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钟*甲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赣州市南康区人民检察院以赣康检刑诉(2015)第3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钟*甲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5年2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赣州市南康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罗**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钟*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自2012年6月10日起,曾**(另案处理)经自称叫曾某乙的人介绍参与了“美国**限公司”融资传销活动,后被告人钟**与曾**、邱*甲(另案处理)共投入5万元人民币在南康合伙成立了“美国**限公司南康报单中心”,并以高额回报为诱饵吸收发展会员进行融资传销活动,至2012年7月初止,三人共直接或间接发展吴**、刘**、卢**等30人加入该传销组织。按其规定:每人至少投入3000元购买一股才能获得会员资格,每个会员每股可以连续100天每天获得90元电子币;每发展一个下线购买一股,发展人就可以连续100天每天返利每股200元电子币,购买2股就每天获得400元电子币,400元封顶;另外每推荐一人均可以一次性获得450元电子币;每满1000元以上的电子币每个月5号、15号、25号可以在网上提现,每股每次提现最低300元,最高1000元。这样就在南康形成了以曾**为顶层,邱*甲、钟**为二层,吴**、卢**、刘**为三层,其他传销参与者构成不同层级的金字塔传销模式,会员以该模式按不同规则获利。此外,钟**、曾**、邱*甲三人还可从所有下线的融资总额中获取5%的返利进行平分。

公诉机关为证明上述事实,向法庭提供并出示了下列证据:被告人钟**及同案人曾某甲、邱**的供述,证人曾某丙、刘**、陈**、张**的证言,辨认笔录,相关书证等。

公诉机关意见,被告人钟*甲为获取非法利益,伙同他人以“美国稀土**报单中心”为名开展传销活动,直接或间接发展下线30名,且呈现金字塔模式操作并按该模式按不同规则获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审答辩情况

被告人钟*甲辩解称,他在传销组织中没有起组织、领导作用,只是出了3000元成为会员,发展了一个下线。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曾某甲(另案处理)经曾某乙和陈*乙介绍,与邱*甲、被告人钟*甲商议,决定参与“美国**限公司”的网络融资传销活动,于2012年6月上旬,共同投资人民币5万元在南康成立“美国**限公司南**中心”,并以高额回报为诱饵吸收发展会员进行融资传销活动。被告人钟*甲与曾某甲、邱*甲商定,成立报单中心后,除正常返利外,凡通过该中心所缴纳会费的5%,由被告人钟*甲与曾某甲、邱*甲三人平均享有。南**中心以曾某甲的农业银行的账号开户,与上线进行结算;入会人员缴纳费用、注册开户主要由被告人曾某甲夫妇完成。南**中心成立后,曾某甲排列为金字塔顶,邱*甲、被告人钟*甲排列为曾某甲的下线。截至2012年7月初,被告人钟*甲与曾某甲、邱*甲三人共直接或间接发展吴**、刘**、卢**等30人加入该传销组织,共投资167500元。这样就在南康形成了以曾某甲为顶层,邱*甲、钟*甲为第二层,吴**、卢**、刘**为第三层,其他传销参与者构成不同层级的金字塔传销模式,会员以该模式按不同规则获利。为加入投资队伍,每人至少投入3000元购买一股才能获得会员资格,每个会员每股可以连续100天每天获得90元电子币;每发展一个下线购买一股,发展人就可以连续100天每天返利每股200元电子币,购买2股就每天获得400元电子币,400元封顶;另外每推荐一人均可以一次性获得450元电子币;每满1000元以上的电子币每个月5号、15号、25号可以在网上提现,每股每次提现最低300元,最高1000元。

2014年10月30日,被告人钟*甲被南康区公安局特巡警大队抓获,并移交南康**出所处理。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一、书证

1、本院刑事判决书,证明本案同案人曾某甲因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邱*甲因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被本院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

