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顾**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于2015年3月26日作出的(2014)丹刑初字第671号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被执行人顾*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六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已预缴十二万元,尚有八万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本院于2015年4月28日立案受理。

执行过程中,依法依法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及房产及车辆信息,没有查询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本院已将被执行人顾*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认为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作出的(2014)丹刑初字第671号刑事判决罚金部分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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