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人)魏**与人)杨**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辩护人杨**,北京**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孙**,男,1968年3月8日;因涉嫌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3年8月27日被羁押,同年9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丰台区看守所。

辩护人徐**,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贾**,北京市开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人邓*,男,1986年1月16日;因涉嫌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3年8月27日被羁押,同年9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丰台区看守所。

一审法院查明

北京**民法院审理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魏**、吴**、杨**、孙**、邓**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一案,于二О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作出(2014)丰刑初字第1222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魏**、吴**、杨**、孙**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讯问了上诉人魏**、吴**、杨**、孙**,听取了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的意见和辩护人的辩护意见,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认为

北京**民法院判决认定:2012年8月至2013年8月间,被告人魏**、吴**、杨**、孙**、邓*等人伙同他人,在本市丰台区科技园外环西路26号院7号楼等地,以分销房产为名,以发展经销商的方式形成三个以上层级,按照发展经销商的人员数量及层级计酬、返利,并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共发展人员3000余人。

一审法院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一)涉案公司工商登记情况的证据

1、北京日出东方**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日出东**司)的工商材料、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证明该公司的注册、登记情况,2012年7月20日,该公司重发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于3。

2、海南华**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工商登记材料证明:该公司2013年5月17日成立,法定代表人于3。

3、北京华**纪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证明:该公司2012年8月30日成立,法定代表人于3。

4、北京市大兴区地方税务局出具的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涉税保密信息告知书证明:2008年6月至2013年9月26日,日出东**司在该局缴纳税款共计2733.41元。

5、北京市丰台区地方税务局出具的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涉税保密信息告知书证明北**公司、驿站网在该局没有税务登记记录。

6、北京协**有限公司工商登记、变更材料证明:2013年1月17日,该公司变更工商登记,法定代表人、经理变更为杜,股东变更为杜,监事为邓*。

7、鑫源东升**发有限公司工商登记、变更材料证明:2012年12月,该公司变更工商登记,法定代表人、经理、董事成员变更为于3,股东变更为于3、邓*,监事为邓*。

8、北京**有限公司工商登记材料证明该公司注册登记情况。

(二)证明涉案运营模式的证据

1、证人证言及涉案人员提交的相关书证

(1)证人于1的证言:我在公司叫“于丁”,2012年8月,王*介绍我到日出东**司上班。王*说要做一个销售方案,即以团购、分销的方式招聘分销员工,先交一定金额的购房意向金,成为对应档次的分销员,分别为见习分销员、初级分销员、合格分销员、中级分销员、高级分销员。公司给分销员发工资,交一次钱发一年工资。每发展一个分销员,公司给上浮工资。交钱的人来北京没看过房,北京这边没有项目。王*、魏**说是团购分销,公司给对方发工资。魏**说房地产是暴利,给这么多人返钱是开发需要钱周转。海**公司是2013年五六月成立的,法定代表人于3。因为北京的公司在那边开发不了,要在海南拿项目,所以成立了新公司。2013年6月6日,公司在海南海口开团购、分销客户大会,会上没有提到海南的项目。6月17日前后,魏**带我和公司20多名员工到海**公司项目,在海**开发区美仑河边,当时只是平整出一块地,项目还没有建起来,有一块广告布,写着项目名称叫“美仑水岸花园”,开发商是海南**限公司,投资商是海**公司。魏**说是我们公司全资收购的项目,并说公司已经把土地使用证、建筑规划许可证办下来了。我没有看过收购手续,工地上开始没有我们公司的标识,7月我带客户去的时候就有了上面说的广告布。我接待过三四个团,大概100人左右,有多少人交钱我不清楚,如果交钱,有的是在北京交,有的是在海口的办公地交,交给财务杜,其他人我不认识。我是公司的副总经理,我刚到公司时王*让我负责一个团队,但我不懂怎么发展客户,后来让我负责接待,客户想了解公司分销模式,我安排**育部给他们讲课。海**公司成立后我就调了过去,负责驿站网旅游团的接待,接地旅行社是驿站网联系好的,旅游团有流程,到了公司就有人领他们到地下室听课,课程由公司**育部吴**负责,他下属有四五个讲师,轮班来给这些人讲课。如果随团没有团队负责人,就由我带他们去看美仑水岸花园项目。海**公司由魏**负责,其他副总也经常在那边,负责的事情和日出东**司是对应的。驿站网运营由郭负责,公司组织这些旅行团的目的就是推销公司的合同,交意向认购金。日出东**司日常管理由魏**负责,他是公司总经理,也叫执行总裁。吴**、杨**都是公司副总,孙**是市场部副总。吴**、杨**、孙**都有自己团队,他们平时就是管理自己团队发展客户,有客户来公司,他们做好接待。团队有什么问题,由他们来解决。邓*在公司管财务,负责收取客户交的购房意向金及发工资。