2、会员划币提现登记表3份,证明邱*甲有三个账号,钟*甲有两个账号。邱*甲提现8210元,钟*甲提现8400元。

3、融资情况表,证明美国稀土**报单中心共向朱**、谭某某等30人融资167500元。

4、记账材料纸10张,证明开通南**中心成本由曾某甲、钟**、邱*甲三人平均承担;以及吴**、吴**、蔡**、杨某某、游某某、刘*乙、邬**、钟*、王*、黄**、谢**、黄**等人交单情况,曾某甲、钟**、邱*甲提现情况。

5、曾**的农行账户历史明细清单,证明投资款均从该账户通过网上银行转出。

6、曾*甲U盾转账清单,证明从曾*甲账户向牛*账户转账41次。

7、曾**、钟**、邱*甲发展下线人员示意图,证明整个会员结构呈金字塔型,曾**在最顶端,其次是钟**和邱*甲,钟**的下线是刘*甲,邱*甲的下线是卢**和吴**。

8、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明2012年7月30日,刘*甲就其被骗参加传销活动一事报案。原南康市公安局于2012年8月1日进行立案侦查。

9、归案情况说明,证明2014年10月30日21时许,南康区公安局民警在钟*甲家中将其抓获归案。

10、常住人口信息表,证明被告人钟**出生于1955年12月4日,系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

二、证人证言

1、证人曾某丙的证言,证明其系曾某甲的妻子,2012年6月9日她丈夫的朋友曾某乙通过QQ向她丈夫介绍美国稀**限公司的融资投资项目,当时她丈夫的朋友钟**和邱*甲在她家店里,他们对这个项目很感兴趣,于是她丈夫、钟**、邱*甲三人决定参与这个投资项目,他们三人共花了12000元买了四股,其中她丈夫一股,放在金字塔的最上面,钟**的两股和邱*甲的一股放在她丈夫的下面,之后他们三人又凑了五万元成立了报单中心,只要是在报单中心报单的,报单中心就可以获得报单金额的5%的报单费,美国**公司以奖金币的形式发给报单中心。邱*甲和钟**的人脉很广,可以发展好多下线,这样就可以额外获得更多收益,奖金币在每个月的提现日可以提现,可以赚钱。钟**、邱*甲和她丈夫几个人没有明确的分工,他们都是各自管理自己的会员,帮会员注册、激活会员,她丈夫没有发展任何人,钟**发展了刘*甲,邱*甲发展的人很多,邱*甲的直接下线吴某甲发展了很多下线,6月10日至7月25日期间一共发展了60个下线会员。一般推荐人发展下线会员的时候会跟下线会员说明发展下线会员可以获得更多的收益,每天可以获得返利,发展越多可以提现的奖金币越多也越快。会员融资的资金40%通过工商银行的网**行以转帐的方式把钱打给了牛*(网**行的U盾的序号是7219015760),还有60%的资金被推荐人提现了。

2、证人刘某甲的证言,证明经曾某甲介绍,他投资9000元成为报单中心的会员,提现450元,每天都能返利,7月5日之后就没再接受返利了,自己未推荐他人参加。报单中心由曾某甲、邱**、钟*甲合伙成立,自己的上线是钟*甲。

3、证人蔡**的证言,证明经吴**介绍,她在曾某甲处投资4200元,曾某甲介绍投资规则,她得到返利310元,还发展了几个下线,南康的代理是曾某甲、钟**、邱**。

4、证人朱*乙的证言,证明经朱*丙介绍,他在曾某甲处投资3000元,曾某甲介绍投资规则,自己发展了两个下线,下线又发展了下线,一共套取现金1950元,南康的代理是曾某甲、邱**、钟*甲三人。

