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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某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黄检刑诉(2013)25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罗某某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3年4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4月2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袁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罗某某及其指定辩护人袁*到庭参加诉讼。期间,本案于2013年7月8日报经上海*人民法院同意延长审理期限三个月,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于2013年10月17日、2014年2月12日各建议本院延期审理一个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7年起,上海家*有限公司(原名上海家*限公司,以下简称家帝豪公司)通过旗下“我爱我买”电子商务购物平台,以推销网站销售商品为名,要求参加者购人民币5,000元或者1万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的商品套餐获得加盟资格,并按照推荐发展加盟的先后顺序组成上下线关系,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返利依据,不断发展他人参与传销活动。

被告人罗某某于2008年4月经他人介绍缴纳1万元成为家帝豪公司的三级代理商,2010年后积极参与公司传销活动,并于同年12月10日晋升为一级代理商。期间,罗某某以高额返利为诱饵,对外宣传公司传销模式,直接或间接发展陈*(另案处理)、刘*、万*等代理商加盟其团队,并负责团队内合同书递交、会议组织、返利收发等事项,由其借用上海淼*限公司账户用以收取整个团队的返利资金,并负责团队成员返利资金的发放。

经上海公信*有限公司鉴定,罗某某发展传销团队人数997人,团队级别有市场督导、市场经理、市经销、E店4个级别,自然层次11层。2011年2月至2012年2月,罗某某传销团队共获取家帝豪公司支付的返利969,015.2元;2011年4月至2012年2月,家帝豪公司支付罗某某个人返利240,240元。

2012年5月27日,被告人罗某某接公安人员电话通知后主动前往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为证明上述指控,公诉人当庭宣读、出示了证人刘*、陈*、蔡*、万*、姚*、范*、姚*某、唐*、郑*、杨*、黄*、方*、金*、王*、吴*、黄*某、徐*某、刘*某、屠某某、卫某某、徐*、黄*、黄*、黄*、张*、宋*、沈某某、张*、朱某某、张*、蒋*、吕某某、陆某某、陈*、费*、杜*、钟*、刘*、解某某等30余名证人的证言,电子数据及上海辰*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上海市公安局网络安全保卫总队远程勘验工作记录,服务商加盟合同、期权计划书、工商资料、银行对账明细、公安机关的工作情况和案发经过、代理商系统截图、代理商树状图,上海公信*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意见书以及被告人罗某某的供述等证据。

公诉机关据此确认,被告人罗某某伙同家帝豪公司以推销商品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的规定,应当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并适用《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系共同犯罪。被告人罗某某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基本犯罪事实,适用《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庭审中,被告人罗某某及其指定辩护人对起诉指控的基本犯罪事实均无异议。罗某某唯辩称,虽然陈*由其直接发展,但因家帝豪公司规定同级不返利,而陈*与其同为一级代理商,故其对陈*团队不承担责任,恳请法庭公正判决。指定辩护人认为,在罗某某加盟家帝豪公司时,代理商制度已经成形,层级结构、晋升标准、返利模式等核心内容均已确定,罗某某并未参与设计或完善代理商制度,在共同犯罪中只起到次要作用,系从犯;罗某某主动到案后能如实供述基本犯罪事实,系自首,且罗某某的主观恶性程度相对较轻,请求法庭综合上述情节,对罗某某减轻处罚,并宣告缓刑。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07年起,家帝豪公司通过旗下“我爱我买”电子商务购物平台,以推销网站销售商品为名,要求参加者购买5,000元或者1万元的商品套餐获得代理商加盟资格,并按照推荐发展加盟的先后顺序组成上下线关系,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代理商的数量作为返利依据,不断发展他人参与传销活动。

被告人罗某某于2008年4月经他人介绍缴纳加盟费成为家帝豪公司的三级代理商,2010年后积极参与公司传销活动,并于同年12月晋升为一级代理商。期间,罗某某以高额返利为诱饵,对外宣传公司传销模式,直接或间接发展陈*(另案处理)、刘*、万*等代理商加盟其团队,并负责递交团队内合同书、组织会议等事项,由其使用上海淼*限公司账户用以收取整个团队的返利资金,并负责发放团队成员返利资金。

