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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某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黄检刑诉(2013)290-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严某某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3年5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袁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严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期间,本案经上海*人民法院批准,依法延长审理期限3个月;在审理过程中,本院依法准予公诉人申请延期审理1个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7年起,上海家*有限公司(原名上海家*限公司,以下简称:家帝豪公司,另案处理)通过旗下“我爱我买”电子商务购物平台,以推销网站销售商品为名,要求参加者购买人民币(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5,000元或者1万元的商品套餐获得加盟资格,并按照推荐发展加盟的先后顺序组成上下线关系,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返利依据,不断发展他人参与传销活动。

被告人严某某于2010年7月经任*(另案处理)介绍,缴纳人民币1万元成为家帝豪公司的三级代理商,后积极参与家帝豪公司传销活动,于2011年2月底晋升为一级代理商。期间,严某某以高额返利为诱饵,对外宣传家帝豪公司传销模式,直接或者间接发展王*(另案处理)、赵某某、王某某、吴某某、凌某某、李*、张*、李*等代理商加盟,由其借用上海亮*限公司、上海兴*有限公司的账户收取团队返利资金,并负责团队成员的返利资金发放。

经上海公信*有限公司鉴定:严某某发展传销团队人数为809人,团队级别有市场督导、市场经理、市经销、E店四个级别,自然层次有15层。2011年4月至2012年2月,严某某传销团队共获取家帝豪公司支付的返利662,105.9元。2011年6月至2012年2月,家帝豪公司支付严某某个人返利156,400元。

2012年4月27日被告人严某某接公安人员电话通知后主动前往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为证明上述事实,公诉人当庭宣读并出示了证人赵某某、王某某、吴某某、凌某某、李*、张*、李*的证词;电子数据及上海辰*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上海市公安局网络安全保卫总队远程勘验工作记录;服务商加盟合同、工商资料、银行对账明细等书证;上海公信*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意见书;公安机关出具的案发经过;被告人严某某的供述等证据。公诉机关据此认为被告人严某某伙同家帝豪公司以推销商品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的规定,应当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系共同犯罪。被告人严某某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一审答辩情况

被告人严某某辩称家帝豪公司不是传销,其参加的是家帝豪公司的“消费养老”项目,该项目经过多家主流媒体宣传报道,有国家*训中心颁发的培训证书,其在团队中没有起到组织、领导作用,不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07年起,家帝豪公司通过旗下“我爱我买”电子商务购物平台,以推销网站销售商品为名,要求参加者购买5,000元或者1万元的商品套餐获得代理商加盟资格,并按照推荐发展加盟的先后顺序组成上下线关系,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代理商的数量作为返利依据,不断发展他人参与传销活动。

被告人严某某于2010年7月经任*(另案处理)介绍,缴纳人民币1万元成为家帝豪公司的三级代理商后,积极参与家帝豪公司传销活动,于2011年2月底晋升为一级代理商。期间,严某某以高额返利为诱饵,对外宣传家帝豪公司传销模式,直接或者间接发展王*(另案处理)、赵某某、王某某、吴某某、凌某某、李*、张*、李*等代理商加盟,由其借用上海亮*限公司、上海兴*有限公司的账户收取团队返利资金,并负责团队成员的返利资金发放。

经上海公信*有限公司鉴定:严某某发展传销团队人数为809人,团队级别有市场督导、市场经理、市经销、E店4个级别,自然层次有15层。2011年4月至2012年2月,严某某传销团队共获取家帝豪公司支付的返利662,105.9元。2011年6月至2012年2月,家帝豪公司支付严某某个人返利156,400元。

2012年4月27日被告人严某某接公安人员电话通知后主动前往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证人赵某某、王某某、吴某某、凌某某、李*、张*、李*的证词分别证实,家帝豪公司规定,成为三级代理商(E店)的条件是向公司缴纳1万元加盟费,公司会给其1万元的产品;成为二级代理商有两种方式,一种是三级代理商再发展5个新的三级代理商即可晋升成为二级,另一种是直接向公司缴纳5万元,购买5个E店,公司还会赠送1个E店就可成为二级代理商;二级代理商晋升为一级代理(市场督导)首先自身要成为市场经理(所谓的一级半),另还要满足两个条件,一是名下的E店要达到400个(2011年3月份之前是200个),二是自己名下直推的5个二级必须有3个或以上的市场经理。老三级介绍一个新三级可以获得2,000元的返利,老三级上面二级可以获得1,000元,上面的一级可获得800元;如果二级直接介绍一个新三级,二级可以获得3,000元,一级获得800元;如果一级直接介绍新三级,一级可以获得3,800元;另外,公司规定同级是不计酬的,即其下属的代理商已经晋升到与其相同的级别时,他直接或间接发展的新代理商其都是不能获取返利报酬的。

2、工商资料证实,被告人曹*于2004年5月9日注册成立上海家*有限公司,2007年7月12日更名为家帝公司,2010年6月25日又更名为家帝豪公司。法定代表人曹*,股东为曹*及其子曹*,出资比例分别为90%和10%。公司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国内合资)。上海亮*限公司系由林*、谈方出资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国内合资),注册资本10万元,法定代表人谈方。上海兴*有限公司系由陈*、蒋*、庞*、任*、严某某、王*等11个自然人出资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国内合资),注册资本100万元,法定代表人陈*。

3、三级服务商加盟合同书、二级服务商加盟合同书、销售代理协议、家帝豪公司期权计划等证实,服务商加盟前需购买1万元、5万元的市场价产品,一级代理商可获得22份期权、二级代理商可获得3.3份期权、三级代理商可获得1份期权。

4、上海市公安局网络安全保卫总队远程勘验工作记录、电子数据、上海辰*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银行明细、上海公信*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意见书等书证证实,严某某发展传销团队人数为809人,团队级别有市场督导、市场经理、市经销、E店4个级别,自然层次有16层。2011年4月至2012年2月,严某某传销团队共获取家帝豪公司支付的返利662,105.9元;2011年6月至2012年2月,严某某个人收取家帝豪公司支付返利156,400元。

5、公安机关出具的案发经过证实,被告人严某某接公安人员电话通知后,于2012年4月27日主动至公安机关,并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6、被告人严某某的供述。

上述证据均经庭审质证,证据合法有效,应予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第二百三十一条以及最*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部《关于办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是指行为人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参与传销活动人员在30人以上且层级在3级以上,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的行为。单位可以成为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主体。本案中,家帝豪公司以推销商品、“消费养老”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1万元购买商品套餐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推荐发展加入的先后顺序,形成上下线关系,设置“一级、一级半、二级、三级”的晋级制度,具有明显的层级性。家帝豪公司以直接或者间接发展的下线人数数量作为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与传销活动,并从参与传销活动人员缴纳的费用中非法获利,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其行为已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被告人严某某参与家帝豪公司组织发展传销活动人数为809人,自然层次分别有15层,个人非法获利达156,400元,符合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所要求的发展传销活动人员在30人以上且层级在3级以上的要件,故其行为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且严某某系情节严重,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对其应予刑事处罚。被告人严某某在与家帝豪公司的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减轻处罚。关于被告人提出“消费养老”项目经过多家主流媒体报道,有国家*训中心颁发的培训证书等辩解,经查,相关报道和培训均是对家帝豪公司“消费养老”项目的讨论和宣传,并不涉及公司实际所实施的传销经营模式,故对被告人的相关辩解不予采纳。被告人严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严某某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自判决生效后第二日起十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严某某违法所得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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