(2)证人李*的证言:2012年8月,我到日出东**司参与传销活动,是财务总负责人。2013年4月,公司从丰台菜户营搬到丰台区科技园西四环外环西路26号院7号楼,工商局来我公司说有人因为传销的事投诉,我们怕出事,董事长于3决定将公司搬到海南省**道黄金海岸花园29号楼,在海口注册海**公司,也是以分销卖房的形式从事传销活动。公司最开始是于3和王*策划的,他们成立公司就是为了开展传销活动,法定代表人于3,负责公司全面事务的管理,公司总裁是魏**,负责公司全面工作;范、于*(真名叫于1)、吴**是公司副总,负责分销商运营及协调总裁工作。我是财务室总负责人,财务室具体负责是邓*,主要负责财务室收款、统计、计算返钱工作。日出东**司具体经营模式是负责分销商运营的高管商定,主要有魏**、吴**、于1,其他人员不清楚,他们商定每个会员交1万元、3万元、6万元,最多就是6万元一单,一单签一个合同,每发展一个人来投资,上线根据交钱不等,提成也不一样,6万元会员发展6万元会员可以提成2160元,返款一年共计12个月,一般都是投资6万元,直接推荐他人投资达到30万元,成为初级会员,奖励华硕笔记本和联想手机,在自己成为初级会员的情况下再发展三个初级会员就成为中级会员,奖励10万元工作用车,自己成为中级会员的情况下再发展三个中级会员就成为高级会员了,也是奖励10万元工作用车,再上面是董事、理事。这种经营模式是王*提出来的,很快就发展了许多客户。公司前期主要会员有王*、乔、孙**、杨**、堂,他们都是传销骨干,平时主要就是发展会员联系客户交钱投资,从事传销活动。后公司怕出事,改用海**公司对外开展传销活动。我公司经营至今共有会员几千人,这些会员分为普通会员、初级会员、中级会员、高级会员,理事很少。公司以个人名义开设许多账户,一般都是通过银行转账存入公司指定账户内,交来现金也都是按照于3要求存入指定账户内,每月返款给客户也是通过这些卡。

(3)证人段的证言:2012年8月,我到日出东**司做有偿分销业务,刚到公司时做分销购房的讲师,2013年4月,成立北**公司后,我任该公司总经理,开展一二手房买卖、租赁以及为日出东**司的分销购房联系房源。我做讲师时先介绍当前的房地产市场现状,然后介绍分销购房的优越性及参与方式。日出东**司招收有购房意愿的分销员,当达到一定规模后,北**公司做一二手房买卖和租赁以及为日出东**司提供分销购房的房源,驿站网组织分销员去旅游看房。提出这种运行模式的是执行总裁魏**,三家公司由魏**决策。杨**是2012年八九月与范一起来公司的,都听我讲过课,听完课以后没多久他们俩就成为了分销员。日出东**司有范、吴**、国、关、于1的团队。孙**也是一名分销商,已经达到了一定级别,2013年三四月,公司给他提供了一部分购房基金用于在河北燕郊购房。魏**是日出东**司总经理,签字、报销、组织开会、传达文件都是他来安排。

(4)证人郭的证言:2012年12月,于3介绍我到日出东**司上班,公司负责人是魏**。2013年3月成立了北**公司,从事二手房的租赁和买卖,负责人是段。2013年6月成立海**公司,从事房地产开发,负责人是傅。2013年3月注册驿站网,负责人是我。公司法定代表人和董事长是于3,负责给公司找项目;总经理魏**负责公司日常管理;副总吴**、范、国、关、杨**负责销售;张**负责行政工作;会计是邓*。公司的运营模式是团购分销买房,按照不同的交费数额分不同层级。公司销售房地产的地址有哈尔滨、广西防城港、海南东方市、邯郸、成都、具体楼盘我不知道,房源数量我不知道。公司的赢利情况、收入来源我都不知道。驿站网对内是面向日出东方、华夏飞扬的分销员,对外面向公司以外的广大客户,现在基本都是对内的旅游团,对外的旅游团还没有开始,组织去海南海口的旅游团比较多,因为海口有我们公司的项目,是为了做分销,就是发展客户交购房意向认购金。海南那边的互动主要由魏**、于1负责安排。2013年7月,我去海**公司的美仑水岸花园项目,在海**开发区美仑河边上,傅跟我说这是公司的项目,当时还是块荒地,什么都没有,我没有看到相关批文。

(5)证人张*的证言:2012年10月,我应聘到海**公司,是公司财务室职员。我们收的是客户交的购房意向金,收钱的时候跟客户签合同,都是以海**公司名义签的,一式两份,客户、公司各一份。客户交钱的时候要说是谁介绍的。我们统计的时候会写上客户姓名、交纳金额、日期、介绍人姓名,这都是电子版的。客户只要来交钱,公司就会按月给他们返钱。公司法定代表人于3,总裁魏**,财务领导李*。吴**、范、国、关、杨**、于*都是负责市场的。客户有三种交款方式:交现金、到公司刷卡、通过银行给公司的账户转账,转完帐拿着转账的银行单子到公司签合同。收据上会写客户姓名、交纳金额、日期、推荐人姓名,签合同由推荐人带着来,要说清楚团队的上级领导是谁。比如吴**的团队,团队领导就是吴**。我们统计就是按照收据上面的信息录入到电子版的表格里,表格名称一般都是用日期来表示,打开后里面表格名称叫“购房意向认购表”。“购房意向认购表”表格内容包括序号、月份、保单日期、做账日期、交款目的、客户姓名、付款方式、实收金额、欠款、电话、推荐人、上级、备注。序号有时候写有时候不写。月份是哪个月交的。保单日期是交钱的日期。做账日期是开收据的日期。交款目的一种是“购房意向金”,一种是“定金”,交定金的我们不返钱,什么时候把钱补齐了再开始返钱。客户姓名是交款人姓名。付款方式,一般用“转账”、“卡”、“现金”三种方式来表述。实收金额就是实际收的钱。因为不可能有欠款,有欠款不开收据,所以欠款这项是空的。推荐人是交款人的推荐人。上级是交款人所属团队的领导。备注,有的备注上写着名字的就是介于团队领导和推荐人之间这个层级的人。我们做的购房意向认购表都是总表,也就是说后期做的就都包含前期的内容了,所以有多少人交纳了购房意向认购金都在最后做的一张表上了。每张工资表里包括两部分,分别是“工资”和“上浮工资”。工资是给新客户发的钱,上浮工资是发展了新客户的推荐人应拿到的提成。这些表格都存在我的电脑。

