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姚**组织、领导传销活动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嘉检诉刑诉(2014)188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姚*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4年11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周某某、被告人姚*及辩护人朱*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4年3、4月起,被告人姚*为牟取非法利益,租用上海市嘉定区永盛路XXX号数间办公室作为活动地点,引诱他人加入“云数贸联盟”网站会员、投资“云数贸”股权。具体方法为,参加者需使用老会员的电子币,并支付一定的费用在“云数贸联盟”网站注册,获得虚拟的“电子币”、“云数贸”股权,同时推荐他人加入可获得“推荐奖励”、“对碰奖励”等报酬。至案发,姚*引诱、发展传销人员达20余层、人数计100余人,收到会员缴纳的费用计人民币15万余元。

2014年7月17日,公安机关经侦查将姚*抓获。姚*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姚*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徐*、蔡*、朱*等多人的证言,上海市公安局嘉定分局制作的《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工作情况,上海浦东*份有限公司计算机司法鉴定所制作的《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上海*中心制作的《司法鉴定意见书》,有关的银行账户明细、《会员树状图》及被告人姚*的户籍信息、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姚*为牟取非法利益,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引诱、发展传销人员20余层、100余人,扰乱经济社会秩序,其行为已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控、辩双方认为,姚*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的意见,合法有据,本院予以采纳。综合本案的事实、情节,姚*尚不具备适用缓刑的条件,本院对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姚家英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7月17日起至2015年7月16日止。罚金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二、违法所得予以追缴;

三、在案犯罪工具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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