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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检察院以瑶检公诉刑诉(2015)15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宋*甲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5年3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5年3月2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郑*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宋*甲及其辩护人张*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宋*甲于2011年12月经人介绍至合肥市新站经济开发区,通过缴纳69800元人民币,加入“1040工程”。其后,宋*甲发展了宋*丙、宋*丁、孙*三条下线,并通过该三条下线,以获取返利为方式,层层吸收人员加入“1040工程”。同时,宋*甲于2014年3月担任团队自律总管,2014年6月担任大总管,负责该团队的运作管理。至案发时,其伞下传销人员已达多个层级共计41人。

另查,“1040工程”谎称属政府引进民间闲散资金项目,以发展下线,交纳现金为运作模式,以发展下线的人数和下线投入资金的股份额为晋升层级标准,以层级和股份数额不同作为计酬和返利依据。级别为业务员、组长、主任、经理、老总。老总下设经理室负责管理团队内人员,经理室由大总管负责全面业务,下设自律总管、能力总管、经晨总管、申购总管等。2014年12月9日,被告人宋*被公安机关抓获。至案发,被告人宋*共非法获利40000余元。

一审答辩情况

上述事实,被告人宋*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组织结构图、宋*甲银行卡使用明细、宋*甲微信通信内容、归案经过、户籍信息、证人孙*、周*、宋*乙的证言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甲伙同他人以“1040工程”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的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一定顺序组成多个层级,直接或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共计发展传销人员达41人,骗取财物,扰乱社会经济秩序,其行为已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宋*甲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庭审中自愿认罪,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宋*甲系初犯,又可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宋*甲具有以上法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的辩护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信。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宋*甲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2月10日起至2016年4月9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二、对扣押的被告人宋*甲犯罪使用的银行卡、手机等物品,予以没收,对被告人宋*甲的违法所得人民币四万余元,继续予以追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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