(6)证人王*的证言:2012年12月,邓*介绍我到日出东**司工作,负责统计工作。公司发展会员,会员缴纳购房意向金,我们财务室负责统计缴纳的数额和分配支出的数额。后来公司陆续又起了几个名字,北**公司、海**公司、E站网等。但实际上还是我们这些人在工作,没见过另外的那几个名称的公司有什么具体的业务工作,除了E站网是做订购机票和旅游线路的。日出东**司法定代表人于3,总裁魏**,下一级是吴**、范、于*(真名于1)、关、杨**、国、段、李*。公司的运营方式是以通过人员介绍收取购房意向金,然后再用这些购房意向金向会员支付返还金的方式经营。公司给会员返的这些钱和提成的钱实际上都是来自后续会员交纳的意向金,除此外公司没有其他收入来源。会员分等级为初级会员、中级会员、高级会员、董事。我听说我们公司在海南有块地,但是有没有房我不知道。我们公司没有其它盈利渠道,虽然我们公司有旅游公司、别的房地产公司,但是实际上没见过他们产生过什么效益,所以公司的运转都是靠新增会员交的意向金来支撑。如果没有新人加入,公司就不能运作。

(7)证人张*的证言:2013年7月25日,我应聘到海**公司上班,在财务室工作,工作内容是客户来我们这里交钱,我们收钱开单据。那些客户交的什么钱我也不懂,单据上写的是购房意向金。客户交的钱数额不等,少的有交一万的,多的有交几十万的。我们部门有熊、丁*、张*、刘10、林、王1。熊、丁*是出纳。公司的具体经营模式我不知道。我知道有客户给公司交钱,就给他们开工资,介绍客户拿提成。我有一个U盘,是公司发给我们的,里面是客户的工资和客户交钱的明细。

(8)证人王2的证言:我是2013年6月18日来鑫源东**有限公司工作的。公司名称我知道的有华夏飞扬房地**限公司、鑫源东**有限公司、还有一个装饰公司,具体名称记不得了,都在一起集中办公。鑫源东**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于3,财务总监李1,这几家公司的财务都是他管,鑫源东**有限公司没有收入,每月都是零报税。装饰公司我这个月刚接过来,但还没有报税。

(9)证人孙的证言:我应聘入职日出东**司,负责报税,后财务总监李*让我为北**公司、鑫源东**有限公司、协展**限公司一起报税。公司具体经营模式我不知道,这几家公司不经营,仅有执照。我在公司只负责报税,不接触钱。这半年公司根本就不经营,每月都是零报税。

(10)证人任1的证言:我是三河市**有限公司招商部主管,燕郊**写字楼是我公司开发的,2101、2103、2105号房已经出租给孙**,前期做了简单的装修,但装修没完孙**就联系不上了,他也没有在房间办公。孙**是以个人名义签的合同,留有他的身份证复印件。

(11)证人乔的证言:我在海**公司投资了12万元,是吴**介绍让我投资的,说一单交6万的购房意向金,我跟公司签合同,每月有工资,之后我卖10份合同,公司会奖励我一套房。公司没有给我培训过,我交一单6万的,每月工资12000元,扣除28%,每月工资8640元。卖合同就是我给亲戚朋友推销,让他们也交6万元购房意向金,和公司签合同,每签一份6万元的合同公司就给我返钱。每卖一份合同,公司返给我3000元,但是公司扣除28%,最后返给我2160。我跟公司签了两份合同,一共交了12万。我找了五个下家,上家是吴**,是公司的副总。

(12)证人刘*的证言:2012年12月底,我到日出东**司,吴**给我们讲课,我投了6万元,每个月返给我8460元,持续返一年,给公司多介绍一个客户,可以从公司提成2160元。2013年1月1日,我又往该公司投了18万元,定性为我自己推荐自己。根据该公司的规定,介绍5个客户可以给我们一套价值20万元的房产。我还介绍张*、范*、董,达到了介绍5个客户的标准,同时达到初级总监的标准,奖励我1台电脑和1部手机。2013年4月,公司从菜户营桥搬迁到总部基地26号院7号楼,同年5月,吴**说我已经是公司市场部副总。同年6月,公司改名为海**公司,从6月开始公司按照副总的标准每个月多开我5000元工资。我的返利和工资都是公司直接打到我的银行卡上。返利、奖励的手机、电脑都兑现了,承诺的房产根据公司规定要持续积累三年后才能拿到,能不能拿到我不清楚。

(13)证人许1的证言:孙**是华夏飞扬公司的副经理,他发展我成为会员,我一共投资了17万元人民币。

(14)证人堂的证言:我在海**公司买房子和卖房子。我于2013年7月31日、8月9日分别交了6万元和30万元并签订了房屋认购分销协议,这些钱用于买河北永清的房。我到这个公司办公地丰台区总部基地26号院7号楼地下一层,一个女的老师介绍公司所卖的房子是全国最便宜的,经过国家和住建委批准,她说交公司6万元去销售30万元的业绩,公司奖励一套海口的房子,我销售不出去,就先交了6万元,后来又交了30万元想直接买房子。