5、证人刘**的证言,证明经吴**介绍,她投资9000元,返利500元,老板是曾某甲、邱**、钟**。

6、证人明某甲的证言,证明经朱**介绍,她投资3000元,发展了三个下线,返利850元,套现1650元,南康的总投资代理人是曾某甲、钟**、邱**。

7、证人陈**的证言,证明经曾某甲介绍,他投资3000元成为报单中心的会员,下有会员陈**,自己的账号里有奖金币,但未提现。

8、证人张**的证言,证明经曾某甲介绍,她在报单中心投资3000元,提现一次共150元,有四五十个人在曾某甲的公司投资。

9、证人许**的证言,证明经朱**介绍,她投资3000元成为会员,钱交给了曾某甲老婆,自己未得到返利,有四五十人在曾某甲那里投资。

10、证人许**的证言,证明经朱**介绍,她在曾某甲处投资3000元,返利提现一次共150元,看见过很多人在曾某甲的店里下单。

11、证人王**的证言,证明经朱**介绍,他在曾某甲处投资3000元,曾某甲详细介绍返利规则,提现过一次共150元,他知道有30多人在曾某甲处投资。

12、证人许**的证言,证明经朋友介绍,他在曾某甲处投资3000元,曾某甲详细讲解投资规则,提现过两次共171元。

13、证人钟**的证言,证明经朱**介绍,她在曾某甲处投资3000元,曾某甲详细介绍返利规则,没有提现过,知道很多人在曾某甲处投资。

14、证人卢**的证言,证明经王*乙介绍,他在曾某甲处投资3000元,曾某甲详细介绍投资规则,提现过一次共150元,有二三十人在曾某甲处投资。

15、证人张**的证言,证明经张**介绍,他在曾某甲处投资3000元,曾某甲介绍投资规则,未得到返利,有四五十个人在曾某甲处投资。

16、证人朱某甲的证言,证明经蔡**介绍,她在曾某甲处投资3000元,曾某甲介绍投资规则,她介绍了6个人,共得2500元。

17、证人蔡**的证言,证明她在曾某甲处投资3000元,介绍了几个下线,投资3000元,收到返利约3000元。

18、证人钟*的证言,证明经曾某甲介绍,他投资18000元,提现5500元,之前看过很多人在曾某甲处下单。

19、证人黄*乙的证言,证明经曾某甲介绍,他投资47500元,返利14050元,听曾某甲说有三十多人在他那里投资。

20、证人谢某甲的证言,证明经曾某甲介绍,她投资9000元,返利1050元,知道大概有30人在曾某甲处投资。

21、证人邱*乙的证言,证明经明乙介绍,她在曾某甲处投资3000元,介绍了二个会员,没有提现。

22、证人李某某的证言,证明经朱**介绍,她投资3000元,返利366元。

23、证人谢**的证言,证明经邬某乙介绍,她投资3000元,返利81元。

24、证人邓某某的证言,证明经*某丙介绍,她投资3000元,没有返利。

25、证人邬某乙的证言,证明经*某丁介绍,她投资3000元,返利240元,介绍了下线。

26、证人张**的证言,证明经蔡某甲介绍,他投资3000元,返利100多元。

27、证人朱**的证言,证明经朱**介绍,她投资3000元,返利150元。

28、证人朱某己的证言,证明经*某某介绍,她投资3000元,返利150元。

29、证人张**的证言,证明经*某戊介绍,她投资3000元。

30、证人明乙的证言,证明经朱**介绍,她投资3000元,她返利2300元,介绍两人,下线又发展了下线。

31、证人谭某某的证言,证明经蔡某甲介绍,他投资3000元,没有返利。

三、被告人及同案人的供述与辩解

1、被告人钟**的供述,证明2012年6月的一天,当时在南康**政银行旁边经营“时讯**限公司”的曾某甲叫他去了曾某甲公司,曾某甲邀请他参与“美国**限公司”网上投资项目,说有利可图,参与的会员最少要买一股,每股3000元人民币,在网上注册身份并登记银行账号,购买后每股每天会返利90元电子币,一共可以返100天,另外推荐他购买一股自己每天的返利会更多,发展的人越多自己获利就越多,每个月的5号、15号、25号可以在网上提现。曾让他及一个叫邱**的人一起投股成立“美国稀土投资南**中心”,但成立报单中心要向上线代理交5万元现金,他们三个合伙人平均出资,他说因为参与“全格网”购物亏了本没钱,曾某甲说没钱也没关系,他是南康人,更好参加这个项目,他年纪也比较大,就由曾某甲与邱**两人投资,他就出3000元买一股,以后赚了钱三个人平分,他觉得可以赚钱就参与进去了。他参与报单中心没有分过钱,只从电脑上返利400余元,转到了他的银行卡上,但本钱还在上线的账目上。整个过程中他就介绍了刘*甲认识这个项目,后来刘*甲和曾某甲谈的,具体投了多少钱他也不记得了,刘*甲的钱也是交给曾某甲的。

