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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检察院以弋检刑诉(2015)8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某某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6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某某及辩护人董*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2010年8月,被告人杨某某经人介绍,参加“连锁经营”传销活动。该传销组织以虚拟的份额作为“股份”供参加人员购买,规定每名加入人员最多可发展3名直接下线,通过不断发展下线人员,按不同比例提成,牟取利益,并按照下线人员购买的份数多少晋升等级,以此建立起“五级三晋制”的上下级网络关系。至2014年9月案发,被告人杨某某先后在合肥、芜湖等地直接或间接发展超过3个层级、约100余人加入该传销组织,已经达到老总级别。

公诉机关据以指控的证据有:1、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2、证人彭某辉、彭*、程*、蒋*等人的证言;3、到案经过、房屋租赁合同、银行交易明细等书证。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杨某某以“连锁经营”活动为名,以直接或间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建立层级分明的传销网络体系,扰乱经济社会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的规定,应当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审答辩情况

被告人杨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并自愿认罪。

辩护人辩护认为:对本案的定性不持异议。杨某某的犯罪主观恶性相对较小,其文化程度低,对违法犯罪行为的认识不足,对传销行为的刑事违法性产生错误认识,不是明知犯罪而为之。同时,其也是传销活动的受害人,参加传销组织是经老乡介绍参加。公诉机关认定被告人直接或间接发展了约100余人参加该传销组织,证据不足。公诉机关认定杨某某发展传销组织人员数量的主要依据是证人证言,但根据十一位证人的证言及被告人供述,能够印证被告人直接或间接发展的传销组织人员约50余人。同时,公安机关在侦查时让每一位证人都自行描述该组织的结构图,每位证人都大致能描述出来,这二点反映该组织的规模不大,被告人犯罪的社会影响不大。本案中没有出现其他传销案件中利用传销进行邪孝、帮会、迷信、流氓等活动,没有参与者被限制人身自由,没有发生严重治安事件等状况,未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杨某某犯罪前是一名勤劳朴实的农民工,表现一贯良好,只是因为一时糊涂走上歧途,属于初犯,望法庭对其从宽处罚。综上,由于杨某某的犯罪较轻社会影响较小且没有造成严重的社会后果,恳请法院对其从轻处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

2010年8月,经人介绍,被告人杨某某参加“连锁经营”传销活动。该传销组织以虚拟的份额作为“股份”供参加人员购买,第一份为3800元,之后每份3300元,每人最多可购买21份,共计69800元,并规定每名加入人员最多可发展3名直接下线。参加人员通过不断发展下线人员,按不同比例提成,牟取利益,并按照下线人员购买的“股份”数晋升等级。等级分为业务员(1-2份)、组长(3-9份)、主任(10-64份)、经理(65-599份)和老总(600份以上),以此建立起“五级三晋制”的上下级网络关系。至2014年9月案发,被告人杨某某在参加该组织期间先后在合肥、芜湖等地直接、间接发展超过3个层级近百人加入该传销组织,其本人已经达到老总级别。

2014年9月20日23时许,被告人杨某某被参与传销的人员控制,公安机关接报警出警,将被告人杨某某抓获。

证明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受案登记表证实:群众将杨某某扭送、报案的经过。

2、户籍人口信息材料证实:杨某某的身份基本事项。

3、杨某某、杨*、谢*等人银行交易明细账单证实:该传销组织资金申购、往来情况。

4、收条,房屋租赁合同证实:相关人员在芜湖市蓝湾半岛、柏庄丽城等小区,合肥市蓝蝶苑、太阳海岸小区的租房合同,结合证人证言,证实本案传销人员居住、上课的地点。

5、彭*等十余名证人手书该传销组织人员层级图证实:以被告人杨某某为老总的该传销组织,具备“五级三晋制”的传销组织特称,参加人员近百人。

6、到案经过证实:杨某某的到案情况,系被程*等人火车站抓到后报警,被带至派出所接受调查。

7、证人彭*的证言证实:2012年12月份,经老乡彭*介绍到了合肥参加一湖*队负责的组织,交69800元,说能得到1040万元的回报。湖*队的领导让其给一个户名是谢*的银行账户汇了69800元,并退回19000元,之后其被安排到合肥发能太阳海岸小区,在里面学习。后感觉像是传销组织,就问了一个高级业务员杨*,杨*说根本没有钱,也没有项目,直接负责经理谭*还让他们到芜湖来。昨天晚上,他们发现了湖*队负责人杨某某,和杨一起到了派出所。

8、证人蒋*的证言证实:2013年9月经程*介绍,缴纳69800元加入“连锁经营”,参与传销组织,后产生了怀疑,在芜湖市找到该组织的头目杨某某。其发展了蒋*、江金*等人。

9、证人彭*的证言证实:2013年6月,经**介绍,到杨某某的公司,缴纳69800元加入“连锁经营”,但是天天没事做,只是发展下线,才知道传销组织,就要求退钱,并在芜湖找到了杨某某和一个姓谢的女的,是会计。

10、证人彭*的证言证实:2013年1月份以来,经堂弟彭*介绍在合肥参与投资,交了69800元,说投资能赚1000多万元,把钱交了一个叫谢*的人。这伙人头目叫杨某某,在培训的时候就认识了。发现他们无法兑现承诺的回报,就开始找杨某某,后到芜湖找到杨某某。