(15)证人张3、佟、魏、宋、安、喇、樊、孔、刘*、王*、张*、赵、刘*、滑、贾、白、许2、刘*、王*、李*、吕、任2、于2、薛、李*等证人证言及提交的房屋认购分销协议、收据、报案材料、银行回单、薪酬发放分析表、发放标准单、银行明细证明:上述人员在涉案的公司签订房屋认购分销协议,但在分销协议没有具体的房屋地址、开发信息及户型等情况下,交纳钱款,且所提交的收据均写明推荐人员,并按照交纳的钱款予以返还现金,并且达到一定人数、级别后获取奖励,且发展的人员达到一定级别要求能提升级别并获得相应的奖励的事实。

2、勘验检查笔录

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网安大队出具的《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及光盘证明: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网安大队对涉案的黑色无品牌台式电脑进行勘验检查,将相关文件提取保存在光盘“黑色无品牌台式电脑”文件夹中。

3、电子数据

从涉案电脑存储设备中提取分销员购房意向认购金明细表、工资表、业绩表、工作室登记表、总监提成表、领取手机表、领取电脑表等电子表格数据证明:自2012年8月至2013年8月,涉案人员以收取购房意向金名义共发展会员3000余人8000余人次,推荐层级达到多个三级以上,并且分别归属于吴**、魏**、范等不同的团队,吴**、魏**、杨**、孙**等人作为级别较高的人员获取高额利益,孙**成立工作室,被告人魏**、吴**、杨**、孙**直接或者间接发展人员收取的金额均在千万元以上,及多人因发展人数达到设定标准领取手机、电脑。另涉案存储设备中提取传销课件,证明涉案人员以房**公司名义组织参与人员推销房屋,交纳钱款后获取分销资格并发展人员取得不同级别,从中获取利益,与本案取得的证人证言及书证等证据互相印证。

4、书证

(1)日出东**司2012年11月3日《任命通知》证明:该公司任命魏**为公司执行总裁,负责公司全面工作。吴**为公司副总经理,负责分销商运营工作。

(2)网页截图证明日出东**司、海**公司的网站宣传情况。

(3)日出东**司人员关系图证明传销人员发展情况。

(4)搜查笔录、扣押清单证明:2013年8月27日18时许,丰台**大队民警在魏**公司二楼财务办公室发现财务人员王*、张*的电脑两台和三台POS机,及东侧保险柜中存放的74600元现金,以及50张银行卡和一个存折。搜查过程中,没有物品损坏。上述物品均被扣押。

(5)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科技园区派出所民警从被告人孙**随身携带的挎包中搜查出驿站推广管理中心申请书、房屋认购分销协议等物品照片四张,佐证本案犯罪事实。

(6)银行账目查询及协助冻结财产手续证明涉案账户明细情况,佐证本案查明的收取资金及发放资金情况,账户已冻结在案。

(7)起获的各类申请单证明:申请车辆或折现8万元为10余人,申请成立工作室有4人,申请退款12人,部分人员申请转让下线份额。

(8)领取电脑登记表证明:2013年6月至8月,共发放电脑190余台。

(9)领取手机登记表证明:2013年6月至8月,共发放手机200余台。

(10)驿站推广中心申请书证明:孙**申请在三河市燕郊文化大厦A座1102室建立驿站推广中心,另有四人在全国各地申请成立推广中心。

(11)起获的房屋认购分销协议及收据证明:涉案人员以分销房屋名义与多人签订房屋认购分销协议,但实际协议中不涉及任何具体房屋信息,并收取钱款的事实。

(三)涉案犯罪地房屋租赁的相关证据

1、证人刁的证言:2013年3月18日,日出东**司租赁北京锋**有限公司位于丰台区总部基地外环西路26号院7号楼半栋(负一层到四楼),租期为一年,李*签订租房合同。

2、证人周*的证言及房屋租赁协议证明:周*之弟周*在海口市秀英区海滨大道201号黄金海岸花园21幢有个人房产,2013年6月15日,其代周*将房屋出租给海**公司的李4,2013年6月25日正式签订租房协议。

3、证人张*的证言及房屋租赁协议证明:其将海口市滨海大道201黄金海岸花园29幢房屋于2013年5月20日通过中介公司租给李4,李*做办公接待用。

(四)涉案公司宣传的房地产业务的相关证据

1、廊坊福**有限公司出具的证明:经该公司代理销售的赢嘉小区信息查询,赢嘉小区5号楼1单元202房登记业主为唐,现该小区尚未入住,本小区没有5号楼1单元204号。

2、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房地产市场建管处出具的证明:黑龙江**发有限公司为三级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法定代表人张*,有效期2013年4月3日至2016年4月3日。黑龙江**有限公司为暂定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法定代表人于3,有效期至2013年2月25日。黑龙江**有限公司为暂定资质,法定代表人王*,有效期至2013年4月15日。黑龙江**发公司未到该厅办理开发企业资质。

3、双城市建筑工程管理站出具的证明:双城市建筑工程管理站自2007年至今未给双城市永胜乡长岭小镇(颐养家园)项目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4、黑龙江**限公司出具的证明:伊春市友好林业局学苑小区是由黑龙江**限公司和黑龙江**限公司投资建成,与其他公司无关。日出东**司和海**公司没有在此购房。

5、伊春市友好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出具的证明:伊春市友好林业局学苑小区工程属棚户区改造工程,所有住房全部用于拆迁居民回迁,开发单位是伊春市友好林业局。

6、东方东**有限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东方市商品房预售许可证、证人钟(东方东**有限公司的法人、董事长)的证言证明:东方东**有限公司2009年注册成立的,经营主项是房地产开发。公司总共开发两个项目,HHHD假日公寓和龙池湾花园,位置都在琼西路思源学校北侧,没有具体门牌。两个项目都是该公司独立开发,共投资2个多亿,一期都卖光了,是黑龙江省某单位团购的,第二期正在销售,委托三亚润**有限公司代为销售,2013年9月份签的合同。除此之外,该公司没有委托过其他公司销售该房地产项目。

