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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溧*民法院于2014年2月26日作出(2014)溧刑初字第3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郑*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执行机关江*容监狱于2015年4月23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江苏省句容监狱认为,罪犯郑*服刑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电子加工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受到监狱记奖二次,罚金人民币五万元现已履行完毕,确有悔改表现。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提出的罪犯郑*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有罪犯奖惩审批表、相关年度罪犯评审表及罪犯改造的日常考核资料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郑*在服刑期间,能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本院准予减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郑*减去有期徒刑一个月三十日(减刑后刑期至2015年5月20日止)。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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