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姚**、王**等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浙江省桐庐县人民检察院以杭桐检公诉刑诉(2015)30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姚*、王*、徐*、王*、郭*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5年7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8月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浙江省桐庐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姚*、王*、徐*、王*、郭*及辩护人谢*、董*、徐*、邹*、蔡*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浙江省桐庐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月,被告人姚*、王*、徐*、王*、郭*等人在“中国明明商华东大区”的沈*、钱建*(均另案处理)等人的协助下成立“中国明明商桐庐县桐庐镇原商会”,以“让所有人都富有起来、创建全民互助网、发展和谐文化、构建和谐社会、创建中国全*务中心”等为口号,同时许以高额返利诱骗、吸引群众缴纳3990元互助款及20元资料费加入成为环民;以“生根发芽”拉人头加入“中国明明商”从而以“月金”的形式获取返利,从事传销活动,牟取非法利益,共计吸引76人自行加入成为环民。

本院查明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人当庭出示、宣读了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搜查笔录等证据。据此认定,被告人姚*、王*、徐*、王*、郭*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其行为均已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被告人姚*、王*、徐*、王*、郭*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姚*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无异议,其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姚*系从犯,认罪态度好,无犯罪前科,请求对被告人姚*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被告人王*甲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无异议,其辩护人提出被告人王*甲系从犯、初犯,认罪态度好,请求对被告人王*甲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被告人徐*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无异议,其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徐*主观恶性小,系从犯、初犯,具有悔罪表现,亦愿意退缴赃款,请求法庭结合本案的案情及其在取保候审期间的表现,对被告人徐*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被告人王*乙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无异议,其辩护人提出被告人王*乙系从犯且系初犯、偶犯,归案后能主动坦白犯罪事实,认罪态度好,愿意退缴赃款,请求对被告人王*乙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被告人郭*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无异议,其辩护人提出被告人郭*系从犯且系初犯、偶犯,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请求对被告人郭*从轻处罚并适应缓刑。

经审理查明:

2014年1月至8月,被告人姚*、王*、徐*、王*、郭*等人在“中国明明商华东大区”的沈*、钱建*(均另案处理)等人的协助下,以被告人姚*、王*、徐*、王*、郭*为“薪地无首”成立“中国明明商桐庐县桐庐镇原商会”(以下简称“中国明明商桐庐原商会”);被告人姚*为商代,负责该商会的关系协调,同时以讲课方式组织环民进行培训;被告人王*为商汇,负责该原商会的财务管理及将环民上缴的入商互助款汇入“中国明明商华东大区”指定账户;被告人徐*为商务,负责该原商会的资料整理、档案建立,填写司契单、环民花名册等;被告人王*为商爱,负责该原商会的完善调整、发掘内部人才、调解环民内部矛盾;被告人郭*为商委,负责该原商会的环民组环、主持新环民加入的宣誓仪式。“中国明明商桐庐原商会”成立后,以“让所有人都富有起来、创建全民互助网、发展和谐文化、构建和谐社会、创建中国全*务中心”等为口号,同时许以高额返利诱骗、先要求参加者缴纳3990元互助款及20元资料费获得加入资格成为环民,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以“生根发芽”拉人头加入“中国明明商”从而以“月金”的形式获取返利,从事传销活动,牟取非法利益,共计吸引方*甲等76人自行加入成为环民参与的层级超过三级的“中国明明商”传销活动。在本案审理阶段,被告人姚*、徐*各向本院退缴赃款人民币54490元,被告人王*、王*各向本院退缴赃款人民币26490元,被告人郭*向本院退缴赃款人民币4490元。