7、证人陈的证言、股权转让协议、股权及产权转让税收电子转账专用完税证、海南森**限公司工商登记、变更手续、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档案登记资料证明:海南森**限公司于2009年注册,主要经营范围是房地产开发,陈是法定代表人。2010年5月,公司投资在老城买了块地,但一直没有投资开发建设。因该公司没有能力协调政府开通规划路,把法定代表人转让给杜,股权转让给张*,是和一个叫傅的人谈的,公司的转让费共计3400万元,已经给了1400万元。陈没有听说过海**公司,也不认识于3、魏**,公司经营期间没有和其他公司有过合作,也没有让其他公司使用。公司土地开发项目以前报规划局的叫森中居住小区,同时也叫美仑水岸花园。公安机关出示的海**公司的项目介绍陈没有见过,公司没有搞过宣传,没有卖过房子。

8、银行账户明细证明海南森**限公司账户情况。

9、海**公司印发的美仑水岸花园项目介绍证明:海**公司宣传的美仑水岸花园项目开发商系海南森**限公司,投资商系海**公司。

10、防城港**有限公司股东会决议、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防城港**有限公司审计报告、公司法定代表人登记表、防城港**有限公司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住所(经营场所)登记表及证明、租房协议、2014年3月13日防城港**有限公司工商行政管理局电脑咨询单证明:防城港**有限公司于2008年6月12日成立,法定代表人为林,股东为刘5、林,公司的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公司经营范围为房地产开发经营及房地产信息咨询,住所地为市港口区桃花湾广场紫荆小区A11号第一、二层,期限至2009年12月30日;2013年8月,公司经营地址由防城区**警支队右侧(源发?江畔明珠)三栋401号变更为防城区河西武警支队右侧恒兆?河西湾1栋4层401号。

11、防城港**有限公司出具的证明证明:防城港**有限公司为独立开发、独立经营的房地产开发公司,未曾与海**公司及日出东**司共同合作开发过任何房地产项目。

12、证人徐的证言:我是邯郸市嘉祥房地开发有限公司的办公室主任,邯郸市水榭花园楼盘是我公司开发的。我们公司和海**公司没有业务关系,没听说过这个公司。我公司对外的任何协议和相关合同都存在我处,我公司在2014年1月才有保安和物业入住,在这之前只是施工现场。水榭花园的楼盘只有一小部分是对外销售的,大部分都是本村的村民回迁过来的,但是有些村民私自把自己的回迁房给卖了,这种事我们公司是控制不了的。水榭花园销售的一小部分是我们公司直接对外销售,只对需要买房的人,我公司不存在有团购的房,有可能买2套或3套,从来没有10套以上的。买房都是按正常价格2450元一平米销售的,但是回迁人的房价是按2300元一平米买的。这些购买人买的房子都是个人行为,和我公司签的协议,和海**公司没有任何关系。

(五)被告人身份信息及到案经过的证据

1、被告人身份信息证明各被告人的主体身份情况。

2、侦查机关出具的破案报告证明本案的破获情况及各被告人被抓获的经过。

(六)被告人供述与辩解

1、被告人魏**的供述与辩解:日出东**司和海**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及董事长都是于3,负责两个公司的全面工作。王*负责日出东**司的日常工作和财务工作,他只是日出东**司的董事,与海**公司没有关系。我于2012年9月至2013年5月担任日出东**司执行总裁,2013年5月至今我是海**公司的总经理,我负责对公司业务人员的管理;吴**是两个公司的副总经理,负责销售房屋市场的管理。公司主要经营房屋买卖,以高工资吸引客户,达到卖房的目的。公司是互助、团购、分销的经营模式,客户向公司交纳6万元购房意向金,便视同销售了一套房,也就成为公司的分销商,然后分销商可以用同样的方式发展客户,卖出6套房子,公司就给客户一套长林小镇的楼房,而且每交一个6万元,就由公司发12个月的工资,每月工资1.2万元,扣除工资的28%的房屋基金,实际发工资8600元人民币。只要发展一个交6万元的客户,公司延长工资三个月,并且一次性给3000元至尊卡,但要扣除28%的房屋基金,实际发给2160元。我公司没有会员,都叫分销商。分销商没有级别,是看给公司投入多少钱来决定。一般以6万元为一单。公司估计现资产应该在六七亿元人民币,在哈**岭小镇有房产建筑面积七八万平方米是公司自己建的,在大庆也有自己建的房屋,大小我不太清楚,在成都跟人合建的和团购的有大约1万平米,广西的防城港有一个小区,建筑面积多大我说不清楚,还有海南省的东方市也有一个小区,有五六栋楼。公司就是靠卖房子赢利,赢利情况我不清楚。我参与售房了,我和客户谈业务就是把公司的经营模式告诉给客户,由客户自己决定是否加入我们公司。公司说哈**岭小镇是自主开发的,但是不是日出东**司开发的我不清楚。我交这么多钱是因为我们这是团购、互助。为什么能自己发展自己也不是我规定的。我认为公司有这样的规定,我投钱也是利用这种规则挣钱,这样做能多返钱。公司给我发的钱是我自己投钱公司给我发的工资和直接发展下线涨的工资,这两部分加起来每个月2万多。另外加上我作为执行总裁每月的1万元工资,我每月能拿到3万多元。我记得是没有别的钱了,但还是以财务的为准。海**公司于2013年5月成立,法定代表人于3,成立这家公司的有两个原因,一是于3跟王*不和,二是我在海南的社会基础比较好,拿地比较方便,所以于3跟我去海南考察后,决定到海**。公司刚成立,但有个项目正在谈。我们在海南澄迈县看了一项目,是以海**公司的名义去谈的,从5月开始到一直在谈。开始时我和于3去谈的,从别的公司接手一个房地产项目,这个公司好像叫森中投资,公司全称记不清了,项目名叫美仑水岸花园小区项目,我们和森中投资姓陈的老总也谈了,他同意了,但具体多少钱收购不清楚,钱的事情我不参与谈,由傅去谈。8月,傅向我汇报说项目全部落实了,工地将开工,8月初,傅让我代表甲方去看工地,乙方也就是施工方也去了,当时具体是什么公司我记不清了,有机械在那平整场地,还没开始建设。傅说的全部落实指土地使用、土地开发、土地转让的手续都办好了,我没有看到手续,只看到海**公司和森中投资签的项目转让协议,内容是森中投资把美仑水岸花园小区项目全部转让给海**公司,是于3和森中签订的,对方签字的人我记不清了,签完协议还要去办相关手续。这个项目土地面积20多亩,总共4栋楼,建筑面积5万多平房米,土地成本加上建筑成本每平米在1900元左右,所以大概需要几千万的滚动资金,钱是于3出,他的钱从哪来我不清楚。我们收的购房意向金是客户用来买房的,公司给谁买房了,公司出了多少钱我都不清楚。