经上海公信*有限公司鉴定,罗某某发展传销团队人数997人,团队级别有市场督导、市场经理、市经销、E店4个级别,自然层次11层;2011年2月至2012年2月,罗某某传销团队共获取家帝豪公司支付的返利969,015.2元;2011年4月至2012年2月,家帝豪公司支付罗某某个人返利240,240元。

2012年5月27日,被告人罗某某接公安人员电话通知后主动前往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基本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工商登记材料、档案机读材料等证明:曹*于2004年5月9日注册成立上海家*有限公司,2007年7月12日更名为家帝公司,2010年6月25日又更名为家帝豪公司,法定代表人曹*,股东为曹*及其子曹*,出资比例分别为90%和10%,公司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国内合资);上海淼*限公司于2003年4月1日注册成立,法定代表人为江*,公司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国内合资)。

2、证人陈*的证言证明:2008年10月,在罗某某的介绍和陪同下,她出资5万元成为家帝豪公司的二级代理商;家帝豪公司代理商的称呼原来是省级代理商、市级代理商和E店,后来改为市场督导即一级代理商、市经销即二级代理商、E店即三级代理商,为了鼓励市经销的积极性,公司又增加了市场经理的级别,即一级半代理商;代理商的主要权益是通过直接或间接发展新的代理商来获取公司提供的返利,另外还可获得公司期权,并参加消费养老项目;缴纳1万元可以成为三级代理商,三级发展5个新的三级或直接缴纳5万元可晋升为二级代理商,二级发展的下线成员中有5个达到二级的就可晋升为市场经理,当市场经理下线体系中有400个E店,就可以晋升一级代理商;三级发展一个新的三级可获取返利2,000元,其上线的二级可以获取返利1,000元,一级可获取800元,如果有市场经理级别,则公司会额外奖励市场经理500元,公司同时规定同级之间不返利;她直接发展了吴*、解某某、姚*等人,于2011年1月晋升一级代理商,后她要负责发放团队成员的返利,组织团队会议等。

3、证人解某某的证言证明:2010年7月,在陈*的介绍和陪同下,他出资5万元成为家帝豪公司的二级代理商;代理商可通过发展新的代理商获取返利,另外还可获得公司期权等;家帝豪公司的代理商分为一级(市场督导)、二级(市经销)、三级(E店),介于二级与一级之间的还有一个级别叫市场经理,即一级半代理商;代理商级别晋升的具体标准以及各层级代理商获取的返利标准,他都不太清楚;他直接发展了朱某某、陆*等人,这些人又去发展了下线,到2011年1月公司通知他晋升成为市场经理,他的返利是公司打到他的农行账户,具体多少已记不清楚。

4、证人朱某某的证言证明:2010年11月,在解某某的介绍和陪同下,她出资1万元成为家帝豪公司的三级代理商,后晋升为市场经理;代理商的主要权益是通过发展新的代理商获取公司提供的返利,同时还可获得公司期权并参加消费养老项目;公司代理商分为一级(市场督导)、二级(市经销)、三级(E店),介于二级与一级之间的是市场经理,即一级半;缴纳1万元可成为三级代理商,三级再发展5个新的三级或直接购买5个E店就可以晋升为二级代理商,二级直接发展的下级中有5个达到二级就可晋升市场经理,市场经理晋升一级代理商公司的标准她不清楚;三级发展一个新的三级可获取返利2,000元,其上线的二级可获取返利1,000元,一级可获取800元,公司额外奖励市场经理500元,但同级之间不返利;她直接发展了张*、吕某某等人,返利资金是打到她的农行账户中。

5、证人吕某某的证言证明:2010年11月在朱某某的介绍和陪同下,她出资1万元成为家帝豪公司的三级代理商,并于2011年5月晋升二级代理商,于2011年11月晋升市场经理;代理商可以通过发展新的代理商获取公司提供的返利,另还可获得公司期权并参加消费养老;缴纳1万元可成为三级代理商(E店),三级再发展5个新的三级或直接购买5个E店就可晋升为二级代理商(市经销),二级的下线中有5个达到二级的就可晋升市场经理;三级发展一个新的三级可获取返利2,000元,其上线的二级可获取返利1,000元,市场经理会得到公司500元的奖励;她发展了陈*、邹*等人,返利3、4万元是打到她的农行账户中。

