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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袁*等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检察院以蜀检刑诉(2015)17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袁*、刘*乙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5年6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7月2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戴*出庭支持公诉。上列被告人及辩护人徐*、魏*、葛*、彭*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袁*、刘*乙以资本运作为名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以购买股份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阶,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返利依据,引诱被发展人员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了经济与社会秩序,刘*、袁*、刘*乙直接或者间接发展的传销人员总数均在30人以上,且组织内部有三级以上层级存在。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提举了归案经过、户籍信息、刑事裁定书等书证,证人刘*、刘*等人的证言,被告人刘*、袁*、刘*乙的供述和辩解,搜查、辨认笔录,电子物证检查分析记录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刘*、袁*、刘*乙的行为已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提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法判处。

一审答辩情况

被告人刘*甲辩称:1、他不是刘*丙叫来参加传销组织的,钱没有交给刘*丙,他不是刘*丙的直接下线;2、刘*乙不是他的下线;3、他只发展了爱人李*,李*又发展了他姑姑、表弟还有他的一个女同事;4、他发展的下线没有达到层级三级以上。被告人刘*甲的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没有异议,但辩称:1、仅凭查扣的拓扑图认定刘*甲的下线人数证据不充分;2、刘*甲当庭自愿认罪,认罪悔罪态度较好;3、刘*甲本人系传销活动的受害者,其仅仅是起次要作用的传销活动积极参加者;4、本案社会危害后果较轻;5、刘*甲系初犯、偶犯。

被告人袁*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没有异议,但辩称:他只发展了段*甲一个下线以及另外一个虚拟的下线,段*甲又发展了一些下线,具体人数他不清楚。其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没有异议,但辩称:1、公诉机关仅凭从刘*丙处查扣的拓扑图认定袁*的下线人数证据不充分;2、袁*发展的直接下线仅其爱人段*甲,其他2名直接下线是传销组织安排的,而段*甲的下线虚拟人数较多;3、袁*仅为经理级别,本次犯罪没有获利;4、袁*本人系传销活动的受害者;5、袁*系初犯、偶犯,认罪、悔罪态度较好;6、本案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不大。

被告人刘*乙辩称:1、他没有发展起诉书指控的30人以上,他的下线是自己的姐姐、姐夫、爱人,还有两个表弟;2、他的上线是“强哥”。被告人刘*乙的辩护人辩称:1、刘*乙的行为不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刘*乙的下线仅有6人,不够30人;2、公诉机关仅凭从刘*丙处查扣的拓扑图认定刘*乙的下线人数属证据不足,且该拓扑图和其他多份证据存在矛盾之处;3、刘*乙加入传销组织的时间短,本人亦是传销活动的受害者。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自2011年始,被告人刘*、袁*、刘*乙先后来到合肥,加入了名为“资本运作”的传销组织。该传销组织以虚拟的份额作为“产品”,通过广泛发展人员购买份额,建立起上下级网络关系,再由上线人员对下线所购份额按比例逐级瓜分。所有新参加者以3800元购买第一份作为加盟费,随后购买的份额作为“股份”,每份以3300元计,每人最多可支付69800元购买21份额,加入者每人最多可发展三名直接下线,以伞状不断发展人头以提高业绩,从伞下人员所交费用中获利并得到晋升,级别越高获利额度越多。该“资本运作”组织从下至上分为业务员、业务组长、主任、经理、老总五个层级。

被告人刘*、袁*、刘*乙加入该传销组织后,在本市蜀山区等地开展传销活动。至案发时止,被告人刘*、袁*、刘*乙均直接或间接发展下线30人以上,且层级为三级以上。

2014年4月22日,公安机关将被告人刘*、袁*、刘*乙抓获归案。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归案经过,证实公安机关接群众举报发现刘*甲、袁*、刘*乙等人进行传销活动,2014年4月22日,公安机关在本市金地国际单身公寓3幢918室将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的刘*乙抓获归案,在本市包河区世纪阳光花园将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的刘*甲、袁*抓获归案。

2、户籍信息,证实被告人刘*、袁*、刘*乙的基本身份情况,以及三被告人于案发时已达完全刑事责任年龄。

3、(2014)合刑终字第00312号刑事裁定书,证实2014年9月,安徽省*民法院裁定驳回刘*的上诉,维持本院(2014)蜀刑初字第00148号刑事判决,即刘*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三十万元。