我是日出东**司执行总裁,平时主要是公司有人来了我接待一下陪吃、陪喝、陪聊,给对方介绍一下公司的营销模式。出席一些会议,撑一下场面。吴**、杨**、孙*成都是做业务的,一般是自己带来的客户,自己不好跟客户说,这样就可以把这些客户交给吴**、杨**、孙*成他们来沟通,而且他们也比较有经验,这也是方便发展客户。邓*是财务,负责跟客户签合同,我们的工资也是由他来发。

2、被告人吴**的供述:2012年9月,我经朋友王*介绍,在日出东**司工作,2013年5月,调到海**公司工作,两个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代表和董事长是于3,他负责两个公司的全面工作;日出东**司的董事是王*,负责公司的日常工作和财务工作,他与海**公司没有关系,后来因为他与于3闹矛盾,从2013年春节不来公司工作了。我是公司的副总经理,负责房屋市场的销售和推广。魏**于2012年9月至2013年5月是日出东**司的执行总裁,负责公司的全面日常工作和人员的任命管理,2013年5月至今,魏**是海**公司的总经理,负责公司业务人员的管理。北**公司负责人段,另外我们公司和驿站网有合作,我们通过驿站网订机票和旅游。魏**的下属是各个行政管理部门的负责人,有国、于1、张*、吴、段、郭、李*,再往下就是我们这些副总经理,有我、柳、关。我们副总级别再往下就是客户了。我们公司的运营方式是团购、互助、分销,购买10套房子以上属于团购;互助是指个人没有能力购买房子,通过介绍其他想买房子的客户,从中挣钱用来购买房屋;分销是个人购买房屋的情况,客户交6万元购房意向金,公司每月发12000元,但是要扣除工资的28%的房屋基金,实际发工资8640元。发12个月。客户每发展一个交6万元的客户,公司给其长三个月工资,而且每月工资上浮2160元。公司规定也可以自己发展自己,待遇是和发展别人是一样的。我们收取的是购房意向金,是用来买房的,我们和对方签的合同没有写明买什么房、买哪的房,客户交钱就是因为有高额返钱,交钱就是为了挣这部分钱。我直接发展的有乔、刘*、吕、柳等人,具体人数我记不清,以公司的记录为准。孙*成是我通过刘*介绍的,刘*退出了,所以孙*成就成了我的下线。开始他们都是属于我的团队,但是后来柳、孙*成发展比较好,他们就直接归公司管了,但是没有任命。我的团队一共发展了多少人我不清楚,因为我只知道我直接发展的人,我发展的人下面再发展多少不跟我汇报。交钱的时候公司会统计是谁推荐的,属于哪个团队。所以我的团队一共有多少层,多少人,以公司记录为准。公司所有运作都由王*负责,运营模式也是王*想出来的,我没有参与运营模式的制定。我的工作一是去发展下线,二是做好我团队发展的下线的接待工作,三是如果我们团队发展的人中有人一次交不了全部的钱,由我去和公司协商、说情,即帮忙协调一下团队里的问题。杨**和孙*成他们都是副总经理,跟我的情况基本一样。魏**是公司执行总裁,有什么下面解决不了的问题都由他来解决,公司人事任命有的要经过他批准。邓*是财务的。于3说这种模式早晚会出事,所以想往合法的方向走,成立海**公司,在海南找块地,把房子盖起来,这样就能慢慢合法化了。

3、被告人杨**的供述:我是2012年12月到日出东**司,与范合伙投资,发展下线是因为公司规定直接发展下线能拿到提成。每发展一个6万,每月能提成2160元,还延长3个月。所以不断的发展下线是为了拿到提成。另外公司根据不同级别有不同的提成,初级、中级、高级、理事,分别提3%、5%、8%、和10%。我和范现在是拿8%的提成,但是我下面有中级的,就要减去5%,实际能拿到3%的提成。提成3%就是新发展的人交的钱的总和的3%。我直接发展的有叶、刘*、姜、刘*、张*、武、付、师、陈*。付、刘*后来退出了。他们交了多少钱,什么时间退出的,应该以公司记录为准。我和范的团队说不清楚发展了多少人,公司应该有登记,以公司登记为准。我是2013年6月被任命为副总经理的,负责市场开发,也就是负责发展下线。我们发展下线就是找亲戚朋友去推广。有能力的,达到公司要求就可以申请开工作站或推广管理中心。公司规定初级总监就可以申请开工作站,公司给掏三个月房租,标准是每月3000元。到高级总监就可以申请开办推广管理中心,房租全部由公司出。我和范的团队在成都有一个推广中心,房租全部由公司出,负责人叫杨3,还有一个叫贾**是公司执行总裁,负责审批签字及传达、主持会议。

