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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检察院诉被告人顾*甲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检察院以丹检诉刑诉(2014)67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顾*甲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4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期间公诉机关于2015年1月20日建议本院延期审理,本院于2015年2月16日恢复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丹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马*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顾*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

2011年4月至2012年3月间,被告人顾*甲伙同王*甲、张某某(均已判刑)等人,为谋取非法利益,明知“ABCD”公司的模式是通过对发展人员以其直接或间接发展的人员数量或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报酬的传销方式,仍在经他人介绍加入后,又通过介绍他人加入的方式获取报酬。被告人顾*甲经他人介绍以自己及其丈夫冷*强、儿子冷*宇的名字注册用户名为user063243等24个账户进行“投资”,并通过直接推荐、间接介绍等手段积极发展参加人员的方式获取收益,至案发时在江苏省丹阳地区形成以自己为首,层次关系明显的最多层级20层,272个用户名账号,超过30个人的团队。被告人顾*甲通过发展人员从事传销活动获利160万元。

被告人顾*甲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组织传销的事实,并退出了自己的全部非法所得。

上述事实,被告人顾*甲在庭审中供述无异议,并有案件侦破经过,收益表,下线明细表,账户截屏,投资账号,宣传资料照片,短信照片,投资证书照片,银行账户明细,丹阳市公安局扣押决定书,罪犯王*、张某某、袁*的供述,证人顾*乙、苏*、杨*、陆*、陈*、凌*、王*、管*、汤*、陈*、陆*、杨*、陈*、解*、沈*、郭*、孙*等人的证言,北京市公安局网络安全保卫总队的远程勘验工作记录、检查笔录,电子数据等证据所证实。证据均经庭审质证,合法有效,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顾*等人要求参加者以投资的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下线等情形作为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依法应予刑罚处罚。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主动退出非法所得,有一定的悔罪表现,本院可对其从轻处罚并依法适用缓刑。本院根据被告人顾*具体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同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顾*甲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六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已预缴十二万元,尚有八万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已退出的非法所得160万元,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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