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周**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检察院以庐阳检刑诉(2015)16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周*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5年4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邵*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周*及刘*的辩护人魏帮跃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刘*、周*以u0026ldquo;连锁经营u0026rdquo;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的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至2014年12月,二人共发展25层级230人加入传销组织,为证实上述指控,公诉人当庭出示、宣读了受案登记表、银行交易明细、证人证言、传销人员架构图、抓获经过、户籍信息、被告人供述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两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情节严重,被告人周*系累犯,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刘*对起诉书指控其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无异议,但辩称其2012年底就已退出传销组织,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刘*退出后的人数不能算作其发展的下线人数,且系自首。

被告人周*对起诉书指控其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无异议,但辩称其下线人数仅有七八十人。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1年3月,被告人刘*(另案处理)介绍到合肥市加入以u0026ldquo;自愿连锁经营业u0026rdquo;为名的采取u0026ldquo;五级三晋制u0026rdquo;模式的纯u0026ldquo;资本运作u0026rdquo;的传销组织。该传销组织以虚拟的份额作为u0026ldquo;股份u0026rdquo;供参加人员购买,第一股(份)为3800元,以后每股(份)以3300元计,最多一人可购买21股(份)计69800元。该传销组织按参加人购买股份多少分为五个等级:业务员(1-2份)、组长(3-9份)、主任(10-64份)、经理(65-599份)、老总(600份以上),每一加入人员最多可发展3名直接下线,通过其不断发展人员及自己所处的级别按不同比例提成,牟取非法利益,以此建立起u0026ldquo;五级三晋制u0026rdquo;的上下级网络关系。

被告人刘*加入传销组织后,在合肥市庐阳区u0026ldquo;和煦园u0026rdquo;、u0026ldquo;海棠别院u0026rdquo;、u0026ldquo;庐阳馨苑u0026rdquo;等小区从事u0026ldquo;连锁经营u0026rdquo;传销活动,直接发展了下线刘*及被告人周*,周*又直接发展了周*、王*为其直接下线,并通过周*、王*陆续发展了王*、何*、仲*、刘*、吕*、董*、张*、黄*等人加入传销组织。2012年9月及12月,刘*、周*分别晋升为u0026ldquo;老总u0026rdquo;级别。2012年之后,该传销组织人员中,周*、王*、王*、何*、何*、钟*、罗*也陆续晋升为u0026ldquo;老总u0026rdquo;级别。至2014年12月,被告人刘*、周*共发展直接、间接下线至少19级130人。刘*获得返利3万余元,周*获得返利9万余元。

2014年12月21日15时许,被告人周*与罗*、王*组织部分下线人员在合肥市合作化路与清溪路交口处的星期八咖啡厅开会,刘*从温州来到合肥参加会议,会后,黄*甲等传销人员找到刘*、周*欲要回申购款,双方发生纠纷,与黄*甲同行的下线人员王*甲报警,民警赶至现场发现刘*、周*系组织、领导传销活动人员,遂将二人抓获归案。

另查明,被告人周*1993年6月因犯敲诈勒索罪被株洲市原郊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04年8月及11月两次因犯盗窃罪被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判处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六年;2005年2月因刑罚执行完毕前被发现有故意伤害罪漏罪,被湖南省*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与前罪判决合并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五个月,2010年8月24日刑满释放。

上述事实,有以下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实公安机关对本案立案侦查的情况。

2、证人黄*的证言笔录证实,2013年9月,其交了3800元加入传销组织,在庐阳区义井路海棠别院参与传销。2014年12月21日,其得知传销组织老总们在合肥市合作化路与清溪路交口的星期八咖啡厅开会,遂和王*、沈*一起去向上线人员讨要投资款,后拦住三名上线人员,有人报警后,其跟随民警到派出所接受处理的事实。

3、证人王*的证言笔录证实,2014年12月21日,黄*甲加入的传销组织的老公在星期八咖啡店开会,其与沈*一起陪同黄*甲向传销组织老总讨要投资款,后在宁国路青年小区门口拦住三名传销人员,有人报警,随后民警赶到现场处理的事实。

4、证人仲*的证言笔录证实,2012年10月,其在妻子王*的介绍下交69800元加入u0026ldquo;自愿连锁经营业u0026rdquo;,其直接上线是王*,间接上线分别是唐*、苏*、彭*、李*、王*、王*、周*、周*、刘*;其又发展了吕*、魏*、吕*标、薛、鹿、张、宗、张*、鹿*、刘*、鹿*、刘*、吕*、魏*、吕*、郭*、张*等人为直接或间接下线的事实。