认定上述事实并经庭审质证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姚*、王*、徐*、王*、郭*对上述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的基本事实予以供认,所供基本相符,并有证人方*甲、曹*、吴*、周*、陆*、卢*、吕*、胡*、喻*、朱*、叶*甲、柴*、骆*、李*、陈*、潘*、季*、朱*、仰*、邵*、赵*、孙*、沈*、陈*、张*、郑*、徐*、王*、邵*、吴*、汪*、申*、章*、方*乙、姚*、方*丙、周*、张*、傅*、沈*、皇某甲、崔*、柴*、朱*、姚*、徐*、蒋*、金*、於**、袁*、钱某甲、陈*、孙*、皇某乙、章*乙均、钱某乙、钱*、谢*、周*、方*丁、皇某丙、方*戊、卢*、华*、陈*、叶*乙、刘*、吴*、柴*、蓝*、陆*乙、胡*、范*、柳*、郑*、卢*等人的所作经人介绍以缴纳4010元费用的形式加入“中国明明商”传销活动的证言予以印证,并有证人魏*、商*、俞*、郑*、叶*丙、李*、吕*、方*己、龚*、龚*、董*、冯*、戴*、戴*等人的证言予以佐证。

2、同案犯沈*的供述,证明2013年年底,其与孙*、夏*到桐庐发展“中国明明商”传销活动,孙*、夏*主要与桐庐当地“中国明明商桐庐原商会”传销组织的无首讲讲当前形势,其帮助该原商会安装电子平台的系统。为了让当地传销组织的无首提前拿到返利,经申请,“中国明明商华东大区”同意将电子平台的录入时间提前到2013年11月。

3、“中国明明商”宣传资料、司契单,证实“中国明明商”活动系以宣传“和谐文化”等为名,虚构成立所谓的“中国全民借助银行”,以支付4010元资金(3990元互助款、20元手续费)后便能获取高额返利,最高两年累计返利286.45万元为诱饵,以“生根发芽”的方式发展下线的传销活动。

4、桐庐县桐庐镇原商会环民资料情况一览表、月金发放情况一览表、零五九薪种组环名单、薪种生根发芽表明细表、境界环民预报表、环民金字塔架构图、司契单、薪种录入信息问题处理报表、客户信息、账户交易明细等书证,证明明“中国明明商桐庐原商会”环民名单、收到返利时间、数额等事实。

5、财务收支情况表、银行卡存款业务回单、发票、“中国明明商桐庐原商会”汇款情况一览表,证明“中国明明商桐庐原商会”日常管理开支及向“中国明明商总部”汇款时间、数额等事实。

6、搜查笔录、扣押清单、发还清单,证明经搜查,公安机从被告人姚*位于桐庐县横村镇横村村租房扣押装有“中国明明商”宣传资料的纸袋二只;从被告人姚*位于桐庐*小岭路租房内扣押分别装有司契单、财务报表、零五九薪种组环名单表、薪种生根发芽明细表、境界环民预报表、薪种录入信息问题处理表的文件袋九只。从被告人王*位于桐庐*体育场路的水英健康服务站内扣押“中国明明商”宣传资料若干;从被告人郭*位于桐庐县桐君街道迎春社区的租房扣押装有“中国明明商”宣传资料的纸袋两只、装有空白司契单、空白信封的纸袋一只、装有相关账目资料的纸袋一只、装有相关人员资料的纸袋一只、国旗一面。

7、户籍证明及到案经过,证明被告人姚*、王*、徐*、王*、郭*的身份及其均系被动到的情况。

8、法院专用票据,证明本案各被告人向本院退缴赃款的事实。

上述证据能相互印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姚*、王*、徐*、王*、郭*组织、领导以虚假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的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以发展人员数量作为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其行为已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姚*、王*、徐*、王*、郭*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能积极退缴赃款,均予以从轻处罚,并可适用缓刑,对辩护人所提对各被告人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的相关辩护意见,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姚*甲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王*甲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三、被告人徐*甲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四、被告人王*乙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五、被告人郭*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六、被告人姚*、王*、徐*、王*、郭*向本院退缴赃款人民币166450元(其中被告人姚*、徐*各退缴54490元、被告人王*、王*各退缴26490元,被告人郭*退缴4490元),予以追缴。

七、扣押在案“中国明明商”宣传资料等涉案物品均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天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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