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郭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以京昌检公诉刑诉[2015]29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吴*、郭*、韩*、高*、郭*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5年3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朱*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吴*、郭*、韩*、高*、郭*及辩护人于英男、李*、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3年8月至2014年6月,被告人吴*、郭*、韩*、高*、郭*等人在北京市昌平区以投资MSA理财游戏俱乐部,进行资本运作的名义,发展会员,组织、领导3级以上传销组织共计30余人,并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为依据,逐级递增返利、计酬,获取非法利益。

上述事实,被告人吴*、郭*、韩*、高*、郭*在庭审过程中未提出异议,且有经庭审质证、认证的被告人吴*、郭*、韩*、高*、郭*的供述,证人郝、高2、安、呼、郭*、赵*、赵*、刘*、朱、顾、卢、林、张*、张*、董、王*、王*、王*、张*、刘*、吴*、韩*、赵*、刘*、张*、高3、苏、范、李的证言,公安机关出具的到案经过,组织结构图,举报材料,MSN简介、网上操作流程及被告人的身份证明材料等证据在案佐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郭*、韩*、高*、郭*组织、领导以投资理财为名,要求参加者进行投资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其行为均已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依法应予惩处。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吴*、郭*、韩*、高*、郭*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吴*、郭*、韩*、高*、郭*主动到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构成自首,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吴*、韩*、高*的辩护人认为三名被告人无前科劣迹,认罪态度好,建议从轻处罚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高*的辩护人关于被告人高*系从犯的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根据各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及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吴*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7月23日起至2015年5月22日。罚金于判决生效后缴纳)。

二、被告人郭*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7月23日起至2015年5月22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缴纳)。

三、被告人韩1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7月23日起至2015年5月22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缴纳)。

四、被告人高1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7月23日起至2015年5月22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缴纳)。

五、被告人郭*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后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一五年五月八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