4、辨认笔录,证实经刘*乙辨认,刘*甲、袁*就是被抓当天一起参加传销组织“老总”互动会议的人;经胡*辨认,刘*甲、袁*就是当天一起参加传销组织“老总”互动会议的人;经段某乙、刘*丁、周*、李*辨认,刘*甲就是当天一起参加传销组织“老总”互动会议的人,且是李*的直接上线;经刘*甲辨认,袁*、刘*乙就是其所参加的传销组织中的人;经袁*辨认,刘*甲、刘*乙就是其所参加的传销组织中的人;经刘*丙辨认,刘*甲、袁*是其直接发展的下线。

5、搜查笔录,证实2014年4月22日,公安机关依法对刘*等人开会的地点本市包河区金地国际城单身公寓3幢918室进行了搜查,查扣了若干与传销活动有关的表格、文字材料;对刘*甲住处本市包河区世纪阳光花园8幢1101室进行了搜查,查扣了电脑主机1台。

6、蜀公网电检记(2013)012、(2014)002号电子物证检查分析记录、情况说明,证实经合肥市公安局电子物证检验鉴定中心鉴定认为:①从刘*丙处查扣的电脑中发现涉及传销组织的培训、管理文件、传销组织的人员结构图及传销组织成员的回扣及奖惩资金表,其中提取的传销组织结构图证实,刘*甲、袁*刘*丙的直接下线,刘*乙系刘*甲的间接下线,刘*甲、袁*、刘*乙发展的下线人数均已超过30人;②从刘*甲住处查扣的电脑主机内发现并提取出涉嫌传销人员的工资表文件、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的文件,并通过光盘予以固定。

7、案发现场方位图,证实三被告人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的地点位于本市蜀山区等地,本院具有管辖权。

8、指认照片,证实被告人刘*乙对传销活动的文字材料、其自己出具的拓扑图等进行了指认;刘*对刘*甲通知其开会的手机短信进行了指认。公安机关拍照予以固定。

9、证人李*的证言,证实她是刘*甲的爱人,2011年下半年刘*甲在合肥参加传销组织了,之后她也来合肥成为了刘*甲的下线,除了她刘*甲还发展了两个她不认识的人,她又发展了刘*、戴*、邓*、刘*、朱*、戴*、戴*作为自己的直接或者间接下线,刘*甲在传销组织中已经达到“老总”级别,主要负责给别的传销人员上课,负责一些管理活动,但刘*甲的直接上线是谁她不知道,好像是一个女的,刘*甲还有一个领导叫谢*。

10、证人胡*的证言,证实她是刘*乙的爱人,2013年7月,她和刘*乙来合肥参加了传销组织,她是刘*乙的直接下线,刘*乙另外还发展了刘*和刘*,她发展了颜*和祖*两个直接下线,他们又发展了颜*、李*、李*、周*、周*等人,她和刘*乙都是属于刘*甲团队的,刘*甲、刘*乙在团队中已经达到“老总”级别。

11、证人段某甲的证言,证实她是袁*的爱人,2012年她和袁*一起来合肥参加传销组织,是陈*接待的她,袁*参加传销组织的具体情况她不清楚。

12、证人段某乙的证言,证实2013年10月,她经**介绍来到本市蜀山区天鹅湖附近从事传销活动,2014年4月23日,她和刘*甲、袁*、刘*乙等人在一起开会,主要是相互鼓励,虽然刘*他们被抓了,但还是要继续发展投资事业。

13、证人刘*的证言,证实2010年他被姐姐刘*带至合肥参加传销组织,刘*是堂*带来的,2014年4月22日下午他收到刘*通知开会的短信,他就去了,会议是刘*召集和主持的,参加者有刘*乙、袁*等人,刘*在组织中是“第二代老总”级别,是“能力老总”,因为刘*和他姐姐是一个体系的,所以他知道刘*的情况,另外刘*乙和袁*都是“老总”级别的。

14、证人周*的证言,证实2012年4月他经网友刘*介绍到合肥参加传销组织,他发展爱人姜*作为自己的直接下线,他所在的团队至案发时还在合肥的有十几个,包括刘*等人,但团队人员的上下线关系他并不清楚。

15、证人刘*的证言,证实他从2012年8月开始在本市蜀山区进行传销活动,他的直接下线是袁*、刘*甲和刘*,三人在传销组织中均已达到“老总”级别,发展下线至少30个,公安机关从其电脑中查获的传销人员拓扑图是他根据别的传销人员转给他的图整理的,明确每个成员在组织中的位置、份额等。