5、证人吕*的证言笔录证实,2013年7月,其在父亲吕*的介绍下交了69800元加入u0026ldquo;自愿连锁经营业u0026rdquo;,转入账户名称为吕3,其上线是吕*,吕*的直接或间接上线分别是魏*、吕*、仲*、王*、唐*、苏*、彭*、李*、王*、王*、周*、周*、刘*;其直接下线是郭1,另有间接下线杨1、张*等8人;其对王*的下线情况不清楚的事实。

6、证人刘某甲的证言笔录证实,2014年5月,其在网友刘*的介绍下加入u0026ldquo;自愿连锁经营业u0026rdquo;,分两次交了69800元,转入账户姓名是王*、李*,活动地点在合肥市庐阳区庐阳馨苑;该组织按u0026ldquo;五级三进制u0026rdquo;分配奖金。其直接上线是刘*,刘*的上线是龙1、龙2、钟*、何*、周*、周*、刘*;其未发展下线,对何*的下线何*的下线人员情况不清楚的事实。

7、证人董*的证言笔录证实,2014年4月,其在黄*介绍下交69800元加入传销组织,其直接上线是郑1,间接上线有王*、游1、贺1、黄*、黄*等人;其加入后只发展了李2一个下线人员的事实。

8、证人张*的证言笔录证实,2014年3月,其在吕*的介绍下加入u0026ldquo;自愿连锁经营业u0026rdquo;,直接上线是郭5,间接上线有吕*、吕*、魏*、魏*、仲*、王*、唐*、李*、王*、周*、周*、刘*等间接上线。其加入后发展了赵*、张*、李*等直接或间接下线的事实。

9、证人黄*乙的证言证实,2012年11月,其在周*的介绍下,交69800元投资款加入u0026ldquo;自愿连锁经营业u0026rdquo;,当时负责申购的人是史2,活动地点在庐阳区幸福人家2,其直接上线是王*,王*的上线是周*,周*的上线是刘*,王*2013年底晋升老总级别,王*的下线有黄*乙、王*、李*三人,王*的下线是甘1和谢*、谢*等人;黄*乙的下线有陈*、余*、黄*甲、黄*、刘*、顾*、黄*、张*、袁1、胡*、黄*、余*等人的事实。

10、被告人刘*的供述证实,2011年3月,其在老乡王*的介绍下,交69800元申购款加入u0026ldquo;自愿连锁经营业u0026rdquo;。该组织在合肥市庐阳区和煦园小区、海棠别院小区、庐阳馨园小区从事传销活动,2012年9月晋升老总。其直接下线是周*、刘*;刘*无下线,周*发展了周*、王*作为直接下线,周*发展了王*、何*作直接下线;王*发展了文2和王*作为直接下线;文2的下线是钟*,何*发展了何*、钟*作为直接下线。在其直接、间接发展的人员中,周*、周*3、罗*、王*、何*、钟*、王*等人是老总级别;2014年12月,其在温州打工时接到钟1要讨回申购款的电话,遂与王*及周*联系,2014年12月21日,其赶到合肥,在合作化路与清溪路交口的星期八咖啡厅与周*、罗*、王*以及二十余名下线人员开会,会上其以老总名义作了自我介绍,并与周*等人一同鼓励下线人员继续发展下线,当时钟00并不在现场。散会后,被黄*甲发现并拦住,后周*报警,民警赶至将其与周*等人一同带回公安机关接受处理的事实。

11、被告人周*的供述及其亲笔画出的架构图证实,2011年7月,其在刘*的介绍下加入传销组织,2012年12月晋升老总,其直接上线是刘*,刘*的上线是王*,其直接下线为周*、王*,周*的直接下线是王*、何1;何1直接下线是何1、钟1;何1的直接下线是罗1、黄1;王*的直接下线是李*、王*、黄*乙。其加入传销组织以来,共获得返利九万元左右;其直接、间接发展的人员中,周*、王*、等人是老总级别,其发展人数在130人以上;2014年12月21日,其与刘*、王*及部分下线人员在庐阳区合作化路与清溪路交口的星期八咖啡厅开会,散会后其与刘*被下线人员黄*甲等人拦住,当时其谎称是路人,看见有几个人要绑架他人,拨打电话报警,后民警赶至并带回处理的事实。

