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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组织领导传销活动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平市人民检察院以原检刑诉字(2014)第18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康某某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4年9月30日向我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1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柴*、张*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康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平人刘某某(另案处理)于2009年在广西宾阳县加入“阳光工程”(即1040工程)非法传销组织后,以做生意等虚假名义发展出以王*、王*乙(均另案处理)等人为骨干力量的传销线络体系。该体系根据组织成员及下线人员申购份额数,形成业务员、业务组长、主任、经理、高级业务员五个级别,高级业务员为最高级别,即上了平台的人员,称为老总。并以直接或间接发展的下线人数及认购份额为计酬或领取提成的依据。2011年,被告人康*某通过其朋友秦某某加入该组织,并与其他组织人员以授课的方式大肆宣传“阳光工程”,称该工程系国家开发北部湾而向民间融资的项目,融资的45%由国家用于北部湾开发建设修高速路等,10%用于税收,45%以提成和奖金分发给各级人员,上升为高级业务员后每月还有6至10万元的保底工资,国家还给办理能透支50万元的建行全球通白金卡。投资该项目可以获取巨大的经济利益,故诱使大批原平籍群众加入该传销组织。截止2013年底,被告人康*某先后直接和间接发展了郭某某、罗某某、康*甲、田某某、康*乙、陈某某、陈*、王*某、亢某某、高某某、康*丙、张某某、丁某某、秦*、焦某某等下线三十余人,成为该传销组织的高级业务员,其组织、管理该支系的传销人员进行传销活动,严重扰乱了社会正常经济秩序。

上述事实,被告人康某某在开庭中无异议,且有证人秦某某、李*、贾某某、王某某、亢某某、刘*、秦*、郭*、贺某某、秦*、张某某、郭*、吕某某、信某某、郭*、尚某某、秦*、苏某某、王*、焦某某、郭某某、高某某、叶某某、康*、贾某某、丁某某、王*、吕某某、闫某某、杨某某、王*询问笔录;康某某的常住人口详细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康某某以国家向民间融资开发“阳光工程”,投资该项目可以获取巨额利润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一定费用的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及申购份额为返利及提成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社会经济秩序,其行为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康某某自愿认罪,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康某某在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中的犯罪事实、作用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康某某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10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6月8日起至2015年6月7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山西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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