2、同案人曾某甲的供述,证明2012年5月28日左右,曾某乙到他公司介绍翡翠生意,然后他们就互相留了联系方式,之后曾某乙通过QQ向他推荐介绍做美国稀**限公司的融资项目,这个项目赚钱比捡钱都容易,他朋友钟*甲看到他跟曾某乙聊这个项目很感兴趣,也要和他一起做,于是他跟曾某乙说考虑一下。次日,曾某乙打电话给他说如果他想做这个融资项目就去蓝田大道金凯悦宾馆找陈**。他和钟*甲一起去金凯悦宾馆找了陈**并详细谈了这个项目,回家后,他、钟*甲及同样对这个项目感兴趣的朋友邱*甲一起商量,他们三人决定一起合伙做这个融资项目,随即他们联系了陈**,陈**给他一个牛*的账号,他们打了12000元买了四股,他一股,钟*甲两股,邱*甲一股,后来陈**说如果南康单多的话就让他们成立一个报单中心即南康总代理,直接跟深圳后台对接,返回来的现金币就更快,而且介绍他人买的话还可以获得5%的提成,于是他们三个人凑了50000元(其中陈**帮他们垫付了2000元,第二天归还的)打到牛*的账户上,然后公司就将报单中心的账号激活了,成立报单中心十几分钟后总部就打回35000元现金币到报单中心的账上,一个星期左右他们将这35000元现金币提现,相当于他们每人出资5000元。后来他们就以美国稀**限公司报单中心的名义开展融资业务。具体是他、钟*甲、邱*甲分别去找认识的人介绍美国稀**限公司的融资业务,如果愿意参与融资业务,就先到美国稀**限公司注册会员号,然后再将钱给他们,他们就在公司的网站上激活会员号,他们收到钱后将钱通过银行转账的形式转给牛*,经过他们激活的会员号他们都可以获得5%的提成。其实具体的项目他也没有见过,就是一个幌子,借这个幌子,通过高额的回报方式来吸引参与者,等融资到一定量的时候,上线可能就会跑,到时一些投资者就血本无归。参与者具体融资方式是开始参与最少融资3000元人民币(一股),每股每天返90元电子币,一共返100天,如果推荐他人买一股自己每天返利变成每股200元电子币,连续返利100天,推荐两个人可收到400元电子币,400元封顶,另外只要推荐他人购买,第二天推荐人可以一次性获得450元电子币乘以被推荐人购买股数,上不封顶,第三天推荐人就没有了。电子币每个月5号、15号、25号可以在网上提现,每股每次可以提1000元现金(要扣除15%的税费),满1000元以上的电子币就可以提现,2012年7月15日,美国稀**限公司更改融资返利方式,每天返利数量减半,提现只能每个月30日提现,每股每次可以提180元现金。一共有40个左右的人通过他们报单中心参与了美国稀**限公司的融资项目,这些人总共花了30多万元,他记得的会员购买的数额有黄某丙买了4万多,谢*甲买了9000元,吴**买了9000元,钟*买了18000元,刘*甲9000元。其实到底有没有这个公司他们也没有核实过,他们代理该公司的融资也没有任何合法手续和证明,只是认为有利可图,所以自己参与了,先前他也感觉是在传销,但因为他及其他合伙人投资了钱,所以没办法,为了回本,他们也只有去发展会员,骗着会员参加,在报单中心,他、钟*甲、邱*甲三人没有明确的分工,三个人都可以收钱以及转账给牛*,他妻子在报单中心负责记账。报单中心只会记有电子币的账,如果是付全额现金的就不会记账,这部分约有10万元,账本放在他赣县的家中。介绍人获得的提成直接在他们个人账户下,他们三个股东都赚了几千元,在成立报单中心约10天后,他们分过一次钱,每人分到3000元左右,后面的获利情况还没有分配,在这次分配之后他们三人都用过报单中心的电子币来取现,具体每人的数额还未算过。他们是通过直接或间接发展下线来获得报酬,这样就形成了一定的层级,即他们有上线,他们三个人相当于南康总代理,他的上线是陈**,下线是钟*甲、邱*甲,他们三个发展下线,他们的下线还可以再发展下线,不管发展了多少下线,他们都可以从中获利,他们是以直接或间接发展人员数量作为计酬和返利的依据,这样就形成了一个类似金字塔的层级。会员当中,吴**一个人赚到了钱,其他参与人均没有回本。