16、证人陈*的证言,证实他在本市蜀山区进行传销活动,他属于刘*管理的大团队,他是通过颜*参加传销组织的,谷*、谢*、李*等6人是他发展的下线,是传销组织中的人员。

17、被告人刘*甲供述,2011年10月,他经谢*介绍后加入传销组织,后他爱人李*来到合肥和他一起加入传销组织,成了他的下线,李*具体发展了多少人他不清楚,但她已经达到“老总”级别;达到“老总”级别必须有30人以上的下线,每人21股,必须达到600股以上;他们的传销组织分工明确、各司其职,他是组织中的“第二代老总”,又称能力配合老总,谢*安排他负责大团队的组织事宜,他负责组织刘*乙等老总的团队,其他的老总分管自己的小团队,他主要负责上传下达的工作,按照谢*的要求组织老总级别开会,并负责给组织里的人员造梦,给其他老总们上课鼓劲,他每个月能拿到1-2万元不等的提成,到案发时获得了十余万元的提成;袁*、刘*乙都已经达到“老总”级别。

18、被告人袁*供述,2013年8、9月,他经刘*介绍后来到合肥加入传销组织,成立刘*的直接下线,后他发展了自己的爱人段*甲作为直接下线,另外两名直接下线是组织安排的,三名下线又发展了很多人,但具体人名他不是很清楚,段*甲已经达到“老总”级别,但他自己因3条线发展不平衡,所以还是“经理”级别,但因为他是段*甲的上线,故在传销网络体系中,他也是“老总”级别,段*甲拿到了“老总”返利。

19、被告人刘*乙供述,2013年10月,他经“强哥”介绍后来到合肥加入传销组织,他发展的直接下线有爱人胡*、姐姐刘*,刘*又发展了他姐夫刘树开,往下还发展了陈*、陈*,胡*也发展了好几个下线,但具体发展多少个下线他不清楚,他于2014年1月份当上组织的“老总”,胡*也是“老总”,两人都属于刘*甲团队的。

上述证据,均经法庭举证、质证,能够相互印证,本院予以确认。

对被告人及辩护人辩护意见的评析:

本院认为

关于三被告人及被告人刘*的辩护人辩称,三被告人在传销组织中发展的人数没有达到30人,刘*的行为不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以及刘*甲、刘*的辩护人辩称,公诉机关仅凭从刘*丙处查获的拓扑图确定两被告人发展的下线人数属证据不足。经查,①公安机关从刘*丙电脑中提取的传销人员拓扑图显示,被告人刘*甲、袁*、刘*在传销组织中发展的下线人数均已超过30人;②刘*丙的证言证实,被告人刘*甲、袁*是他的直接下线,在传销组织中均已达到“老总”级别,发展下线至少30个;③被告人刘*甲、袁*、刘*均供述,自己在传销组织中已达到“老总”级别,刘*甲供述“老总”必须有30人以上的下线、600股以上;④李*、胡*、刘*丁等人的证言证实,被告人刘*甲、袁*、刘*已经达到传销组织中的“老总”级别。综上,本院认为,被告人刘*甲、袁*、刘*在传销组织中发展的下线人数已超过30人、达到“老总”级别,且在传销组织中承担管理自己团队、给新进人员讲课、造梦等职责,三被告人的行为符合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构成要件。三被告人及辩护人的该部分辩护意见不能成立。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袁*、刘*等人以投资政府项目、进行“资本运作”为名,要求参加者购买虚拟“份额”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以直接或间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他人财物,扰乱社会经济秩序,三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在共同犯罪中,三被告人均积极实施传销活动、承担管理传销人员的职责,作用无明显主从之分,应按各自罪行适当量刑。被告人刘*的辩护人辩称刘*仅仅是起次要作用的传销活动积极参加者不能成立。三被告人虽承认自己参加传销组织,但对发展的下线人数等重要案件事实均不能如实供述,依法不属坦白。被告人刘*的辩护人辩称刘*当庭自愿认罪不能成立。据此,根据三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刘*甲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六万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扣除其被先行羁押的1个月零6天,即自2015年5月21日起至2016年10月14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的第二日起十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袁*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四个月,并处罚金五万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扣除其被先行羁押的1个月零6天,即自2015年5月21日起至2016年8月14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的第二日起十日内缴纳)。

三、被告人刘*乙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二个月,并处罚金四万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扣除其被先行羁押的1个月零6天,即自2015年5月21日起至2016年6月14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的第二日起十日内缴纳)。

四、追缴被告人刘*、袁*、刘*乙违法所得,查扣的传销活动材料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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