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被执行人焦甲、焦*、石*、汪*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纠纷一案中,经本院对被执行人财产查明,被执行人暂时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安徽省*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庐刑初字第00074号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九日
陈*甲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周**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刘*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韦*、张*等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宋**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朱**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余**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刘**、袁*等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曾**、张**等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一审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