11、证人徐*的证言证实:2013年7月份,经老乡钟吉林介绍加入“连锁经营”传销组织,交了69800元,钱是打到杨*的建行卡上的。之后了解到就是拉人头,没有实际商品交易,这个组织的结构是“五级三晋制”。加入后发展了刘*、邓*,他们的钱是打到谢英的建行卡上的,其上线是钟吉林,钟上线是向延峰,向上线是彭*、彭*,彭的上线是程*、殷*,程*的上线是程*,程*的上线是杨某某、杨*、杨*、谭*等人,其中杨某某、杨*是大老总。

12、证人彭*的证言证实:2012年5月份,在合肥加入了传销组织,交了69800元。这个组织是“五级三晋制”。其发展了堂兄彭*作为下线,彭*发展了彭*、彭*、田*、陈*。杨某某、杨*等人是老总级别。

13、证人蒋*的证言证实:2014年3月初,经弟弟蒋*、蒋*介绍,在合肥加入了“连锁经营”,交了69800元,汇到杨*的卡上,之后知道没有实际商品交易,就是拉人头的传销组织,组织是五级三晋制。杨某某、杨*、杨*等人是老总。

14、证人江*的证言证实:2013年11月,经丈夫蒋*介绍来合肥加入传销组织,交了69800元。其发展了王*、蒋*、江*、江*。其上线是蒋*、蒋*、程*、伍*、杨*、谭*、杨*、杨*、杨某某,杨某某是老总级别。

15、证人田*的证言证实:2013年4月,经网友彭*的介绍,到合肥加入传销组织,上下线中杨某某、杨*等人是老总级别。

16、证人蒋*的证言证实:2013年11月,经蒋*介绍,交了69800元,加入“连锁经营”,老总杨某某说他干到了老总级别,每月有几万元的保底工资。在这里就是天天上课,没有任何生意活动,每天骗人交钱加入。

17、证人江*的证言证实:2014年3月,经江*介绍,加入“连锁经营”。有一个叫杨某某的老总给他们介绍了这个项目的前景,其交了69800元。杨某某发展了杨*、杨*、谭*、杨*、伍*、程*、蒋*、蒋*、江*,其是江*下线,其发展江启方为下线。杨某某是大老总级别,上线在组织里就是发展人头。

18、证人霍*的证言证实:2011年3月,经杨*的介绍,到合肥参加“连锁经营”。见到了老总杨某某以及他女儿杨*,其向杨*的卡上汇了69800元,加入了该组织。该组织是“五级三晋制”。组织内部有分工,这些分工的职能窗口都是老总以下经理级别的人员担任。今年8月份,杨某某要其把其线上的人带到芜湖去,于是去了芜湖市柏庄小区。在合肥也租了很多房子,老总让租三室两厅的房子,用来带新人,还规定了每天要进行拜访交流、出去走路等。

19、证人钟吉林的证言证实:2013年4月,经网友彭*介绍,加入了杨某某组织的“连锁经营”,交了3万多元买了11份。老总是杨某某,其女儿杨*也是老总。

20、证人彭天明的证言证实:2012年7月,经妹妹彭*介绍加入了传销组织,交了36800元。其上线中,杨某某等人是老总级别。

21、证人彭*的证言证实:2012年3月底,经妹妹彭*介绍到合肥参加了“连锁经营”,往杨*的账户上交了69800元,其发展了严*、彭*,其上线是彭*、程*,后来听讲“连锁经营”和项目都是没有的,就是个传销组织,就回湖南老家了。

22、证人程*的证言证实:2011年3月,经哥哥程*介绍,到合肥参加了传销,交了69800元,其加入后介绍了女朋友彭*加入,这个组织里老总有杨某某等人。

23、证人李*的证言证实:2014年9月,自己在蓝湾半岛的房子出租了,租房子的都是湖南人。

24、辨认笔录证实:彭*等10余名证人辨认出该传销组织老总是本案的被告人杨某某。

25、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证实:2010年8月,经人介绍,在合肥参加“连锁经营”传销活动。2014年9月20日晚上,其被程*、彭*、彭*、钟*、蒋*等人在芜湖火车站抓到,让其还钱。后来不知道是谁报警,晚上11点左右就被全部带到派出所。2010年8月,老乡吕*让其到合肥到“连锁经营”,对外宣称可以提供工程,但事实上是没有的,“连锁经营”不是一个公司,就是一个名称而已,没有经营项目。发展一个下线,给其6000元钱。加入这个组织每人都要交钱,3800元一份,交21份69800元,公司返还19000元,这些钱都交到上面,上层都会分到钱。每发展一下线自己获得21分,下线再发展一人,又可以获得21分,达到65分可以晋升为经理,达到600分可以晋升为高级经理。其直接发展了万潜城和杨*,杨*发展了谭*,谭*发展了杨*,杨*发展了伍*,伍*发展了程*,程*发展了程*,万潜城没有发展到下线。在合肥“连锁经营”公司大概有40多人,业务员有8、9个,经理有20几个,其知道名字的有程*、程*、彭*、吴*、谭*、彭*、彭*、蒋*、蒋*。高级经理有吕*、吕*、杨*、谭*、杨*、伍*。其分数超过了601分,是老总级别了。来新人时,其会和他们喝喝茶,聊聊天,让他们在这里安心的呆着,告诉他们努力发展下线就可以赚到大钱。

上述证据均经庭审质证。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以“连锁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购买虚拟的份额获得加入资格,以直接或间接地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建立层级分明的传销网络体系,扰乱经济社会秩序,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被告人杨某某能在庭审中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对辩护人的相关酌情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为打击犯罪,维护市场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杨某某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十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9月21日起至2015年9月20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芜湖*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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