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检察院以瑶检公诉刑诉(2015)28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毛*甲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过程中,发现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6月3日转为普通程序,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6月1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丁智慧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毛*甲及其辩护人秦*等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2011年8月份,被告人毛*甲经其上线李*介绍至合肥市新站区加入“连锁经营业”传销组织,积极发展下线。2013年6月份,毛*甲和其下线刘*一起晋升老总级别,和下线人员刘*共同管理经理室,组织管理团队人员。团队人员超过30人,层级在3级以上。
一审答辩情况
被告人毛*甲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无异议。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1040工程”(又称自愿连锁经营业)谎称属政府引进民间闲散资金项目,以发展下线,交纳现金为运作模式,以发展下线的人数和下线投入资金的股份额为晋升层级标准,以层级和股份数额不同作为计酬和返利依据。具体运作模式为:首次投入3800元为一股即成为股东,后每股为3300元。级别为业务员(1-2股)、组长(3-9股)、主任(10-64股)、经理(65-599股)、老总(600股以上)。老总又分小老总、中老总、大老总。首次投入可交69800元购买21股直接升主任,主任级才能发展下线,升任“老总”需二个直接下线均为经理级。该组织老总下设经理室负责管理团队内人员,起到上传下达、发展新人等作用。经理室由大总管负责全面业务,下设自律总管、能力总管、经晨总管、申购总管管理团队内具体业务。该传销组织以“资本运作”或“连锁经营业”为名,让参加人花69800元购买21份取得股东资格,便可发展下线,但每人最多发展三个下线,下线再发展下线进行传销活动,该组织人员按照各自的级别根据传销组织内部的比例拿工资(提成)的方式获取利益。
2011年8月份,被告人毛*甲经其上线李*介绍至合肥市新站区花69800元购买21份,加入“连锁经营业”传销组织,随后积极从事传销活动,以拉人头购买股份的方式,不断发展自己的下线传销人员。2013年6月份,毛*甲和其下线刘*一起晋升老总级别,刘*组建一个经理室,由被告人毛*甲和刘*负责管理团队人员。团队人员超过30人,层级在3级以上。2013年9月,被告人毛*甲离开该传销组织。
2015年1月31日,被告人毛*在广*圳东站被深*公安处抓获归案,并羁押于深*公安处看守所。
上述事实,被告人毛*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传销网络图、银行账户明细、归案经过及羁押证明、户籍信息、证人毛*乙、李*、李*、朱*、李*、刘*、黄*的证言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毛*甲以政府引进民间闲散资金进行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股金的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的顺序组成多个层级,直接或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共计发展传销人员达30人以上,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其行为已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毛*甲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庭审中自愿认罪,可从轻处罚。被告人毛*甲被深*公安处抓获先行羁押的6日,应予折抵刑期。鉴于被告人毛*甲系初犯,又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毛*甲的辩护人提出毛*甲具有以上法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的辩护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毛*甲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2月6日起,扣除被深*公安处抓获先行羁押的6天,至2016年11月29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二、对被告人毛*的违法所得,继续予以追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