6、证人陈*的证言证明:在吕某某的介绍下,她出资1万元由吕某某帮忙办理手续而成为家帝豪公司的三级代理商,吕某某拿回了“美容宝”等产品给她;代理商的层级、返利标准,她不太清楚,只知道三级发展一个新的三级,可获取返利2,000元,三级发展5个新的三级或直接支付5万元,可晋升二级;因她觉得“美容宝”效果不错,就介绍朋友陆某某成为三级代理商,同时自己再出资3万元,于2011年10月晋升成为二级代理商,返利资金是打到她的农行账户中。

7、证人陆某某的证言证明:2011年10月,在陈*的推荐下,她觉得家帝豪公司的代理商制度及消费养老项目不错,就给了陈*1万元,由陈*帮忙办理了加盟手续,从而成为家帝豪公司的三级代理商;至于家帝豪公司的代理商层级制度、返利模式等她不清楚,她也没有去发展过代理商。

8、证人刘*、蔡*、万*、姚*、范*、姚*某、唐*、郑*、杨*、黄*、方*、金*、王*、吴*、黄*某、徐*某、刘*某、屠某某、卫某某、徐*、黄*、黄*、黄*、张*、宋*、沈某某、张*、张*、蒋*、费*、杜*、钟*、刘*等33人的证言,与上列证据证明的内容相同,反映了各证人经由罗某某的直接或间接发展成为家帝豪公司的代理商,以及家帝豪公司代理商的加盟方式、代理商晋升标准、返利模式等情况。

9、上海市公安局网络安全保卫总队远程勘验工作记录、电子数据及上海辰*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银行对账明细、加盟合同书、期权计划书、代理商系统截图、代理商树状图以及上海公信*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意见书等证据证明:罗某某发展传销团队人数997人,团队级别有市场督导、市场经理、市经销、E店4个级别,自然层次11层;2011年2月至2012年2月,罗某某传销团队共获取家帝豪公司支付的返利969,015.2元;2011年4月至2012年2月,家帝豪公司支付罗某某个人返利240,240元。

10、公安机关出具的案发经过证明,被告人罗某某于2012年5月27日接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主动投案的到案经过。

11、被告人罗某某的部分供述。

上述证据均经庭审质证,证据合法有效,应予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根据《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第二百三十一条以及最*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部《关于办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是指行为人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参与传销活动人员在30人以上且层级在3级以上,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的行为。单位可以成为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主体。

本案中,家帝豪公司以推销商品、消费养老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5,000元或1万元购买商品套餐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推荐发展加入的先后顺序,形成上下线关系,设置“一级、一级半、二级、三级”的晋级制度,具有明显的层级性。家帝豪公司以直接或者间接发展的下线代理商数量作为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与传销活动。家帝豪公司从参与传销活动人员缴纳的费用中非法获利,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综上,家帝豪公司的行为符合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构成要件,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被告人罗某某参与家帝豪公司组织发展传销活动人员997人,且自然层次有11层,2011年4月至2012年2月期间个人非法获利240,240元,其行为符合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所要求的发展传销活动人员在30人以上且层级在3级以上的要件,故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且系情节严重。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罗某某有关其对陈*团队不承担责任的辩解,于法无据,本院不予采信。

在家帝豪公司与被告人罗某某的共同犯罪中,罗某某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当减轻处罚;罗某某主动到案后能如实供述基本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指定辩护人根据上述情节所提的要求对罗某某减轻处罚的量刑意见,可予采信,但本案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表明,罗某某不具备适用缓刑的条件,故指定辩护人要求对罗某某宣告缓刑的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信。

据此,结合指定辩护人其他有关量刑的辩护意见,依照上述法律条文及《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罗某某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五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3月14日起至2015年9月13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

二、违法所得,应予追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五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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