3、同案人邱某甲的供述,证明2012年6月10日上午,他去东山**大道刚认识不久的朋友曾**经营的店里做广告,曾**邀请他和钟*甲一起合伙做美国稀**限公司的融资项目,他看到这个项目模式很赚钱,就投入12000元,后来曾**说交5万元成立报单中心可以更快地返回现金,可以成为南康总代理,介绍他人购买还能获得5%的提成,并且他们三人只要凑齐15000元押金就可以,于是他们凑钱成立了报单中心,开始他们在美国稀**限公司的网站上注册会员,成为会员的最低标准是购买一股即3000元,成为会员可以连续一百天每天获得每股90元电子币的高额报酬,如果他发展一个下线,他那90元电子币就升级成连续一百天每天获得200元电子币,发展两个下线的话就是升级成每天获得400元电子币(400元封顶)另外他一次性还能获得450元每股的直推奖,如果像他这样的代理报单中心,所有发展的下线他都还可以再获得5%的提成,这样就形成一个金字塔的形状,金字塔越大,他们的层级就越高,获利就越多,电子币可以在每月5日、15日、25日提现一次,每次提现最低300元,最高1000元,每个新发展的会员必须100%现金或40%的现金加60%的电子币,所以只要他发展的下线越多,下线投入的钱越多,他就提现越快、越多。报单中心就设在曾**的店里,由他、曾**和钟*甲一起合伙发展下线,所获得的利润三个人平分,往上注册会员,资金运转等其他业务都是曾**一个人操作。成为会员和发展下线会员可以获得高额回报,而且可以很快提现获得电子币,他套现了8210元,他上线是曾某乙和陈*乙,一共发展了两个下线,卢某甲和吴**,吴**发展了很多下线,在曾**妻子的本子上可以查得到。曾**和钟*甲都发展了几个下线,但具体是谁他不知道。

四、辨认笔录,证明曾某甲、邱*甲均辨认出另一合伙人钟某甲。

上述证据,内容真实,来源合法,与本案相关联,证据之间相互印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钟*甲伙同他人成立美国稀土**康报单中心,组织、领导以进行稀土投资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的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参与人员累计三十人共六层,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其行为已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辩解称,他没有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经查,被告人与同案人曾某甲、邱*甲合伙成立美国稀土**报单中心,借此在南**组织、领导人员进行传销活动,有书证、证人证言和同案人的供述加以证明,且被告人钟*甲属于该传销组织的领导者,已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该辩解意见不能成立,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钟*甲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0月31日起至2015年6月29日止,先前羁押的一日已折抵;罚金限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江西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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