12、证人刘*的证言证实,其听说妹妹刘*被人骗来合肥做传销,遂来合肥找刘*回家,听说刘*已经来合肥一年多了,2014年12月21日其跟着刘*进入茶楼,后被公安机关一起带到派出所的事实。

13、被告人刘*、周*及下线人员仲*、吕*、刘*、张*、董*、黄*乙所画的传销人员层级架构图证实,被告人刘*、周*发展的直接、间接下线人员至少在130人以上及相关上下线人员层级关系的事实。

13、周*被扣押的中国农业银行卡及周*、刘*、李*的银行卡交易明细证实周*、刘*与传销组织有资金往来及获得返利的事实。

14、归案经过、接警单,出警记录证实,2014年12月21日,有人电话报警称看见有三个男的控制了四个女的,不知道具体情况,民警接警赶至后将刘*、周*、黄*、王*、沈*一同带至公安机关接受处理,后了解到涉嫌参与传销犯罪,将刘*、周*移交杏*出所进行处理的事实。

15、户籍证明、被告人刘*的刑事责任能力鉴定报告证实被告人刘*、周*均系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的事实。

16、湖南省*人民法院(2005)石刑初字第21号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证实被告人周*于1993年6月因犯敲诈勒索罪被株洲市原郊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04年8月及11月两次因犯盗窃罪被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判处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六年;2005年2月因刑罚执行完毕前被发现有故意伤害罪漏罪,被湖南省*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与前罪判决合并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五个月,2010年8月24日刑满释放的事实。

17、拘留证、逮捕证证实两被告人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种类、时间情况。

对于起诉书关于被告人刘*、周*发展的直接、间接下线人数达25层级230人的指控,经查,该指控的人数虽有证人吕*、刘*、仲*、张*、董*、黄*乙所加的传销人员架构图予以证明,但上述证人的在卷证言与各自画出的架构图存在以下矛盾:第一,证人吕*系周*的下线王新春的伞下人员,其称不清楚王*下线情况,且未提及周1下线何*的下线情况,但在其所画的传销人员架构图中,却清楚地列出了王1伞下50余人、何1伞下190余人的层级情况;第二,证人刘*系何*的直接下线钟1的下线人员,其称对何*另外一个下线何01伞下人员情况不了解,但在架构图中将何01伞下人员情况详细列出;第三,证人董*、张*画出的架构图中列举了200余人的层级关系,但在二人证言中均只对各自的上下线情况进行了交代,架构图中列出的其他人员在其证言中均得不到印证;第四,证人王*乙证言中称周*直接或间接发展的下线大概有200多人,但其所画的人员架构图仅有56人。上述证据之间存在矛盾,且无其他证据予以排除,故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周*下线人数为230余人的指控证据不足,对被告人刘*、周*发展的直接、间接下线人数应当按照可相互印证的证据认定为19层级130余人。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周*以u0026ldquo;连锁经营u0026rdquo;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从中获取钱财,扰乱社会经济秩序,共发展下线人数至少19级130人以上,其行为均已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情节严重,两被告人系共同犯罪,应按照两被告人在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分别依法予以惩处。被告人周*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重新故意犯罪,系累犯,应从重处罚;曾有前科,可酌情从重处罚;两被告人庭审中均能自愿认罪,均可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指控,主要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刘*的辩护人关于被告人刘*已于2012年底退出传销组织,该组织后续发展的人数与刘*无关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刘*虽称后来回了老家,又去温州打工,但其从未向下线人员明示退出,且案发当日,其仍以老总名义参加传销组织会议,并在会上对下线人员进行鼓励,足以证实其并未完全脱离传销组织,该节辩护意见与庭审查明的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信;关于被告人刘*明知周*报警仍在现场等候,应构成自首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刘*与周*当时被下线人员黄*、王*、沈*等人拦住并控制,报警人是王*,且当时两被告人已被黄*等人控制住,客观上已无离开现场的可能,故该节辩护意见不成立,本院不予采信;关于被告人刘*认罪、悔罪等辩护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周*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十五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2月22日起至2020年6月21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缴纳)。

二、被告人刘*英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十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2月22日起至2019年12月21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缴纳。)

三、责令被告人刘*退赔违法所得3万元,被告人周*退赔违法所得9万元,退赔后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