4、被告人孙**的供述:2012年8月,我通过朋友刘*介绍到日出东**司,2013年4月,这家公司又起了个名字叫海**公司,公司还有一个叫E**络公司,主要工作就是订机票和旅游路线。日出东**司法定代表人于3,总裁魏**,下一级是吴**、于*、国、段。公司的运营方式是收取购房意向金,再去介绍别的人来加入,我们从中挣工资和提成。最初公司的于*和刘*给我做过介绍,他们说这些钱是从公司房地产开发的利润里来的,除此外公司有没有其他的收入来源,我不清楚。我投了60万元,吴**让我在燕郊这里建一个推广中心,将来既能旅游又能看房。2013年7月,我在河北燕郊文化大厦1102号租了间办公室,8月又在燕郊维多利亚写字楼租了间办公室。公司的运营方式是用我们自己投的钱还有我们介绍过来的人投的钱给公司,公司从事房地产经营所产生的利润在维持之前对我们的承诺。听说公司在哈尔滨有房地产项目,但是具体谁说的我不清楚。但是这些项目我没有看过。每交一份钱公司都会跟交钱的人签一份合同。公司用后来会员投的钱来维持之前会员的工资和奖金,再让后来的会员继续发展会员,就这样公司就能继续维持下去。公司给我们这么高的回报就是让我们继续发展下线。本人间接发展了下线,本人不能拿到提成,只有本人直接发展的下线,本人才能提成。本人发展的下线再发展了下一层,本人是拿不到这层的提成的。如果没有新增会员了,资金链断了,就不能维持了。河北大厂赢家小区,好像是5号楼1单元202或204号房屋是按揭买的,我交了一个首付19万多,自己交了13万左右,公司就给我交了六七万元首付,剩下按揭都是我自己交。6300多元每平米,总价是63.9万,和市场比,一分都没有便宜。公司给我交首付是因为我交了60万达到公司要求,按照规定给我奖励一套房。我属于吴**团队的,所在的团队最高领导是吴**,我和吴**之间还有谁我不清楚,我下线是我发展的那5个人,他们发展的人就是他们的下线。魏**是公司执行总裁,吴**是公司的副总经理,负责他自己这个团队发展会员,他主要是在团队中起协调作用,邓*是财务,他管收钱、签合同,杨**的情况我不太清楚。2013年6月,公司任命我为市场部副总经理,但我在公司没有实质的工作,我只是发展我自己的下线。

5、被告人邓*的供述:2012年7月,于3让我到日出东**司帮忙,当时公司有吴**、于1、李1等十几人。公司发展会员,收取购房意向金。到8月就有人交钱,我记得第一个来的是乔,后来于3让我负责财务。交钱的时候得说清楚是谁发展的,我们会录入电脑,本人间接发展了下线,本人不能拿到提成,只有本人直接发展的下线,本人才能提成,到了一定级别间接发展的也能拿到提成。公司没有房,也没有其他盈利渠道,虽然我们公司下属有旅游公司、二手房经济公司,但是这些公司的盈利根本支撑不了给会员的返利,所以公司的运转都是靠新增会员交的意向金来支撑。财务室由我负责,张*、王*、张*、刘10负责统计收款、计算返款,制作汇总表;熊、丁是出纳,负责工资、报销。我们公司前期的主要会员有乔,他是吴**介绍过来的,还有孙**、杨**、堂,这些人都是传销骨干,他们平时主要就是联系客户交钱投资,从事传销活动。达到初级会员就可以申请工作室,做得好就可以申请办事处,总部给交房租及日常开销,办事处就是为了发展传销人员投资,办事处不收钱,直接把钱交给日出东**司总部,公司统一给投资客户返钱。公司以个人名义开设许多账户,一般都是通过银行转账存入公司指定账户内,交来现金的也都是按照董事长于3要求存入指定账户内,每月返款给客户也是通过这些账户,这些卡关联都是于3手机号码。我公司日常开销都是收取客户的钱,日常开销也用这钱,每月返给客户钱也是这个钱,房屋中介及订票不赚钱,公司没有其他收入。2013年3月底、4月初左右,杜帮我一起操作,我的U盘和移动硬盘里有2012年到现在的每名客户的信息。公司主管市场的副总每个月都有“扒点”,一般都是10%的扒点,扒点的钱不用扣28%。按公司规定初级、中级、高级总监分别能拿新增业务总额3%、5%、8%的提成,这部分提成是单算的,跟正常发展下线的提成不冲突。扒点大概意思是每个团队每月新增的业务总额扒点10%,然后扣除这个团队里初级、中级、高级总监应拿到的提成,剩下的就是团队最高领导每月拿到的提成。这些卡里,除了会员交的意向金,没有别的进项。我们这些公司从来没有交过税。北**公司、驿站网没有盈利,日出东**司、海**公司没有实际业务,更没有具体项目的盈利,所有的钱都是日出东**司、海**公司客户交的购房意向金。这些钱都是我经手的,所以我对钱的流向很清楚,大部分都用来发给客户了,一部分用于公司运用、成立公司、日常开销。魏**是公司总裁,他是2012年底来的,负责公司全面工作。平时各个部门之间需要协调的事情都是通过他来协调,有些特殊情况也需要他来审批,发展比较好的人员想在外地开设推广中心或成立分公司的都需要经过魏**的批准。吴**、杨**、孙**都是负责市场的副总,他们各自领导一个团队来发展会员,团队里有什么事情由他们来沟通解决。吴**来的早,公司成立的时候就有他,他还参与最早的政策制定,比如收多少钱,钱怎么返都是他来传达的。我们也以海**公司的名义收过所谓的“购房意向金”。成立海**公司后日出东**司的人员还是没有变,只不过把讲师也调海南去了,主要就是以海南的名义去发展会员,北京这边也是海南华夏的名义来发展会员。日出东**司就搁那基本就不管了,但是也没说注销。不知道成立鑫源东升**发有限公司、协**公司等这些公司干什么用,有的公司应该是从别人手里买过来的,这些公司一直没有经营过任何项目,也没有以这些公司收过钱。这些公司没有实际做过任何项目。公司里有职位的都有固定工资,财务的员工也是领固定工资。我和魏**、杨**、吴**、孙**都有固定工资,但魏**、杨**、吴**、孙**都有自己的团队,他们团队达到一定业绩后就能拿到提成。

