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顾**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7月15日作出(2010)奉刑初字第41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顾*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七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本院于2013年12月30日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

执行机关安徽*管理分局于2015年6月19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安徽*管理分局以罪犯顾*远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其予以减刑。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顾*远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努力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完成生产任务。至2015年01月获表扬奖励一次、记功奖励一次。

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表现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顾*远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顾*减去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至2015年10月19日止尚未执行完毕的刑罚,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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