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黄**合同诈骗一案判决书

审理经过

贵州省赫章县人民检察院以赫检公诉刑诉(2014)37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荣犯合同诈骗罪,于2014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因需要补充侦查,公诉机关于2015年03月23日建议本院延期审理,补充侦查后再次移送本院。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赫章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周*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荣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4年10月15日,被告人黄*让他人冒用刘*的名字伪造机动车驾驶证,随后持该伪造驾驶证到金沙*租赁公司与该公司签订租车协议,租走一辆号牌为贵F49938的上海大*牌轿车,又让他人伪造了该车的机动车登记证书。次日16时许,黄*驾驶该车到赫章县城关镇,持伪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冒充车主与赫*限公司签订卖车协议,以人民币5万元的价格将该车卖给赫*限公司,在等待付款过程中被查获,租赁车辆经公安机关追回发还被害人。经鉴定,涉案车辆价值人民币10万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黄*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扣押、发还物品清单,涉案车辆照片,检查笔录,指认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及照片,到案情况说明,汽车租赁合同,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汽车发票、机动车登记证书、行驶证、购置税完税证、保险证复印件,车辆买卖协议、收款收据,鉴定意见,收条、领条及证明,户籍证明,证人刘*的证言,被害人李*、王*的陈述及被告人黄*的供述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伪造证件,冒名与他人签订合同,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犯合同诈骗罪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对于黄*辩解其行为系诈骗未遂,经审查,被告人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伪造证件,冒名与他人签订合同,骗取他人财物,并擅自处分诈骗所得财物,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系犯罪既遂,故该辩解不成立不予采纳。被告人黄*曾因实施诈骗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黄*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予以从轻处罚。鉴于案发后,公安机关及时追回涉案财物,未给被害人造成损失,可酌情对黄*从轻处罚。据此,根据被告人黄*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黄*荣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黄*的刑期自2014年10月16日(羁押之日)起至2018年08月15日止。所处罚金,应在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贵州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