本院认为

根据上述事实及证据,北京**民法院认为:被告人魏**、吴**、杨**、孙**、邓**同他人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三级以上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获得财物,其行为均已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且参与传销人数三千余人,系情节严重,应予处罚。鉴于被告人邓*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且被抓获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故本院对被告人邓*予以减轻处罚。鉴于被告人杨**、孙**如实供述部分犯罪事实,且当庭认罪,被告人吴**如实供述大部分犯罪事实,故本院对该三被告人酌予从轻处罚。故判决:一、被告人魏**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十万元。二、被告人吴**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三、被告人杨**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四、被告人孙**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五、被告人邓*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

六、涉案财物依法予以处理(附清单)。七、继续追缴被告人魏**、吴**、杨**、孙**、邓*违法所得予以没收。

魏**的上诉理由是:其不是公司的股东、发起人、领导人,虽有执行总裁头衔,但未参与公司管理,不构成犯罪。

吴**的上诉理由是:一审判决量刑过重。

杨**的上诉理由是:其只是来公司买房的,并非组织领导者。

杨**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本案是单位犯罪;杨**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一审判决量刑过重。

孙**的上诉理由是:其只是来公司买房的,并非组织领导者。

孙**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孙**并非传销活动的组织者和领导者;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一审判决关于孙**发展人数和涉案数额的认定没有事实依据;一审判决量刑过重。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的书面意见是: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量刑适当、适用法律正确,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建议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在二审审理期间,上诉人魏**、吴**、杨**、孙**及辩护人均未提供新的证据。

经审理查明,一审法院认定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魏**、吴**、杨**、孙**伙同原审被告人邓**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事实是正确的。该事实有一审判决书中所列举的、经一审法院庭审质证并予以确认的证据证实,本院经审核属实亦予以确认。

关于杨**辩护人所提本案系单位犯罪的辩护意见,经查,魏建平、杨**等人虽以日出东方、海南华夏等公司名义实施犯罪活动,但这些公司系其他传销人员为犯罪而成立的,且公司成立后以犯罪为主要活动,根据相关司法解释,不能认定为单位犯罪,故辩护人所提此节辩护意见无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关于上诉人魏**、杨**、孙**及其辩护人所提魏**、杨**、孙**并非传销活动的组织者、领导者一节,经查,在案证人证言、书证、电子数据等证据能够证明,魏**、杨**、孙**或是在涉案公司中担任重要职务,在传销活动中承担管理、协调等职责,或是积极发展下线,对传销活动的实施、传销组织的建立、扩大等起关作用,均系传销活动的组织者、领导者,三人之行为已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故此节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无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关于辩护人所提杨**、孙**系从犯的辩护意见,经查,杨**、孙**从传销活动开始之初即积极参与,二人所发展的传销人员数目众多,涉案金额特别巨大,在共同犯罪中并非从犯,故辩护人的此节辩护意见无事实根据,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关于孙**的辩护人所提一审判决关于孙**发展人数和涉案数额的认定没有事实依据的辩护意见,经查,本案因客观条件的限制,确实无法逐一收集参与传销活动人员的言词证据,但一审法院结合依法收集并查证属实的缴纳、支付费用及计酬、返利记录,传销人员关系图,银行账户交易记录,电子数据,鉴定意见等证据,综合认定孙**发展的人数、层级、犯罪数额等犯罪事实,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故辩护人所提此节辩护意见无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关于吴**及杨**、孙**的辩护人所提一审判决量刑过重的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经查,一审法院充分考虑到吴**、杨**、孙**如实供述大部分犯罪事实,已在法定刑幅度内对三人从轻处罚,量刑并无不当,故此节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本院认为: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魏**、吴**、杨**、孙**伙同原审被告人邓*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扰乱社会经济秩序,五人之行为已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且情节严重,依法均应予惩处。在共同犯罪中,魏**、吴**、杨**、孙**起主要作用,系主犯;邓*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故依法可对邓*减轻处罚。一审法院根据魏**、吴**、杨**、孙**、邓*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以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所作出的判决,定罪及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对在案款物的处理及判令追缴被告人违法所得予以没收亦无不当,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魏**、吴**、杨**、孙**的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О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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