellip;(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u0026hellip;u0026hellip;u0026rdquo;规定的量刑幅度对二被告人予以处罚。本案中,二被告人骗取他人财物共计72800.00元,属数额巨大,对其应在u0026ldquo;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u0026rdquo;的量刑幅度内予以处罚。起诉书指控的第三桩,二被告人虽已伪造了假机动车登记证书、车主罗*红的假身份等证件,但还未来得及将该车变卖,即被抓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u0026ldquo;已经着手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u0026rdquo;的规定,属犯罪未遂,可以对其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杨*到案后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同案犯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u0026ldquo;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u0026hellip;u0026hellip;u0026rdquo;以及《最**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u0026ldquo;根据刑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分子到案后有检举、揭发他人犯罪行为,包括共同犯罪案件中的犯罪分子揭发同案犯共同犯罪以外的其他犯罪,经查证属实;提供侦破其他案件的重要线索,经查证属实;阻止他人犯罪活动;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u0026hellip;u0026hellip;,应当认定为有立功表现。u0026rdquo;规定,被告人杨*有立功表现,可以对其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吉**、杨*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综合上述量刑情节,本院决定对被告人杨*从轻处罚。扣押杨*、吉**的赃款共19337.00元,系杨*、吉**利用合同诈骗被害人聂**、祖*红所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u0026ldquo;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u0026hellip;u0026hellip;u0026rdquo;规定,应当返还给二被害人。对二被告人所提u0026ldquo;他们只是想拿租来的车去抵押换钱做生意,不是变卖u0026rdquo;的辩解,经查,无证据支持,不予采信。据此,结合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犯罪后的认罪、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六十八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最**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吉学江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壹万伍仟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3月12日至2019年1月11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个月内缴纳。)

二、被告人杨**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壹万贰仟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3月12日至2018年3月11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个月内缴纳。)

三、对扣押的19337.00元赃款,返还给被害人聂**、祖*红。其余违法所得38463.00元,继续予以追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之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贵州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四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